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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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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多篇

新法出臺,公職人員要有自律之心、敬畏之心,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做好領會貫徹,更加全面、深刻理解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爲今後指明工作方向提供基本遵循。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5篇,歡迎大家閱讀借鑑,但願對你有借鑑作用!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範文一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毫無疑問,這邁出了我國公職人員違規政務處分管理的又一個里程碑。

此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由於缺乏統一明確規定,不同程度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開展。

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以往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尷尬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這就意味着,以往政務處分“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和發佈後,將得到有效扭轉。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一定程度上還是對《監察法》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可執行。2018年出臺的《監察法》,雖然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但並沒有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爲、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而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則對此進行了一一相對明確的規定,讓公職人員的違法違規既能夠有效輻射管轄,違法的“一個跑不了”,也讓相關的監督處理和程序有章可循,違法違規處理不再是一筆“糊塗賬”“隨意賬”,大大提升罰當其過恰如其分的處理水平。

嚴管也是厚愛。對以往絕大多數犯錯的公職人員來說,其一般都是從小事小錯開始的,由於相小錯缺乏及時的制止和處理,最終導致質變,釀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與錯誤。而這其中,恐怕與此前相關制度不夠明確完善,導致監督管理沒有跟上有關。

由輕到重,輕重結合,有利於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通過對幹部日常細微處的“紅臉”“出汗”等,及時干預,督促各級幹部不犯錯。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範文二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法是治國的標尺,是規範社會的客觀準則,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過、曲直的客觀標準和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部法律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爲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作出了鋪墊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職人員必須遵守。這部法律規範了處分的對象、處分的種類、處分的主體、處分的程序……從圍繞一箇中心向四處撒網,法律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只有真正執行落到實處,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權威性作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目的在於教育、警示,是爲了使公職人員依法行使權力,樹立和增強依法用權意識,儘量避免違紀違法行爲的出現。所以公職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辦事,遇事有法可依,養成遵紀守法好習慣。

處分的對象,上到黨政機關公務員,下到村幹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從上貫穿到下,覆蓋的範圍廣,不放過任何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堅決給予處分,堅決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爲。處分種類分爲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系統的闡述了各種違紀行爲的處分主體和處分結果。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還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在執行處分的同時,還可以根據事實的情節發展而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比如有些主動承擔錯誤,自覺舉報自己的過失等,就可以適當處分進行批評教育,讓其改過自新。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我們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規範化,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是永無止盡的。作爲公職人員要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紀守法的榜樣,發揮好示範引領榜樣作用。爲建設一支廉潔、忠誠、公平公正、有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貢獻自己的力量,做好排頭兵。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範文三

2004年8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之江新語”專欄發表《努力把“不能爲、不敢爲、不想爲”的工作抓實做細》一文指出:要不斷強化“不能爲”的制度建設、“不敢爲”的懲戒警示和“不想爲”的素質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實做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施行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反腐倡廉思路的有力體現,在公職人員依法管理和國家監察有法可依方面邁出了堅實一步。

虛實相濟,夯實“不能爲”的制度基礎。“就實論虛,以虛率實。”《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用7個章節、68個條目對六類公職人員的相關政務處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要求。各地要有效落實,一方面要出臺配套的地方性法規、頒佈具體實施細則,架起法律與執行間的橋樑;另一方面更要結合實踐不斷調整、創新工作方法。通過“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形式,從基層這座“金礦”中汲取“源頭活水”,“過濾”篩選出其中的精華,再反覆“研磨”,逐步完善政務處分的適用情形、權限、程序、措施等?a href="" target='_blank'>種植僮饗附冢鈧戰靶欏薄笆怠庇謝岷希闖傘罷婢薄⒅傘罷娼稹薄?/p>

抓早抓小,創造“不敢爲”的清正氛圍。習近平總書記在《莫把制度當“稻草人”擺設》中強調,“各項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說立行、嚴格執行,不能說在嘴上,掛在牆上,寫在紙上。”公職人員懲戒制度尤其如此,把制度當了“稻草人”,只是學習拿出來“讀一讀”,“麻雀”慢慢地就敢停在它的腦門上,漸漸地“麻雀”越來越多,整片農田也就日漸荒蕪。絕大多數犯錯的公職人員也都是從小錯開始的,小錯沒有被及時處理,就會形成負反饋,“由小及大”“由點及面”,量變最終引起質變,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環境。因此,即使是“微腐敗”和“擦邊球”也不能講人情、講關係,必須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爲戒尺,做到嚴格懲戒、防微杜漸,把處分抓實、將懲戒做細,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圍。

黨建引領,深化“不想爲”的素質教育。“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在日常黨建教育和理論學習中,要常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幹部面前“亮亮相”,詳細宣講其規定的職務、職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懲戒制度,也是將公職人員懲戒制度抓實做細的重要一環。要直擊公職人員關注的要點,使之深刻認識到,貪慾是把“火”,玩“火”必自焚。更要結合“批評與自我批評”,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當做“火爐”,圍“爐”夜話,自我檢視,常“紅紅臉”,多“出出汗”。長此以往,時刻自省、提高修養,吐故納新,自然心明眼亮、神清氣爽。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範文四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辦公廳印發通知做好《政務處分法》實施工作。《政務處分法》作爲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對於健全反腐敗國家立法,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作爲基層監察機關或紀檢幹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積極推進政務處分法的實施。

一是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通過網絡、電視、微博、微信等平臺對《政務處分法》進行廣泛宣傳,督促廣大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爲人民謀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二是要廣大紀檢機關要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推進正風肅紀反腐,注重監督執紀第一二種形態的運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對涉嫌違紀違規行爲依法查處、嚴肅追責。

三是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做嚴格遵紀守法的模範,強化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同時,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確保政務處分權嚴格依法、公正行使。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範文五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提升監察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爲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爲什麼要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立法要解決什麼問題?有哪些重要意義?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爲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這部法律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適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關於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的處分制度。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學後感心得體會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