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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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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多篇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有哪些?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廣大公職人員方能不忘初心、不負使命,國家監察法治化才能行穩致遠。共同閱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5篇精選,請您閱讀!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1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爲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把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納入統一監督的範圍,解決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權力人員處於監督之外的問題,細化了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的處分制度,爲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再戴上了一道“緊箍咒”。

綜觀歷朝歷代或是不同的社會制度形態,國家公共權力乃是國之“神器”,是每一個時代最神聖的、最偉大的東西,他既可以爲民衆謀福福利的“神器”,也可成爲公職人員謀私利的武器。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視國家公共權力的使用和監督問題。無論是在革命戰爭時代的中央蘇區還是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探索了建立了一套對蘇維埃政府、邊區政府和革命根據地人民政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辦法,爲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勝利提供了哪個時代的權力制度保障。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繼續對加強公權力監督進行了不懈探索。黨的十八大之後,黨在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切實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解決了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國家公共權力人員處於監督之外的問題,確保人民賦予的國家公共權力始終用來爲人民謀幸福。

權爲民所用,得爲民所謀。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徵就是爲人民謀幸福,國家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在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時必須要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爲民用權。公職人員是我們國家公共權力直接實施者、執行者,更應該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嚴於律己,照章辦事。更應該要正確面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一是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公職人員是執法和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直接操作者,是公權力的最直接代表,只有意識和信念堅定,才能真正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爲、法定職責必須爲”;二是要強化制度落實,繫好監督的扣子,做實日常監督。沒有監督就沒有警醒,只有讓公職人員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讓各項行政操作在陽光之下,才能夠讓違法違紀行爲無處遁行,讓社會風氣持續向好,讓公職人員在執行和使用國家公共權力中傳遞正能量,讓依法行政成爲全社會的共識,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就不是一句空話。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和實施,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被全面納入處分範圍,對職務違法織就了嚴密法網,同時也爲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再戴上了一道“緊箍咒”,但只要我們在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時要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爲民用權,在做事時大公無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公而忘私,就能坦蕩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又何懼再多戴上幾道這樣的“緊箍咒”。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2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由此誕生。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二是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三是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爲,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複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這避免了對同一違法行爲的重複評價,符合一事不二罰的法治精神。

四是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證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五是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複審、複覈的內容,暢通被處分人救濟渠道。強調依法嚴肅追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推動監察機關加強監督管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提高規範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

我們要準確、全面的學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嚴格要求自己,履行職責,自覺警醒,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時刻查擺自己的生活、工作、學習,保持警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3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具有規範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活動、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是繼監察法之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政務處分法其首要的特點在於集大成。以往關於公職人員的處分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不僅零散,甚至還有不盡一致之處。現在政務處分法不但將處分依據統一了起來,同時結合現有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處分制度,進一步完善了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處分幅度、適用規則和程序,顯然更科學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政務處分法的另一個特點在於全覆蓋。政務處分法明確,政務處分適用範圍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這意味着除了黨政機關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幹部、公辦的教科文衛體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可適用。

依賴於政務處分法的這種全覆蓋,將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無疑將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的一張嚴密法網,使人們泛稱的所謂“微腐敗”也逃脫不了應有的懲罰。

政務處分法還明確了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救濟途徑。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益,一方面是對個體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體現出對法律公正性、權威性的維護。

公職人員違法行爲種類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分類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爲,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並根據行爲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範開展,

避免處分依據不統一、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同時,又授權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實際對特定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了共性與特性兼顧。

前有監察法,後有政務處分法,兩部法律的相繼實施代表着國家監察的法治化、規範化進入了全新階段。“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只要努力保證法律的執行力,依此推進對相關違紀違規行爲的追責處理,全面從嚴治黨治吏的目標完全可以期待。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4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並從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該處分法的施行,爲進一步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的監督處分提供了遵循,有利於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

政務處分法對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都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對違法行爲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也做了明確,可以說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是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解決具體問題,精準立法的結果,各級黨委政府應切實加強對該處分法的學習,認真貫徹執行。積極通過定期召開理論中心組學習會議、學習研討交流會議、讀書班等方式,統籌推進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促進學思踐悟、付諸行動,不斷強化思想認識,增強自覺意識。使廣大黨員幹部增強法律學習的意識,自覺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推動工作、指導實踐,不斷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加強從嚴自律,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範言行,嚴守底線,不斷築牢廉潔奉公防線,自覺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不斷提升自身綜合素質。

政務處分法既規定了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的共同規則,又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有針對性的做出了規定,順應了監察全覆蓋對政務處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時,又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更加強化日常監督,有利於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有利於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促進廣大公職人員秉公用權、廉潔從政,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

政務處分法的出臺,還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和規範化水平,它對所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都做了統一的規定,並根據其身份和職業等特點,在處分的後果上也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始終堅持共同的嚴要求。總之,公務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對於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5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目前對公職人員的懲戒,既有政務處分,又有處分,這兩者是什麼關係,如何適用?在監察法出臺前,我國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懲戒稱爲處分,依據是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國有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其他管理人員按照企業規章制度給予懲戒。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統一行使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有利於對公職人員違法的管理,有助於共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首先,讓公職人員管理更有“法治味兒”。針對公職人員所犯的錯,有時候介於公務員法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又夠不着的“盲區”政務處分法的出臺,與之前的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以及檢察官法、法官法等有效銜接,彌補了之前存在的短板問題,有利於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

其次,法治建設不止侷限於文本的法律,還包括踐行。法律制定後,更主要的是實施,將有效的法律文本運用工作實踐中,公職人員在履行爲人民服務的宗旨下,不斷學習法律知識,能讓自身在工作中有效約束自己的行爲。

最後,法律的制定初衷不是制裁,而是爲更好的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廣大公職人員方能不忘初心、不負使命,國家監察法治化才能行穩致遠。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讀後感心得體會5篇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