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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後勤科牽頭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登記、發放、調撥管理,財務負責入賬、盤虧、報廢管理。科室項目涉及的固定資產,由實施該項目的科室具體負責管理。重大事項由科室報班子會議研究。

第二條  購置大型固定資產須經班子會議研究批准,落實資金來源。屬控購商品待辦理控辦手續後,方可購置,屬政府採購範圍的,由市政府採購辦公室統一購置。

第三條  各科室對固定資產要加強管理,要確保正確使用、安全使用、不丟失。固定資產責任到科室,科長爲責任人。使用保管落實到人,個人使用的由其本人妥善保管。工作調動、退休或離崗時(包括局內崗位輪換),必須先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並向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建立財產清查制度,由後勤科牽頭,各科室定期(原則每年12月)進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後勤科建立清查目錄,統一備案,確保賬實相符。發現賬、卡、物不符時,要及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固定資產的調撥、盤虧、報廢,要寫出書面報告,待按有關規定程序批准後,會計作賬務處理。每次清查後,各科室要寫出專門書面報告,向班子會議彙報,同時向後勤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