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勞動合同實用多篇
公司員工勞動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個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效。
二、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或從事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工作時間爲每天不超過四小時,自20___年__月__日時起至20___年__月__日時止,每週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後,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爲每小時___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爲每月上半月_________日,下半月_____________日。
六、甲乙雙方約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法:
七、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職業培訓,併爲乙方提供以下勞動保護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因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可能,在甲方的監督下,乙方須採取以下防護措施:_______。
九、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十、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於蘇州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一、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二、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
均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或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員工勞動合同 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籍貫:______省______市______縣(區)______鄉(鎮)______村(街)
身份證號:
農業人口(______);非農業人口(______)身份證號碼:
現在住址:
甲方因業務擴展需要,招(僱)乙方爲本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個月。
第二條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___任務,擔任____________工種。乙方應完成崗位所規定的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第三條工作安全、衛生條件
1、甲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法規標準,採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工作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工作和職工健康。
2、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歲以下)不宜從事的工種。
第四條勞動管理
1、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政策和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規定,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制度及各項規章。
2、甲方有監督乙方遵章守紀、安全工作、職業道德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權利。
3、乙方應嚴格遵守公司紀律和規章制度,不得把公司的各種機密和與公司利益有關的文件泄露給他人,若發現並對本公司已造成客戶流失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及責任大小給予賠償。工作中應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應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每月有薪假爲3天,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經雙方協調而定。
2、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每月______號爲發薪日。
3、甲方應當根據公司的工程發展及乙方的業績優異程度、工作效率、在公司的表現程度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具體工資調整爲:
(1)文員:每月______元;注:若有業務引進即加上本月提成(提成點爲______%)。
(2)設計師:每月_______元加上本月所設計的業務提成(提成點爲______%)。
(3)業務員:若是新員工每月______元加提成,_____個月試用期,試用期間如果有業績的即在原來的底薪上加______元,並升爲正式員工:工資爲_____元加本月業務提成,但每月要保證有一個業務來往。(注:以上工資的調整和最終解釋權屬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六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甲方因轉產、調整經營項目,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 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於應予辭退的;
(4) 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3、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 甲方無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4、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經營、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七條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及責任大小給予賠償(賠償金額5000—10000元人民幣不等)。
第八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後,之日起生效。
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20___年__月__日
公司員工勞動合同 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20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20___年__月__日止。
本合同於20___年__月__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第四條 乙方工作地點爲,經雙方協商工作地點可以變更。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爲每日元或按執行。
第七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八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九條 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爲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元或按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後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四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五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六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爲。
第三十九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20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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