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分保證書(精選多篇)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按時起牀,搞好個人內務。
2、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對待每一節課,每一件事情。
3、按時就寢,不在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不到校外住宿。不與校外閒雜人員交往,自覺遵守宿舍紀律。
4、團結同學,積極參加班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全面提升素質。
5、認真克服生活懶散、粗心大意的缺點,以辛勤勞動來彌補我的過錯 。
6、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按時歸校,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負責。
7、認真搞好宿舍衛生,杜絕宿舍衛生不合格現象。
8、不打架、不上網、不談戀愛
本人保證不再出現上述錯誤 ,請家長作證,如有再犯,請年級根 據學校相關規定同上述違紀行爲一併追究,給予相關處分。請關心愛護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爭取更大的進步!
學生簽字:學生家長簽字:班主任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
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按時起牀,搞好個人內務。
2、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對待每一節課,每一件事情。
3、按時就寢,不在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不到校外住宿。不與校外閒雜人員交往,自覺遵守宿舍紀律。
4、團結同學,積極參加班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全面提升素質。
5、認真克服生活懶散、粗心大意的缺點,以辛勤勞動來彌補我的過錯 。
6、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按時歸校,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負責。
7、認真搞好宿舍衛生,杜絕宿舍衛生不合格現象。
8、不打架、不上網、不談戀愛
本人保證不再出現上述錯誤 ,請家長作證,如有再犯,請年級根 據學校相關規定同上述違紀行爲一併追究,給予相關處分。請關心愛護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爭取更大的進步!
學生簽字:學生家長簽字:班主任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三篇:學生違紀協議處分保證書
學生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一下幾點:
1、爭取早睡早起,每週至少兩次參加課室早讀;
2、積極參加班級安排的衛生值日,按時參加週一班會;
3、如果沒有回校上課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秦老師(13729787864)或者發送請假短信,保證不讓班主任擔心。
4、在校期間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會注意安全,安全自負;
5、沒有回校時,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後果由本人負責。
保證人:電話:日期:
學生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一下幾點:
1、爭取早睡早起,每週至少兩次參加課室早讀;
2、積極參加班級安排的衛生值日,按時參加週一班會;
3、如果沒有回校上課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秦老師(13729787864)或者發送請假短信,保證不讓班主任擔心。
4、在校期間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會注意安全,安全自負;
5、沒有回校時,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後果由本人負責。
保證人:電話:日期:
學生保證書
本人從即日起保證做到一下幾點:
1、爭取早睡早起,每週至少兩次參加課室早讀;
2、積極參加班級安排的衛生值日,按時參加週一班會;
3、如果沒有回校上課必須電話告知班主任秦老師(13729787864)或者發送請假短信,保證不讓班主任擔心。
4、在校期間不隨意外出,請假外出期間在校外不違法亂紀,會注意安全,安全自負;
5、沒有回校時,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違法後果由本人負責。
保證人:電話:日期:
第四篇:處分違紀學生程序
處分違紀學生程序
1.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調查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2.班主任、組合主任、年級負責德育工作副部長負責調查違紀學生事實真相。
3.班主任填寫初步處分意見,並將違紀情況通知家長。
4.年級領導小組開會討論,提出年級處理意見。警告處分以上(含警告處分)處分須填寫處分申報表,連同詢問筆錄、旁證材料一併上報綜合治理辦公室。
5.綜合治理辦公室接到申請後必須對違紀事實認真核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做好教育和引導工作。
6.綜合治理辦公室將有關材料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7.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並通知家長。
第五篇:違紀學生處分規定
棗莊經濟學校 棗莊市職業中專
違紀學生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爲國家培養合格的建設人才,根據山東省《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專生日常行爲規範》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所有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爲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爲,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紀,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紀律處分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條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爲限(畢業班學生可低於一年,但不少於三個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內對錯誤有深刻認識,有進步表現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再犯錯誤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公佈之日起限2天內離校,2天后仍不離校者,由保衛部門處理。
第七條 受處分者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取消當年學年度參加各種獎勵的資格。
(二)取消當年可享受的未發放的各類獎學金、資助、救助等。
(三)取消當年獲得的“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第八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輕微,可以從輕處分:
(一) 能主動說明違紀行爲,檢查認識深刻並及時改正的;
(二) 確係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說明,認錯態度好;
(三) 積極舉報他人違紀行爲並協助組織查清問題的;
(四) 有立功表現的;
(五) 其它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 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者;
(二) 有意包庇、隱瞞事實並做僞證者;
(三) 灑後肇事或先動手打人者;
(四) 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五) 曾受過一次處分,第二次違紀時從重處分;在本校曾受過兩次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第三次違紀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留校察看期內再次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 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爲,或同進觸犯本條例兩條以上(含兩條)規定者;
(七) 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本條例者;
(八) 涉外活動違紀、在校外違紀影響學校聲譽者;
(九) 煽動、組織羣體性違紀事件爲首者;
(十) 其它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權限和程序
第十條給予學生處分,一般由班主任提出建議,報政教處審查。相關科室查證,提出
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開除學籍處分,政教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政教處印發處分決定,通知到有關部門及受處分學生。
第十二條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或班級範圍內公佈,由政教處決定是否公佈,並由政教處或班主任通知其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政教處決定是否公佈。
第十三條學生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真實完整地存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章 違紀處分
第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處罰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包括受刑、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罰款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非法扣留、冒領或譭棄他人信件(含拆閱)、包裹、匯票或其它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捏造、誣告、陷害、侮辱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者,給予警告處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質,蓄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敲詐、勒索、搶劫、搶奪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以盜竊、詐騙等手段侵佔公私財物者,除追回公私財物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價值在100元以內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價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價值在600元以上、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窩藏、轉移、購買、銷售贓物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拾物不還、非法佔有他人遺失財物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作案兩次以上(含兩次)者,不論情節輕重,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內外尋釁鬧事、打架鬥毆者,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 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經勸阻
不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 不遵守校園秩序、不聽勸阻尋釁滋事,用語言、行爲或其它方式挑逗、
侮辱侵害他人,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 參與鬥毆或以“勸架”爲名,偏袒一方,致使鬥毆事態擴大,造成後果
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 凡毆打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
開除學籍處分;
(五) 爲他人作僞證者,給予警告處分;參與鬥毆且作僞證者, 給予記過以上
處分;
(六)
(七)
(八) 對策劃、唆使他人打架並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爲他人鬥毆提供器械,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威脅恐嚇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者,給予記過以上
處分;
(九) 聚衆鬥毆或糾集校外人員入校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 凡持械毆打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 聚衆圍攻、侮辱、毆打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二) 因打架鬥毆受到公安機關處罰者,按本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十三) 凡因打架鬥毆等致人人身傷害者,應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承擔醫療、
醫藥費用。
第十九條毀損公共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 故意毀損公共財物,價值在500元以內(含500元)者,給予警告、
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故意毀損公共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內(含1000元)
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 故意毀損公共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
開除學籍處分;
(四) 在實驗、實習等教學、科研活動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重
大經濟損失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 故意毀損花卉樹木,破壞草坪,污損學校公告、牆壁、桌椅、門窗
等公私財物者,故意毀損公共圖書或學術價值較高的資料者,給予
警告以上處分;
(六) 對非故意毀損公共財物者,如果能夠主動承認錯誤,並賠償有關損
失,積極彌補過失,可以減輕或免於處分;雖非故意毀損公物,但
在事後故意逃避責任者,參照故意毀損公物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對參與制毒、買賣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非法攜帶凶器、槍械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傳播黃色書刊、光盤等色情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僞造、篡改文件、檔案者,給予以下處分:
僞造學生證、出入證、圖書證及轉借各種證件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 僞造成績單、僞造教師簽名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遲到、早退、曠課按下列規定處分:
(一) 學期內遲到、早退累計10次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 學期內曠課累計10學時至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 學期內曠課累計20學時至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 學期內曠課累計30學時至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 學期內曠課累計40學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 學期內曠課累計50學時以上或連續曠課2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試中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給予以下處分:
(一) 私自換牀、佔用牀位或私自留同學在宿舍住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 不值日、不按要求整理、放置本人用品、夜間打電話、接電話等經批評不改
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 私自接用電器、熄燈後點蠟燭照明、在宿舍吸菸喝酒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 私留校外人員住宿,夜不歸宿或多次熄燈後返校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 違反宿舍其它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不服從教師或宿管員、保衛人員的管理,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破壞環境衛生,擾亂教學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視其情節,
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 損壞校園設施,(推薦訪問範文網:)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外,
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 在教室、宿舍、樓道、餐廳、球場、會場等校內公共場所酗酒、起
哄、尋釁滋事、亂燒、亂扔、亂砸,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經勸告不
聽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 在校內外公共場所有損中專生形象,不服從管理,造成惡劣影響者,
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學校安全制度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 在禁菸場所吸菸,經勸告不聽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火災事故者,
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 在學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場所)私自亂接電源、使用電熱器、煉油爐、
酒精爐、液化氣等爐具者,一經發現,除沒收違章電器、爐具外,給
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火災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觸犯法
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 擅自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因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
察看以上處分;
(四) 在宿舍樓、教學樓、人行通道、綠地、道路等公共場所從事踢球等幹
擾他人正常的學習、生活活動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
(五) 不服從門衛等校園管理人員(如:校門、宿舍公寓樓、辦公樓、餐廳、
實驗樓、微機室等場所的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尋釁滋事、無理取
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凡本規定沒列入的學生其它違紀行爲,由政教處調查研究後,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受了記過以上處分不思悔改,又違紀按規定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同者,以本規定爲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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