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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父母承諾書

目錄

贍養父母承諾書
第一篇:贍養父母協議書第二篇:贍養父母協議書第三篇:兄弟贍養父母協議書第四篇:贍養父母協議書範本第五篇: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贍養父母協議書

贍養父母協議書

被贍養人:李紹榮徐輝翠

贍 養 人:甲:李先平(次子)徐英(次媳)乙:李紅軍(三子)李蓉(三媳)丙:夏桂蘭(四媳)

因被贍養人年事已高,需贍養人贍養。經甲、乙、丙三方贍養人商議決定並經被贍養人同意,特定如下協議:

1、生活費:甲、乙、丙三方贍養人每月交贍養生活費300.00元(叄佰元)人民幣。必須在當月上旬交到經辦人(鄧開瓊)賬戶上。(開戶銀行:建設銀行,卡號:6227003682014167020,開戶人:鄧開瓊)

2、醫療費

①平時醫療費: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幣。 ②住院治療費、護理費。國家醫療保險報賬後剩餘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擔。

3、被贍養人百年後的安葬費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擔。

4、上述所交費用交到指定銀行賬戶後,每方必須保留小票,年底交經辦人對賬。

5、生活費、醫療費每年按國家物價上升指數調整,由經辦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於被贍養人已故四子李小軍在華都花園所購住房(華都花園23棟2單元502房)部分資金由被贍養人出資所購買的小城鎮住房賣出的資金所籌集。現商議決定被贍養

人的住宿由四媳負責。被贍養人李紹榮、徐輝翠住在已故李小軍所購的華都花園,以後如果夏桂蘭組成新家庭,兩位被贍養人願租房住,租金由夏桂蘭支付。所租房必須水、電、氣三通,並且不漏雨等基本條件滿足。

7、由於被贍養人李紹榮、徐輝翠有繼承李小軍遺產的權力,如果夏桂蘭不履行贍養義務,再根據法律進行遺產分割。

8、此協議一式八份。被贍養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經辦人一份,報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並請監督執行)。

9、未盡事宜,再商議決定,如果商議不成,再由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10、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

贍 養 人:甲(簽字):李小平徐英

乙(簽字):李紅軍

(李紅軍遠住新疆,今天未到場,但在2014年前已在履行贍養義務)

丙(簽字):夏桂蘭

被贍養人(簽字):李紹榮徐輝翠

執 筆 人:李先波

在 證 人:胡邦明黃志傑徐輝財

李紹興李先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簽約於廣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樓 附:原始簽字協議複印件於後,原始簽字協議存經辦人鄧開瓊處。

李紹榮、徐輝翠贍養費繳費銀行開戶銀行:建設銀行

卡號:6227003682014167020戶名:鄧開瓊

李先平:13982608386

徐英:

李紅軍:

夏桂蘭:

李紹榮:

鄧開瓊:18982638968 15899379456 18980333138 13629097944 18008266030

第二篇:贍養父母協議書

贍養父母協議書

被贍養人姓名:周文友、徐文英

贍養人姓名:周忠華、周忠祥、周忠仁、周忠娥

爲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子女輪流贍養父母方式及義務

1、因父親身患重病母親生活不能自理,現在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週期每人輪流到父母家中生活照料和護理。一個週期爲四個月,其中周忠華爲一個月,周忠祥爲兩個月,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半個月。

2、當值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儘量滿足父母的要求。並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乾淨、整潔。

第二條 當值贍養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當值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並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

2、父母其中如有一人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協商輪流護理,同時照顧好兩位老人。

3、當值贍養子女要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採暖、維修費等),要爲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

第三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支付、給付方式

1、父母大病住院費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負擔,出院時及時結算,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等費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個週期結算一次爲宜。商定的費用比例爲:周忠華佔25%,周忠祥爲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佔12.5%.

第四條 父母財產保護、喪葬費用及遺產繼承

1、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並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佔。

2、父母一方如與世長辭,按本地風俗,後事由長子周忠華出資操辦,另一被贍養人繼續由子女按原先約定分灘比例贍養,直到告終,後事由小兒子周忠祥出資操辦。

3、父母全部離世後,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贍養的子女按承擔贍養費用的比例繼承(周忠華佔25%,周忠祥爲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佔12.5%)。輪流贍養父母期間拒絕輪流贍養父母一輪以上的子女無任何繼承權,並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

第五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後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請您支持:)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 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着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於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六條 附則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並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遺囑等)均需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後,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係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4、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被贍養人簽字:

贍養人簽字 :

見證人簽字:

年月日

第三篇:兄弟贍養父母協議書

贍養父母協議書

被贍養人:王家全翁明珍

贍 養 人:甲:王道均(長子)劉思會(長媳)乙:王道福(次子)

因被贍養人年事乙高,並長期重病,需贍養人贍養。經甲、乙雙方贍養人商議決定並經被贍養人同意,特定如下協議:

一、被贍養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員,特別是甲、乙雙方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別需要。

二、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對患病的被贍養人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三、贍養人不得強求被贍養人承擔體力過重的勞動;不得岐視、侮辱和虐待被贍養人。

四、被贍養人的生活方式由被贍養人自己選定,可以同甲、乙雙方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單獨生活,甲、乙雙方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待遇從優、生活來源由甲、乙雙方保障。供應標準由甲、乙雙方共商決定,每人每年白麪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類雜糧_____斤,油__斤,必須保證質量或生活費用________元/年大寫();必須保證被贍養人用電、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五、醫療費

①平時醫療費:每月交)人民幣。 ②住院治療費、護理費。國家醫療保險報賬後剩餘部分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承擔。

六、被贍養人百年後的安葬費也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分擔。

七、此協議一式四份。被贍養人一份,甲、乙二方各一份,村委各一份(並請監督執行)。

八、具體說明略

以上各條經村兩委批准,對不執行上述協議規定者,未盡事宜者,再商議決定,如果商議不成,再由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九、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贍 養 人:甲(簽字):乙(簽字):

被贍養人(簽字):執 筆 人:

在 證 人:

新華村委會簽定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贍養父母協議書範本

被贍養人姓名__

贍養人(及侵權第三人)姓名__

被贍養人__撫養贍養人__二十年業已盡到撫養義務,並對贍養人疼愛有加無任何虧欠,現贍養人因不切實際的婚戀糾紛不服被贍養人管教,爲自身一己私利,不顧家庭和睦和鄰里勸告,嚴重傷害父母,業已侵犯了第三方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現自願放棄在職工作並斷絕與被贍養人的父母關係,從此雙方互不干涉。但其非法決定並不能免除其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爲維護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現根據相關法律,經雙方協商一致,由贍養人一次性賠付被贍養人以下贍養費用並自願達成協議:

一:基本養老費《濮陽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x)》7000*10=70000元

二:晚年租房費6000*10/2=30000元

三:必要的精神損失及消費性支出10000元

四:保險金費用40000*2/2=40000元

五:晚年醫療保障器械費5000元

以上內容由贍養人一次性兌現,贍養權力人以後生老病死不得向贍養義務人提出任何要求。如無兌現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贍養權力人主張任何權利。

被贍養人(父母)__

贍養人(子女及侵權第三人)__

證明人__

證明人__

_年_月_日

此協議一執三份,雙方簽字蓋章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篇: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

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任意放棄,它不以子女是否與父母訂立某種協議爲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訂立了不贍養協議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根據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以對方的付出爲前提,而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

兄弟姐妹之間的關於放棄繼承的權利從而不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協議同樣無效,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有以下兩種: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當然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此時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

贍養協議是贍養人與被贍養人訂立的協議,或者是多個贍養人相互之間爲分擔贍養義務而訂立的協議。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贍養協議須注意以下細節:被贍養人和贍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被贍養人與贍養人之間的關係;贍養人應盡的主要義務,包括贍養費用的分擔,農村老年人口糧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種、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資、福利及財產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和僱人照料費用以及死後喪葬費用的負擔等;贍養人提供贍養費和其他物質幫助的給付方式、給付時間;對被贍養人財產的保護措施;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違約責任;其他協議細節。若有履行協議的監督人,應在協議上簽名。

尤其應注意的是,協議中不得有處分被贍養人財產,或以放棄繼承權爲條件下盡贍養義務等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的違反法律的內容。另外,若被贍養人已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應由贍養人之間簽訂贍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的關係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並不會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變,生子女對再婚的父母仍有贍養義務。 2014年5月19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母親再婚之後引發的贍養案件,一審判決原告朱老太的子女對母親盡贍養義務。

原告朱老太與前夫聞某生二子一女,前夫因病去世後,朱老太於1968年改嫁給同組村民於某,並落戶於某家中,後又與於某生二個女兒。朱老太改嫁後,聞氏三兄妹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和集體的照顧、政府的救濟相依爲命。現聞氏三兄妹均已成家單獨生活。朱老太一直與和於某所生的大女兒夫婦共同生活,現朱老太年老多病,無經濟來源,五個子女就朱老太的贍養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見。 1

朱老太遂將其五個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聞家大兒子辯稱:前幾年逢年過節我都給母親送百十塊錢。母親1968年改嫁後,我們三兄妹單獨生活,母親沒有貼給我們一分糧草錢。於家大女兒是招女婿上門,所以他們應當對母親盡贍養義務。我可以贍養母親,但她必須跟我一起生活。

聞家二兒子辯稱:我動過手術,家庭困難,無贍養老人的能力。

聞家三女兒辯稱:贍養母親我沒有意見。但是農村有習俗,招女婿就應當養老送終,我是出嫁的女兒,可以送送東西,要我貼錢給母親我不同意。

於家大女兒辯稱:母親一直跟隨我一起生活,生病也是我一人負擔的,現在要求兄妹們一起分擔贍養責任。

於家小女兒辯稱:我現在生病,沒有能力贍養老人。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因朱老太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要求五子女盡贍養義務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贍養費數額應當參照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義務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農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朱老太自願放棄要求於家小女兒承擔除善後事宜之外的費用和贍養責任,應予准許。朱老太明確表示其生活田繼續由於家大女兒耕種,並仍願隨其生活,本着尊重老年人意願的原則,法院照準。聞氏三兄妹辯稱於家大女兒系招婿上門,就應當爲母親養老送終,是以農村舊俗規避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其理由有違法律的規定,不予採信。朱老太生病產生醫療費後,可憑醫院的正式發票由五被告平均分攤,因朱老太對於家小女兒應當承擔的份額已表示放棄,故聞氏三兄妹、於家大女兒各承擔上述醫療費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間亦由上述四人輪流護理。朱老太的善後事宜由於家大女兒牽頭辦理,所需費用由五個子女共同分攤。法院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1款、第12條、第13條第1款、第14條、第15條第2款、第45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

俗話說:“出嫁的女,潑出的水。”意思是說女兒出嫁後,就像潑出去的水一樣,與孃家就不再有多大關聯了。但如果是涉及到法律問題,這句俗語就不適用了。日前,南匯法院就判決了一起涉及已出嫁女兒盡贍養義務的案件。

現年80高齡的朱老太與丈夫錢某(已於1991年過世)生有四男四女,均已成家。目前居住在二個兒子出資的建造的房屋內。現其年事已高,喪失了勞動能力且又無生活來源,因八個子女意見不一,或以無工作、或以收入低不願出贍養費,老太的二個已嫁出去的女兒以分不到房子爲由不同意出贍養費。老太無奈訴諸法院要求八個子女每人每月出50元生活費並共同負擔其今後的醫藥費。

朱老太的二位嫁出去的女兒辯解,老母的房屋已給了二位兒子翻建成新房,當初約定由得房人即二個兒子贍養老人,故不同意老母的訴求。

審理期間,儘管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但老太的二位女兒堅持已見,使這起贍養糾紛案的處理陷入僵局。

法院審理認爲,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論婚嫁與否都有贍養義務。尊重、贍養和愛護老人,

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年人爲家庭貢獻了大半生的精力,當他們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獲得來自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這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道德規範的要求,更是子女應盡義務。應當在生活上予以關心,在經濟上予以幫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而不應以子女間的矛盾和自身的客觀因素而忘了自已的責任和義務。本案朱老太的子女或以收入低、或以財產傳男不傳女等爲由拒不同意贍養與法不合、與情不符。遂根據朱老太的實情及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朱老太的生活費由八個子女各人每月各出50元,今後的醫藥費由其八個子女共同負擔八分之一。

導讀:一個個家庭的溫馨和諧是我們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無論是子女的贍養還是父母的撫養,既要依法規範,更要以情傾注。如此,我們的社會纔不會只是冷冰冰的規則框架,纔能有溫情,有人性。現行法律規定“女兒也有贍養義務”、“贍養老人不應以分得財產的多少爲條件”。朱老太贏得官司勢在必然。然而,引起我們深思的是本案中老太二位女兒的態度。法官在此告誡:法院出一紙判決並非難事,但拿到判決書的母子、母女還要生活在同一個屋檐下。試想,沒有了互敬互愛、尊老愛幼的家庭氛圍,沒有了和睦的母子、母女關係,家庭人員之間形同路人,甚至怒目相對,猶如生活在獄一般,那麼,由法院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還有什麼價值意義!須知嫁出的女兒不是潑出去的水,無論如何,父母與兒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是無法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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