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糾紛案案例分析
《**訴被告**贍養糾紛案的推薦報告》
一、基本案情:
原告**與老伴共生育五名女兒二個兒子,含辛茹苦撫育兒女長大成人,盡到了爲人父母的義務。原告老伴因病去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業,獨立生活,大女兒劉英去世四、五年了,原告93歲高齡,已無勞動能力,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現在自己生活,需要子女輪流照顧,但因子女之間意見不統一。所以,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本案各被告履行贍養父母義務。
二、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中認爲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各被告對原告的收入及補貼沒有異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經濟條件不盡相同,各自亦有苦衷,兄姐妹之間本應團結和睦,互相協商,各盡其力,有所區分地承擔贍養義務。但法定的贍養義務不能免除,更不應附加條件,在法院多次調解各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遂判決原告各子女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150元。於每月月末給付。
三、典型意義:
贍養扶助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3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爲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該法第15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四、推薦理由: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審判職能在推動保護老年人權益工作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維護了老年人權益及家庭和睦、穩定的關係。弘揚了中華民族以慰暮年、以警後人,彰顯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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