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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協議書

第一篇:稅務代理協議書

稅務代理協議書

稅務代理服務協議書

編號:年第號

委託方:受託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聯繫人:聯繫人: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

___________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責任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託事項:

(一) 服務事項:

(二) 服務期限:

二、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 服務費用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二) 服務費用按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

(三) 付款期限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代理人員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 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其他涉稅資料,

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

錯誤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 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爲。如有此類情況,經勸

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按未服務的時間計算退還甲方。

(四) 甲方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

四、乙方義務及責任:

(一) 乙方接受委託後,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爲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二) 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員必須對執業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保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 因乙方失誤造成甲方不正確納稅,被稅務機關處以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的,由

甲方負責補稅,乙方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簽訂後,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

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協議履行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變更、補充有關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七、協議履行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九、本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___,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____時止。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委託方(簽字蓋章):受託方(簽字蓋章):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第二篇:稅務代理協議書

委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有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雙方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託事項:

1.項目名稱:_________;

2.具體內容及要求:_________;

3.乙方應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該委託項目。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約定事項的代理費用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上述費用按_________方式,自約定事項完成後_________日內支付完畢。

三、甲方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及其他涉稅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爲。

4.甲方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不按約定時間支付的,應按約定代理費金額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的義務及責任:

1.乙方接受委託後,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爲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員必須對執業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保密。

3.乙方未完成協議約定事項的,不收取代理費用。

五、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認真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六、協議履行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變更,補充有關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七、協議履行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三篇:稅務代理委託協議書

稅務代理委託協議書

淮迪盱分鑑字[2014]第016號

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盱眙龍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受託單位〈以下簡稱乙方〉:淮安迪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確保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在自願的原則下委託乙方實施財稅有關事項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規定,經甲乙雙方具體協商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委託代理項目:“向陽城”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稅政策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願辦理代理業務。

2.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稅政策規定,依法建賬、記賬和納稅,及時向乙方提供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件、資料、數據和相關經營情況,對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予及時採納。如因甲方提供的數據資料不實、提供不及時,或未採納乙方的合理化建議,導致違法違規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負、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則由甲方承擔並予以賠償。

3.甲方在生產經營項目發生增減、停產、改產等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以便調整有關代理事項。

4.甲方應按時支付乙方代理費用,爲乙方代理提供方便。

5.甲方因情況變化可以提出修改或補充代理協議內容,因乙方的原因,使代理工作無法進行時,甲方可單方終止代理協議。

6.由於乙方越權代理或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從事代理活動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時,由乙方承擔並予以賠償。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代理需要,乙方有權查閱甲方的財務會計資料和有關文件,察看現場及設施。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稅費。

3.乙方應依法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協助甲方搞好稅收籌劃,力求做到合理合法納稅。

4.乙方不得泄露因代理而瞭解的企業單位商業祕密。

5.由於乙方超越權限,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造成甲方少納、漏繳稅費、導致加收滯納金及其罰款的,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6.因甲方原因,致使代理活動無法進行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代理協議。、

四、收費標準及時間

按國家及其物價部門的規定標準收費,經雙方友好協商按一次性定價收費,總收費爲: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於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叄萬元整(¥30000.00),餘款於出具清算報告後一次性付清。

五、本協議經雙方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協議,代理費全額退還;如甲方無故終止協議,代理費不予退還。

七、本協議自2014年5月29日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繼續協商修訂。

九、違約責任,代理過程中,任何一方如有違約,都必須承擔總代理費10-20%的違約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一、備註:清算期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

委託方〈甲方〉:盱眙龍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受託方〈乙方〉:淮安迪瑞稅務師事務所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2014年5月29日

第四篇:稅務代理委託協議書

?稅務代理委託協議書

編號:巨鑑字第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地址:

聯繫人:電話:

稅務登記號:聯繫人:

茲有市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託深圳市巨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乙方),提供_________服務。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託事項:

(一)項目名稱: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查帳報告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約定事項的代理費用爲人民幣(大寫)______元。

(二)本協議簽訂之日即預付代理費用之50%計____元,餘款元在出具審覈報告。

三、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甲方應對乙方開展審覈工作給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並

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帳冊、憑證、報表以及其他在審覈過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種文件資料。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憑證及其他涉稅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責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作爲審覈程序的一部分,在乙方認爲必要時,甲方應提供一份管理當局聲明書,對有關會計報表方面的情況作必要的說明。

(四)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律的行爲。如有此類情況,經勸告熱仍不停止者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

(五)甲方應按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不按約定時間支付的,應按約定數額的______比例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的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接受委託後,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爲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二)乙方委派代理人員必須對執業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保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要求,對甲方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稅務審覈程序,並按時出具代理報告。如超過約定時限,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收取代理費的____比例支付違約金。

(四)因乙方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造成被審覈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甲方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外,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簽訂後,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 ???????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並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協議履行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更、補充有關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七、協議履行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章單位公章後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另行簽字訂補充協議。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第五篇:稅務代理

一、 稅務代理

1. 稅務代理的概念

二、 稅務代理的特點

1. 中介性

2. 法定性

3. 自願性

4. 公正性

三、 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範圍: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

託的各項涉稅事宜。

1. 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2. 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 建帳建制,辦理帳務。

4. 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 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6. 製作涉稅文書。

7. 開展稅務諮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 稅務行政複議手續。

9. 審查納稅情況。友(530035420)23:12:24

10. 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11. 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四、 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檢查

1.稅收保全措施

2.稅收強制執行

(二)法律責任: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三).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財產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稅務違法刑事處罰

1.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非法印製發票的

6.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送,情節嚴重的

7.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偷逃稅款行爲的,以及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

8.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9.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收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10.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爲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1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

五、稅務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爲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爲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爲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六、當事人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爲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