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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報稅稅款劃解協議書

第一篇:網上報稅稅款劃解協議書

網上報稅稅款劃解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納稅人)

乙方:_________(主管稅務機關)

丙方:_________(銀行)

爲了方便甲方申報納稅,提高稅款徵收效率和服務質量,乙方和丙方爲甲方提供網上報稅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自願網上申報納稅,同意遵守本協議。

2.甲方使用網上申報納稅,視同向乙方申報納稅,甲方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查帳徵收小規模納稅人,其紙質納稅申報資料每季度終了15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一次。

3.甲方在丙方開設帳戶,開戶行爲_________,帳號爲_________,並保證在每月申報之前存入足夠繳納當月稅款的金額(存款利息記入該帳戶)。

4.甲方應在乙方規定的申報納稅期內通過互聯網進行申報。甲方應保證申報內容的真實,正確和完整,並確認以乙方網上申報系統計算機記錄的接受數據爲準。

5.甲方若未能在申報期限內進行有效申報,需持有關資料到乙方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並承擔逾期申報責任

6.甲乙雙方均需申請和使用電信部門的安全證書,網上報稅使用的安全證書是甲方報稅的法律認定。

7.甲方必須注意銀行帳號密碼的保密,因密碼泄露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8.由於通訊故障等因素造成甲方申報納稅有誤,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

9.甲方通過網上申報納稅,可自申報納稅之日起一年內主動到乙方辦稅服務廳或就近丙方營業網點索取完稅憑證。

10.乙方與丙方保證接受納稅人申報資料過程的正確性與唯一性,對系統接受的申報資料負責保密。

11.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

附件二

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

no.□□□□□□□×××××××××××

甲方:xxx (納稅人)

乙方:xxx(商業銀行)

爲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確保國家稅款準確、安全、快捷入庫,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甲方授權乙方辦理劃繳(國、地)稅款(包括基金、費,下同)業務,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稅務向甲方徵收稅款,以甲方的申報數據(含電子申報數據)爲依據,並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甲方與乙方(或乙方的上級行)統一簽訂同意授權劃繳稅款協議。

四、甲方按稅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同意乙方採用劃繳稅款方式在其存款賬戶(

戶名全稱:

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行號:

— 1 —

清算銀行行號:) 中收取稅、基金、費等。甲方保證存款賬戶名稱與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名稱完全一致,保證納稅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稅務符合規定的繳稅電子信息通過“國庫、稅務、銀行聯網系統”到達甲方上述開戶銀行後,由其開戶銀行負責按規定劃款並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交納稅人作繳納稅(費)款的會計覈算憑證。

六、甲方保證在辦理授權劃繳稅款時,上述賬戶留有足夠餘額,並能正常結算。否則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七、若乙方因稅務的錯誤信息而誤扣甲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稅務負責。

八、乙方保證在收到稅務的繳稅信息後,在甲方指定的上述賬戶扣款。若乙方在沒有收到稅務的繳稅信息而對甲方指定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乙方收到稅務的繳稅信息但誤對甲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不按稅務指定的數額進行了扣款,責任由乙方負責。

九、甲方需變更付款銀行或賬號、名稱,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均應重新簽訂協議。

十、若甲方解除協議,須攜單位介紹信(個人須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協議書和稅務證明,提前一個月與乙方辦理協議解除。甲方如註銷稅務登記,還須持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到乙方辦理協議解除。

十一、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協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 2 —

十二、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2、3、4、十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所涉及政策有調整的,則按新政策執行。

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稅務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納稅人名稱:銀行名稱: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 3 —

第三篇: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1

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

協議編碼:13601

甲方(納稅人):

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銀行):

地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弟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爲了方便納稅人繳稅,本着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方就委託劃繳稅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戶,該賬戶作爲唯一的繳稅賬戶,委託乙方憑國庫通過 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稅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甲方向國稅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 事項產生的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稅(費)電子信息從該結算賬戶直接劃繳並繳 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稅(費)款有關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稅人名稱(全稱):

納稅人國稅稅務登記證號:

國稅徵收機關名稱:

國稅徵收機關代碼(11位):

納稅人繳稅賬戶名稱(全稱):

納稅人繳稅賬戶賬號: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甲方保證在乙方開設的繳稅賬戶名稱和賬號與報送國稅機關備案的賬戶名稱和賬 號完全一致。

(三)保證繳稅賬戶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戶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的申報繳稅金額。 若甲方帳號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戶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成功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 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稅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稅義務的前7個工作日內到乙方 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同時持協議書到國稅機關重新進行備案。若因甲方沒有及 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或沒有到國稅機關重新備案,造成乙方劃繳稅(費)款失敗或無法在 繳稅(費)款限繳期內劃繳的,由甲方承由此產生的責任。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即終止執 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應確認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國庫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稅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甲方向國稅 機關申報納稅產生應納稅款電子信息時至當日結賬止直接從本協議書指定的結算賬戶劃繳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劃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爲系統故障,國庫轉發的時間超過營業時間等正當理由。

(三)因甲方繳稅賬戶有誤等原因造成不能劃繳稅款的,衣服應於收到國庫轉發的扣款 信息的當天以電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給國庫。

(四)乙方嚴格按照國庫轉發的應納稅(費)款電子信息劃繳稅款,若因國庫轉發的電 子繳稅賬戶信息有誤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時劃繳稅(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衣服不承擔責 任。

(五)未接到國庫劃繳稅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未按國庫劃繳稅款電子信 息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對甲方的非指定賬戶進行劃款,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乙方劃轉稅(費)款成功後,爲甲方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七)在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時告知甲方, 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開戶銀行和賬號變更的,要在變更後一天內告知甲方,並由 甲方通知國稅機關變更備案信息,無需重籤協議。

(九)乙方應本這爲納稅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劃繳稅款過程中遇到的 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成履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相 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依法申請複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由 甲方報國稅機關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協議編號統一爲13位數字,前七位爲國稅徵收機關代碼前七位,後6位爲國稅機關自行 編制的流水號。

第四篇:儲稅劃繳稅款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願到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屬下網點開設儲稅存款帳戶,同開戶行建立劃繳稅款委託關係後,必須簽訂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即取得儲稅劃繳稅款資格,乙方每月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前,應到開戶行存入不低於當月應納稅金額,由開戶銀行劃繳其應納稅款。

(二)乙方在_________市_________銀行的儲稅存款劃繳以後,實現劃繳的稅款視同納稅申報。但如果實際銷售額(未開具銷售發票部分)超過覈定的銷售額20%以上的,應主動到甲方申報納稅。

(三)定額加計票的納稅戶,其填開發票的應納稅款應在發票驗舊供新環節上門申報納稅。納稅戶在電話申報開通時,適應電話申報方式;電話申報開通前使用的普通發票,應自購票之日起(每本)超過三個月仍未用完的,應在三個月內,攜帶發票到甲方申報納稅;發票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乙方在儲稅劃繳稅款後發現有誤,必須到甲方辦稅服務廳查詢並辦理有關更正手續。

(五)乙方可向甲方查詢其交稅情況,可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到甲方辦稅服務廳領取完稅憑證。

(六)乙方出現以下情況,應按規定時間報告甲方:變更稅務登記的,應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預計將出現停歇業的,應在停歇業前15日內到甲方辦理申請手續;變更聯繫電話或儲稅戶的,應在當天告知甲方。

(七)乙方若儲稅餘額不足,導致未能劃繳應納稅款,必須自覺到甲方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逾期申報納稅的,甲方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管理部門和徵收部門各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授權及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式樣

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

協議編號:

甲方(納稅人):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國稅機關):地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爲方便納稅人繳稅,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

方就授權劃繳稅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該賬戶作爲唯一的繳稅賬戶,甲方授權

乙方通過開戶銀行從該結算賬戶直接劃繳甲方乙方向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

事項產生的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稅(費)並繳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稅(費)款有關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稅人名稱(全稱):

納稅人國稅稅務登記證號:

國稅徵收機關名稱:

國稅徵收機關代碼(11位):

納稅人繳稅賬戶名稱(全稱):

納稅人繳稅賬戶賬號: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

任。

(二)甲方保證在銀行開設的繳稅賬戶名稱和賬號與報送乙方的賬戶名稱和

賬號完全一致。

(三)甲方應保證繳稅賬戶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戶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

的申報繳款金額。若甲方賬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戶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

成功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稅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稅義務的前7個工

作日內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若因甲方沒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

更手續,造成乙方劃繳稅(費)款失敗或無法在稅(費)款法定限繳期內劃繳的,

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乙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管理法》和其

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

即終止執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款電

子信息時至當日結賬止按規定由開戶銀行直接從本協議書指定的結算賬戶劃繳

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因乙方無正當理由造成未及時劃繳的,乙方應承

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機關或行

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爲系統故障,因開戶銀行責任未入時劃繳,甲方申

報納稅時間超過國庫營業時間等正當理由。

(二)乙方應嚴格的甲方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

款電子信息劃繳稅款。乙方未接到甲方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

稅(費)款電子信息而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未按確認後的甲方辦理申報納稅

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對甲方

的非本協議指定賬戶進行劃款,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乙方劃轉稅(費)款成功後,甲方可以按有關規定向乙方申請開具完

稅憑證。

(四)在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

時告知甲方,必要及應通知甲方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五)乙方應本着爲納稅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劃繳稅款過

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方

均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複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壹份,

另壹份由甲方報開戶銀行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說明: 協議編號統一爲13位數字,前七位爲國稅徵收機關代碼前七位,後

6位爲國稅機關自行編制的流水號。

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

協議編號: 1360103108895

甲方(納稅人):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銀行):地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

律、法規,爲方便納稅人繳稅,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

方就委託劃繳稅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戶,該賬戶作爲唯一的繳稅賬戶,委託乙方

憑國庫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稅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甲方向國稅機關

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稅(費)

電子信息從該結算賬戶直接劃繳並繳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稅(費)款有關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稅人名稱(全稱):

納稅人國稅稅務登記證號:

國稅徵收機關名稱:

國稅徵收機關代碼(11位):

納稅人繳稅賬戶名稱(全稱):

納稅人繳稅賬戶賬號: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

任。

(二)甲方保證在乙方開設的繳稅賬戶名稱和賬號與報送國稅機關備案的賬

戶名稱和賬號完全一致。

(三)保證繳稅賬戶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戶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的申報

繳款金額。若甲方賬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戶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成功

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稅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稅義務的前7個工

作日內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同時持協議書到國稅機關重新進

行備案。若因甲方沒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或沒有到國稅機關重新備案,造

成乙方劃繳稅(費)款失敗或無法在繳稅(費)款限繳期內劃繳的,由甲方承擔

由此產生的責任。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

即終止執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應確認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國庫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稅橫向聯網系統轉發的由

甲方向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產生應納稅款電子信息時至當日結賬止直接從本協議

書指定的結算賬戶劃繳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劃繳的,

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

機關或行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爲系統故障,國庫轉發的時間超過營業時

間等正當理由。

(三)因甲方繳稅賬戶有誤等原因造成不能劃繳稅款的,乙方應於收到國庫

轉發的扣款信息的當天以電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給國庫。

(四)乙方嚴格按照國庫轉發的應納稅(費)款電子信息劃繳稅款,若因國

庫轉發的電子繳稅賬戶信息有誤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時劃繳稅(費)款給甲方造成

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未接到國庫劃繳稅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未按國庫劃繳

稅款電子信息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對甲方的非指定賬戶進行劃款,均應承擔

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乙方劃轉稅(費)款成功後,爲甲方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七)在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

時告知甲方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開戶銀行和賬號變更的,要在變更後一天內告知

甲方,並由甲方通知國稅機關變更備案信息,無需重籤協議。

(九)乙方應本着爲納稅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劃繳稅款過

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方

均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乙方違反本協議,造成甲方需要繳納滯納金、罰款的,乙方應予以賠

償。

(四)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依法申請複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壹份,

另壹份由甲方報國稅機關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 本協議編號應與該納稅人和國稅機關機簽訂的《授權劃繳稅款協議

書》編號相同,統一爲13位數字,前七位爲國稅徵收機關代碼前七位,後6位

爲國稅機關編制的流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