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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勞動合同書

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勞動合同書

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勞動合同書

       (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       同志(以下簡稱“乙方”)爲甲方臨時工作人員。甲、乙雙方本着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      個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主要從事                      工作,具體職責爲                      。

甲方可安排乙方從事其他臨時性的工作。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等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  

第三條 工作條件

甲方需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四條 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每週工作5天,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度。乙方的上下班時間按甲方的統一規定執行。乙方與甲方正式職工一樣,享有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

第五條 勞動報酬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用按國家規定執行。不再享受甲方正式職工的其他各類津貼、獎金等。  

乙方的領薪日期與甲方正式職工相同。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等。

如乙方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應予以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予以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時;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時;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時。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乙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4)甲方因政策規定原因不能聘用臨時用工人員。

(三)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要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

四、經甲、乙雙方協商意見一致時,本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八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如在20個工作日內病、事假日累計超過7天,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2、甲方不承諾爲乙方辦理轉正、安排工作、提供培訓教育費用等。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爲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