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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廠房購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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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廠房購買合同

 

標準化廠房購買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授權代理人:         ,聯繫電話:           ,郵編: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工商註冊號(本人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開發的     (項目名稱)廠房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廠房的基本情況

         1、甲方開發的  (項目名稱)坐落在  ,土地甲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編號爲       。

2、乙方購買       (項目名稱)標準化廠房       號第   層A區,廠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廠房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最終以政府相關部門測繪報告爲準。  

3、甲方所提供廠房按照不超過30W/M2用電負荷標準和正常工業用水等配置,不提供天然氣,能保證入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該廠房屬 框架  結構,設計的防火等級爲   丙    類,荷載標準爲  300KG/M2  。如乙方未按此標準合理使用房屋給甲方園區的其他業主造成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房屋另售、退還乙方已付房款(不計息)。

如乙方因自身生產經營需要,涉及水電氣增容事項須提出書面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相關增容費用和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須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並工商註冊在園區所在地,甲方纔可爲乙方開具用水、用電增值稅發票。

4、對所購買的廠房,乙方應積極妥善維護,服從園區統一物業管理,並按時繳納相關費用,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違章搭建相關簡易棚或附屬房屋。。

二、廠房的價格及其它費用

    1、按建築面積計算,廠房價格每平方米爲人民幣  元(大寫),¥ 元(小寫);總購房款爲人民幣 元 (大寫),¥     元(小寫)。廠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以政府相關部門實測面積據實結算。產權登記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契稅、登記費、交易費和印花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2、土地使用稅費由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3、乙方須在所屬地辦理生產(經營性)企業工商註冊(變更),產業須符合國家、省、市、縣(區)規定的環保要求,同時遵守甲方園區內的統一物業管理和服務,按期按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

4、乙方承諾:全部正常達產後,形成年產值  120 萬元(銷售收入 / 萬元),年稅收 10萬元。同時,乙方須在廠房交付使用後  三個  月內正式投產,投產後初步形成年度產值稅收達到乙方承諾標準的  80  %以上(須符合所在縣區、開發區管委會關於產值稅收的規定,即年產值不低於3000 元/M2,年稅收不低於 200 元/M2標準,根據項目所在地實際政策要求填寫),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產,解除本合同,返還乙方已支付購房款(不計息)。但乙方需按照 15 元/M2/月的租金繳納廠房使用期間的租賃費用(該款從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其裝修和附屬設施由乙方無償拆除並恢復原有使用功能。

5、電梯的使用。甲方交付廠房後,電梯年檢、維保和安全管理等事項由乙方承擔(或者由乙方所在的廠房、共用電梯單位共同承擔),此費用單獨繳納或分攤到物業費中繳納,具體繳納形式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乙方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爲準。

 三、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一)乙方按下列第  2   種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即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購買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2、銀行按揭付款。

   (1)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購買合同後3個工作日內,須支付至總房款的 50 %。

   (2)剩餘的房款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辦理相關的銀行按揭手續。若因客觀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未能按照銀行要求及時提供完整手續、乙方自身資信狀況不佳或因國家政策調整要求提高首付比例)造成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銀行無法辦理按揭手續的,乙方應自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

 3、分期付款

      無                                                    

  (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5(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補充上述1(2):甲方依據該條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後30日內前往甲方處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之後由甲方從乙方的已付款中扣除總房款的10%作爲違約金,剩餘款項無息返還給乙方;乙方逾期不與甲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的,應另支付違約金2萬元;如甲方起訴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承擔以上兩部分違約金外,還需承擔甲方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並賠償甲方的其他全部損失。                    

四、廠房交付期限及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一)廠房交付

1、乙方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全部應付款項的,甲方應當在2018年10   月31 日前,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乙方 (具體交房時間以甲乙雙方和物業公司簽署的交接表爲準)。乙方未付清任一應付款項的,甲方有權拒絕交付,且不承擔遲延交付的責任。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的;

(2)政府部門所通知的重大設計變更;                     

  (3)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建設延期導致不能按期交房的;        

  (4)因有關政策、法規的變動或政府部門有關機構的行爲導致逾期交房的。

  (二)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2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5(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乙方依據上述1(2)條款解除合同時,行使解除合同權的期限爲自乙方的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爲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廠房交接

廠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須簽署廠房交接表。

由於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或報紙公告之日起10日內(入住通知書另行指定交接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辦理)至甲方指定地點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2、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及物業管理費用,由乙方承擔,房屋保修期也從該日起計算。

六、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並且乙方在甲方園區正常經營納稅滿1年且產值(或銷售收入)、稅收等經濟指標達到所在縣區、開發區管委會設定的最低標準後,甲方予以協助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目前標準爲年產值不低於 4000 元/M2 ,年稅收不低於 200 元/M2 ,具體以辦理當時的標準爲準)。如因乙方原因未達到政府部門工業廠房不動產權證辦理條件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責任條款

1、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規定,在購買廠房內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恪守國家、省、市、縣法律法規和園區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期交付各項費用。

2、乙方應做好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等方面工作。

3、如企業名稱變更,可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原購買合同條款不變,繼續執行原合同條款。

4、乙方不得私自將該廠房轉租(售)給第三人,否則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5、乙方須按時繳納購房款(房租)、物業費等各項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採取停水、停電等相關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6、甲方有權免費使用乙方所購(租)廠房屋頂建設太陽能光伏、空中綠地等節能環保設施,乙方應積極配合妥善維護,服從園區統一管理。

7、交付廠房的同時,乙方須與甲方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乙方在裝飾、裝修,以及在該廠房生產經營過程中,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區(縣)各項安全生產規定,依法執行。在此期間所有的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購買的廠房,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中各條款在執行過程中以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涉及到的地方相關行政法規爲準,如有牴觸,按照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涉及到的地方相關政策執行。

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簽訂同時,乙方須與(項目名稱)物業管理單位同時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十二、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3、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十三、通知事項

1、聯繫信息以合同首部約定爲準。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本合同項下各方之間的一切通知均應使用中文,通過專人送達、掛號信函、快遞、電傳、傳真、或電報送達。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爲到達日: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後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1個工作日。

(4)快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採取上述方式發送,若被通知方拒收,或因被通知方更改通訊方式但未按照本合同約定通知其他方導致通知無法送達的,則通知發出之日視爲到達日。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如進入司法程序的,相關文件送達仍可適用上述規則。

3、各方同意本合同首部約定的各方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含根據本合同約定變更的地址及聯繫信息,下同)適用於爭議解決階段(包括但不限於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階段),作爲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及其他文件、信息的有效送達地址及接收方式。且爲避免爭議,各方確認:

(1)人民法院有權以當場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如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地址或聯繫方式變更後未及時根據本合同約定告知對方,或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或相關文件未能實際接收的,則以郵寄方式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爲送達之日;

(2)各方確認對於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於其在本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爲送達;

(3)如一方在進入爭議解決程序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確認文件中確認的地址、聯繫信息與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聯繫信息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及聯繫信息爲準;在訴訟時,各方地址變更的,應當向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後果。

(4)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訊(以本合同約定的傳真、電子郵件信息、聯繫人移動通訊信息爲準)等便捷的方式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的法律文書及其他法律文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章):                               (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