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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協議書

第一篇: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協議書

融資租賃協議書

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於年月日簽訂了(機械型號、名稱等信息)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現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1、上述融資租賃合同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後三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甲方權利及義務:乙方權利及義務:

丙方的權利義務:

3、任何一方不履行該協議,應向所有守約方支付元作爲違約金;

4、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時,應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14年月日

第二篇:關於融資租賃

三、融資租賃

(一)概念

租賃業務分爲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

融資租賃:

由專門的租賃公司按承租企業的要求,融資購買設備,並在較長的規定時間內提供給承租企業使用,承租企業在規定的租期內分期支付租金。

對承租方來說,是一種籌資行爲;

對出租方來說,是一種投資行爲。

(二)特點:

(1)一般由承租企業向租賃公司提出正式申請,由租賃公司融資購進設備租給承租企業使用;

(2)租賃期限較長,大多爲設備耐用年限的一半以上;

(3) 租賃合同比較穩定,在規定的租期內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

(4) 由承租企業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保險,但無權自行拆卸改裝;

(5)租賃期滿時,按事先約定的辦法處置設備,一般有退租,續租,留購三種選擇,通常由承租企業留購。

簡述題:

什麼叫融資租賃?有什麼特點?

(三)融資租賃的形式

1、直接融資

2、售後租回(相當於“抵押貸款”)

目的:可取得現金出售收入;

可取得該設備的使用權

3、槓桿租賃(leverage)

槓桿原理(收益):借款用來投資,其收益會大於借款成本(利息)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企業根據合同約定,對設備:退租/續租/留購

(四)優缺點

優點:

(1)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可迅速取得資產的使用權

(2)可以加快企業的技術更新步伐

( 3)租金在稅前支付(計入成本),可取得節稅效益

缺點:

租賃總成本往往要高於直接購買的總成本,一般要高30%以上

(五)租賃費的計算

融資租賃的租賃費包括以下內容:

1、 租賃資產的總成本(包括買價+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租賃公司的借款利息)

2、 租賃手續費(即租賃公司的工資、辦公、餐旅、稅金及利潤)

3、 融資利息(指由於分期支付租金而應支付的利息)

租金的支付方法:

1、平均分攤法(不考慮時間價值)

2、等額年金法

3、逐期遞減法

1、平均分攤法:

(資產總資本?殘值)?複利利息?手續費 月租金?每租期

?(c?s)?i?fan

例 某金融公司採取槓桿租賃方式向東方集團出租大型冷軋機一臺,設備價值500萬,安裝費和運雜費15萬,金融公司爲此發生的借款利息10萬,預計設備殘值5萬,由東方集團留購,金融公司按設備總成本的5%收取手續費,租期爲10年,應付利息4%,租金等額支付。求每期租金

2 、等額年金法:把資產總成本作爲年金現值,以利息率和手續費之和作爲貼現率,求每期租金(同上例)

用等額年金法取得的每期租金要略高於平均分攤法算得的每期租金,因前者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

3、逐期遞減法

資產總成本?殘值資產總成本?手續費率 每次租金??逐期遞減的資產總成本?利率?按定額折舊

例: 融資租入設備總成本200 000元,租期爲4年,殘值2014元,歸出租人所有,手續費率1%,利率8%,求每年末逐期遞減的租金?

第三篇: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融資租賃

發表時間:2014-5-24 18:51:48

由出租人使用在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向製造廠商支付貨款,購進設備後直接出租給用戶(承租人)。這種租賃的租約一般包括兩個合同:(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一項租賃合同;(2)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訂貨要求,與廠商簽訂一項買賣合同。

直接融資租賃的條件 除必須具備融資租賃的特點外,直接融資租賃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附加條件:

(1)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最低租憑得款額)確有保證且可合理的預計;

(2)不存在影響出租人成本補償的重大不確定因素。此項不確定因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諾爲租賃資產提供廣泛的服務,或排除租賃資產過時或陳舊的保證等。租賃開始日,這種租賃所涉及的租賃資產賬面價值,等於其公允價值經濟發達國家的絕大部分租賃公司普通採用直接融資租賃的做法。在我國,資金力量雄厚的大租賃公司也採用這一方式。

直接融資租賃的手續 直接融資租賃是一項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並至少由兩個以上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構成的自成一類的三邊交易,業務手續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個步

(1)未來承租人(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擬委託組賃的技術、設備向租賃機構遞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賃委託:1)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2)用戶有工商登記證明文件和有關會計報表;3)填寫租賃委託書,並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加蓋申請單位、批准單位公章;4)經租賃機構認可的擔保單位出具的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給予擔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賃機構審查上述文件,向用戶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經租賃機構對項目的效益、企業還款能力和擔保人擔保資格對項目的效益、企業還款能力和擔保人擔保資格等審定、批准、確認和同意後,內部立項,對外正式接受委託。

(3)與用戶最後商定租賃條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簽訂租賃合同,並由經濟擔保人蓋章確認擔保。

(4)租賃機構會同用戶與供貨商進行技術和商務談判,談妥條件後,由租賃機構作爲買方、用戶作爲承租人,與賣方共同簽訂供貨合同。

(5)租賃機構履行購貨合同,支付貨款,同時,供貨商交貨,用戶驗收。

(6)通知承租企業租賃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業按起租通知規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賃期滿,承租企業可對租賃設備作如下選擇:以名義價購買、續租或租賃設 直接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的會計可採用淨額法和總額法的兩種。按淨額法處理,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應以租賃淨投資借記應收租賃款和預計殘值賬戶,貸記固定資產賬戶。按總額法處理,應以租賃總投資分別借記應收租賃款和預計殘值賬戶,貸記固定資產和未實現利息收入賬戶,以後未實現利息收入應逐步轉爲已實現利息收入。可見,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並無損益發生。承租人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其公允價值的低者,在租賃開始日借記租賃資產,貸記應付租賃款和未確認利息費用。未確認的利息費用應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承租人還應在以後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

第四篇:融資租賃

(三)產權控制的優勢

由於租賃資產被隔離在破產清算資產之外,安全性高於抵押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第250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明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破產法》第29條,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對於融資租賃擁有的產權相比,抵押權的缺陷還是十分明顯。《破產法》第二十八條,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爲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爲無效: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擔保法》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可見,掌握所有權的風險比掌握地抵押權的風險要小得多。企業的一筆抵押貸款變爲融資租賃放款後,風險則大幅度降低。

(四)稅收優勢

在稅收政策方面,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享受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稅政策,即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檢出出租房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偉營業額,其中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房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

(五)功能優勢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工業、貿易與金融相結合、可實現“融物”或“融資”目的的經濟業務,融資功能是其最基本功能之一。一般情況下,客戶可通過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等方式實現“融物”的目的,通過迴避可實現“直接獲得資金”的目的。同時以融資租賃帶動的投資必然會帶動該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就業增長。融資租賃是承租人通過融物獲得融資,以融資促進投資的一個重要金融工具。

2、促進銷售功能

融資租賃是租賃公司按承租人的請求,購買或取得設備製造商的設備,再租給承租人使用,使得製造商一次性回籠了貨款,避免了制

造商經常碰到的直接面對最終用戶(承租人)的三角債等麻煩問題。因此,租賃對製造商來說,具有強勁的促銷功能,在營銷上具有無比的優越性。融資租賃實質上是在幫製造廠商的最終客戶融通資金,既增強客戶的購買能力,又增強了製造企業再生產能力和佔有市場能力。融資租賃公司共是設備廠商和最終客戶的金融服務提供商。

3、改善優化財務結構

(1)承租人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時一般可獲得3——8年的中長期融資,相比採用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或短期商業信用而言將改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短期償債能力指標。

(3)承租人利用融資租賃方式採購新的固定資產具有的加速折舊功能、經營性租賃具有的租金直接進成本的特點,可以合法有效地調整經營成果,從而起到遞延所得稅款的作用。而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或信託)貸款方式購置固定資產則達不到這樣的目的。

4、迴避政策性與市場性限制功能

很多單位在購置固定資產時存在不同方面的政策限制,有些來自監管部門,有些來自總部背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有些來自市場信息披露等運作的障礙、如各類銀行、信用社、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上市公司、集團公司等採用經營性租賃業務表外融資的功能,可以有效的迴避這些限制。

5、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和租金收取權,而且“買賣”、“破產”不破租賃,租賃公司具有明顯的、安全的資產管理

優勢,能夠使銀行貸款“化零爲整”,並降低銀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風險。

這些功能,使得裕華公司能與機械設備、醫療設備等供應商共同投資合作,達到雙盈的效果。

根據以上敘述可見,裕華公司開展以機械設備、醫療器械設備等爲主的融資租賃業務是有相當大優勢的。

第五篇:融資租賃

定爲融資租賃的5條具體標準,只要符合5條標準中的一條,即應認定爲融資租賃。 第一,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會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那麼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爲融資租賃。

第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這條標準有兩層含義:

(1)承租人擁有在租賃期屆滿時或某一特定的日期選擇購買租賃資產的權利。

(2)在租賃期屆滿時或某一特定的日期,當承租人行使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時,在租賃合同中訂立的購價遠低於行使這種選擇權日的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一定會購買該項資產。

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了一項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爲3年,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有權以1000元的價格購買租賃資產,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估計該租賃資產租賃期屆滿時的公允價值爲30000元,由於購買價格僅爲公允價值的3.33%(低於5%的要求),如果沒有特別的情況,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時將會購買該項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在租賃開始日即可判斷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爲融資租賃。

第三,租賃期佔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這裏的“大部分”是指租賃期佔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下同)。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標準強調的是租賃期佔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而非租賃期佔該項資產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賃資產是舊資產,在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資產自全新時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時,則這條判斷標準不適用,不能使用這條標準確定租賃的分類。

例如,某項租賃設備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爲10年,已經使用了3年,從第4年開始租出,租賃期爲6年,由於租賃開始時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爲7年,租賃期佔尚可使用年限的85.7%(6年/7年),符合第3條標準,因此,該項租賃應當歸類爲融資租賃;如果從第4年開始,租賃期爲3年,租賃期佔尚可使用年限的42.9%,就不符合第3條標準,因此該項租賃不應認定爲融資租賃(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斷標準)。假如該項設備已經使用了8年,從第9年開始租賃,租賃期爲2年,此時,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爲2年,雖然租賃期爲尚可使用年限的100%(2年/2年),但由於在租賃前該設備的已使用年限超過了可使用年限(10年)的75%(8年/10年=80%>75%),因此,也不能採用這條標準來判斷租賃的分類。

第四,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這裏的“幾乎相當於”是指90%(含90%)以上。這條標準分別承租人和出租人,從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或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佔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比例來判斷租賃的類型。

這裏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這是從承租人角度規定的一個概念,其中“最低”一詞是相對或有租金、履約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在租賃開始日就可確定的、承租人將必須向出租人支付的最小金額,或者說是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對出租人的最小負債。租賃合同規定的內容不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構成內容也不相同。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優惠購買選擇權,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包括:(1)租賃期內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2)租賃期屆滿時,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3)租賃

期屆滿時,承租人未能續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應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項。如果租賃合同規定有優惠購買選擇權,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包括:(1)自租賃開始日起至優惠購買選擇權行使之日止即整個租賃期內每期的租金;(2)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與承租人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相對應,這裏所指最低租賃收款額是從出租人角度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餘值。其中“最低”一詞也是相對或有租金、履約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賃收款額是在租賃開始日就可確定的、出租人將能夠向承租人等收取的最小金額,或者說是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對承租人等的最小債權。出租人除了根據租賃合同規定要求承租人支付最低租賃付款額外,如果還存在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對出租人的資產餘值提供擔保,則表明租賃期屆滿時能夠保證出租人實現這一確定的金額,這一擔保的資產餘值也應包括在出租人的最低租賃收款額之中。

第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這條標準是指租賃資產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資產型號、規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專門購買或建造的,具有專購、專用性質。這些租賃資產如果不作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業通常難以使用。這種情況下,該項租賃也應當認定爲融資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