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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舍場地租賃協議書

養殖場地租賃協議書

鴨舍場地租賃協議書

出租方:**鄉 (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

 承租方:養殖場(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乙方因建設養殖場需要,向甲方租賃養殖場地,甲方將位於**鄉保合村南團屯的養殖場及設施出租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就場地租賃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租場地的地點和麪積

 

  1.甲方出租場地的地點:位於**鄉保合村南團屯 450平方米   和 200平方米的二處養殖場、一個魚塘及設施。在養殖場周邊,需擴建土地時,甲方保證按每畝100元/年,將自有責任地租給乙方,租期與本協議同步。

2.出租場地的面積:二處租賃場地鴨舍面積爲 650 平方米,魚塘面積爲400 平方米,設施包括:飼料倉庫和值班室40平方米。

  3.出租方式:租賃物以租用方式出租,由甲方承擔租賃期間的修繕費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租金租金支付辦法

 

   1.租賃期限:租賃期限爲十五年,即從2011年 6月1 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租金:租賃期間乙方支付給甲方租金每年     元。

   3租金支付辦法:租金實行年租制,乙方每年在元月30日前,支付當年的全部租金一次性付給甲方。2011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這0.5年按半年交付租金,不計在十五年租期內。

 

第三條 租賃場地的交付和續租

 

1.租賃場地的租金交付: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甲方將租賃場地按現狀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賃場地的現狀承租。

2.租賃場地的續租: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甲乙雙方協商可由乙方繼續租賃,但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承租。

 

第四條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1、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租賃場地及所屬設施的使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場地的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等事項。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租賃場地歸還甲方。

     2、乙方對租賃場地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第五條 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爲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不可抗力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且互不承擔責任。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能預見的不可抗拒因素、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應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相片或其它證明文件,甲方應減租或免除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處理

 

    承租前的遺留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解決。

承租期間,因乙方的行爲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有關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條款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證明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甲乙雙方身份複印件,土地使用證及產權(或村民委證明)複印件。  

甲方:                         電話:

 乙方:                         電話:

證明方:                        電話:

   簽訂時間201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