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本合同當事人
甲方: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決定聘用乙方爲(以下簡稱“物業”或“本物業”或“物業管理區域”)提供前期 物業服務。現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物業坐落位置:
物業四至:
佔地面積: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約平方米。
其中(車位、車庫等地下空間等約平方米):
物業構成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詳見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章前期物業服務內容
第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約定,相關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專有或獨佔使用權的,由相關業主負責該等部位的維修、養護、管理及清潔衛生等,並承擔費用。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但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乙方不需承擔義務的設施設備或根據合同約定由專業單位維修、養護的設施設備(如電梯等)除外。
3、物業共用部位、道路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屬於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業主共有的場地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的經營管理,經營管理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據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辦理。
第四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乙方是否接受委託,以及服務內容和費用等相關事項由單個業主和乙方另行協商後確定。
第三章 前期物業服務期限
第五條前期物業服務期限自 年月 日(或合同約定的物業交付之日)起至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並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甲方權利義務
1、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內容,要求物業買受人承諾在本物業具備入住條件後承繼本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
2、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內容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要求其遵守;協助乙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在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負責向業主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3、監督檢查乙方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方案和計劃的實施。
4、甲方應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並在物業交付前90日,向乙方移交其它屬於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
5、完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業的標識系統、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轉站、垃圾房等,同時完成共用設施設備用房的裝修(包括但不限於:水泵房、消防泵房、泳池設備房地面鋪設防滑地磚,其他設備用房地面刷防滑油漆;電梯機房、高配房、消監控室、崗亭配置空調,水泵房等其他機房設置循環通風設備;所有機房、管道井均需安裝統一鎖具)。
6、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協助乙方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7、協助乙方做好前期物業管理工作,開展宣傳教育和文體活動。
8、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約定所進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9、按本合同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在房屋、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內承擔甲方應承擔的房屋、設施設備保修責任。
10、指定專人負責跟蹤、協調、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遺留問題。
11、甲方單獨所有的配套設施(如會所)或其他單個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由乙方管理的,相關服務費用經雙方另行協商後確定。
12、甲方開發建設的市政配套設施應於相應配套區域內房產交付前移交給市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
13、如果物業交付期間甲方尚有建設行爲的,甲方應當與乙方協商另行支付管理費用,直到建設完成,如果因此產生的業主投訴由甲方負責處理。
14、本物業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後,甲方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15、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七條乙方權利義務
1、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物業經營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3、積極配合甲方完成項目承接查驗工作,嚴格按要求完成各項內容的承接查驗工作。
4、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年度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房屋、設施設備大中修方案報批准後實施。
6、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7、乙方可將未按約定期限交納物業服務費兩個月以上業主或使用人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8、開展對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年度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如在保修期範圍內的,則由甲方負責整改)。
10、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乙方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11、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1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行爲,有權採取勸阻、制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報告甲方或業主委員會、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以及其他合法方式進行處理。
13、當業主裝修物業時,與其訂立書面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爲,並負責監督。
14、對於甲方明確約定給單個物業買受人專用的綠地、露臺及其他單個物業買受人享有專用權的部位,告知有關保養、維護、清潔事宜。
15、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業涉及管理檔案(包括物業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及時記載變更情況。
16、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包括物業承接查驗檔案),移交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則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17、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章 物業承接查驗
第八條甲方權利義務
1、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其所交付物業項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
2、在物業交付使用30 日前,與乙方完成物業項目的承接查驗工作,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相關圖紙資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現場查驗,確定現場查驗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承接查驗中存在的問題,甲方應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與乙方共同組織複驗工作。符合物業交付使用標準的,雙方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3、解決在竣工驗收和接管驗收時提出的各項遺留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必須整改完結。
4、甲方移交給乙方管理的業主共有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驗收標準要求,向乙方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在保修期內,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1)方式處理:
(1)甲方負責及時返修,且需保證質量,乙方在接到業主維修通知後應及時通知甲方;
(2)委託乙方返修,並支付全部費用。
對於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具體保修範圍、保修期限甲方按國家相關房屋建築質量保修管理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5、甲方與乙方進行承接查驗前,必須確保物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3)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如有);
(4)道路、綠地和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其中物業管理用房應完成裝修工程,如項目爲分期交付,且規定的物業用房在前期項目交付時尚不能提供,甲方只能提供臨時物業管理用房的,該房屋也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完成裝修工程;
(5)如有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6)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在與乙方進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20天前,甲方需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總平圖,用地紅線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物業區域內附屬配套設施、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3)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技術資料以及各類公共設備等有關維保合同書複印件;
(4)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准許使用文件;
(5)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6)已購房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車位、車庫、庫房等買賣)或使用權購置協議(包括車位、車庫、庫房等使用權購置)、業主有效身份證明等文件的複印件;
(7)已購房業主姓名和聯繫電話、所購房屋(包括車位、車庫、庫房等)位置和麪積;
(8)項目測繪報告成果表;
(9)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7、甲方應在物業交付使用90天前,完成項目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的現場檢查和驗收:
(1)共用部位: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2)共用設備: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3)共用設施: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閒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等。
8、對於未移交的圖紙資料、現場查驗存在的問題等,向乙方提交詳細清單,積極進行整改,及時處理解決,並與乙方及時進行復驗。
9、與乙方完成項目圖紙資料移交、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現場查驗後十個工作日內,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明確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查驗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等內容。
10、與乙方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並整改完成後10日內與乙方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乙方移交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1、甲方負責承擔、支付物業承接查驗的所有費用。
12、甲方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爲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九條乙方權利義務
1、在物業交付使用90日前,與甲方完成物業項目的承接查驗工作,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相關圖紙資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現場查驗,確定現場查驗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承接查驗中存在的問題,督促甲方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共同組織複驗工作。符合物業交付使用標準的,雙方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2、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查驗以下述三方面內容爲限:(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是否與移交資料反映的配置相符;(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肉眼可視的外觀質量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功能是否在正常狀態。隱蔽部位、隱蔽工程以及結構安全等因其隱祕性、專業性和複雜性,乙方不具備該等技術能力對其進行查驗,故乙方對這部分的核查僅限於審查甲方是否已提供了與此相關的合格證明文件。
3、乙方對甲方移交的圖紙資料進行清點、覈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4、與甲方完成項目圖紙資料移交、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現場查驗後,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明確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查驗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等內容。
5、乙方對於甲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仔細現場檢查和驗收,發現問題,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進行整改落實。在甲方完成整改完結後,積極配合甲方完成複驗工作。
6、與甲方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並在整改完成後10日內與甲方辦理物業交接手續,移交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7、向甲方收取物業項目承接查驗費用。
第十條承接查驗違約責任
1、物業交接後,因隱蔽部位、隱蔽工程、結構安全等存在質量問題而影響正常使用的,不視爲乙方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存在過錯,由甲方負責修復,由此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由甲方(即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因甲方原因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在物業交付使用 90日前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查驗,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造成乙方、業主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進行賠償。
3、物業交接後,甲方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前期物業服務費
第十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採用包乾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並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及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地下車位,按個數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1.別墅按建築面積元/平方米·月計算;
排屋按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月計算;
高層按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月計算;
多層按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月計算;
商業、辦公樓按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月計算;
車位、車庫按 元/個·月計算;
前期物業服務費不包括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電費;
2、電梯、增壓水泵、小區水系、中央空調等高能耗設施設備運行消耗的電費由乙方按業主擁有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預收,按實分攤,收費週期與前期物業服務費同步。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管理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
8、法定稅費;
9、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0、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11、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納入物業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甲方全額交納。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費每12個月預繳一次。
第十六條 受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委託,乙方可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水費、電費等代收代繳收費服務(代收代繳費用不屬於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約定繳費的時間內按時繳費。逾期繳費的應支付相應的滯納金,乙方可採取中斷服務等措施。
第十七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繳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七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十八條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有的場地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乙方經營管理。上述各項物業的經營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和乙方的管理佣金外,其餘收入作爲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專項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配套設施經營虧損的彌補。
第十九條業主共有的車庫車位,使用人應按照物業所在地的相關規定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上述停車費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管理人員的費用、增設停車管理設施等費用),其餘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專項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配套設施經營虧損的彌補。
第二十條 對於甲方已經移交的物業管理用房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財產、設施,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乙方從有利於全體業主利益考慮,可以決定該等財產、設施的使用、經營和管理等事項,而無需再行徵得全體業主同意,但乙方應在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該決定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車輛管理僅指對車輛行駛、停放秩序的管理,並不承擔對車輛的保管義務。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提供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訪客代爲泊車的服務,乙方禁止乙方員工代爲泊車。
第八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由乙方制定並實施。
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物業服務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
第二十四條乙方可採取勸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物業買受人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乙方和相關業主的同意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按規定向乙方提供可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平方米,位於 ;住宿用房平方米,位於; 用房平方米位於。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
第九章 物業維修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續籌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或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或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違約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費年度總金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三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不能達到約定的物業服務管理質量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有權要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並按應付未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二支付滯納金,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對於欠費不交納的,乙方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高於本合同約定部分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損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應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財物被盜等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事件的,由責任方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甲方不得因有利於物業銷售擅自向物業買受人承諾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否則,由甲方向乙方作出物業服務費的差額補償。
第三十八條甲方拒絕與乙方進行物業承接查驗工作及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導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相關約定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雙方約定因爲下列事由所導致的損害,不論其爲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乙方的免責事由,即乙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1、因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夠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爲或政策法規變動等所導致的損害。
2、因搶險救災所導致的損害之事,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抗洪、抗臺、暴風雪等救災所導致的損害。
3、在本物業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導致的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不在此限。
4、因甲方、業主或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導致的,或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和其它物業管理服務規定所導致的一切相關損害。
5、非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業主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的火災、盜竊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導致的損害。
6、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7、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而且事先已經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8、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爲造成連續發生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的不在此列。
9、乙方書面建議改善自用、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採納所導致的損害。
10、自業主遲延給付服務費用至清償日期間(含票據未兌現部分)產生的任何損害。
11、因本物業區域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而產生的相關損失,但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而導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2、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託乙方員工提供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害(如代爲泊車等)。
13、甲方拒絕與乙方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導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相關約定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爲維護公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和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乙方對上述災害發生時所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四十一條房屋因建造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施工單位和設備生產安裝部門等相應責任單位承擔責任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鑑定爲準。
第四十二條甲方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的地方設置公告欄,用於張貼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根據業主臨時公約應告知全體業主的通知及佈告。除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當面送達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相關通告外,在公告欄上張貼通告連續十五天後,即視爲已向每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送達相關通告。
第四十三條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提請本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壹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房產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
乙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
附件二: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錶間、配電房、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牆面、屋面等部位。
附件三:共用設施設備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電視天線、電梯、照明燈具、建築智能系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等設施設備。
附件四:物業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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