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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協議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重、恪守信用的原則,就企業(項目)培育孵化等有關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下列各項條款:

孵化器協議

一、孵化基本原則

1、本協議的目的是爲了加速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孵化”進程,促進本地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2、本協議僅確立甲、乙雙方被孵化與孵化的關係,雙方原行政隸屬關係不變。

3、被孵化的企業(項目)應符合《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企業(項目)入駐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孵化期限與孵化場地

1、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孵化關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孵化場地設在區路號室,面積爲平方米。

三、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項服務,使用孵化基地的共用設施;

2、甲方有權根據與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預租合同,使用乙方提供的辦公場所;

3、甲方在經營管理中遇有困難和問題時,有權請求乙方給予協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守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5、在孵化期間,甲方需要擴大孵化用房,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滿足。

6、在孵化期間,甲方有權利享受上海市、浦東新區及臨港地區政府對孵化企業(項目)的有關扶持獎勵政策,最終以政府的相關批文爲準。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孵化基地的有關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場地、服務設施等從事任何不正當、不合法、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經營活動。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由甲方承擔。

2、在孵化期間,甲方應當按照入駐時提交的申報材料上所提出的目標和進一步從事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努力實現經營目標,力爭在孵化期滿達到《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企業(項目)畢業若干規定》所規定的畢業條件。甲方必須配合乙方的孵化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乙方如實提供企業經營的有關財務報表;根據各級政府主管單位的要求,每年向乙方如實提供相應企業信息和材料,並加蓋公章,包括但不限於火炬統計、企業知識產權統計等內容。並按期支付房租、各項服務、管理等費用。

3、甲方應當積極參加乙方組織的報告會、培訓班、聯誼會等活動。

4、甲方應當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其在與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預租合同及其他協議、合同(如有)項下的義務。

四、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諾提供的服務

1、指導或協助甲方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2、及時傳達有關科技政策信息,並提供政策、管理、財務、市場、營銷、法律、人力資源等方面的諮詢;

3、協助甲方申請適用有關政府優惠政策,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孵化企業認定、雙軟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小巨人等資格認定,協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國家創新基金、上海市技術創新資金、浦東科技發展基金、臨港地區專項發展資金等各種政府資助;

4、協調相關部門,協助甲方同時享受《臨港地區建立特別機制和實施特殊政策》中的其它政策。

5、爲甲方爭取風險投資、銀行貸款、其他投資等融資服務;

6、乙方將建設與完善創業導師、輔導員等公共服務體系,爲甲方的技術研發、企業經營、市場營銷等出謀劃策,降低甲方的創業風險,幫助實現甲方壯大和快速發展目標;

7、根據與甲方之間的房屋租賃/預租合同,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並履行該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8、負責公共區域、洽談區等公共服務設施裝修、管理;

9、其他甲方需要而乙方有能力提供的服務。

(二)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瞭解甲方企業經營管理和項目進展情況,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並如 實提供相關報表;

2、甲方經營管理不善、項目停滯不前、不接受孵化管理,或者信譽度差、違法經營,或者改變經營方向不符合《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企業(項目)入駐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孵化服務;且,儘管有前述規定,無論乙方是否行使前述權利,乙方均可依據其與甲方之間的其他協議、合同採取有關措施,求得相應的追償、補償及其他救濟;

3、依據與甲方之間的房屋租賃/預租合同,收取相應的費用;

4、乙方爲甲方提供其他有償的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應另行簽訂服務協議,雙方應據之行事。

五、 協議變更與解除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若一方對協議條款提出變更,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變更,在變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簽訂的協議仍然有效。

2、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提出解除協議方必須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經雙方確認後,方可通過解除協議。

3、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2條義務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並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4、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第四條第(一)款第1、2項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如一方故意違反本協議並造成損失、導致協議不能正常履行或不得不提前終止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七、其它條款

1、本協議期滿時,甲方未能達到畢業條件的,經乙方審覈同意可以延期。

2、甲方因畢業遷出孵化基地的,可以根據《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企業(項目)畢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簽訂跟蹤服務協議。

3、租賃合同到期或者經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遷出孵化基地的,如無特別約定,自甲方遷出孵化基地之日起,本協議即自動終止。

八、爭議解決

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共同請求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網絡管理委員會調解解決。不申請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與協議正文同樣有效。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頁爲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標籤:孵化器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