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反映:“小微企業孵化器”管理亟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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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正式啓動,各地新興創業園區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創業園區的蓬勃發展有效推動了各地經濟發展,在激發市場活力、推進創業創新、促進就業稅收等諸多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以我市文化商務區爲例,從2016年到2018年上半年,白沙路轄區新設立的1500餘家企業,其中80%以上坐落文化商務區,而其中的幾個創業平臺作爲小微企業“孵化器”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白沙路市場監管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商事登記放寬政策在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對行政執法部門“嚴管”帶來難度,特別小微企業發展平臺,問題更加明顯。
一、准入門檻降低,投機企業有機可乘。小微企業集聚發展平臺在爲招商引資、創業創新發揮作用的同時,也爲一些帶有目的性的投機者提供了便利。部分平臺在引進企業過程中,盲目追求企業入駐數量,忽視對企業設立目的性的審查,造成引進企業素質良莠不齊,某些企業利用政策扶持優勢獲利,某些企業利用登記登記便利,從事違法活動。
二、住所登記放寬,後續監管難度陡增。目前我市已經開始實行“工位號”註冊,小微企業集聚平臺爲想創業但缺少資金及場所的經營者創造了條件,一層樓可以登記幾十家甚至上百家的企業,而這些用所謂的“虛擬地址”登記的企業有80%以上不在登記地址經營,聯絡無效,從日常監管方面根本無從掌握企業狀況,給執法和監管帶來很大的難度。
三、平臺疏於管理,服務限於表面。小微企業平臺應該爲小微企業提供諮詢、技術、創業、融資、法律、財稅、檢測等多方面的服務外,應該及時掌握企業動向,但是從瞭解情況來看,小微企業集聚平臺在爲入駐企業辦理登記後,僅爲企業提供財稅等方面簡單的服務,對企業具體在從事何種業務,實際經營情況等基本一無所知,在企業發展壯大、業務拓展平臺方面提供的服務和對企業依法守法的管理等方面更是無力啓動。
對此,基層建議:
一、強化平臺責任意識,建立平臺責任追究制度。對於通過小微企業平臺等“企業孵化器”設立的企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因企業原因引發的消費糾紛或企業發生違法行爲,進一步追究平臺責任,倒逼平臺加強對引進企業的前期把關和後期的管理,避免出現放手不管的情況;
二、監管部門加強與平臺的溝通與交流,切實掌握企業動向。監管部門在開展日常監管的同時,建立與平臺的溝通制度,可以要求平臺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供企業的經營狀況,以便及時掌握企業動向。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監管部門反饋,防患於未燃;
三、合理利用法律法規,促使企業自我規範。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的,都應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往列異向社會公示,可以促使企業自我規範,也可以向社會警示。但如果將所有未在登記場所經營的企業列異,又可能爲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造成困難,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也需上級部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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