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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協議書【新版多篇】

老年公寓協議書【新版多篇】

老年公寓建築設計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單位名稱:xx縣xx老年公寓

第二條 單位性質:本單位屬於社會福利性單位。

第三條 單位宗旨:以民爲本,關注民生,爲黨和政府分憂,替天下兒

女盡孝,服務於社會的福利事業。

第四條 單位的註冊資金爲叄佰肆拾萬元人民幣,資金來源爲自籌。

第五條 單位業務主管單位:xx縣民政局。

第六條 單位住所: xx縣xx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接納來自社會各界子女無暇照顧的老人,給予住宿和服務;

(二)收留鰥、寡、孤、獨老人,改善生活質量;

(三)收留被遺送的嬰幼兒、殘障兒童、孤兒和無家可歸兒童;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宣傳社會福利新理念,支持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社會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門職能轉移或委託辦理的社會福利項目;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單位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單位理事每屆任期爲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單位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單位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單位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單位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單位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單位會決議;

(六)完成本單位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單位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單位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單位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凡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從本單位領取合理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單位發生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單位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單位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本單位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收入來源於:

(一)提供住房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單位社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二)單位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單位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單位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在單位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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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入住協議書 篇二

甲方:愛民老年公寓

法人代表:

乙方:入住老人全權代理人

乙方自願將XXX老人送住愛民老年公寓,經雙方協商簽定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一經簽定,甲乙雙方即形成勞務關係,甲方必須向老人提供護理衣、食、娛樂等方面的服務,乙方則按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    二、乙方入寓前出具縣級或縣級以上的醫院開據的近期身體狀況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不宜入院的疾病患者,不得入住公寓。

三、甲方有權按乙方出具的老人身體狀況證明,確定老人護理範圍,但乙方自願提高服務的除外。

四、不能自理的老人能輕微活動或臥牀,日常生活事情基本不能做,必須由護理人員幫助,老人精神要正常應配合服務工作。

五、(一)甲方提供護理項目:

1、每天定時打開水、打飯、刷碗、清洗口杯和毛巾。

2、每天打掃室內衛生,幫助老人清理個人衛生。包括洗臉、洗手、洗腳、漱口、梳頭、清洗臀部。

3、每天幫助臥牀老人穿衣服、脫衣服及時爲失禁老人換洗衣服、尿布、保持皮膚清潔、清理大小便及大小便器,定時爲老人翻身,整理牀鋪。

4、按時給老人喂水、餵飯、喂藥。

5、定時清洗牀單、被罩、衣服。

6、每半個月剪指甲、定時擦身。

7、有病及時通知家屬,工作人員24小時在崗,定時查房。

8、有家人的陪伴,定期給洗澡。

(二)乙方自負項目:

1、理髮、刮臉、洗澡、家屬經常給拆洗被褥。

2、自備用品、肥皂、洗衣粉、乾淨被褥、牀單(2個)、枕巾(2個)、換洗衣服、尿布、暖瓶、毛巾、碗筷、大小便器(臥牀老人每月向甲方交兩袋洗衣粉,也可以甲方提供)。

3、醫療費,取暖費自理。

六、老人住寓後,因疾病以及其他方面原因,需要提高護理標準的,甲、乙雙方應協商後確定,協定後執行新的收費標準。

七、老人在入住期間,身體健康狀況若發生變化,甲方要及時通知老人家屬,協商調整護理等級或回家中休養治病。家屬若不同意老人提高等級護理或接回家暫時治療的發生摔傷、燙傷等其它意外事件,甲方不負責任。

八、老人患有精神病或自殺,自殘傾向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通知乙方家屬接老人回家,如乙方不及時接走,所發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任。

九、交費方式:乙方每月1日前向甲方繳納本月的護理費用。入住不滿一個月的,按天計算收費標準,節假日或平時不在公寓的費用不退。另:冬季每月收60元取暖費,繳費其不得延誤,出現欠款經多次催要,不能及時補交者,甲方有權將老人退回乙方。

十、入寓老人應自覺遵守公寓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毀壞或丟失公寓公其財物,違反公寓制度,造成自身傷害的,甲方不負責任;毀壞或丟失公寓公共財物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老人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幫助、互相尊敬,入寓老人不得侵害他人 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老人如突發疾病、病危或死亡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縣鄉範圍內)接到通知後必須在1小時內到達甲方:如因老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外力造成老人意外傷害的,甲方不負責任;老人正常死亡的,乙方必須在2小時內將屍體運走,非正常死亡的按有關部門規定處理屍體,屍體處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三、糾紛解決方式。甲乙雙方發生糾紛應依協議有關內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任何一方不得無理取鬧、辱罵、毆鬥、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電話:

乙方:

電話:

20XX年X月XX日

老年公寓規章制度 篇三

爲了加強對某政府機關家屬宿舍的管理,根據“祕書工作”區和“祕書工作”街道辦事處關於創建文明家屬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安全管理

1.做好安全工作,發現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頭應及時報告並協助處理。

2.隨時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親屬防盜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發生。

3.常住人口在一個月以上的,需向行政處報告併到大山坪派出所辦理臨時暫住證,自覺接受行政處和公安部門的管理和檢查。

4.發生突發事件,一要積極防止事態擴大,二要向領導報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5.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傳的不傳。

6.愛護公共財物及設備設施,不得在牆上、樓梯道等公物上亂寫亂畫和有意損傷,不準翻越圍牆。

7.駕駛員要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車輛,七歲以下的小孩在院內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衛生管理

1.按照衛生管理的規定,做好各家各戶和宿舍大院的清潔衛生工作,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2.按照居委會的規定,宿舍大院內不準養家禽、家畜,養狗必須有許可證。

3.講究個人衛生,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亂扔紙屑,不隨地吐痰、不亂倒垃圾。各住戶不得從樓上和窗戶往外扔雜物,污水不準倒在垃圾庫內,消除蚊、蠅孿生地。

4.綠化、美化、淨化環境。提倡家庭養花種草。公共區域不準堆放雜物,注意樓房的整體美觀。

5.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內每季度組織一次衛生檢查,由行政處及有關人員負責組織。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設

1.講究社會公德。處理好友鄰和同志之間的關係,友鄰和同志之間應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2.自覺遵守黨紀國法,不看不健康的錄象,不吵架打架,不損害他人財物和公物。

3.愛護鄰里、關心集體、熱愛公益事業。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潔、整齊、優美。

4.建立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說話和氣,互助互愛,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點以後嚴禁高聲歌唱、高聲播放音樂等,以免影響他人休息,樹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5.不搞鋪張浪費,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超生孩子,不早戀,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鬧事。

6.積極參加各級和職能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教育子女、親屬遵章守法。加強內外團結,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關制度

1.辦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對外出租按某場價,對本單位職工因拆遷、週轉臨時租用(二年以內)按某場價的

50%收取租金。

2.宿舍大院適當收取管理費。

3.愛護公物,損害公物照價賠償。教育小孩不要損害花草樹木。

4.愛護室內設備設施,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擅自搭建任何建築物和擅自更改電路、供氣、水、排污管道等項目,確需更改的,須徵得主管部門同意方能辦理。

5.節假日安排值班,由樓長負責。

6.自覺遵守大院的作息時間,大門開關時間,春夏季:早上5:30開門,晚上12點關門;秋冬季:早上6:00開門,晚上11:30關門。

五、樓長職責

1.抓好衛生檢查,每季度一次。單元評選好的住戶,每半年一次,並及時上報,年終進行表彰。

2.協助居委會、行政處抓好文明院的建設。

3.調解鄰里糾紛。

4.做好本單元、本棟樓的安全保衛工作。

爲大院排優解難,及時反映情況,檢查事項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