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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入股合作協議

運營管理入股合作協議

運營管理入股合作協議

甲方:高新區管委所屬的X國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山東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基於合作共贏,面向未來的合作原則,經過充分協商,訂立本協議書,供雙方信守履行:

一、公司名稱

雙方擬設立有限公司名稱暫定爲                 ,具體有限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的最終覈准名稱爲準;

二、經營宗旨

   立足新舊能源轉換,創新科技技術發展;

三、合作經營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爲準;

四、主要經營範圍

鋰電子電池、鈦酸鋰電池、電池組生產、加工和銷售;助力兩輪自行車組裝、銷售;電子產品及元器件、通訊設備(不含地面衛星設備)系列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汽車零配件、電氣設備、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不含監控化學危險品、不含易製毒化學危險品)的進出口業務;技術進出口業務(不含國家專營項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

五、公司登記註冊地甲、乙雙方商定所成立公司的註冊地址爲                            。

六、法定代表人的選任甲、乙雙方共同委任       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從事相關公司事宜;

七、合作形式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       元,由甲方負責全額繳納;其中經甲、乙雙方商定,對於公司的100%股權:甲方出資佔公司股權的比例70%;乙方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提供技術等,剩餘的股權比例的30%甲方給予乙方;

八、權利義務 

1,合作期間,公司的整體規劃、營業方向、方針和原則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

2,甲方負責公司一切費用的開支、提供經營場地和保證公司良好的經營環境;乙方負責公司一切的運營、管理、各崗位人員配置、任免,提供專有技術等;

3,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經理等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決定;

4,公司的財務部門及財務人員設置由甲、乙議定,財務收支報表及財務監管事宜由雙方另行議定;

5,乙方不得從事違法違規經營,甲方不得指使乙方從事違法

違規經營活動;

6,甲方對公司只享有分紅權或利潤分配權,甲方承諾保證乙

方對公司絕對的經營管理權,原則上不得干預,但甲方可對乙方的運營管理提供輔助性建議;

7,公司的重大事項通過公司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行事之;

九、保密義務

    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應恪守商業祕密;未經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公司的內部資料及市場內容等轉讓或泄露給第三方,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沒收違約方的相關收益,並追究違約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同時保密義務不因雙方協議解除或終止而終止。

十、收益分配

1,分配原則:甲、乙雙方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2,分配時間:                                

3,分配方式:總利潤的   %作爲公司的發展基金,剩餘利潤甲、

乙按照權比例進行分配;

十一、股權變動和股權限制

爲確保本協議的全面履行及保證公司的穩定性和收益的長期性,甲、乙約定雙方的公司股權不得隨意變動,任何一方欲增、減出資或轉讓股權或爲股權設置抵、質押等權利限制情形的,須經全體股東書面簽字確認;

十二、資金的具體投入

公司的資金甲方分階段投入:                                      

在上述各階段出現確實需要增加資金的情形,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詳細的增加資金的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資金在   日內到位;

十二、合同解除

雙方確定,公司成立前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技術風險;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三、爭議處理

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爭執,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可以另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效力等同,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記載爲準;

十五特別約定

經甲、乙雙方特別約定,針對成立後的公司與東通工株式會社的合作事宜訂立本條款:

1,合作形式:甲方同意東通工株式會社新能源鋰電池研發中心落戶高新區併爲之在高創大廈設立研發場地,並提供土地廠房;東通工株式會社提供國際領先技術;乙方負責運營管理;

2,分配形式:三方約定對於東通工株式會社提供技術而產生的產品,由東通工株式會社享有銷售回款額3%的提成,無回款無提成;

不涉及東通工株式會社技術的產品,東通工株式會社不得享有任何的提成;該提成以年度銷售回款總額爲基數計付,在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東通工株式會社。

甲、乙之間利潤的分配以本協議相關條款爲依據;

3,東通工株式會社僅是提供技術和協助甲、乙完成對涉及技術的設備的採購,無權干涉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

4,關於涉及東通工株式會社技術的產品的確定:在正式生產前,涉及東通工株式會社技術的產品必須由甲、乙和東通工株式會社三方(或本協議涉及的甲乙設立的公司和東通工株式會社兩方)對產品的型號、數量、規格、採購方、合同編號等進行明確的書面確認,以此作爲東通工株式會社日後覈算的依據,否則該產品視爲與東通工株式會社無關且不得作爲東通工株式會社日後覈算的依據;

十六、協議的成立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效力等同;本協議經甲、乙加蓋啓封章並在下方處簽章之日起成立並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標籤:運營 協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