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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拆借協議書

第一篇:小貸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合作協議書(空白)

資金拆借協議書

合同編號:

資金互相拆借合同

甲方:乙方: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資金互相拆借合作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電話: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電話:地址:

一、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公正、誠實守信、互惠互利、服務有償的原則,就資金互相借用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二、由於甲乙雙方屬於業務聯盟,一方需頻繁向另一方借入、償還資金,形成長期的合作關係,特簽訂本協議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相關證據。

三、此協議範圍內的資金用途、單筆借款期限及說明:

借款用途:用於另一方的信貸業務。

單筆借款期限及說明:除上述借款用途外,乙方不得做其它用途,更不得挪用;最長期限爲6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另行協商);如一方因其它業務需借入資金,必須與另一方另行協商,另行簽訂協議。

四、甲方以其出納個人賬戶(賬號一:賬號二:賬號

三 :)與乙方公司指定出納賬戶(賬號一:;戶名:;開戶行:;賬號二:;戶名:;開戶行:;賬號三:;戶名:;開戶行:;)相互劃撥資金,形成借款、還款關係;以雙方網上銀行、轉賬或電匯的方式匯至對方賬戶,以電子銀行檔案、電匯、轉賬憑證作爲雙方借款、還款的事實依據,雙方不再另立借款、還款字據;

如一方變更指定出納賬戶,需出具書面通知並經簽字、蓋章,新的指定出納賬戶與本協議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五、資金利息及計算方式:

1、利率爲。超過中午12:00還款的,收當日全額利息。

2、一方(借出方)用網上銀行、轉賬或電匯方式匯至另一方(借入方)賬戶,證明借出方已經出借該筆數額資金給借入方,並起息;借入方於還款日(時)用網上銀行、轉賬或電匯的方式匯至借出方賬戶,證明借入方已經償還該筆數額資金給借出方,並止息。

如發現資金在途,屬於借出方或該方銀行的延誤,由借出方承擔在途利息,反之,由借入方承擔。

六、利息清算應按上述規定計算,利隨本清,利息由借入方歸還借款時,一併主動劃付借出方。

七、一方(借入方)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並及時償還給另一方(借出方),如果借入方借用的資金出現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扣押、損失、被騙、不良等),借入方將負全部賠償責任,並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給借出方利息,直至本息還清之日止;

八、借入方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對借入方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下稱擔保人),當任何原因導致借入方不能按時還款,擔保人有義務予以償還(包括本息、服務費、訴訟費、律師費、取證費以及其它因此糾紛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九、借出方有權對資金的使用過程實施監督,但不得干涉借入方的正常使用和商業祕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如有糾紛,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借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擔保方(蓋章)

法人簽字:簽字簽約時間:年月日

第二篇:企業之間資金拆借

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問題

隨着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銀行貸款的日趨嚴謹,企業間爲了短期資金週轉之便相互借款的情況日趨增多。企業間的資金借貸,是指作爲民事主體的企業之間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錢並收取利息的行爲。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專門從事金融業務的法人——商業銀行之間的借貸(拆借)及銀行參與法人的借貸;第二種是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的借貸,第三種是除前兩種借貸外的非金融機構企業間的借貸。一般我們所說的就是第三種,兩個獨立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爲。實踐中,有些企業有大量的閒置資金,而有些企業流轉和經營資金嚴重短缺,通過金融機構融資手續比較繁雜、審批時間長,而市場機會瞬息萬變,尤其是一些高新企業、中小民營企業等,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在此種巨大市場需要下,企業之間往往會採取各種變通的手段(包括以個人的名義)直接相互借貸資金。正是這種拆借的便利性,現實中企業雙方簽訂借款協議、進行資金拆借的行爲時有發生。但這種拆借行爲是否受法律保護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和統一認識。

筆者前一段時間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2014年3月1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1000萬人民幣,使用期限30天,至2014年4月12日歸還,未約定利息,但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合同逾期至5月18日乙公司還款5百萬,5月28日還款400萬,尚欠本金100萬至甲方找到我前一直未付.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但乙公司開始以種種理由推脫,後來明確向甲公司表示,本金可以還你,但違約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我們拒絕支付,那麼乙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呢?下面筆者就結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跟大家共同探討這一個問題,以求統一認識,推進相關法律的完善。 認爲企業間的借貸是無效的法律依據,目前主要有以下規定:

1、1990年<最高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企業法人作爲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風險,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爲聯營,實爲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2、1996年9月23日<最高法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3、1979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實行流動資產全額信貸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企業的信貸關係集中於銀行.企業之間不得互相借貸,除因特殊情況國家批准外,不得賒銷預付;

4、、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5、<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衆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麼以上法律規定是否就能支持企業間借貸是無效的這種觀點呢?筆者個人認爲,那也不盡然。下面我將結合相關法律逐一闡述: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作出了詳細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只能是違反了現行有效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那麼就現行有效法規明確規定企業間不得借貸的便是《貸款通則》及兩部司法解釋,如果適用《貸款通則》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話就違反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因爲《貸款通則》系行政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如果依據前述兩部司法解釋認定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話,那麼也存在一個適用法律障礙的問題,因爲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新《合同法》司法解釋頒發後應適用新的解釋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法發〔1997〕15號》的第十二條規定中可以得到體現,該條規定:“ 司法解釋在頒佈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廢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釋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應該說前述兩部司法解釋關於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認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4、《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否屬於否定企業間的借貸行爲的強制性規定呢?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禁止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不僅有未經批准的單位還包括個人,但個人借貸的合法性早在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得到了認可,並且允許利率最高可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依《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這種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係)也應屬於違法無效的。但爲什麼直到現在人們都不認爲這是違法的,司法機關也不認爲這是無效的?而卻認爲企業間的借貸是無效的?企業間的借貸能否必然歸結到企業是在從事銀行業務這一範疇內,應當區別對待,企業是出於救助困難企業進行借貸或企業借貸行爲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等不損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借貸行爲應認定有效。

5、新修訂並在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顯然該規定是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無效;

在這個問題上,可以說董事、高管人員沒有其他選擇,即要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就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就是無效;而遵守上述規定的結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他人”在沒有其他相反解釋的前提下,一般應解釋爲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最高法的相關解釋中也明確了這個概念。從這兩點我們能看出,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又不是必然無效的。

6、1995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中,也正面肯定要對非金融機構因出借資金而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利息)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更多的是針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借貸行爲,而沒有做性質上的區分。但是徵收營業稅本身實際上是對出借方獲取資金佔用費或利息合法性的一種承認,否則就難以解釋徵收營業稅的正當性。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爲到底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目前沒有法律予以明確定論。筆者相信,對於這個問題的提出,隨着司法實踐會逐步予以完善的。

第三篇:資金拆借業務介紹

投資擔保公司資金拆借業務介紹

深圳市匯恆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於爲企業提供多方位投融資擔保業務的專業投資擔保公司,公司實力雄厚,主要從事短期資金借貸業務。公司秉承“ 致誠、致信 ”的理念,力求以穩健、高效的專業化融資服務,向客戶提供高效、安全的信貸平臺,服務於大衆!

爲了提高您與我方公司合作的效率,現特將我公司可以操作的業務品種以及借款方的基本要求提供如下:

短期借款業務適用的區域:廣東省各市、縣,全國各省一、二、三線城市的項目。

短期借款業務適用的時間:四個月以內企業短期拆借,可以辦理續借。

短期借款業務的拆借利息:根據借款金額、提供的抵押物和還款來源的情況,每月利息爲借款總額的3.5%-6%。

每單筆借款額度:根據抵押物的價值,可以提供單筆爲1000萬 以上的借款。

認可的抵押:a.房產抵押;b.土地抵押;c.股權質押+部分房產(地產)抵押;d.股權質押;e.其他權利質押。

我公司的企業短期借款業務有以下幾類均可操作(但不限定以下項目,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一、企業生產經營資金應急: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短期資

金應急的;

二、收購資產類:企業收購不動產等優質物業缺資金的;

三、貸款置換類:協助企業歸還原銀行貸款,爲企業獲取新的高額度銀行貸款;

四、解除查封類:爲被告企業歸還欠款,解除已被法院查封的優質商業物業;

五、補交地價類:爲房地產開發企業補交部分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成交款;

六、封頂裝修類:酒店、商貿廣場工程已封頂,尚缺裝修款或需支付工程款;

業務受理的具體要求:

一、企業生產經營資金應急類業務對借款方的要求:

1、企業正常經營狀況良好;

2、企業能提供抵押或質押;

3、企業在銀行信用記錄良好;

4、企業可以短期通過運作銀行貸款來還款或有其他確定的還款來源(比如銷售回款、收回應收賬款等)。

二、收購資產類業務對借款方的要求:

1、收購方自有一定比例的收購款(比如自有收購資金達30%);

2、收購的物業爲優質商業物業;

3、收購方每月有支付利息的能力;

4、收購方可以短期通過運作銀行貸款來還款或有其他確定的還款來源。

三、貸款置換類業務對借款方的要求:

1、借款方企業已經在另一家銀行申請貸款並通過貸款審批或達成確定的貸款意向;

2、原貸款銀行同意企業提前還款;

3、企業在原貸款銀行的抵押物是優良不動產;

4、企業在銀行信用記錄良好;

5、企業有每月支付利息的能力。

四、解除查封類業務對借款方的要求:

1、企業被法院查封的資產爲優質商業物業,有土地證、房產證等齊全的建築相關手續;

2、原告方與法院均同意還款時即解除資產的查封;

3、被查封的物業評估價值遠遠大於法院需執行的欠款金額;

4、企業沒有其他的形成糾紛或被追索的債務;

5、企業在拿回資產後,可迅速用資產抵押辦理銀行貸款來歸還我公司借款。

五、補交地價類業務對借款方的要求:

1、借款方有資產做抵押或用企業股權做質押;

2、借款方已經支付一定比例的土地成交款(最好是已支付50%以上);

3、借款方有能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並正在準備申請銀行貸款,

或借款方有更確定的還款來源;

4、企業在銀行信用記錄良好;

5、企業有每月支付利息的能力;

六、封頂裝修類業務對借款方的要求:

1、酒店、商貿廣場工程已封頂,房地產建築四證齊全;

2、借款方企業財務狀況健康良好;

3、借款方企業的項目在裝修完成後具備開業條件即可以獲得銀行貸款,並且銀行可出具貸款意向書;

4、企業的項目所在地房產管理局可以辦理房產證抵押或在建工程等抵押手續。

爲了節約您的寶貴時間,在項目合作時,請提供詳細資料,貴方推薦的項目一旦我公司受理操作,我們會及時將進展情況反饋給貴方。

第四篇:外匯資金拆借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方:_____銀行______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外匯資金拆借事項,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章 拆借金額和幣種

第1條 拆借外匯資金金額爲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幣種爲_________。

第2條 拆借外匯資金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彌補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性週轉資金的需要)。

第3條 乙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將拆借外匯資金劃入甲方題述帳戶。

第4條 拆借利息自拆借外匯資金劃入甲方題述帳戶之日起計算。

第5條 甲方應於拆借期限屆滿之日一次性歸還拆借外匯資金本金,利隨本清。

第三章 拆借期限

第6條 本合同項下的外匯資金拆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__月/天。

第四章 拆借利率

第7條 本合同項下拆借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最高限內由雙方協商確定爲_________。按季結息,未結利息計收復利,每季月末20日爲結息日。利息由乙方自甲方帳戶上直接扣劃。

第五章 擔保

第8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爲________(連帶責任保證/動產抵押/房地產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第9條 乙方與擔保人就具體的擔保事項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的從合同。

第六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0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提取和使用拆借外匯資金;

10.2 甲方應當按照乙方之要求,向乙方提供與此次拆借有關的資料,並積極配合乙方的調查和審查;

10.3 甲方應按本合同之規定主動清償本合同項下之拆借外匯資金本金及利息;

10.4 甲方應承擔本合同和相應的擔保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的費用;

10.5 甲方在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前,如進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合資、分立、資產有償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進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者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的行動時,應提前三十個銀行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經乙方書面同意;

10.6甲方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第11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1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此拆借項目相關的資料;

11.2 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直接扣收依本合同約定、甲方應償付的拆借外匯資金本金、利息、複利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11.3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規定按期向甲方劃付拆借外匯資金;

11.4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有關本拆借項目的資料和情況保密,但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12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償還拆借外匯資金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權限期追回拆借外匯資金,並對逾期拆借外匯資金本金、利息、複利根據逾期天數按每日_________計收罰息。

第14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或情況,或者拒絕接受乙方對其使用拆借外匯資金情況監督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匯資金。

第15條 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拆借外匯資金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拆借外匯資金,並對甲方違約使用的拆借外匯資金根據違約使用天數按每日_________計收罰息。

第16條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者不履行其在擔保合同中所應履行的任何一項義務,而使乙方的債權的實現受到威脅,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匯資金,停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拆借外匯資金,並有權根據合同的規定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

第17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18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拆借外匯資金本金、利息、複利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失效。

第19條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章 附則

第20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各執___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1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於_________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五篇:資金拆借合同(一)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

方)

名 稱

(乙

方)

名 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電掛: 傳真: 電傳:

電掛: 傳真: 電傳:

拆借資金人民幣(大寫) 拆借利率(月息) ‰

拆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爲維護甲、乙雙方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1.甲方應根據本合同議定的借款時間將款項於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時,用加急電報匯至乙方帳戶,並起息;乙方應於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時用同樣方式還款,並止息。雙方劃款時均應派員到開戶銀行督辦。如發生資金在途,屬於拆出方或該方郵電局或銀行的延誤,由拆出方承擔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擔。

2.利息清算應按日計算,利隨本清,利息由乙方歸還借款時,一併主動劃付甲方。

3.逾期:到期未能歸還,逾期部分按日息5‰計收罰息,由乙方主動計還甲方

4.本合同在執行期如遇國家調整利率,其拆借資金之利率經雙方協商後作相應的變動,或按原利率即刻還款,重新訂立新合同。

5.責任:乙方所拆入資金的用途應受信貸計劃制約,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貸原則及資金拆借有關規定,如有違者乙方自行負責。

6.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法人代表簽章後,在簽訂的日期起生效,外系統金融單位拆借資金時還須有擔保單位加蓋公章、法人簽章。無擔保單位,需持有拆入資金地區的銀行承兌匯票抵押。

7.款項經劃入帳後,本合同即成借據。

8.擔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條款時,其擔保單位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9.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簽證的金融市場和擔保單位、計劃部門各執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合同終止:甲方接到乙方所歸還的款項,經查收本金及利息無訛後,本合同自行終止;否則需查時,查詢待本利清算後才能告終。

拆出資金單位

公章 法人代表

拆入資金單位

公章 法人代表

擔保單位

公章 法人代表

金融市場

公章 法人代表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