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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項目資金監管協議

項目資金管理協議

銀行項目資金監管協議

甲      方:農業局(項目監管部門)

乙      方:國土局(項目監管部門)

丙      方: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丁      方:公司(借款人)

爲促進***項目實施,丙方向上級行申報了3000萬元的項目農村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扶貧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現已正式獲批。爲加強項目管理,合理合規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按時足額歸還丙方貸款本息,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一、項目貸款金額爲3000萬元整(大寫叄億陸仟萬元整),由丁方作爲借款人予以承貸,承貸日期以丙方和丁方簽訂的借據爲準。

二、項目貸款期限、利率及結息方式。

項目貸款的期限爲6年,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按年調整,按月結息,貸款逾期加罰息30%,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加罰息100%。

丙方對項目貸款按月計收利息,結息日爲每月末的20日。可在丁方帳戶自動收取。

三、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程序:

(一)丁方根據用款計劃、工程進度報告和相關工程結算資料憑證,向丙方提出工程結算支付書面申請,並填制《農田項目資金支取審批表》(以下簡稱“《資金支取審批表》”)。同時,需提供資金支付所需其他資料。

(二)甲、乙雙方分別對丁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覈,並在《資金支取審批表》上出具明確支取意見。

(三)丙方根據甲、乙雙方分管領導的審批意見,受理丁方的資金支付手續,按《資金支取審批表》所列清單支付資金。

四、各方職責。

(一)甲方、乙方(項目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協調落實本協議有關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的組織協調,督促項目資金合規使用,封閉運行管理,確保項目保質保量實施和完工。

2、監督項目建設資金合規使用,協調各有關部門安排和落實項目資本金及還本付息有關資金,確保項目各項資金來源及時足額到位。

(二)丙方(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宜賓市南溪區支行)的主要職責。

1.根據丁方提前申報的用款計劃和貸款資金支付申請以及相關資料,及時辦理貸款發放和資金支付手續。

2.加強對項目資金撥付的審查,監督資金按規定使用和專款專用。

3.加強對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管理,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不合規,應積極行使借款合同約定的權利。

4.積極配合銀監會和上級行的檢查,對上級行和銀監會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及時向甲方彙報,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積極落實有關要求和措施。

5.督促有關部門提前籌措還本付息資金,並足額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

6.做好結算和相關服務工作,對重大信貸政策變化和新的管理要求,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承貸主體進行宣傳彙報,提高良好的結算、諮詢等金融服務。

7.有權隨時對丁方在丙方開設的項目管理賬戶及之後的多層支付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檢查。

8.當項目出現延期、驗收不合格等情況的,丁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約定採取相應措施。

(三)丁方的主要職責。

1、落實借款合同約定的各項貸款條件,在丙方開設以下賬戶,分別覈算和管理相關資金:

(1)信貸資金賬戶。專門覈算借款人在丙方獲得的貸款及支付情況。

(2)項目收益賬戶。對財政撥付的本項目獎補資金、投資返還的成本及回報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3)項目資本金賬戶。專門覈算借款人項目配套資金到位及支付情況。

2、在貸款發放前,督促相關配套資金落實到位。對資金使用實行專款專用,確保工程款項目支付符合規定用途,不挪作他用;根據工程進度和相關工程結算資料,提出工程結算支付書面申請,填寫《資金支取審批表》,並負責辦理資金支付有關手續及各項日常工作。

3、對項目施工工程進度和質量負責,對項目建設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各方溝通協商。

4、每月20號之前,主動準備結付貸款利息資金存入還款賬戶(賬號: ),確保不出現拖欠貸款利息;根據償還貸款本金的計劃,在償還日期前將還貸資金及時到賬(賬號: ),確保按計劃償還貸款本金。當出現不能及時或足額償還借款的,通過其他途徑籌措還款資金,確保及時足額償還應付的本息,如仍不能按時足額償還的,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5、協調督促相關交易對象在丙方開設一般存款賬戶,將應支付給交易對象的資金劃入其開設在丙方的賬戶。

五、甲、乙、丙三方有權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檢查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包括:

(一)項目資本金是否按計劃足額到位。

(二)項目資金是否按施工進度和規定用途使用。

(三)項目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進度與累計資金支出是否相符。

(四)預計總投資能否控制在項目工程概算範圍內。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問題。

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建設資金使用不合規,甲、乙、丙三方均有權要求丁方改正。丙方可視違約情況,採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

(六)上述合作單位要積極配合農發行接受上級行、銀監及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檢查。

六、其他約定。

(一)本協議生效後,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甲、乙、丁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丙方有權要求丁方追加擔保、停止繼續發放貸款或取消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二)丁方對項目合作的變更或解除應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丙方,涉及償還貸款本息事宜的,應由丙、丁雙方共同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若因擅自變更、撤銷項目造成丙方損失的,應由丁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協議任何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信函等文件採用電子郵件發送的,發出之日即視爲已送達;採用郵寄送達的,文件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爲送達。本條款適用司法送達。

七、本協議一式肆份,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

八、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此頁爲簽署頁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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