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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購買協議書(精選多篇)

目錄

產品購買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如何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第二篇:購買產品合同樣本第三篇:如何購買信託理財產品第四篇:購買理財產品是否繳稅第五篇:購買理財產品要注意什麼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如何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如何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投資人選擇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更青睞預期收益率高的產品。其實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僅僅要看預期收益率,還要根據每個人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據瞭解,銀行理財產品有不同的收益率,主要由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是否保本,投資方向等因素決定,這些因素對不同購買者會有不同的投資影響。

一般而言,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期長的,預期收益率高,投資期短的,預期收益率低;承諾保本的,預期收益率低,不承諾保本的,預期收益率高。因此,投資者應瞭解自己的財務狀況、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收益、流動性方面的需求後再做決定。

一般來講,資金實力雄厚、有較高風險偏好並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個人客戶,如希望追求較高收益,可適當配置風險較高的理財產品;而手中閒錢有限、厭惡風險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客戶,則比較適合於購買低風險產品,對產品的收益預期也要適當降低。對流動性要求較高的客戶可購買低風險易變現的產品,在急需資金的時候可以快速將產品贖回;對流動性要求較低的客戶可以考慮購買期限較長的產品。

此外,投資者購買產品前,可向銀行的客戶經理詳細詢問產品的相關特性,並接受銀行提供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更好地瞭解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同時,福建海峽銀行個人業務部相關人士也提醒道,預期收益率並不能代表產品的實際收益率,對於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財產品而言,確實可以這樣類比,但對於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產品而言,預期收益率只是產品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測算出的收益,預期收益的實現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預期收益並不代表未來的現實收益,對於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產品發行人並不保證預期收益可以實現。不過,該人士也表示,以到目前爲止福建海峽銀行發行且已到期的海蘊理財—“穩健系列”和“優選系列”理財產品歷史到期的實際收益率來看,均能實現了按預期收益率兌付。

此外,如果銀行理財產品給予的是預期年化收益率,那麼,投資者到期後的實際收益需要按照“將投資金額*實際收益率*實際投資天數期/365天”計算。

第二篇:購買產品合同樣本

採購方:****(以下簡稱**公司)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聯繫人:郵編:

聯繫電話:傳真:email:

供應商:

註冊地址(或住址):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聯繫人:郵編:

聯繫電話:傳真:email:

鑑於本合同雙方同意建立一種長期的合同關係,使供應商得以依據本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向****公司提供貨物和/或服務;

鑑於,****公司承諾,其擁有充分的權利和權限與供應商達成本合同。供應商承諾,其擁有充分的權利和權限和能力與供應商達成本合同。

據此,雙方經友好協商,現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條全部交易文件

1.1 雙方確認,本合同、**採購條件確認書、訂單、以及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構成供應採購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供應商提出的任何與本合同條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須經****公司以加蓋公章的形式明確書面同意,否則不產生約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除以加蓋公章的形式書面同意外的任何行爲(包括其已知供應商提出了對立或背離本合同條款和條件的要求但還是接受供應商任何貨物和/或服務的行爲)均不表示****公司已經同意了供應商的該要求。如發生上述情況,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中的相應條款和條件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框架合同

2.1雙方承認,本合同應爲確立雙方在中國境地內就任何貨物和/或服務達成的供應採購關係中權利及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條**採購條件

3.1雙方進一步承認,在****公司與供應商依據本合同進行任何交易前,雙方應詳細討論供應商將提供的貨物和/或服務,並針對某些具體問題在**採購條件確認書中達成一致。

3.2對**採購條件達成一致後應由雙方簽字確認。**採購條件確認書可以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不時地進行修改,但該修改也必須有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訂單

4.1除本合同以及**採購條件外,****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每個具體交易應以訂單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採購和供貨

第五條貨物或/和服務登記

5.1 通常情況下,在依據本合同進行交易之前,供應商與****公司協商並在****公司登記其將向****公司提供的貨物或/和服務。

5.2通常情況下,按上述規定登記後,****公司應當優先從已登記貨物或/和服務中向供應商訂購,且供應商只應向**公司供應已登記的貨物。

5.3供應商貨物或/和服務登記爲要約,****公司一經向供應商發出訂單視爲承諾。

第六條訂貨和接受

6.1 本合同項下的每一具體交易中,應由****公司向供應商發出訂單採購貨物或要求服務。

6.2 本合同項下的訂單均應以書面形式出具並應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確認的方式發至供應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應商變更地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後即視爲有效訂單。

6.3 有效訂單一經按6.2款規定發給供應商即應視爲供應商收到,供應商在收到有效訂單後無須予以確認。

6.4 如收到無效訂單(即供應商無法按訂單要求供貨),供應商應拒絕供貨,同時應於一個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包括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確認的方式。

6.5 如收到訂單並認爲無法按照該訂單的規定供貨,供應商可拒絕供貨,但應於一個工作日內按照6.4款的規定通知。但若**在訂單發出後一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供應商的上述通知,該訂單即成爲有效訂單。

6.6 ****公司有權根據每一具體交易內容對訂單樣本進行必要的改動或補充,從而形成實際供貨的訂單。供應商應依據****公司發出的每一具體交易實際採購的訂單進行供貨。

第七條不中斷供應

7.1供應商應就雙方商定的某種貨物保持足夠庫存,以確保****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對該貨物的必要銷售量。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上述“足夠庫存”應相當於根據前三個月****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對該貨物的平均銷售量確定的相當於八個星期銷售量的貨物數量。

7.2 如供應商違反本條約定引起無法及時、全面、實際供貨,供應商應向****公司支付相當於違反的每份訂單的全部購買金額百分之十(10%)的違約金。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由此蒙受的損失,供應商還應承當賠償。**有權自應付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違約金和賠償金。如應付款項不足以支付上述違約金和賠償金,供應商應在七日內補足。

7.3 爲保證依據本合同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的供應不間斷,供應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經****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事先同意後在其正常對外營業時間訪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瞭解有關銷售情況。

第八條價格

8.1****公司和供應商可以在某一階段內固定某種貨物或/和服務的價格(下稱“購買價格”)。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經固定的購買價格的提高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並經****公司書面同意後方可提價。同時在提價前供應商必須保證滿足對**公司的供貨數量要求,不得擅自減少。如供應商自行降價必須在執行降價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公司。

如違反本規定,供應商每次應向****公司支付人民幣五千元(rmb5000)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由此蒙受的損失,供應商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自應付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應付款不足支付上述違約金和賠償金,供應商應在七日內補足。

8.2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購買價格應爲“門到門”價格,即應包括將貨物送到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最後一個門口(下稱“交貨地點”)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包裝、運輸、保險以及裝卸、安裝等方面的費用,以及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此銷售行爲徵收的各項稅收和其他單位收取的費用。

8.3能夠爲公共獲知的一般價格通知或報價單不得作爲上述第8.1條中規定的有關價格變動的通知。

8.4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供應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的銷售價格。

8.5 供應商必須承諾其向****公司提供的貨物或/和服務的價格(以下簡稱:**價格)爲**行政區域內市場最低供貨價或零售渠道統一供貨價格(以下簡稱:他方價格),且零售價具競爭力並保證****公司足夠的毛利。否則,一經發現,供應商給予的**價格高於他方價格,則****公司有權要求對於即將或正在採購的貨物或/和服務供應商按照他方價格調價,且供應商必須無條件執行。對於****公司供應商已經採購的貨物或/和服務包括已銷售商品以****公司進貨價的50%予以結算。

第九條包裝

9.1供應商應按接受的訂單或供貨條件中規定的包裝標準向****公司訂購的貨物進行包裝。如果在訂單或供貨條件中沒有規定,則應按照中國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在不存在適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供應商應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標準盡其最大努力包裝貨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護。

9.2 供應商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提供的貨物包裝上準確加註所有必要的標記、標識或其他信息。

第十條送貨

10.1 供應商應按照其已接受訂單和**採購條件確認書中的要求送貨。

10.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供應商應自付費用並組織自己的人員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運送貨物。

10.3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供應商應使貨物在****公司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正常工作時間到達交貨地。供應商應在貨物到達之前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發出適當通知以便其作相應的接貨準備。

10.4供應商應在訂單中列明的日期交貨(下稱“交貨日”)。

10.5 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貨物在交貨日之前到達,供應商應事先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若供應商未能通知,則上述主體均有權拒收貨物且供應商應承擔被拒收貨物運回的全部費用,或者要求供應商支付上述主體因此多支出的費用。

10.6 如果發生或將要發生使供應商無法在訂單中規定的交貨日交付貨物的事件,供應商應立即將此事件以及貨物最早到達日期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

10.7 如供應商延期交貨,****有限公司有權拒收貨物並終止本合同,並要求供應商賠償損失。

10.8 依據本合同交付的貨物到達後,供應商應向****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指定人員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貨清單對已交付貨物予以說明,上述主體可以就供應商依據本合同交付貨物數量、種類、規格予以簽收。但是此行爲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爲****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已經接受或驗收了這些貨物,也不能被解釋爲對這些貨物的質量表示認同。同時,這種行爲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簽發的實收商品對賬單。

10.9 供應商不得憑藉****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指定人員或商家根據上述第10.8條的簽收向****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指定人員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條過量交貨及交貨不足

11.1 供應商依據本合同交付的貨物應與其已接受訂單中確定的數量相同。

11.2 如果依據本合同交付的貨物超過訂單中已確定的數量,則****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指定人員或商家(以下簡稱:接收主體)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超過部分的貨物。

11.3 如接收主體選擇接受過量交付的送貨,該過量交付的送貨應視爲贈品。

11.4如果依據本合同交付的貨物不足訂單中確定的數量,則接收主體有權選擇完全拒收已交付貨物,或接收已交付貨物。如選擇接收已交付貨物,供應商應按10.8條的規定承擔交貨不足部分的違約和賠償責任。

11.5 供應商提供服務的,同本條。

第十二條驗收

12.1自依據本合同交付的貨物到達交貨地後,接收主體應進行並完成對已交付貨物的驗收。

16.1.6依據本合同提供的貨物應具備此種貨物應具有的功能,並符合消費和使用習慣,除非供應商已對貨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確書面說明;如果發生第三方就上述第16.1條中供應商的確認並保證內容所涉及的事項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提出權利請求的情況,供應商應:

(1)在得到****公司首次通知後,應承擔所有賠償責任或者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從而使****公司免受損失;

(2)進一步賠償****公司由於第三方權利的請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16.2在本條款中,供應商對****公司的賠償責任還包括由於第三方權利請求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或檢測費、保全費、執行費、可得利潤的損失、交通費、****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爲此事的處理所支付的全部費用或減少的收入。

16.3若無論因何種原因****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被有關國家政府機關禁止出售或要求召回依據本合同採購的全部或部分貨物,供應商應負責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的零售價格或國家政府機關要求的召回價格將此等貨物購回或召回並承擔費用。

第十七條產品質量責任

17.1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有不同要求,供應商對其依據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的提供的貨物應提供十二)個月的保修期。該保修期應自****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向消費者出售並交付相關貨物之日起計算,並以向消費者就有關貨物出具的發票上或銷售憑證的日期爲準。

17.2 如果任何第三方以供應商依據本合同提供貨物中的瑕疵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提出賠償,則供應商按照第16.1條規定執行從而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免受損失,除非供應商有證據證明該瑕疵完全由****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造成。

17.3若發生第17.2條中所述情況,供應商除按照第17.2條執行外,還應採取下述解決辦法:

(1)供應商應立即負責從****公司收回尚未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貨物並承擔費用,並應立即退還****公司已就此等貨物支付的價款;

(2)供應商應立即對存在瑕疵的貨物進行修理或更換。供應商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3)****公司應收回或購回已向消費者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貨物。在此情況下,供應商應承擔****公司爲收回或購回此等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並應按照本合同第12.2(1)條的規定支付****有限公司違約金和賠償金。

(4)上述方法的選定應當以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司或者政府部門、司法部門、仲裁部門的意思爲準。

17.4供應商應對其依據本合同供應的貨物在中國境內投保必要的產品責任險。但此等產品責任險不應影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依據本合同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從包括供應商在內的任何人處得到與依據本合同提供貨物的質量有關的任何賠償。

17.5爲保障消費者利益,****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在與相應的供應商終止合作時,有權推遲三個月支付相應供應商的最後一筆貨款,該筆貨款將作爲質量保證金,但供應商對產品質量問題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受上述金額的限制和時間的限制。

第四章供應商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首次訂貨或新開張

18.1 在****公司首次訂貨的情況下,供應商應自負費用並自配人員協助****公司設計貨物在****公司指定的場地中擺放,並在****公司指定的場地內進行必要的改建、裝修(應經過****公司書面同意,且不影響結構和使用安全)以適於貨物的擺放。

18.2 在****公司指定場地新開張的經營鋪位中,如供應商提供的貨物自該鋪位開張日起二個月內銷售率達不到甲方要求,供應商應無條件收回貨物並承擔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展示、陳列及標價

19.1若在訂單或**採購條件確認書中規定由供應商負責標註貨物的條形碼,則供應商在其交付貨物前完成條形碼標註,或在貨物交付後完成條形碼標註,並承擔相關費用。

19.2供應商應對已約定由其完成的貨物標價和條形碼標註之正確性負完全責任。如果出現不正確標價和條形碼標註,供應商除應負責自行糾正並承擔費用外,還應承擔****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損失。

19.3清場和撤樣

(1)供應商應在收到****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發出要求其清場或撤樣通知後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的要求清場及撤樣完畢,否則****公司有權代爲清場及撤樣,引起的費用及****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2)如供應商在收到****有限公司發出要求清場或撤樣的通知時,如其進入****公司指定場地超過3個月,供應商則無權就根據本採購條件確認書第5條“店內費用”的規定所支付的有關費用要求補償。

19.4展示與陳列:

(1)****公司有義務將供應商提供並經過自己選擇的貨物進行必要的陳列展示以達到銷售的目的。

(2)****公司同時有權利根據銷售數據及****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人員或商家的銷售需求對所有供應商提供的貨物進行增刪。

(3)供應商可以對****公司的工作人員包括其指定的交貨或者提供服務地點的工作人員未按上述陳列原則的行爲進行投訴和舉報。

(4)供應商及其代表(即業務員、促銷員)不應以任何理由干預****公司的陳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調整****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貨物陳列,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公司有權將予以涉及供應商進行人民幣5000元罰款,並要求辭退所涉及供應商所僱請的相關工作人員,直至清場的處理,但供應商根據本合同第18條進行的行爲除外。

第二十條防損

20.1在****公司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後,同時與供應商確認以下防損協議:

20.1.1杜絕場外交易保證:供應商必須保證主動履行防損協議杜絕場外交易發生。供應商代表及其促銷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誘導、唆使顧客進行場外交易,一經發現,****公司將處以查實的場外交易金額100倍的罰款。並禁止供應商的上述人員進入有關場地,且保留對供應商進行清場的權利。

20.2供應商爲促進銷售派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貨地點或商家的促銷人員,在未經****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該供應商及非****公司管理人員提供****公司其他供應商相關商品價格、銷售數據等相關信息。一經發現,****公司將以竊取商業機密禁止相關供應商促銷人員進入有關場地,並對該供應商處以人民幣50000元罰款直至清場。

20.3 供應商人員在未經****有限公司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不得在****公司範圍進行拍照、攝像活動。否則****公司將按第20.2條對供應商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保密義務

21.1 ****公司爲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給供應商的任何合同、圖紙、計算公式及其他任何與本合同提供貨物有關的信息及資料應始終歸****公司所有(下稱“專有信息”)。

21.2 如果供應商違反本條中規定的對專有信息的保密義務,供應商應支付****公司人民幣十萬元/次/項專有信息的違約金。若此違約處於持續狀態,則供應商應支付從持續違約階段的每個月初開始重新計算的累積違約金。供應商還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來源好範 文網:)其他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訂單日期後出現的、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事件,而且該事件是本合同雙方不能控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發生在中國大陸區域外的罷工、示威、遊行、戰爭等軍事事件、政治事件,均不應當被作爲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

22.2如果22.1條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礙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履行該等義務的時間應予以延長,延長時間相等於該等事件影響的時間。

22.3聲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儘可能短(最短)的時間內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此後十日內提供該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時間的法律上有效的證據。聲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22.4 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尋找一個公平的解決方法,並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該不可抗力的後果減至最低。

第二十三條爭議解決

23.1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在一方發給另一方有關協商的書面要求後立即開始。倘若在上述通知發出日後三十日內爭議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並通知另一方,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3.2 仲裁採用仲裁委員會的規則,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並應就仲裁費用及相關事項做出裁定。

23.3 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雙方應在本合同所在其他有效方面繼續履行本合同。

23.4 仲裁費和仲裁委員會要求的除仲裁費以外的其他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如仲裁庭未就上述事項進行裁決,則應由敗訴方承擔。

23.5 除上述費用外,勝訴方發生的與仲裁有關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範圍內的交通費、膳宿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其他

24.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有限公司採購部、****有限公司財務部、供應商各執一份。

24.2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應作爲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附件1**採購條件確認書

附件2****有限公司訂單

附件3實收商品驗收單 ( 即實收商品對賬單 )

24.3 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補充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並經雙方簽署只後方爲有效並有約束力。

24.4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規定無效或不可執行,雙方應通過合理努力進行誠實信用的協商以達成有效並可執行的有效條款,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原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中雙方真實意思或法律和經濟的實質。如果雙方在兩個月內不能就有關替代條款達成協議,則應按本合同第23條規定的方式確定合理的替代條款。

第三篇:如何購買信託理財產品

如何購買信託理財產品(轉)

想投資信託產品 先了解產品的屬性

“要想了解信託公司如何對項目風險進行把控,首先要了解信託公司一般推的項目都有哪些,他們各自的特點決定了風險係數。”

目前,大多數信託公司的投資項目主要有房地產信託、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這三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信託相當於平常我們說的私募基金,而證券投資信託則相當於陽光私募基金。”瞭解了信託產品的分類,再來看投資者可以從哪些方面去關注項目風險。

同時,信託產品屬於個性化投資產品,不同信託項目風險是不同的,目前沒有獨立第三方對信託產品進行風險評級,信託公司一般也不對自己的信託產品進行風險分級。不過,根據“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理,預期收益越高,則風險相對就越大。

a

房地產信託產品:

看房產企業規模以及抵押物的位置

遇到這類產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特別是在當前房地產調控形勢日益嚴厲的背景下,房地產商資金鍊斷裂的風險不

斷加大,大的房地產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其再融資能力和資金調度能力更強,抗風險能力也較強。”

其次看房地產商能提供的抵、質押物。“一般房地產項目抵押物可分爲在建工程、土地或者是已建成的商業物業,而投資者要關注的就是這些抵押物所處的位置。位置是決定抵押物變現價值的最關鍵因素。對於商業物業,投資者還可以根據其出租情況來判斷抵押物價值。” 同時,有一些房地產信託的保障措施是股權質押,對於用股權質押項目,應該優先選擇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因爲非上市企業股權價值很難判斷,變現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b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產品:

看質押股票的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產品也是比較常見的項目,而他們的質押物就是股票。建議投資者在把握這一類信託產品的風險時可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首先是質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資者可以藉助券商研究報告等,深入分析質押股票所處行業和上市公司自身的發展前景,判斷質押物風險。 其次,要關注質押率,“該類信託產品的股票質押價格一般會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基礎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邊界就越大。”

最後,看融資人的資信狀況。要看融資人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融資還是財務投資者融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其關聯人除了在二級市場變現股票外,還有其他還款來源,項目安全性更高一些。

c

證券投資信託產品:

看產品設計是結構化還是非結構化

證券投資產品也能在信託公司買到,“該類信託產品資金一般投資於股票二級市場,相比公募基金,陽光私募的倉位和單隻股票的投資比例更加靈活。投資顧問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固定管理費,但是參與超額收益的分成,與投資人的價值取向趨同。單個陽光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大,更利於資金的進出,股票操作更加靈活。”介紹。

投資者在選擇該類信託產品時,要注意產品設計是結構化(海派)還是非結構化(深派)。對於結構化產品,投資者一般購買的是優先級,享受的是相對固定的收益,少數產品還可享受一部分超額收益,其本金和收益由劣後級信託資金提供擔保。如果信託產品整體出現虧損,則首先虧的是劣後級信託資金。同時該類產品還設定有止損線,從制度上保證了優先級本金和收益。

對此,一般自然人屬於優先級,信託公司會優先保障這部分人的收益,因此自然人承擔的風險要小很多,而機構投資人屬於劣後級,雖然劣後級要承擔的虧損要多一些,但是一旦產品獲得較高收益,劣後級的收益也會更多一些。”這也驗證了投資的收益和風險是成正比的。 對於非結構化產品,則類似公募基金,風險和可能獲取的收益比結構化產品都更高。

信託公司

選擇項目也是從抵、質押物來進行風控

知道投資者在選擇項目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那麼,信託公司在選擇項目時,又是怎樣來運作的呢?相信瞭解了這些,您該會很放心地去選擇信託投資。

1.前期選擇: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高的更利於接手 據介紹,信託公司在選擇項目時,一般也是從交易對手和抵、質押物兩個方面來控制風險,優先篩選那些經營穩健、償債能力較強、第一還款來源較充足、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較高的項目。 “在選擇抵、質押物時,優先選擇價值易於判斷、易於變現的建成商業物業、上市公司股票等,房地產抵押率一般控制在市場評估價值的五折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價格一般控制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四折左右。”

2.項目成立:風險排查與止損措施並用維護項目安全

一般信託項目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定期、不定期對項目進行風險排查,包括融資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抵(質)押物狀況等。對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類項目,信託公司還會採取逐日盯市的方法來防範市場風險。

一旦發現有危及項目安全的風險信號,信託公司會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如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融資人提前還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及時採取止損措施等來維護項目安全。

“由於信託公司所有項目流程確定以後,要報備銀監局,如果監管部門認爲這個項目存在風險,也會及時叫停。特別是現在房地產信託項目,採用的是事前報備,更是把風險杜絕在第一線。”

瞭解項目風險。也要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力

說了這麼多關於信託投資的風險控制問題,對於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您是否也考慮過呢?

對此,信託投資專家提醒大家,信託產品投資不同於銀行存款,不能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只有當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才由信

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仍由投資者自擔。

此外,銀監會還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設置了一定的門檻,合格投資者才能投資。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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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購買理財產品是否繳稅

1、大連地稅: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2014-10-21[來源]流轉稅管理處

問題:工業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怎麼計算?

答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如果你單位買賣上述金融產品,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果你單位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並不是賣,而是到期兌付利息,則對你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2、銀行短期理財收益是否需繳稅?

2014年05月31日01:44來源:上海金融報

問:我公司將存放在銀行的存款辦理了短期理財產品,名稱叫“對公結構性理財按期滾動產品”。該產品是由銀行將企業委託的資金按照約定生效的第一天從公司賬戶劃出,以7天爲一個理財週期,預計收益爲1.55%,到期後將本金及利息轉回到公司賬戶。由於利息較高,請問這部分利息是否要繳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爲,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爲,均應視爲發生貸款行爲,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14]20號)規定,對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業務,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夠按委託方投入資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徵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經紀業手續費收入計徵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託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

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爲發生貸款行爲”。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中國稅網解答)

3、諮詢問題: 非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營業稅問題

發佈時間: 2014-11-08來源: 網站留言 諮詢內容:

請問:根據新營業稅規定,非金融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做閒置資金短期投資收益是否應繳納營業稅?急!謝謝。

回覆內容:

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的規定,對購入金融商品行爲不徵收營業稅。另外,對企業購買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債券,其產生的收益不徵營業稅;如購買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實質上是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第五篇:購買理財產品要注意什麼

長期穩健理財產品收益上漲 上半年買更划算

理財收益並非越高越好

“尊敬的客戶,我行近期將發行多款理財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高達

5.4%??”劉女士是在渝一家大商場的財務,與多家銀行有業務往來,她近期收到推介理財產品的短信特別多,讓她不知從何下手。

選收益也要選品牌

收益率高的理財產品,就一定好嗎?面對各家銀行頻發的高收益產品,有市民在選擇時,發出了這樣的疑問。當然,儘管大多數理財產品取得了到期收益,但還是有部分理財產品“說話不算話”。

如何選擇?成爲擺在投資者面前的一個難題。“買理財產品不能只看收益率,與日常生活中選擇其他商品一樣,‘牌子’非常重要。”有理財師表示,買理財產品,選銀行機構與重視理財品牌或將成爲趨勢。

由於目前市場上在售的銀行理財產品實在太多,加上期限與風險不同等原因,因此我們只能從品牌角度入手,爲讀者推薦部分銀行理財品牌。

中長期產品更適合家庭

“銀行超短期理財產品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其實中長期理財產品更適合家庭投資理財。”

談到2014市民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選擇策略時,建行重慶市分行註冊國際金融理財師黃光濤表示,銀行中長期投資產品不乏吸引力。

此前30天以內的短期銀行理財產品被令行禁止。黃光濤談到,前段時間銀監會出臺相應的政策,主要是根據目前市場上不正當競爭和混亂的秩序出臺的,主要是因爲一些銀行利用短期的理財產品“高息攬儲”。所以停發一個月以下的理財產品,現在銀行主要發售3個月、6個月及以上一些中長期產品。

從投資理財的角度來看,銀行中長期理財產品不乏吸引力,因爲中長期產品的品種也有很多,無論從收益、品種還是風險來看,都能滿足大部分客戶需求。

短期的理財產品,主要是針對一些短期需要資金週轉的人來說。之前有短期理財產品,一些客戶覺得選擇了這些短期理財產品,七天的收益比買三個月的還要高,其實不是這樣,如果你有一個長期的理財計劃,如果你在一年期間

猶豫期越長,選擇產品的天數越長,那麼你的平均收益一定會被攤薄。

因爲在這期間你沒有收益,你的收益相當於一個活期利率,不產生收益,你的猶豫期越長,說明你一年的理財產品平均收益越來越少。所以,建議大家如果有長期投資計劃的情況下,還是選擇一些中長期的理財產品比較好。

而且需要短期資金週轉的人,不一定非買短期的理財產品,像一些七天通知存款和天天利基金產品都可以選擇。

自從首款銀行理財產品問世以來,每年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量均保持着突飛猛進的增長態勢。特別是在2014年,產品發行數量和發行規模的變化趨勢都可用“大爆發”來形容,全民陷入“理財風”中。在衆多的理財產品中,短期和超短期產品已成爲趨勢。

長期穩健產品收益上漲

短期理財打“主力”

據普益財富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銀行理財市場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全年產品發行數量和發行規模較2014年上漲幅度分別爲71%和134%。如此大幅的增長形勢也跟產品投資期限結構有較大關係,全年發行產品表現出明顯的短期化格局。1個月以下的超短期產品市場佔比達到三成。同時1個月至3個月期限產品市場佔比也超過30%,這種短期產品高頻率推出的局勢對理財銷售總量提升有了很大幫助。

穩健產品收益整體上漲

從投資對象來看,債券與貨幣市場類產品佔據了理財市場的半壁江山,組合投資類產品發行數量同比增幅達200%,然而信貸類和票據資產類產品受政策影響而發行低迷。從收益率來看,全年穩健性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整體上呈上漲態勢。同時年中短期產品和中長期產品收益率出現“倒掛”現象。

創新理財細分客戶需求

qdii理財產品受海外資本市場普遍下跌及商品市場出現較大波動的影響,本年度約九成產品淨值增長率爲負,收益表現慘淡。在產品創新表現方面,2014年首次出現了滾動型結構性產品,加入“安全墊”的銀行系tot產品,一系列的創新產品不僅惹人眼球,而且滿足了細分市場的客戶需求。

上半年買比下半年划算

“今年初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狀況更加火爆,就拿重慶銀行來說,今年1個多月時間已經推出24期產品,每款產品都是供不應求。”重慶銀行解放碑支行註冊金融理財師(afp)陳利告訴記者,今年銀行理財產品雖然在數量上仍會火爆,但如果貨幣政策寬鬆,銀行資金壓力緩解,可能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會呈下降趨勢。

一般而言,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都會高於存款利率。“去年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的推高,完全是由銀行流動性緊縮而推動的。然而,如果2014年貨幣政策逐漸寬鬆,信貸額度釋放,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回落的可能性非常大。”

爲了論證這一觀點,陳利表示,前不久銀行存款準備金率下調0.5個百分點,一次性釋放約3700億元的資金。在流動性增強的情形下,票據貼現收益率開始下降,直接導致了一些票據、債券類理財產品收益下滑。

“倘若手上資金寬裕,今年上半年買理財產品比下半年買更合算。”當然,陳利認爲,理財產品收益率的下滑並不意味着不能走俏市場,這也需要針對具體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分析。

由於銀行理財產品不像存款那樣提前支取,在具體操作上陳利認爲,首先要看產品期限;其次是看產品投向;第三才是在相同的風險等級下,選擇高收益率產品。此外,她還建議打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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