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書
《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
補充協議
出賣人:
買受人:
買受人自願購買出賣人開發建設的位於公路北側西側(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經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以下簡稱“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簽訂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訂下補充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三條的內容作以下補充:
出賣人已選聘有限公司(下稱“物業管理公司”)對“新城華苑”物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買受人同意在簽署買賣合同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署《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並承諾遵守業主公約。
第二條 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四條的內容作以下補充:
買賣合同所指的商品房價款,並不包括與商品房買賣有關的其他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所發生的費用、入夥費、應當由買受人繳納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及辦理該商品房產權登記和抵押登記時按規定買受人應支付的一切費用,上述費用中,除法律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之外,一概由買受人負擔。
第三條 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五條的內容作以下修改和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雙方同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計價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差異值超過±3%以上(不含本數)的,雙方同意多退少補。合同約定的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如有差異,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雙方用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第四條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六條的內容作以下補充:
買受人同意按下列第種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房價款,計(人民幣)佰拾萬 仟佰拾(其中含定金人民幣 。
2、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的金額爲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元), (其中含定金人民幣元),買受人須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付清;
第二期支付的金額爲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元),買受人須在年月日之前付清。
第三期支付的金額爲購房餘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
元整(¥元),買受人須於年月日之前付清。 3、銀行按揭貸款付款
買受人選擇在辦理成年按揭方式付款。
(1)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買受人支付首期購房款計(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元),(其中含定金人民幣元)。
(2)購房餘款計(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元),由買受人選擇的銀行提供按揭貸款。買受人於簽訂本補充協議的當天,按提供按揭的銀行的要求提供全部申請資料、簽署貸款合同等全部法律文件並且繳納全部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險費、公證費、契稅等)。
買受人須按本補充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以銀行匯付方式支付的,匯款到達出賣人的銀行賬戶之日爲實際付款日;以銀行票據(匯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的,銀行票據所載款項到達出賣人的銀行賬戶之日爲實際付款日;以現金方式付出的。交付之日爲實際付款日。
第五條 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七條的內容作如下補充:
1、採用銀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如買受人未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第3款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辦理相關銀行按揭手續的,則視爲買受人逾期付款,買受人應按照買賣合同第七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選擇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按本補充協議第十六條約定的通知送達之日,買賣合同即視爲被解除。買賣合同解除後,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售第三人,買受人所交納的款項在扣除違約金後,餘款由出賣人不計利息退還給買受人。
2、採用銀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買受人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銀行方面不予批准發放貸款的,買受人應在收到出賣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向出賣人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或申請以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第2款約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購買。
3、採用銀行按揭貸款付款方式的,若買受人違反與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的約定,導致出賣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賣人由此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鑑定費、差旅費、評估費、公證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等)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貸款銀行將其全部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出賣人,出賣人因此向買受人追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鑑定費、差旅費、評估費、公證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條 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八條的內容如下補充:
1、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具備的條件是該商品房的單體建築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2、出賣人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必須交付全部的購
房價款(包括按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交付房價款總金額或辦理完成有關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並交付完入夥費等相關應付費用)及完全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完全支付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各種違約金及有關款項),否則出賣人有權推遲交付該商品房直至買受人繳清上述所有款項,出賣人對此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出賣人因遭遇不可抗力和其它特殊原因(包括政府行爲、社會異常事件及其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而不能及時解決,或遇有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或遇有火災、水災、地震、疫情、恐怖活動、戰爭及其它影響出賣人按時交付該商品房的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出賣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必須獲得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可據此予以延長交付該商品房的期限。
第七條 雙方同對買賣合同第十一條的內容作如下補充:
該商品房的單體建築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出賣人應書面向買受人發出入夥通知,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該商品房的相關手續。自出賣人書面通知中所規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該商品房有關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均由買受人負擔,在買受人按出賣人之書面通知要求辦妥入夥手續後,甲方纔會將該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使用,自該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該商口房的風險責任由出賣人轉移約買受人。
若買受人未按出賣人書面通知之要求辦理該商品房交接手續的,出賣人再書面通知催告一次,買受人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期限辦理該商品房的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規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視爲出賣人將該商品房交付給了買受人,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該日起轉移給買受人。
發出入夥通知的方式,買受人同意出賣人選擇的傳真、信件或汕尾日報公告等形式中的其中一種進行。
第八條 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內容作如下補充:
在買受人未付清該商品房的全部購房價款錢,出賣人保留該商品房的所有權。
第九條雙方同意對買賣合同第十七條和十八條的內容作如下補充:
1、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無償使用該樓宇屋面、外牆、樓頂、公共區域、大堂、、架空層等位置進行項目宣傳和廣告,但不得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該商品房(如影響其通風、採光、產生噪音等)。
2、出賣人開發的該房地產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以及會所和商業中心的所有權或收益權均歸出賣人享有。
第十條 買受人在依法抵押、轉讓該商品房時,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與本補充協議中有關約定對買受人之受讓人、繼承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具有同等效力。買受人之受讓人、繼承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均應無條件接受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中所含有的各項規定的約束。
第十一條 買受人特此承諾,若買受人未取得該物業的產權證前,如買受人轉讓(包括轉名、出售、贈送或其他處置方式)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之前,必須事先取得出賣人書面同意並向買受人支付該商品房價款總金額的1%的手續費,轉讓手續由出賣人按照法定程序自行負責辦理,否則有關轉讓無效。因轉讓而引起的一切稅費均由買受人和受讓方承擔,若已申請抵押貸款的,如要更名,也需經按揭銀行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如果法律或政策規定買賣合同不得轉讓的,則買受人不得轉讓。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對通知時間的界定是:
1、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種通訊聯繫,出賣人只要按照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供的通訊地址並以下述意一種方式傳送,即應該視爲在下列日期通知送達:
a. 如果是信函,買受人地址在市內,則爲掛號信發出後三個工作日;買受人地址在市外,則爲掛號信發出後七個工作日;
b. 如果是當面送達,則爲收到買受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收之日;
c. 如果是傳真,則爲發出之日;
d. 如果是特快專遞,買受人地址在市內,則爲發出後二個工作日;買受人地址在市外,則爲發出後五個工作日。
2、如果出賣人的通知是以汕尾日報公告的形式發出,則以報紙刊登公告當日視爲通知已經發出並已經送達買受人。
第十三條 出賣人所設置的樣板房和發佈的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售樓書或其他與該商品房有關的資料中,如有與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以及本補充協議所述內容不一致的,以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以及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爲準。
第十四條 雙方均已詳盡閱讀並理解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以及本補充協議的所有內容及文義(無論是鉛印或者手寫的文字)。雙方確認,簽署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以及本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條 本補充協議是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若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附件與本補充協議有牴觸或有任何不符之處,均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爲準。
第十六條 本補充協議自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籤於籤於
第二篇:《商品房買賣合同 解除協議書》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
賣方(下稱甲方):
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 :
委 託 代 理 人: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已購買甲方開發的(以下簡稱爲商品房),
雙方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爲:
()號,且辦理了房源網籤合同,網籤合同編號
爲: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
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
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此房價成交總價爲:(人民幣)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首期款:(人民幣)元。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
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註銷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爲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協議書範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協議書範本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就乙方購買甲方開發的金地格林花園車庫(下稱“車庫”)事宜 於 年 月 日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下稱“購房合同” ),現經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協商一致,就該購房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事宜,特達成以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協生效之日起 天之內,持上述車庫購房合同及付款收據原件等相關資料,向甲方辦理退房手續。
二、甲方辦理完所有退房手續後,立即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 元(大寫: ),並無須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雙方自願協商解除購房合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四、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甲乙雙方就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的簽訂,以及該合同已經履行和未履行的權利義務,均無任何異議,互不追究責任及損失。
五、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終止履行,合同規定的雙方所有的權利義務終止,甲、乙雙方不再對該合同承擔本協議書規定範圍之外的任何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爭議解決條款: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雙方均可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申請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第四篇:《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書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書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商品房交付後,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根據該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於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爲差價總款的萬分之叄)。
第三條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後方可憑此免責。
第四條甲方應當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日內(即在年月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商品房產權變更登記過戶手續,且申領取得該商品房房地產權屬證件。 否則:(1)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違約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合同 及本補充協議。
第五條甲方按照該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並提供《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1
和測繪部門該商品房實測面積數據及該合同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並經乙方簽字驗收確(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認該房屋達到該合同第十四條及所有附件規定標準後,雙方共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否則,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不能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詳見該合同第九條規定)。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諾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並作爲該契約附件組成部分:
1、該商品房建築、裝修、裝飾、空氣質量等標準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有關部門環保要求,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按照合同有關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
3、;
4、;
5、智能化系統:
(1)門禁系統:門禁感應器和感應卡,並具備小區聯網功能。
(2)綜合佈線系統:綜合佈線產品,專用超五類線電纜入戶,每戶均設置雙口信息插座(主臥室、起居室各一個),總出口帶寬m 、入戶帶寬m。
(3)樓宇可視系統:樓宇可視對講系統。
(4)保安監控系統:攝像機,面分割器。
(5)停車場監控系統:讀卡器和感應卡,控制器。
6、房屋交付後若房屋的上述裝修、設備與附件規定的標準不符
的,甲方應按照該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7、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質量標準不低於樣板間裝
飾設備質量標準。設備和裝修標準與樣板間不一致時,買受人所購 房屋之設備和裝修標準以樣板間裝修設備質量標準爲準,但是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有明確約定的裝修設備標準不同於樣板間裝修標準除外。
第七條 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地產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
權利主張。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違約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八條自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辦理
完畢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手續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
“已付房價款”、“應付房價款”即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總房價款”。
第九條甲方根據《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負有通知義務時,
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該書面通知均以手遞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簽人簽收日期爲準。
第十條本補充協議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合同時同時簽署,同時登記,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補充協議爲準。本補充協議爭議的解決同該合同第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或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本補充協議一式 肆 份,附訂於該合同之後。第十三條其他:
1、;
2、;
3、;
4、;
5、;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修改意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或修改條款。
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商品房計價方式與價款選擇第貳種方式,即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
2、《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選擇以套內建築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發生差異,按第貳種方式處理。
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4、《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條:第(2)款確定爲:該房產項目整體建築規劃、會所、園林綠地規劃及其他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規劃設計變更的。
5、《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三條選擇第壹種方式處理。
6、《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四條確定爲:
(1)入住時供水系統(24小時市政管道冷水及市政大排水)、供電系統(市政雙路供電)。
(2)入住時通訊系統、小區智能化系統具備開通條件;通道路。
(3)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系統(收視50套以上節目,包括:cnn、hbo、衛視各套節目、歐洲五套等)入住時具備正常開通使用條件。
(4)市政管道天然氣系統入住時具備正常通氣使用條件,且供暖系統和燃氣熱水系統具備正常使用條件,且供暖系統供暖標準達到國家及北京市有關供暖要求。
(5)社區綠化(綠化率不低於%)、會所及其他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於年月日之前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6)上述有關費用應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標準 計收。
違約責任: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壹種方式規定的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處理。
7、《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修改詳見附件補充協議;
8、《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應附帶有房屋朝向、空間尺寸、面積的戶型圖;
9、《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應附該商品房業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處審覈批准的“公用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分攤原則”。
10、建築標準及設備說明補充如下:
(1);
(2);
(3);
(4);
(5)。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七條第1、2項確定爲:屬全體買受
人或所在樓宇物業管理委員會所有。
12、《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九條選擇第壹種方式解決,第1種
方式確認爲: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開發公司應出示下列文件原件並提供蓋貴公司公章複印件各
一份:
1、《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銷售許可
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金專
用發票》;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5、《建設工程開工證》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委託人所購商品房經北京市規劃管理局審覈批准的建築平面
圖及設備平面圖圖紙,並標註建築詳細空間尺寸、面積數據及裝飾、設備材料等設施。
7、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8、所購商品房已經具有測繪資質單位測量的商品房預售暫測或
實測面積測繪報告;
9、所購商品房已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依法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
案且依法取得《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10、已經北京市居住小區辦公室審覈批准的《房屋使用、維修、
管理公約》;
11、《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篇:《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
賣方(下稱甲方):
地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 :
委 託 代 理 人: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於(以下簡稱爲該商鋪)商品房壹套,雙方已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
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
除買賣合同、註銷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
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爲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
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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