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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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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共3篇)

篇1: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項目名稱: )項目節能服務一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節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項目名稱: (以下簡稱“項目”)。

2.2項目內容: 。

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項目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簽字之日爲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後,乙方開始項目的設計、設備的採購、安裝及調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期爲30 天。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爲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爲 個月。

合同有效期爲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滿爲止。

3.3項目安裝完畢後 內,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後,試運行 小時,試運行期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試運行結束後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簽署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項目的年節能效益約爲人民幣 元 (小寫: 萬元)(以每月實際節電效益爲準)

4.2 節電率的計算方法

乙方在進行節電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電錶,協助乙方在所有要進行節電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調系統迴路中具體設備前安裝到位,並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具體設備(A1)的節電率:A1設備平均節電率(%)SA1�(Q前A1-Q後A1)÷Q前A1

其中:Q前A1=節電改造前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Q後A1=節電改造後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和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後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數據由雙方有關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名確認,連同計算出A1設備平均節電率。依此類推,測出中央空調系統中其它設備A2、A3、A4等的平均節電率SA2、SA3、SA4等。統計完後由雙方簽章生效並作爲本協議之附件B。

4.3 節電效益的計算方法

以自然月爲單位,對通過節電改造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設備A1爲例,

當月設備A1節電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節電率SA1)

MA1抄表=節電改造後當月的中央空調系統中設備A1電費(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數量),

SA1爲設備A1的節電率

當月中央空調系統節電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雙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爲五年,節電改造後按本協議本項第3、第4條的計算方法計出甲方所節省的總電費,並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進行分配:

乙方當月應分配金額(元)=當月節電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後,每個月後三天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爲4.2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屆滿。如果甲方延遲付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4.6 該項目由乙方投入設備,但簽訂本合同後甲方需向乙方交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爲押金,合同正常履行兩年後,此押金由乙方無條件退還給甲方。

4.7 在本合同規定的效益分享期內,電價按同期供電部門價格計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測量數據不正確而導致用以計算節能量的基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時,乙方有權對計算節能量的基線作出調整;節能量的測量應在設備級(而非工廠級)層面上進行。

5.甲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l 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七日之內予以書面覈准。

5.2在本廠區接受附件A所列設備和相關材料、配件,在安裝前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費、妥善保管。

5.3爲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

5.4 按3.3條款驗收項目,及時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5根據設備製造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或乙方的書面要求,對設備進行操作,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作出記錄,並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記錄。

5.7 若發現本項目安裝的設備出現故障,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爲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設備。

5.9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附件A所列設備發生損壞、丟失,則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監管。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l 負責項目融資,對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設備進行設計、採購、安裝與調試,按期完成施工。

驗收合格後,將項目移交甲方運行。

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 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附件A規定的要求。

6.3 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

6.4 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於五個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設備。

6.5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承擔項目移交甲方運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 設備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 定期派人檢查項目的運行情況。

篇2:能源管理合同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公平、協作的精神,依據《合同法》之有關規定,就甲乙雙方進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改造,達成如下條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將其T5節能燈出租給乙方使用,並負責爲乙方安裝。作爲回報,乙方將節能燈前期運行_三_年節省的電費,按下面的比例與甲方分成以作爲設備租賃費。雙方分成滿三年後,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其後節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體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爲:自驗收投入運行之日起:

第一年年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年甲方70%,乙方30%

2、總平均節電率的計算:

甲方在安裝節能燈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電度表,並協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標迴路中安裝到位。

總平均節電率%=(Q前-Q後)÷Q前X100%=節電率

其中:Q前=安裝節能燈前一週的照明系統用電量

Q後=安裝節能燈後一週的`照明系統用電量

在同一線路負載相同的條件下,安裝節能燈前一週的照明及動力系統用量和安裝節能燈後一週的照明及動力系統用電量數據,由乙方負責人員會同甲方相關人員共同抄表確認。

計算出實際的節電率後,所有參加抄表人員均需簽名確認,並由雙方公司蓋章生效,作爲合同附件。乙方若發現節能燈節電效果有變化可以隨時要求重新確認。

3、設備月租費的計算:

設備月租費=(M前-M後)×當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後÷(1-總平均節電率%)

M後=安裝節能燈後當月的電費

安裝節能燈後當月的電費爲:所有已經安裝節能燈的迴路中所有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總和。

二、付款方式:

節能燈安裝完畢,總平均節電率達到35%以上(如乙方電壓穩定〈220V以上〉無線路混裝現象,節電率可達35%以上)驗收合格達到甲方承諾的性能技術指標後,安裝完畢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給甲方上月的設備月租費,其月租費用的計算方法,即以雙方認可的節電率,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確定的設備月租費(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給甲方。此費用雙方約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如乙方限電影響),按時支付。乙方財務每月10日前將應付款匯入甲方指定帳號,甲方在每月3日前給乙方開具普通發票便於乙方入賬

三、設備歸屬:

在租賃節電器合約期內,設備所有權屬甲方所有,合約期結束,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諾:

1、甲方產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產品使用壽命3年,對節能燈實行合同期內免費維修。合同期滿後,雙方可另簽訂合同,內容同上。

2、產品發生故障時,甲方保證在得到通知後48小時內到現場處理。

3、簽訂合同後,甲方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節能燈的安裝工作。

4、負責節能燈有關使用方法的諮詢、指導

五、乙方承諾:

1、按合同之規定按時付款給甲方,不得無故拖延,但由於甲方發票送達不及時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裝與數據測試的便利。提供真實與準確的節能對比數據。

3、在合同期內,乙方有責任維護甲方的節能燈不被人爲破壞、受損或盜竊,否則該修理或損失費由乙方承擔。

4、在節電設備租賃期內,乙方應當妥善保管節能燈,如非質量瑕疵原因致使節能燈損壞,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

六、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備月租費,逾期每天應支付所欠款項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一個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拆走節能燈,節能燈在乙方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經支付的設備月租費不予退還。

2、因甲方提供的產品出現固有質量瑕疵,節能燈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當在故障發生24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必須甲方及時處理。

3、任意單方面違背上述協議條款,按有關法律追究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4、乙方在未經過許可的情況下,任意增加節能燈的負載而造成節能燈的損壞以及其他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七、售後服務:

1、建立客戶檔案:根據ISO-9001的規範及保持良好之商譽,甲方將爲乙方建立客戶檔案以隨時跟蹤設備的使用情況,保持節能燈運行的良好狀態,並可應乙方的要求隨時做出抽樣檢測報告。

2、對安裝於乙方的產品提供相關功能服務。

3、甲方自產品投入運行之日起,對產品提供3年免費保修服務。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如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由當地政府部門或者公證機關出示證明,雙方可視具體情況決定繼續履行合同,遲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損失各自承擔。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條中測試的節電率數據作爲合同附件,由雙方經手人員簽字蓋章,作爲日後雙方結算的依據。

十、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此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在友好協商後簽署補充協議,所產生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時間:年月日   時間:年月日

篇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1節:總則

1.1本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2010年8月頒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

則”(GB/T24915-2010)起草編制。

1.2鑑於本協議雙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簡稱“項目”或“本項目”)進行專項節能服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1.3鑑於本項目的實際情況,雙方同意按節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該項目帶來的節能效益。

第2節 項目的主要內容

2.1項目名稱:

2.2甲方委託乙方進行項目的實施,乙方負責就該項目的實施爲甲方完成節電目標。

2.3項目主要技術方案:在甲方的建築物屋頂上建設 KW光伏發電站,所發的電能作爲甲方的補充用電實現企業節能降耗。

2.4項目建設方案

2.4.1乙方負責該項目的投資,完成電站的設計、施工、建設;負責項目的運營、管理、維護以及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2.4.2甲方無償提供建築屋頂作爲項目建設場地。

2.5項目實施目標

2.5.1替代部分公共電網供給甲方的電能,降低企業能耗指標。

2.5.2項目建成後預計平均每年發電量約 萬KWh

第3節項目實施期限

3.1 項目自本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實施,至節能效益分享期屆滿時終止。

3.2 項目建設週期:自相關主管部門許可後,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內完成項目全部建設投運。項目分步實施計劃安排見附件1.1。

3.3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起始日爲項目建成正式投運的日期,甲乙雙方以簽證文件爲準。項目分享期爲25年。

第4節 項目方案設計、實施和項目的驗收

4.1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進行本項目的實施。

4.2 乙方聘請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的整體設計。

4.3項目建設設計方案完成後需提交甲方進行審覈,一經甲方審覈通過,不得修改。雙方另有約定,或者依照本協議第8節的規定修改的除外。

4.4 甲乙雙方應當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規定進行項目驗收。

第5節 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節能量的實際數據均以單元光伏電站出口雙向電能計量表爲準。該雙向電能計量表按照附件1.2的規定進行定期校驗。

5.2節能量的計算公式:項目節能量(KWh)=(單元1光伏電站出口送電電能計量表讀數+單元2光伏電站出口送電電能計量表讀數+„

5.3效益分享期內,乙方分享項目節能效益的計算公式:

節能效益(萬元)=K*節能量(萬KWh)K爲光伏發電單位電價爲市電單位電價的8.5折。在經營期內,乙方應得的節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給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雙方共同抄表確認5.2條所述表計量的電量記錄,並按照附件1.2的規定簽發節能量確認單。

5.3.2在節能量確認後,乙方應根據確認的節能量向甲方發出書面的付款請求,註明付款金額。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請求後的7日內將相應的款項付給乙方。

5.3.4乙方收款後根據甲方的實際節能量,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正式發票。

5.3.5如雙方對任何一期的節能效益的部分存在爭議,該部分的爭議不影

響對無爭議部分的節能效益的分享和相應款項的支付。

5.4根據國能新能【2011】337號文件的規定,在該項目正式運行前,甲

乙雙方將與電網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屆時節能分享方式、計量方法、結算方式等按三方協議執行。

5.5項目所產生節能減排中的碳排放量,由 方負責計量,並在國家碳交易相關政策範圍內進行市場交易,所得收益歸甲方所有。

第6節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本項目實施所必需的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環評批覆和電網接入皮膚,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電氣系統圖,建築結構圖、生產負荷用電曲線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關資料,資質圖紙至少提供一份,圖紙應標註清晰,保證內容正確。涉及完成後乙方應將圖紙完整的歸還乙方。

6.3 甲方按設計方案提供涉及屋頂作爲電站建設平臺,併爲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如施工用水、用電和臨時施工場地、清理施工現場、合理調整生產、項目設備試運行條件等。所發生的費用據實統計,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4 甲方指派具有資質的'操作人員參加電站的操作和維護培訓。

6.5 甲方每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積極配合乙方對節能量進行抄錄和驗證,

無誤後甲方應立即簽署確認書。

6.6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完成項目的試運行和驗收,無異議後應及時在驗

收文件上簽字、蓋章加以確認。

6.7 甲方應根據附件一的規定對設備進行操作、維護和保養。在協議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維修和保養定期作出記錄並妥善保存 5 年。甲方應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時向其提供該等記錄。

5.8 甲方應爲乙方或者乙方聘請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建設、維護、運營及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保證乙方或者乙方聘請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與本項目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6.9 節能效益分享期間,甲方有責任幫助乙方順利的進行相關維護工作,保證電站安全運行,如設備發生故障、損壞和丟失,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應在48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監管。

6.10 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應當將與項目有關的其內部規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規定要求及時

提前告知乙方。

6.12 在項目建成後的運營期內,因甲方人爲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統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設備的損壞,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7節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7.1 乙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實施所必需的各級政府許可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環評批覆和電網接入批覆,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7.2 乙方應按照附件1項目方案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本協議的約定,聘請由國家認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時完成本項目的設計方案。並按設計方案完成項目建設,做好項目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

7.3 乙方在進行光伏組件涉及安裝時應以不改變和破壞甲方屋頂原有附屬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屋面採光帶,通風、排煙設備等)的位置及功能爲準則。

7.4乙方應免費對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以使其能承擔相應的操作和設施維護要求。

7.5 乙方應在工程實施之前對所施工的家房屋頂與甲方相關人員共同進行全面的防水檢查,對需要修繕的部位進行封膠秀山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6 乙方應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其聘請的第三方嚴格遵守甲方有關施工場地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並聽從甲方合理的現場指揮。

7.7乙方安裝和調試相關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施工管理法律法規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標準規範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 在接到甲方關於項目運行故障的通知之後,乙方應及時完成相關維修或設備更換。

7.9 乙方在項目建成後應建立健全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7.10電站建成後,在協議中約定的使用期限內,電站所涉及的檢修、維護和故障處理工作由乙方負責。

7.11項目開始運營之後,乙方應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項目的運營報告,並就該項目運行和維護的相關事宜進行討論。

7.12乙方在項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後的運營維護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廠房和屋面損壞時,應負責進行維修,並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建成後運營兩年內)承擔保修責任,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兩年後的屋頂維修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7.13乙方應保證系統的接入性能應滿足國網公司2011年5月6日下發的《國家電網公司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要求,保證甲方用戶側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系統應設置足夠的防雷設施,防止雷電感應及雷電波對用戶側電氣設備造成危害。

7.14在項目竣工後,應由甲乙雙方共同驗收,以確保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未給甲方造成損失,以及項目建設施工的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7.15乙方應保證於項目有關的設備、設施運行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且運行狀況良好。

第8節 項目的更改

8.1在本項目運行期間,乙方有權爲優化項目方案、提高節能效益對項目

進行改造,包括但不限於對相關設備或設施進行添加、替換、去除、改造,或者是對相關操作、維護程序和方法進行修改。乙方應當預先將項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審覈,所有的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8.2在本項目運行期間,甲方拆除、更換、更改、添加或移動現有設備、

設施、場地,以致對本項目的節能效益產生不利影響,甲方應提前書面通知乙方,並補償乙方由此節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應的損失。

第9節 項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分擔

9.l 在本協議到期並且甲方付清本協議下全部款項之前,本項目下的所有

由乙方採購並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財產(簡稱“項目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乙方。本協議全部履行完畢之後,該等項目財產的所有權將無償轉讓給甲方。

9.2 項目資產清單在項目完成建設並投產後1個月內由乙方提供給甲方。

9.3 項目資產清單內容包括設備、設施、輔助設備、設施的名稱、型號、購入時間、價格及質保期等。

9.4 項目資產所有權由乙方轉移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資產的技術資料。

9.5項目資產的所有權不因甲方違約或者本協議的提前解除而轉移。在本協議提前解除時,項目資產依照第12.4條的約定處理。

第10節 違約責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則每天按照當月節能效益應付款項的0.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10.2 如甲方違反除第10.1條外的其他義務,乙方將依照第10.5條的規定與甲方解除本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項目方案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項目的建設,除非

該等延誤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過錯造成,則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預測的月度節能款項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誤工的賠償金。

10.4如果乙方違反除10.3條外的其他義務,甲方依照第10.5條規定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10.5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1節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定義。

11.2 如果一方(“受影響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無法或預計

無法履行協議下的義務,受影響方就必須在知曉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的5日內向另一方(“非影響方”)提交書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體情況。

11.3 受影響方必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有

關的影響。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方的履行義務暫時中止,相應的

義務履行期限相應順延,受影響方不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受影響方應該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11.5 如果因爲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受影響方不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

何義務,而且非影響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後,受影響方的不能履行義務持續時間達90個連續日,且在此期間,雙方沒有能夠談判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來執行本協議下的項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12節 協議解除

12.1 本協議可經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書面解除。

12.2 本協議可依照第11.5條(不可抗力)的規定解除。

12.3當本協議的一方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

協議:

(a)一方進入破產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而且該變化將嚴重影響到該方履行本協議下主要義務的能力;

12.4 本協議解除後,本項目應當終止實施。項目資產由乙方負責拆除、

取回,並根據甲方的合理要求,將項目現場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提供合理的協助。如乙方經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後拒絕履行前述義務,則甲方有權自行拆除並處置相關設備,並就因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向乙方求償。

12.5 本協議的解除不影響任意一方根據本協議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向對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一方在協議解除前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履行。

第13節 其它

13.1保險:項目的財產保險由乙方負責購買。

13.2用電及線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詳見附錄1.6.

第14節 爭議的解決

14.1因本協議的履行、解釋、違約、終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爭議、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14.2如不能協商解決,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5節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5.1 項目聯繫人:雙方均需指派專責聯繫人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工作。

15.2 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的,應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協議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5.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成立,並在該項目得到相關主管部門許可後,正式生效。協議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叄份。

15.4 本協議由雙方授權代表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附件一、項目方案文件

附件二、協議解除後項目財產的處理方式

標籤:能源管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