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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體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必須適用

2、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以上示範文本儘管不是法律、法規,只是推薦使用的文本,對於當事人無強制性,但對減少合同爭議,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3.建設工程相關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民法通則》,規範市場經濟流轉的基本法——《合同法》, 規範建築市場工程採購的主要法律——《招標投標法》,規範建築活動的基本法律——《建築法》,合同訂立履行中需提供擔保的——《擔保法》, 合同訂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保險法》,建設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法》, 合同需要公證、鑑證的——《公證暫行條例》《合同鑑證辦法》,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法》,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民事訴訟法》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1)發展和完善建築市場2)推進建築領域的改革: 我國在建築領域中推行項目法人制、投標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內容是合同管理制3)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築領域中經濟違法和犯罪

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1)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規2)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合同管理人才3)建立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4)建立合同管理目標制度5)執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

一、合同法律關係的構成

1.合同法律關係是指由合同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在民事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2.合同法律關係包括[合同法律關係主體]、[合同法律關係客體]、[合同法律關係內容]三個要素。

3.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5.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法人可以分爲[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

7.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8.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9.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10.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爲[合同法律關係主體],這些組織應當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主要內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體、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12.合同法律關係客體是指[合同指向的對象]。

13.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爲]、[智力成果]。

14.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爲人們控制、並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15.某建設單位與某水泥廠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該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物]。

16.某單位爲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買一棟宿舍樓的合同,該合同法律關係客體是[物]。

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關係客體是指[物]。

18.法律意義上的行爲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19.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行爲]。

20.建設工程施工安裝合同的法律關係客體是指[行爲]。

21.就某知識產權雙方達成了購買合同,該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智力成果]。

22.某單位與某設計院就購買該設計院設計專利簽訂了合同,此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3.合同當事人就某項技術祕密達成了購買合同,此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4.在特定情況下的公知技術簽訂的合同法律關係的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

[智力成果]。

25.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6.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是合同的[具體要求]。

27.決定合同法律關係的性質的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

二、代理關係

1.代理具有的特徵包括:[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的具體表現爲[代理人有權自行解決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爲[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爲而產生的代理是[委託代理]。

5.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稱爲[法定代理]。

6.主要是爲維護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適用條件:[只在沒有委託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9.[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10.無權代理的情況包括[沒有代理權而爲代理行爲]、[超越代理權限爲代理行爲]、[代理權終止爲代理行爲].

11.無權代理行爲在[被代理不做否認表示]、[經被代理人追認]情況下,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2.對於無權代理行爲,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後,代理行爲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14.導致委託代理關係的終止的是:[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

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作爲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5.導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係的終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爲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護關係消滅]。

三、合同擔保

1.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爲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擔保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

3.《擔保法》是指調整因[擔保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4.《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擔保方式是[保證]。

6.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7.保證法律關係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

8.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

9.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10.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1.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採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2.不徵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

13.擔保方式中,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是[抵押]、[質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擔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16.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是[一般保證]。

17.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8.[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均可以作爲保證人。

19.保證人的資格

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組織可以作爲保證人的組織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可以提供保證

20.《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21.保證合同的內容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對方認爲需要約定的

其他事項]。

2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個月]。

24.保證期間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8.抵押權人是指[債權人。

29.可以作爲抵押物的財產和不得作爲抵押的財產的劃分可以作爲抵押物的財產不得作爲抵押的財產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土地所有權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0.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內容:[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31.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

33.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抵押權。

3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規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36.合同擔保方式中,既可以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的方式是[質押]。

37.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佔有]爲特徵。

38.質押可分爲[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39.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40.[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41.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

先受償,這屬於[留置]。

42.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43.在擔保方式中,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爲一種擔保方式,只能通過[依法行使]產生留置權。

45.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於[動產]。

46.如果[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債權,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爲擔保].

48.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49.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實際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約定採用定金作爲合同擔保方式。當事人雙方已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發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時,該合同處於[成立但不生效]狀態。

52.建設工程的保證人一般是[銀行]、[擔保公司]。

53.保證金額一般爲合同總額的[5%~l0%]。

54.[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爲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

55.預付款擔保都是採用由[銀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56.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爲[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四、建築工程一切險

1.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2.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由[發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3.在國外,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要求,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5.保險人可以對[設計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自然磨損]、[維修保養費用]帶來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6.“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範圍:責任範圍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除外責任範圍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除外責任範圍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爲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

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7.建築工程一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規定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

[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因上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

8.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工程所有人實際佔用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爲準。

五、合同的公證

1.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願原則]的主要體現。

2.如果承包人已經進場,但在開工前發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進場的材料設備數量進行

[公證],即進行證據保全,爲以後糾紛解決留下證據。

六、合同的鑑證

1.合同鑑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2.合同鑑證應審查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 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有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合同鑑證應審查的主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補正的要內容不能即時鑑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其他依法不能鑑證的可以使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利於糾正違法合同 合同鑑證的作用可以使合同的內容更加完備,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 便於合同管理機關了解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約率

七、合同公證與鑑證的相同點與區別

1.合同公證與鑑證的相同點是:[自願申請原則相同]、[內容和範圍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鑑證與公證的目的是[爲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3.合同公證與鑑證的區別是[性質]、[效力]、[適用範圍]不同。

4.經過公證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於[經過鑑證的合同]。

第二篇: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關鍵字:工程招標,合同簽定,合同價格,工期拖延、工程質量

某毛紡廠建設工程,由英國某紡織企業出資85%,中國某省紡織工業總公司出資15%成立的合資企業(以下簡稱a方),總投資約爲1800萬美元,總建築面積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總投資爲3000多萬元人民幣。該廠位於丘陵地區,原有許多農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國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廠房基礎採用攪拌樁和振動樁約8000多根,主廠房主體結構爲鋼結構,生產工藝設備和鋼結構由英國進口,設計單位爲某省紡織工業設計院。

一、土建工程招標及合同簽訂過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區4棟宿舍、生產廠房(不包括鋼結構安裝)、辦公樓、污水處理站、油罐區、鍋爐房等共15個單項工程。業主希望及早投產並實現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標,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標,限定總工期爲半年,共27周,跨越一個夏季和冬季。

由於工期緊,招標過程很短,從發標書到收標僅10天時間。招標圖紙設計較粗,沒有施工詳圖,鋼筋混凝土結構沒有配筋圖。

工程量表由業主提出目錄,工作量由投標人計算並報單價,最終評標覈定總價。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要求報價中的材料價格調整獨立計算。

共有10家我國建築公司參加投標,第一次收到投標書後,發現各企業都用國內的概預算定額分項和計算價格,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出完全單價,也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使投標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難。故業主退回投標文件,要求重新報價。這時有5家退出競爭。這樣經過四次反覆退回投標文件重新做標報價,才勉強符合要求。a方最終決定我國某承包公司b(以下簡稱b方)中標。

本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爲17518563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可預見風險費1,200,000元)。

二、合同條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條件選擇是在投標報價之後,由a方與b方議定。a方堅持用ice,即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聯合會頒佈的標準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堅持使用我國的示範文本。但a方認爲示範文本不完備,不符合國際慣例,可執行性差。最後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採用ice的內容,增加了示範文本的幾個條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條件,6月24日雙方簽訂合同。合同條件相關的內容如下:

1.合同在中國實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爲合同的法律基礎。

2.合同文本用英文編寫,並翻譯成中文,雙方同意兩種文本具有相同的權威性。

3.a方的責任和權力:

(l)a方任命a方的現場經理和代表負責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設備一經進入施工現場即被認爲是爲本工程專用。沒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將它們移出工地。

(3)a方負責提供道路、場地,並將水電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個75千伏安發電機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購買,a方負責費用。發電機的運行費用由b方承擔。施工用水電費用由b方承擔,按照實際使用量和規定的單價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價格的調整必須在a方代表簽字的書面變更指令作出後纔有效。增加和減少工作量必須按照投標報價所確定的費率和價格計算。

如果變更指令會引起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則b方在接到變更指令後7天內書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確認,並且在雙方商討變更的價格和工期拖延量後才能實施變更,否則a方對變更不予付款。

(5)如果發現有由於b方負責的材料、設備、工藝所引起的質量缺陷,a方發出指令心方應儘快按合同修正這些缺陷,並承擔費用。

(6)本工程執行英國規範,由a方提供一本相關的英國規範給b方。a方及a方代表出於任何考慮都有權指令b方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標準。

4.b方的責任和權力:

(1)若發現施工詳圖中的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圖

紙和文件;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2)b方負責現場以外的場地、道路的許可證及相關費用。(其他略)

5.合同價格:

(1)本合同採用固定總價方式,總造價爲17518563元人民幣,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費和應由b方承擔的不可預見的風險費用。

(2)付款方式:

①簽訂合同時,a方付給b方400萬元備料款。

②每月按當月工程進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額帳單。在接到b方帳單後,a方代表7天內作出審查並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價的5%作爲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a方將其中的一半支付給b方,待保修期結束且沒有工程缺陷後,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工,a方向b方獎勵20萬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獎勵1萬元。若不能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竣工,拖延的第一週違約金爲20萬元,在合同規定竣工日期一週以後,每超過一天,b方賠償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間發生超過14天的陰雨或冰凍天氣,或由於a方責任引起的干擾,a方給予b方以延長工期的權力。若發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導致工期延誤,b方應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順延要求,a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順延工期。

7.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或違反合同有關規定,a方有權指令b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責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僱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費用由b方承擔。

(2)如果b方破產,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發生財務危機,a方有權解除合同。

(3)a方認爲b方不能安全、正確地履行合同責任,或己無力勝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務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則可指令b方停工,並由b方承擔停工責任。若b方拒不執行a方指令,則a方有權終止對b方的僱用。

8.爭執的解決:

本合同的爭執應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權力提請 仲裁。若a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上海;若b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實施狀況

本工程土方工程從1995年5月11日開始,7月中旬結束,則土建施工隊伍7月份就進場(比土建施工合同進場日期提前)。但在施工過程中由於:

1.在當年八月份出現較長時間的陰雨天氣;

2.a方發出許多工程變更指令;

3.b方施工組織失誤、資金投人不夠、工程難度超過預先的設想;

4.b方施工質量差,被業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進度的拖延、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現場的混亂。

原計劃工程於1996年1月結束並投入使用,但實際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開工後的31周,還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沒有完成。此時業主以如下理由終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關係:

l.b方施工質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規定,又無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無力彌補;

3.使用過多無資歷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現場出現多級分包;

將原屬於b方工程範圍內的一些未開始的分項工程刪除,並另發包給其他承包商,並催促b方儘快施工,完成剩餘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個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終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過程中b方提出近1200萬的索賠要求,在工程過程中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而雙方經過幾輪會談,在10個月後,最終業主僅賠償b方30萬元。

本工程無論從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許多經驗教訓值得記取。

四、b方的教訓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損失,不僅經濟上虧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現場,對企業形象有很大的影響。這個工程的教訓是深刻的。

1.從根本上說,本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招標圖紙比較粗略,做標期短,地形和地質條件複雜,所使用的合同條件和規範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對b方來說,幾個重大風險集中起來,失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結束時b方提出實際工程量的決算價格爲1882萬元(不包括許多索 賠)。經過長達近十個月的商談,a方最終認可的實際工程量決算價格爲1416萬元人民幣。 雙方結算的差異主要在於:

(1)本工程招標圖紙較粗略,而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給出工作量,由b方計算工程量, 而b方計算的數字都很低。例如,圖紙缺少鋼筋配筋圖,承包商報價時預算402t鋼筋,而按後來頒發的詳細的施工圖覈算應爲約720t。在工程中,由於工程變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個實際用量約1010t。由於爲固定總價合同,a方認爲詳細的施工圖用量與b方報價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計價格100多萬元是b方報價的失誤,或爲獲得工程而作出的讓步,在任何情況下不予補償。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誤。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現場人員發現缺少住宅樓的基礎圖紙,再審查報價發現漏報了住宅樓的基礎價格約30萬人民幣。分析責任時,b方的預算員堅持認爲,在招標文件中a方漏發了基礎圖,而a方代表堅持是b方的預算師把基礎圖弄丟了。由於採用了固定總價合同,b方最終承擔了這個損失。這個問題實質上是b方自己的責任,他應該:

①接到招標文件後應對招標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將圖紙和圖紙目錄進行校對,如果發現有缺少,應要求a方補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報價時仍應該能發現圖紙的缺少,這時仍可以向業主索要,或自己出錢復印,這樣可以避免損失。

2.報價的失誤。b方報價按照我國國內的定額和取費標準,但沒有考慮到合同的具體要求,合同條件對b方責任的規定,英國規範對工程質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開工後,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規範的要求爲a方的現場管理人員建造臨時設施。辦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層和地磚,廁所按現場人數設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糞池,並貼瓷磚,這大大超出b方的預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設立急救室、醫務設備,施工人員在工地上應配備專用防釘鞋、防灰鏡、防雨具,這方面的花費都在報價中沒有考慮到。

(3)由於施工工地在一個國道西側,棄土須堆到國道東側,這樣必須切斷該國道。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申請切斷國道許可、設告示欄、運土過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後修復國道等各種費用,而b方報價中未考慮到這些費用。b方向a方提出索賠,但爲a方反駁,因爲合同已規定這是b方責任,應由b方支付費用。

當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提出合同條件,而在確定承包商中標後才提出合同條件。這是不對的,違反慣例。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報價的失誤。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過於薄弱,施工人員沒有合同的概念,不瞭解國際工程的慣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國內通常的方法施工、處理與業主的關係。例如:

(1)對a方代表的指令不積極執行,作“冷處理”,造成英方代表許多誤解,導致雙方關係緊張。例如,b方按圖紙規定對內牆用紙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國人)到現場一看,認爲用草和石灰粉刷,質量不能保證,指令暫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員向他說明紙筋灰在中國用得較多,質量能保證。a方代表要求暫停粉刷,先粉刷一間,讓他確認一下,如果確實可行,再繼續施工。但b方對a方代表的指令沒有貫徹,粉刷工程小組雖然已經聽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計劃繼續

粉刷紙筋灰。幾天後粉刷工程即將結束,a方代表再到現場一看,發現自己指令未得到貫徹,非常生氣,拒絕接收紙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剷除,重粉水泥砂漿。因爲圖紙規定使用紙筋灰,b方就此提出費用索賠,包括:

①已粉好的紙筋灰工程的費用;

②返工清理;

③兩種粉刷價差索賠。

但a方代表僅認可兩種粉刷的價差索賠,而對返工造成的損失不予認可,因爲他已下達停工指令,繼續施工的損失應由b方承擔。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對他不尊重。所以導致後期在很多方面雙方關係非常緊張。

(2)施工現場幾乎沒有書面記錄。本工程變更很多,由於缺少記錄,造成許多工程款無法如數索賠。例如在施工現場有三個很大的水塘,設計前勘察人員未走到水塘處,地形圖上有明顯的等高線,但未註明是水塘。承包商現場考察時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後發現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須清除淤泥,並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運量、費用133,000元索賠要求,認爲招標文件中未標明水塘,則應作爲新增工程分項處理。a方工程師認爲,對此合同雙方都有責任:a方未在圖上標明,提供了不詳細的信息;而b方未認真考察現場。最終a方還是同意這項補償。但b方在施工現場沒有任何記錄、照片,沒有任何經a方代表認可的證明材料,例如土方外運多少、運到何處、回填多少、從何處取土。最終a方僅承認60,000元的賠償。

(3)b方的工程報價及結算人員與施工現場脫節,現場沒有估價師,每月b方派工作量統計員到現場與業主結算,他只按圖紙和原工程量清單結算,而忽視現場的記錄和工程變更,與現場b方代表較少溝通。

(4)合同規定,a的任何變更指令必須再次由a方代表書面確認,並雙方商談價格後再執行,承包商才能獲得付款。而在現場,承包商爲業主完成了許多額外工作和工程變更,但沒有注意到業主的書面確認,也沒有和業主商談補償費用,也沒有現場的任何書面記錄,導致許多附加工程款項無法獲得補償。a方代表對他的同事說:“中國人怎麼只知幹活不要錢。”“結算師每月進入現場一次,像郊遊似的,工程怎麼能盈利呢?”

(5)業主出於安全的考慮,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圍牆。當然這是合同內的附加工程。業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圍牆高2米,上部爲壓頂,花牆,下部爲實心一磚牆,再下面爲條型大放腳基礎,再下爲道渣墊層。業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長米報價,所報單價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師未到現場詳細調查,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爲大放腳和道渣,正常土質的挖基槽計算費用,而忽視了當地爲丘陵地帶,而且有許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難度極大。結果實際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磚工程量大大超過預算。由於按延長米報價,業主不予補償。

(6)由於本工程倉促上馬,所以變更很多。業主代表爲了控制投資,在開工後再次強調,承包商收到變更指令或變更圖紙,必須在7天內報業主批准(即爲確認),並雙方商定變更價格,達成一致後再進行變更,否則業主對變更不予支付。這一條應該說對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書面指令後不去讓業主確認,不去談價格(因爲預算員不在施工現場),而本工程的變更又特別多,所以大量的工程變更費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質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責任心,使a方代表對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開工後,像我國許多國內工程一樣,施工現場出現了許多未經業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級分包現象。這些分包商分包關係複雜,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難以控制。他們工作沒有熱情,施工質量差,工地上協調困難,造成混亂。這在任何國際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許的。

在相當一部分牆體工程中,由於施工質量太差,高低不平,無法通過驗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爲了保證質量,要求b方在牆面上加鋼絲網,而不給b方以費用補償。這不僅大大增加了b方的開支,而且a方對工程不滿意。

投標前a方提供了一本適用於本工程的英國規範,但b方工程人員從未讀過,施工後這本規範找不到了,而b方人員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圖施工,結果造成許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圖上將消防管道與電線管道放於同一管道溝中,中間沒有任何隔離,b方按圖施工,完

成後,a方代表拒絕驗收,因爲:

(1)這樣做極不安全,違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規範。

(2)即使施工圖上是兩管放在一齊,是錯的,但合同規定,承包商若發現施工圖中的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a方。作爲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能夠發現這個常識性的錯誤。

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將兩管隔離,而不給b方任何補償。

五、a方的教訓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損失,表現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實際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嚴重影響了投資計劃的實現。雙方就工程款的結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質量很差。如主廠房地坑防水砂漿粉刷後漏水;許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澆搗不密實出現孔洞,柱子傾斜;由於內牆砌築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開裂等。

3.由於承包商未能按質按量完成工程,業主不得不終止與b方的合同,而將剩餘的工程再發包,請另外的承包商來完成。這給業主帶來很大的麻煩,對工程施工現場造成很大的混亂。

4.當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許多教訓值得記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總經理制定項目總目標,作合同總策劃。但他是搞經營出身的,沒有工程背景,僅按市場狀況作計劃,急切地想上馬這個項目,想壓縮工期,所以將計劃期、做標期、設計期、施工準備期縮短,這是違反客觀規律的,結果欲速則不達,不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長了工期。

(2)由於項目倉促上馬,設計和計劃不完備,工程中業主的指令所造成的變更太多,地質條件又十分複雜,不應該用固定總價合同。這個合同的選型出錯,打倒了承包商,當然也損害了工程的整體目標。

(3)如果要儘快上馬這個項目,應採用承包商所熟悉的合同條件。而本工程採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國規範,對承包商風險太大,工程不可能順利。

(4)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則業主不僅應給承包商提供完備圖紙、合同條件,而且應給承包商合理的做標期、施工準備期等,還應幫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條件,雙方及時溝通。但在本工程中業主及業主代表未能做好這些工作。

(5)業主及業主代表對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習慣等了解太少,授標後也沒有給承包商以幫助

第三篇:工程合同管理

1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 建設工程合同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於承攬合同。

3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被認爲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4 必須招標的範圍:(1)大型基礎設備、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5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的

6 可以不進行招標範圍:(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2)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3)房屋建築和是市政基礎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1 停建或援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2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4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7 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3)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覈准手續的,已經覈准(4)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5)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經審查通過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6)(請勿抄襲好範 文網:)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8 公開招標的特點是一切有資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有機會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也有較大的選擇範圍,可以在衆多的投標人中選到報價合理、工期較短、技術可靠、資信良好的中標人,有助於打破壟斷,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但是公開招標因爲投標人較多,存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量大,招標投標過程所需時間長,費用高等特點。

邀請招標比公開招標的工作量減少很多,招標週期短,費用也少。但由於受招標人自身條件所限制,不可能對所有的潛在投標人都瞭解得很清楚,因此也存在着一些技術上、報價上都很有競爭力的潛在投標人沒有被邀請到。

9工程招標的程序:(1) 招標準備工作(2)招標方式確定(3)編制招標文件(4)辦理招標備案(5)發佈(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6)確定投標人短名單 (7) 發售招標文件(8)現場考察、投標答疑會(9)接受投標文件(10)開標(11)評標(12)定標(13)公示及發中標通知書(14)簽訂承包合同

10 評標方法(1)專家評議法也稱定性評議法或綜合評議法其分值構成a施工組織設計 25分;b項目管理機構 10分;c投標報價 60分;d其他因素 5分,合計100分。此方法是用於小型項目或無法量化投標條件的情況下使用。

(2)最低投標報價法,也稱合理最低投標價法,即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可作爲中標。

(3)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

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11 投標報價的策略:(1)增加建議方案(修改設計方案法)(2)多方案報價(3)突然襲擊法(4)無利潤低價奪標法(5)先虧後贏法(6)開口升級法

12 投標技巧的方法:(1)不平衡報價法(2)零星用工(計日工)(3)多方案報價法(4)區別對待報價法(5)降低投標價格 (6) 補充投標優惠條件

13 採用不平衡報價法的情況:(1)對能早期結賬收回工程款的項目,其單價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減少的項目,其單價可降低(2)估計今後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項目,單價可提高,而工程量可能減少的項目,其單價可降低(3)圖紙內容不明確或有錯誤,估計修改後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單價可提高,而工程內容不明確的,單價可降低(4)沒有工程量只填報單價的項目,其單價宜高。這樣,既不影響總的投標報價,又可多獲利(5)對於暫定項目,其實施可能性大的項目,幾個可定高價,估計該工程不一定實施的可定低價

14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解釋順序合同的解釋順序優先級最高的是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文件,其次是合同協議書,然後是合同專用條件、合同標準條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

施工合同的解釋順序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本工程所使用的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5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內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之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時間裏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6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三控”:進度、質量、成本p111-113

17 訂立施工合同必備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2)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3)又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18 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發包人:(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是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通信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5)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段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准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並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1)根據發包人的委託,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

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方位及設施,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5)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以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追加的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9施工合同工期,是指施工工程從開始到完成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雙方約定的全部內容,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所經歷的時間。合同工期是按總日曆天數計算的,包括法定節假日在內的承包天數。

20 工程師對進度計劃予以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並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本身的缺陷所應承擔的責任。羣體工程中採取分階段進行施工的單項工程,承包人則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分別向工程師提交。工程師對進度計劃予以確認的主要目的,是爲工程師對進度進行控制提供依據。

21 設計變更程序:(1)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發包人如果需要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硬不吃魚變更前14日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者批准的實際規模時,須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的圖紙和說明。(2)承包人要求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若涉及對設計圖紙進行變更,須經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後。也需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的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未經工程師同意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 竣工驗收的程序:(1)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2)發包人組織驗收(3)發包人不按時組織驗收的後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日內不組織驗收,或者在驗收後14日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日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日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3 材料設備供應的質量控制,是整個工程質量控制的基礎。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後需要在使用前檢驗或者試驗的,由承包人負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即使在承包人檢驗通過之後,如果又發現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的,發包人仍應重新採購及承擔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價款,並應相應順延由此延誤的工期。 24 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期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5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合同附件,

質量保修書包括如下內容。(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2)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3)質量保修責任

26 變更價款的確定設計變更發生後,承包人在設計變更確定後14日,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再確定變更後14日內不想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想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加寬報告送達之日起14日後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處理。變更合同價款按照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與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格;(3)合同中沒有適用於或類似與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27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並按有關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由發包人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理。

28 竣工結算程序工程局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承發包雙方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方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日內進行覈實,確認後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受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日,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決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時,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9 不可抗力的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5)承發包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0 工程分包是指經合同約定和發包單位認可,從工程承包人承擔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爲。承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是允許的,但是,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或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羣體工程,承包人應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部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不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於分包單位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分包單位應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隊發包人負責。

3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案例p180

32 合同協議書僱主發出中標函的28日內(國內30日),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約保證後,雙方簽署的法律性標準化格式文件。

33 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僱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4 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的區別:(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4)僱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爲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

35 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日的日期。

36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字日期至承包商提交給僱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37 暫定金額: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作爲僱主的備用金的一比固定金額。暫定金額只有在工程師的指示下才能動用。

38 僱主對部分工程的接受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或合同雙方有協議,在工程師辦法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受證書之前,僱主不得使用該部分。否則,一經使用:(1)則可認爲僱主接收了該部分工程,對該部分要承擔照管責任;(2)如果承包商要求,工程師應爲此部分頒發接收證書;(3)如果因此給承包商帶來了費用,承包商有權索賠這筆費用及合理的利潤。

39 估價在以下兩種情況時,應對費率或價格作出合理調整,若無可參照的費率或價格,則應在考慮有關事項的基礎上,將實施工作的合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相加以規定新的費率或價格。(1)對於不是合同中的“固定費率”項目,且全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工作:a其實際測量得到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增多或減少了10%以上;b該項工作工作量的變化與相應費率的乘積超過了中標的合同金額的0.01%;c此工程量的變化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成本的變動超過1% (2)此項工作是根據變更指示進行,合同中對此項工作未規定費率或價格,也沒有適用的可參照的費率或價格,或者由於該項工作的性質不同、實施條件不同,合同中沒有適合的費率。

40 fidic99版“施工合同條件”採用第三種做法,即當期中支付證書的累計款額(不包括與付款和保留金的扣減與退還)超過中標合同款額與暫定金額差的10%時,開始從期中支付證書中扣還預付款,每次扣還數額爲該次證書的25%,扣還貨幣比例與支付預付款的貨幣比例相同,直到全部歸還爲止。

41 爭端解決的程序:(1)爭端裁決委員會(dab)的委任和終止。(2)獲得dab的決定。(3)友好解決。(4)仲裁。

42 按合同計價方式劃分:(1)總價合同(2)單價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43 單價合同中的固定單價合同的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指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原有估計的工程量不能有實質性的變更。

44 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1)工程項目的圖紙大盜施工圖設計階段,可採用總價合同;(2)業主在招標時,工程項目的設計圖紙不夠詳細,技術經濟指標不夠明確等可考慮採用單價合同;(3)工程項目只達到概念設計階段,可考慮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5 項目的外部環境如果外部環境良好,該工程項目競爭的承包人也多,則業主就有較多的主動權來選擇合同的類型,如採用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順序選擇。

46 合同結構模式:(1)平行承包模式(2)設計—施工承包模式(3)項目總承包模式(epc模式、交鑰匙模式)(4)施工管理模式(5)bot模式(建設—經

營—移交方法)

47 代理型cm模式與風險性cm模式的區別點:

代理型cm模式的特點:(1)業主可以自由選定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建築師/結構工程師,有完善的技術和管理支持,在招標前可確定完整的工作範圍和項目要求原則。(2)在明確整個工程項目成本之前,可能花費較大;由於邊設計,邊施工會出現索賠和變更的費用較高;由於是代理型cm模式,cm公司不可能對進度和成本做出保證,使得業主方承擔的風險很大。

風險性cm模式的特點:(1)出代理型的特點(1)外,業主方對總投資心中有數,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2)cm公司提出的最大工程費用中包含設計、投標及施工的許多不定因素,因爲它關係到cm公司將經濟利益問題,所以在確定最大工程費用時,特別是其中工程項目不可預見費這方面,業主與cm公司的一件不容易一致,需要多次協商才能解決。

48 按索賠目的分類:(1)工期索賠(2)費用索賠

49 工程索賠程序:(1)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發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日內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2)遞交索賠報告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日內,承包人應遞交正式的索賠報告。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在28日內還不能算出索賠額和工期延長天數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的向業主或建立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項索賠事件終了後的28日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3)監理工程師審查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日內給與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監理工程師在28日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對超過28日的持續索賠事件的審查,也與此步驟相同。(4)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補償

(5)監理工程師索賠處理決定(6)業主審查索賠處理當工程師確定的索賠額超過其權限範圍,必須報請業主批准。(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索賠處理 50 p368反索賠案例

第四篇:工程合同管理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一章概述

1.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工程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簡稱,它是指工程建設中的各平等主體之間,爲達到一定的目標而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廣義的工程合同是指一個合同體系,狹義的工程合同僅指施工合同。

3.工程合同的作用:(1)確立了工程施工和管理的主要目標

(2)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制訂了雙方行爲的法律準則

(4)協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關係

(5)提供了雙方解決爭端的依據

4.工程合同體系:(以施工合同爲主幹)

(1)業主方: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材料設備供應合同、貸款合同

(2)承包方:分包合同、材料設備供應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租賃合同、勞務供應合同、保

險合同。

以業主、承包商之間的施工合同爲主幹,業主、承包商分別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合同關係爲分支, 形成不同的層次、不同的種類,最終構成了工程建設的合同體系。

5.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業主、承包商、監 理單位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建設工程合同關係進行組織、 指導、協調及監督,保護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工程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爲,保證 工程合同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6.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則:(1)合同權威性原則(2)合同自由性原則(3)合同合法性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5)公平合理原則

7.合同簽訂階段一般包括四個基本階段:招投標、合同審查、合同談判、合同訂立。

8.工程合同中最重要的主體是業主、承包商、監理

(1)業主:全過程全方位的總負責人

一個工程項目在評估立項後即進入實施期,實施期一般指項目的勘察、設計、專題研究、招標

投標、施工設備採購及安裝,直至調試、竣工驗收。

業主的風險管理可分爲風險預防、風險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自留四方面。

(2)承包商:合同實施者

(3)監理工程師:代理業主進行項目管理,獨立公正的第三方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包括“三控制一協調”。三控制指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投資控制,一協調指的是協調業主與承包商的關係。

二章 工程合同總體策劃

1.工程合同總體策劃是確定對整個工程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帶根本性和方向性的合同問題,是確定 合同的戰略問題。

2.工程合同的類型:

(1)單價合同最常見的合同類型,適用範圍廣

業主對報價(主要爲單價)的正確性和適宜性承擔責任,工程量變化的風險由業主承擔。 特點是單價優先。對於投標書中明顯的數字計算錯誤,業主有權先作修改後在評標。 可分爲:可調單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

(2)總價合同可分爲可調總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最典型的合同類型,應用範圍很小。

以一次包死的總價格委託,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總價優先。

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這是與固定總價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類型。

(4)目標合同

c條件下《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實用條件:

(1)複雜的大型工程(2)業主負責設計和提供設備(3)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

(4)以單價合同爲主(5)監理工程師複雜合同管理

4.工程項目合同體系的協調

(1)工程和工作內容的完整性(2)技術上的協調(裝飾以土建爲準,土建以結施爲準)

(3)價格上的協調(4)時間上的協調(5)合同管理組織的協調

三章 工程合同風險管理

1.風險是項目系統中不可靠的因素。環境風險是工程項目中的其他風險的根源。

2.合同風險分配的核心原則是適度。應按照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進行分配。

3.按照慣例,承包商承擔對招標文件理解,環境調查的風險;報價的完備性和正確性風險;施工方案的安全性、正確性、完備性、效率的風險;材料和設備採購風險;自己的分包商、供應商、僱用的工作人員的風險;工程進度和質量風險等。業主應承擔的風險包括:招標文件及所提供資料的正確性;工程量變動、合同缺陷風險;國家法律變更風險;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預測的情況風險;不可抗力因素作用;業主僱用的監理工程師和其他承包商風險。

4.工程合同風險的對策:(1)經濟措施(2)合同措施(3)工程保險(4)技術和組織措施

(5)加強索賠管理(6)採取合作措施,與其他方面共同承擔風險

5.*對策選擇的優先次序:(1)技術和組織措施 (2)通過完善合同條件和在合同中採用保全措施防範風險 (3)購買保險(4)採用合夥或分包措施,與其他企業共同承擔風險 (5)對承包商來說,報價中提供不可預見風險費 (6)通過合同談判,修改合同條件 (7)通過索賠彌補風險損失 四章工程合同訂立階段的合同管理

1.合同的一般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 (4)質量(5)價款或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式

2.標底編制主要採用1)工料單價法 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爲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另行計算 2)綜合單價法 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爲全費用單價,已綜合考慮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3.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文件的具體組成:(1)投標書及投標附錄(2)投標保證金或投標銀行保函或投標擔保書(3)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4)授權委託書(5)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與報價表

(6)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表(7)輔助資料表

4.工程合同訂立的兩種方式:(1)遵循合同的一般訂立程序(即要約—承諾)

(2)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即通過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要約邀請)—投標(要約)—中標通知書(承諾)—簽訂合同 四個階段訂立工程合同

5.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合同未生效

6.糾紛解決的四種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7.*工程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1)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書面協議或文件(2)合同協議書(3)中標通知書(4)投標書及其附件(5)合同專用條款(6)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8.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幾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立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他人名義的(3)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5)有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

五章工程合同履行階段的合同管理

1.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3)協作履行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情事變更原則

2.合同缺陷的修正包括漏洞的補充和歧義分析。

合同文件間的歧義一般按“最後用語原則”,合同文件內的歧義一般按“不利於文件提供者規則”。

3.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按照法律 規定或合同規定,違約方就對方所受損害給予補償的一種方法。

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依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有損害事實(2)損害行爲與事實之間有必須有因果關係

3.損害賠償的原則:完全賠償原則、合理限制原則、損益相抵原則。

4.不可抗力,承包商有責任修補,但由業主承擔費用。

5.缺陷責任期一般也叫保修期,指正式簽發的移交證書中註明的缺陷責任期開始日期(一般爲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後一段時期(一般爲一年或更長)。

6.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質量標準等到其他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只能在原合同規定的工程範圍內變動,不能使工程變更引起工程性質方面有很大的變動,否則應重新訂立合同。超出合同範圍或權利以外的,承包商可拒絕變更工作。

7.在現行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在合同中賦予工程師(業主)直接指令變更工程的權利,承包商在接受指令後必須執行變更,而合同價格和工期的調整由工程師(業主)和承包商協商後確定。

8. *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所確定的工程變更估價原則爲:(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的工程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的工程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定後執行

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支付結算程序,包括每個月月末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移交時辦理竣工結算以及解除缺陷責任後進行最終結算三種。

10.竣工結算與決算的區別:編制的主體不同、編制的內容不同、用途不同。

六章工程合同爭議及解決

1.工程合同爭議的特點:引發合同爭議的因素多、爭議金額大、責任認定複雜、責任持續時間長。 七章工程索賠

1.工程合同索賠的種類,按索賠要求分爲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按工程的處理時間和方式分爲單項索賠和總索賠。

2.在工程建設實踐中,常見的索賠證據有:(1)國家的法律,政府的相關法規、法令、文件、技術規範(2)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資料(3)完整的工程項目資料

3.根據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的規定,索賠的時效可歸爲三個體“28天”。 *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將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

(2)若索賠事件是延續性的且延續時間超過28天,則應按要求每隔28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備忘錄。

(3)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的影響終止後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及索賠賬目。

4.索賠意向 -- 索賠報告書 -- 最終報告。

5.在索賠報告中應特別強調:(1)索賠事件的不可預見性(2)承包人爲了避免和減輕事件的影響和損失已儘可能的採取了最大的努力(3)索賠事件和工程因此受到的影響及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6.索賠費用的組成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分包費用、工地管理費、利息、總部管理費、利潤。

第五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管理1004班趙寧100110418

【摘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而且合同管理貫穿於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作爲其他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到總控制和總保證的作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對規範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質量、嚴格成本控制將會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關鍵字】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正文】

一、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概念及目標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施工、安裝的合同。合理、規範的工程合同,有利於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有利於市場經濟的有序、平等競爭。

工程合同管理是對工程項目中相關合同的策劃、簽訂、履行、變更、索賠和爭議解決的管理。它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管理是爲項目總目標和企業總目標服務的,保證項目總目標和企業總目標的實現。具體地說,合同管理目標包括:

(1)使整個工程項目在預定的成本(投資)、預定的工期範圍內完成,達到預定的質量和功能要求,實現工程項目的三大目標。

(2)使項目的實施過程順利,合同爭執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協調,都能夠圓滿地履行合同責任。

(3)保證整個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

(1)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

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2)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以及對方近年的信譽及工程業績。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並在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3)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審覈和批准

(1)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合同審批權限如下:一般情況下合同由總經理授權主管副經理審批。標超過50 萬元的,投資10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由總經理審批。

(2)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合同的嚴密性其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

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

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義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和工程建設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在工程項目的建築過程中,其主體的行爲必定會形成各個方面的社會關係,諸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項目法人單位(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機關是依據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主體行使行政監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會關係卻是通過“合同”這一契約關係來完成的。工程建設活動的質量、投資和進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調整、保護和制約下進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特點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

其重要性和意義表現在:

1)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徵是依法辦事和鼓勵自由競爭,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築法等等)管理。

2) 現代企業自身發展要求。現代企業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建築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業主與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工程發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監理和驗收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建築施工企業走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合同的內容也直接關係雙方的根本利益。

3) 強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約率。

4) 合同管理對開拓國際市場,儘快與國際接軌,也有十分重要意義。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五、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1、把好合同簽訂關,合同簽訂審覈規範化

企業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即工程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導致工程增減的結算條件和結算方法),因爲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係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採取了示範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合同實施會帶來什麼後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

義及時溝通。

2、管理合同履行,合同實施交底制度

在施工項目合同管理中,合同交底更爲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執行合同時不出或減少偏差。合同依法簽訂後,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工作有序地進行,使工程建設項目處於受控狀態,以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建設單位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責任,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做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目標工作流程圖,抓好各目標的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特別是事前控制。對簽訂的各項條款必須牢記,找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薄弱環節,提前制定各種減少合同糾紛的預防措施。在工程進展中,通過檢查發現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規定加以解決,以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3、做好合同實施管理,加強合同變更管理,合同索賠研究程序化

在合同變更中,最頻繁的是工程變更,它在工程索賠中所佔的份額也最大。合同變更意味着索賠機會,所以必須加強合同變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員應記錄、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種文件,如圖紙、會議紀要、技術說明、規範和業主的變更指令,並對變更部分的內容進行審查和分析。以作爲工程變更調整費用、工程索賠的基本依據。

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後,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係,是矛與盾的關係。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4、重視合同簽訂後總結

合同管理的總結往往不爲人所重視,其實合同總結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對合同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它可以爲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可借鑑的經驗。對合同管理好的經驗加以總結推廣,對於不嚴謹、容易被對方索賠的條款要加以改正。如此才能取得進步的合同協議簽訂經驗,以完備合同管理制度,減少企業損失及資源浪費。

總之,通過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證合同當事人、合同訂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證合同內容的全面、合法、明確,進而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創造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使有限的投資發揮最大的經濟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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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青.淺談建築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j].當代經濟.2014,(11).

[4] 張宜鬆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化學工業出版社 2014,(7)

標籤:合同 工程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