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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樣本檢驗技術服務協議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污水樣本檢驗技術服務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污水樣本檢驗技術服務協議

一、委託方式

甲方將檢驗樣本委託給乙方進行檢驗;乙方爲甲方提供檢驗報告並提供技術服務,乙方收取甲方檢驗及技術服務費。

二、委託期限

1.委託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爲 個月。

2.協議屆滿前二個月,任一方如無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協議,本協議期限順延 12 個月,協議期限順延期滿後,雙方未簽訂新的委託檢驗及技術服務協議且仍在繼續合作的,雙方同意後在簽訂新的協議前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

三、委託範圍

委託檢測項目爲:污水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可卡因、嗎啡檢測。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採集檢驗樣本,對樣本來源的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樣本標識信息清楚明瞭。甲方未履行上述職責導致乙方出具的檢驗報告與樣本標識信息不符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每月一次將樣本寄送到乙方檢驗實驗室,快遞費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工作人員有責任與乙方工作人員在以下環節進行簽字確認:樣本交接、特殊物品回執交接、報告交接、結算票據、發票簽收回執的交接。

4.甲方對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從乙方知悉的關於乙方的經營信息、檢驗技術信息等一切非公開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保密期限五年。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上述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甲方如需委託乙方對大量檢驗標本進行檢驗時,需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檢驗準備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參照國家、行業檢驗規範進行操作,在乙方收到樣本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測並出具相應檢測報告,乙方對樣本的檢驗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非因乙方原因導致檢驗報告錯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有爲甲方保密的義務,在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業務相關科室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甲方委託的檢驗項目、檢驗的內容、檢驗的結果。

3.乙方如需召回檢驗報告的,應及時通過一切形式包括電話、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當面告知等方式通知甲方召回檢驗報告並通過上述形式提供新的檢驗報告。

4.乙方負責檢驗後續的報告解讀及諮詢服務工作。

五、檢驗服務費用

甲方按 元/個樣本的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委託檢驗服務費,甲方委託期限內核定送檢樣品數量爲個,費用總計爲人民幣大寫 元。

六、付款方式

1、本協議簽訂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根據甲方覈定的樣本總數量統計檢驗費用總額,開具相應的發票。甲方收到發票後需在《發票簽收回執》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並向乙方全額支付檢驗費用,費用支付時間以賬款到達乙方賬戶時間爲準。

2、雙方業務往來以對公賬號爲準,如有變更或委託第三方支付的,需向另一方出具《變更情況說明書》或《變更情況通知》。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第六條規定約定的時間支付檢驗費,每延遲一天,應支付逾期檢驗及技術服務費用的千分之一作爲延遲違約金。

2、乙方在收到樣本後15個工作日後,未進行檢測和出具相應檢測報告的,每延遲一天,應支付逾期檢驗及技術服務費用的千分之一作爲延遲違約金。

3、如果本協議內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八、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時或完全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證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繼續履行、如何履行等問題,可由雙方協商決定。

九、糾紛的解決

未盡事宜及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意一方均可向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協議的生效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