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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協議書

第一篇:涉外離婚協議書範本

涉外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

本離婚協議簽訂於20年月日,簽訂本協議的雙方爲(以下簡稱“丈夫”)及(以下簡稱“妻子”)。

丈夫身份證號:

妻子身份證號:

鑑於以下情況:

1、 協議雙方已於年日在中國登記爲合法夫婦。並且雙方未生育子女。

2、 協議雙方在此表示,對雙方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全部共同財產、收入、資產及負債的相關信息均已完全瞭解。

3、 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後各自權利、義務分配達成一致。

爲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離婚及財產分割

1、 雙方由於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離婚。

2、 在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同意準備好必備的材料文件,向相關的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 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對於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參見附件一)。

第二條:退休金、保險金、養老金、繼承權的免除

協議任何一方放棄對另一方離婚後的任何或全部有關生活扶助費的請求權。雙方並確認離婚後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於另一方的福利屬於私人財產。雙方將放棄離婚後對於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於另一方福利的請求權。

同時離婚後雙方放棄對於對方的繼承權。

簽字:

第三條:先前及將來的負債及繳付

協議雙方同意他或她沒有並不應當承擔另一方以其自己名義承擔的負債、義務或其他職責,也沒有也不應當承擔另一方自身應當承擔的合法義務。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例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並且擔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另一方資產受到損失的負債或義務。協議任何一方將免除或保證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違反本協議而導致另一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或支出。

第四條:將來所有權及義務

任何一方對現在處於其完全所有、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個人財產,應當獨立於另一方,並歸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對對方所有的財產提起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等訴訟。上述財產包括並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以及銀行帳戶中的金錢、股票、債券、合夥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資或證券所得受益。

第五條:免責條款

1、除非本協議有其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放棄並且永久放棄其現在對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訴請或者其他權利。

第六條:法律費用

在雙方離婚訴訟過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請法律顧問的,該費用應當由聘用方獨自承擔。

但若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導致訴訟的,訴訟相關費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副本

本協議一式2份,各份都作爲協議的原本。

第八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雙方離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爲上述證明,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的兩份原件,每份都應當視爲本協議的原件,最先簽署份原件的日期作爲本協議簽署日期。

簽字:

合同簽字方:

丈夫:

日期:

妻子:

日期:

雙方確認的見證人:

日期:

3 簽字:

附件一:

1、 雙方各自名下的不動產歸各自所有;

2、車架號爲的品牌小轎車及車牌歸所有;

3、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的工資及收入歸各自所有;

4、雙方各自名下的保險、存款、投資、股票、債券、債權、債務各歸各承擔;

5、雙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衣服、書籍、首飾、飾品、電腦、文件、日用品、其他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6、以下目錄列明歸丈夫所有。

1)

2)

3)

4)

5)

簽字:

第二篇:涉外離婚協議書範本

本離婚協議簽訂於年月日,簽訂本協議的雙方爲(以下簡稱“丈夫”)及(以下簡稱“妻子”)。

丈夫身份證號:

妻子身份證號:

鑑於以下情況:

1、協議雙方已於年月日在中國登記爲合法夫婦。並且雙方未生育子女。

2、協議雙方在此表示,對雙方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全部共同財產、收入、資產及負債的相關信息均已完全瞭解。

3、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後各自權利、義務分配達成一致。

爲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離婚及財產分割

1、雙方由於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離婚。

2、在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同意準備好必備的材料文件,向相關的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對於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參見附件一)。

第二條:退休金、保險金、養老金、繼承權的免除

協議任何一方放棄對另一方離婚後的任何或全部有關生活扶助費的請求權。雙方並確認離婚後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於另一方的福利屬於私人財產。雙方將放棄離婚後對於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於另一方福利的請求權。

同時離婚後雙方放棄對於對方的繼承權。

第三條:先前及將來的負債及繳付

協議雙方同意他或她沒有並不應當承擔另一方以其自己名義承擔的負債、義務或其他職責,也沒有也不應當承擔另一方自身應當承擔的合法義務。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例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並且擔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另一方資產受到損失的負債或義務。協議任何一方將免除或保證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違反本協議而導致另一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或支出。

第四條:將來所有權及義務

任何一方對現在處於其完全所有、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個人財產,應當獨立於另一方,並歸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對對方所有的財產提起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等訴訟。上述財產包括並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以及銀行帳戶中的金錢、股票、債券、合夥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資或證券所得受益。

第五條:免責條款

1、除非本協議有其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放棄並且永久放棄其現在對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訴請或者其他權利。

第六條:法律費用

在雙方離婚訴訟過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請法律顧問的,該費用應當由聘用方獨自承擔。但若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導致訴訟的,訴訟相關費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副本

本協議一式2份,各份都作爲協議的原本。

第八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雙方離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爲上述證明,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的兩份原件,每份都應當視爲本協議的原件,最先簽署份原件的日期作爲本協議簽署日期。

丈夫:日期:

妻子:日期:

雙方確認的見證人:日期:

第三篇:涉外婚姻離婚

涉外婚姻離婚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程序

1、申請涉外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

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

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涉外協議離婚條件

1、雙方均爲完全行爲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5、一方爲內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涉外離婚登記應提交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

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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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涉外協議離婚程序

涉外協議離婚程序

涉外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不適用涉外協議離婚,而應當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均爲完全行爲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5、一方爲內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二、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a、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b、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本人身份證;

4.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5.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對於涉外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協議離婚程序

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協議離婚的效力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係即爲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

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議產生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的,如果結婚證是在中國領取的,可以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五篇:涉外離婚案件的處理

涉外離婚案件的處理

祁建平律師整理

涉外案件由於當事人來自不同國家,會遇到法律適用以及衝突規範的問題,加之牽涉到公證、認證,以及申請跨國承認判決的問題,再加之語言可能存在障礙,因此,較一般國內離婚案件相對複雜。下面把幾種常見的情況分析一下:

一、雙方均爲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解決方式:(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爲其訴訟代理人代爲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若無,可向我們索取。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案件。 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週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此案結束。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後,缺席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 一方爲中國公民,一方爲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 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覈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若法院書記員誤打成錯,代理人當事沒有加以注意,致使後來再收回雙方判決書修改,十分麻煩。 三、 一方爲中國公民,一方爲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註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比如,委託國外律師辦理相關公證、認證事宜,費用較高,特別是英美、加國律師,按小時按美元收費,僅辦理公、認證一項的收費,就可能大大高於國內律師辦理此案的費用。比如,美國的律師事務所辦理辦理公證手續,會開價就是幾千美金,因爲是按工作時計算的。 2、對於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爲例,該結婚註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後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後,纔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我們與香港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證人保持合作關係,因此相關費用較低,全部費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詢費用、敲轉遞章費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幣。 3、將結婚註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

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