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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小區車輛管理辦法 篇一

一、安全行車規定

(一)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二)自覺服從處(隊)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三)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閒談、吸菸、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後駕車。

(五)駕車時繫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六)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七)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八)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並做到器隨車走。

(九)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一)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二)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三)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四)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五)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六)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三、安全行車獎懲

(一)安全行車

1、安全行車每年評比一次。

2、本年度達到“六無”標準的獲當年安全獎。

3、達不到“六無”標準的,取消安全獎。

(二)安全獎標準

1、全年安全獎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獎0、05元/公里。

(三)安全獎獎扣

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安全獎以經濟獎勵形式每年按駕駛員實際安全行駛里程發給,獲得安全獎的駕駛員同時具有評選優秀等次或先進個人的資格;達不到“六無”標準的,相應扣去安全獎和里程獎。

(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扣獎比例:

1、負全部責任者,扣除當年全部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

2、負主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3/4;

3、負同等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2/4;

4、負次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1/4、

(五)其它責任情況的扣獎及賠償責任。

1、態度惡劣,不服從調度,發生誤時、誤事的,一次扣獎100元,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2、發生駕駛證被扣或其它嚴重違章者,取消月度考覈獎。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駕車輛,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3、私自出車發生事故的,無論有無責任,除由駕駛員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視情扣除1—3個月的月獎,並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直至作待崗或辭退處理。

4、因超速行車、強行超車、酒後開車、違章停車及其它違規行爲而被罰款,一律由駕駛員自負,不得報銷。

5、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酌情扣除1—12個月獎,並按責任大小賠償:

(1)負全部責任的,扣除全部月獎,按經濟損失的4%賠償;

(2)負主要責任的,扣除9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3%賠償;

(3)負同等責任的,扣除6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2%賠償;

(4)負次要責任的,扣除3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1%賠償。

發生重大事故,除經濟賠償外,按有關規定處理,並調離駕駛崗位。

發生事故後逃逸者,除經濟賠償外,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6、無論何故造成的責任事故,均取消駕駛員當年的先進個人或優秀等次評選資格。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二

1、凡本小區有車輛的業主,請主動到門衛室登記、領牌(車牌押金10元),憑牌出、入。

2、外來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對其必須進行登記、發臨時停放牌,憑其出入小區。

3、車輛應按小區相關規定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4、車輛停放好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5、停車時,應按小區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6、小區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本小區環境衛生的活動。

7、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員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小區內。

8、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於指定位置存放,並鎖好防盜鎖。

9、凡進入車場內和車庫內的車輛嚴禁載放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因此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0、進入小區內的車輛必須執行車輛停放管理制度,違者拒停。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三

爲了加強學校對食堂、商店、浴池送貨車輛及工作人員平時進出校門管理,預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現做出如下規定:

一、關於送貨車輛進出學校的規定

1、送貨車輛進校必須向輔警出示學校統一製作的送貨卡,在校門警衛室登記後方可進校。

2、超過2噸以上車輛禁止進校。

3、司機酒後禁止入校。

4、送貨車輛在學校規定時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許進校。

5、課間學生在校園活動時間禁止出校。

6、送貨車輛在校園內必須緩速行駛,禁止鳴笛。

7、食堂泔水車進校時間爲學生就餐半小時後,等待學生就餐結束方可收集殘食。

8、送貨車卸貨完畢須經購貨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員准許方可出校,下課時間不準出校。

二、關於工作人員進出學校的規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員進出校門必須向輔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員晚上外出時必須於當晚學生就寢熄燈前(21:40)返校。

3、食堂製作早餐工作人員早晨入校時間爲: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員騎自行車到校門必須下車推行,騎摩托車和電動車的在校園要緩速行駛,停放在摩托車棚。

三、違章處理辦法

1、購貨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員對送貨車負有安全管理全部責任。凡是送貨車在校園肇事的未經學校準許一律不準出校,根據肇事情節追究車主和購貨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員責任。

2、凡是頂撞輔警,無理取鬧的車主和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校,違章強行進入者,輔警有權代表學校扣車、報警。

3、工作人員未經當日值班領導批准,不準帶其他人員入校。工作人員在校園內要檢點行爲,爲學生做出表率,發現言語過激、行爲失當者隨時辭退。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四

爲規範小區車輛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所有出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古井豐水源車輛管理規定》。停車需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服從物業工作人員的管理,愛護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費用繳納按照物價部門的核定標準收取)

第二條 物業管理處與車主之間是車位有償使用關係,所收取費用爲車輛泊位費(地下車庫除外)。

第三條 車輛停放人可以與停車管理者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車輛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四條 所有車主必須到物業管理處登記詳細信息,以便可能發生車窗沒關、車門沒鎖、車輛擦碰及其他情況時能夠及時通知到車主。

第五條 爲杜絕外來車輛在小區內穿行、停放,所有車主均需到物業管理處辦理通行證,非本小區業主車輛進出小區必須到物業管理處登記並辦理小區臨時通行證,收取押金200元,交還小區臨時通行證後退還押金,憑證進出小區。小區內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夜晚應關閉遠光燈。

第六條 爲了您和他人的方便及節約車位,車輛請有序靠近停放,輕開車門,以免碰傷其他車輛。離開前確認已帶走貴重物品、開啓駐車制動、鎖好車門、車窗。

第七條 車輛停放時嚴禁阻礙其他車輛通行、碾壓綠地、佔用小區消防通道等。

第八條 車輛停放爲業主自用小型車輛,禁止載重兩噸以上貨車和17座以上客車停放。

第九條 小區內嚴禁學車、修車、試剎車及無證駕駛。

第十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及無商業保險的車輛進入小區。 第十一條 嚴格按規定路線行駛,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拐彎車輛讓直行車先行。 第十二條 爲了小區的美觀和管理規範,請將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停放在指定的地下車庫,禁止停放在樓道內、單元門口、道路上,對因未執行本規定造成的損壞或丟失,物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爲維護高層住戶本單元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嚴禁通過電梯上下電瓶車、摩托車,物業公司有權對通過電梯上下電瓶車、摩托車的行爲進行制止。

第十四條 爲維護廣大業主利益,對不按規定停車、不合理使用車位車輛,物業有權禁止其車輛停放,根據車輛登記聯繫車主,並要求其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無法聯繫或者不聽從物業要求的,物業有權將違規車輛拖離現場,有關費用由違規車主承擔。

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優美的環境要靠廣大業主和物業企業共同創造,爲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請車主理解、支持物業管理人員的工作,並認真遵守《古井豐水源車輛管理規定》。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五

爲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3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予以放行《www.》,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它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保險、賠償等責任。

七、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爲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八、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爲50元,年租費60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九、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爲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十、其它車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車輛必須停入車庫、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六

車輛行駛、停放、收費管理制度(樣本)

爲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持小區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小區的管理規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行駛規定

1.噸(含)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座(含)以上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車輛在小區內行使時速不得超過公里;

3.禁止鳴笛、練車等影響或危害業主生活秩序的`行爲;

二、停放規定

1.小區臨時停車位採取(方式)停放;

2.外來車輛(可以或不得)進入小區;

3.擁有車庫或車位的車輛(可以或不得)佔用臨時停車位;

4.凡進入小區的車輛要停放到車庫、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和草坪上。

5.防盜報警器應儘量使用靜音,以免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三、收費規定

1.臨時停車卡收費標準:;

2.停車收費標準:;

3.允許外來車輛進入的,外來車輛收費標準:;

4.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救護車、市政工程搶修車等特殊車輛免費。

四、其他規定:

物業經理人: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七

一、業主(或租戶)需要保管自行車、摩托車須先到小區管理處辦理立戶登記手續,領取存車牌,掛於車上,憑此享受按月收費待遇,由車棚管理人員查收,未掛牌車輛作臨時停車對待。

二、在車棚存放車輛後務必立即領取“存車牌”,並詳閱“存車須知”。

三、自行車、摩托車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規定存放,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四、要尊重車棚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其管理。

五、車棚管理人員對於所保管的車輛隨時整理、檢查,做到排列有序、擺放整齊。

六、車棚管理人員的工作受各位住戶的監督,其任何失職行爲住戶均可向物業管理處反映。

小區車輛管理辦法 篇八

第一條 爲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調度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車,並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 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可以用車。

第六條 各部門用車應設置《車輛使用及運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後(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調度(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 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 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 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項目範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 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 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 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覈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覈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 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複印存檔。

第十七條 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