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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廉租房申請條件(多篇)

新版廉租房申請條件(多篇)

什麼是廉租房? 篇一

廉租房是中國大陸地區推行的一項旨在解決城市特困人口住房問題的保障措施。據cctv報道,曾經有一家人在北京租住過每月67元、面積爲35平米的廉租房。

中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廣較好的上海爲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認定標準由人均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認定標準再一次上調到7平方米以下,同時把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於570元的老勞模和重點優撫對象也納入了廉租住房的解決範圍。

廉租房的申請條件 篇二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三、不得申請廉租房的限制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週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爲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請條件:2016武漢最新廉租房政策2016-09-20 12:54 | #2樓

(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佈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目前,武漢市標準是家庭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

(3)家庭現住房面積符合公佈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目前,武漢市標準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

武漢廉租房申請流程及所需材料

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覈准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無房家庭(含舊城改造、重點工程拆遷家庭),或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參與過集資、合作建房。

“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和“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體標準,以武漢市統計局每年公佈的上年末指標爲準。

第五條 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應按如下程序申請覈准其購房資格:

(一)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區房產局(房改辦)領取並如實填寫《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共一式兩聯,一份由區房產局留存,一份轉交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備案);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提請各自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收入和住房情況的書面證明,並在《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確認。若申請人或其配偶無工作單位,則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相應證明;

(三)申請人持《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向戶籍所在區房產局(房改辦)提出購房資格覈准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戶口簿、夫妻雙方身份證(附複印件);

2、現住房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附複印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狀況證明。

第六條 對申請資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區房產局(房改辦)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在申請人戶籍(居住)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爲7天。

第七條 公示期內有投訴的,由區房產局(房改辦)進一步調查、覈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覈實投訴不實的,由區房產局(房改辦)向申請人核發《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該證明有效期限爲18個月。

第八條 取得《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內持該資格證明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並憑該資格證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廉租房申請條件2015-2016青島市最新廉租房政策2016-09-20 11:44 | #3樓

感謝訪問《》,如下是青島市最新廉租房政策,裏面有最新的廉租房政策以及廉租房申請條件2015,暫定2016年繼續沿用該政策2015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佈爲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週歲的單身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的標準;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申請人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房屋、民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財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家庭爲單位確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爲建築面積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條 採取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確定補貼額度。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確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申請人,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九條 採取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將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區住房保障機構作爲實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權屬性質不變。

申請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積按保障面積標準確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免收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5%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其他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建設應當遵循政府統籌、以區爲主、合理規劃、市場運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佈局,應當兼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建爲主的方式,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府公佈的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落實配建地塊,組織實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規定質量安全標準,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七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將配建廉租住房的數量、套型面積、建設標準、配套以及建成後產權移交和交接時間等事項作爲附加條款。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後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管爲國有直管房產,委託房屋所在地區房產經營單位經租。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捐贈住房作爲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資金用於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作爲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贈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所在單位(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或房屋承租證明;

(三)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四)身份和戶籍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審覈,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資料轉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進行審覈,並將審覈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覈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爲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覈,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機構對已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予以公開。

已登記並屬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已登記並屬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實物配租中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輪候到位可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區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按照協議約定自行租賃住房,並將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經區住房保障機構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撥付租賃住房補貼。

輪候到位可以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區房產經營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結果,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予以公佈,並向市住房保障機構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情況調查覈實,予以公佈,並將結果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按照複覈結果,及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的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將年度複覈結果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的審查結果或對住房保障機構確定的`輪候順序等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複覈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複覈。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住房保障機構和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工作的業務指導,並做好人員培訓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對被保障家庭(單身人員)定期走訪、抽查,及時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住房保障機構可以予以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並報區住房保障機構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2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記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登記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補貼的,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對拒不退回租賃住房補貼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區房產經營單位依法收回,並按市場價格追繳相應的房租。

第三十三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人員)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區房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同時廢止。

2016最新廉租房申請條件2016-09-20 21:32 | #4樓

2016最新北京廉租房政策:2016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及流程#e#

1、廉租房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的方可申請。就是說外地的朋友必須取得北京戶籍並滿5年才能申請廉租房,否則是不滿足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

2、在申請人爲單身的情況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齡。

3、已經離異的單身申請人要求離異滿3年後方能提出申請。

4、符合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的朋友申請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於580元(連續一年)。

5、家庭人數爲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於6960元、家庭人數爲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於13920元,申請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計算,依此類推。

6、申請廉租房的家庭人數爲1人時要求家庭總資產低於15萬元、家庭人數爲2人時低於23萬元、爲3人時低於30萬元、4人時低於38萬元、家庭總人數5人及以上的要求總資產低於40萬元方可申請。

7、無房戶或者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應低於7。5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8、被拆遷、有特殊病人員、重殘人員、有年齡在60歲及以上人員、居住市政府確定的解危排險範圍內房屋的居民。

9、申請樓房配租的家庭人口應當在二人以上。

有以下情況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週歲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爲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廉租房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不得進行廉租房申請;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請流程

1、申請登記:

廉租房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持證人)向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書面申請,填寫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資料。

2、審覈公示:

(1)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就廉租房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覈,提出審覈意見並公示(公示期限爲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覈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區房地產管理部門。

(2)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自收到廉租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廉租房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覈查,並提出審覈意見,連同廉租房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區民政局。

(3)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覈查,並提出審覈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至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經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覈,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爲15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覈准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並報區建設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