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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爲全面落實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駕駛人員必須瞭解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規、法律和標準,熟悉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方法。凡直接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貨物的有關知識,經設區的道路運輸機構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應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裏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禁止客貨混裝、嚴禁拉運危險品。

車輛每年必須按時完成《道路運輸證》審驗,運輸時必須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應自覺配合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路檢路查。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凡發生道路運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並及時反饋給道路運政機構。

凡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必須瞭解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識,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覈合格,禁止上崗從事運輸經營。

二、嚴禁未取得貨物運輸從業上崗資格證,駕駛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三、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四、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的規定和本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要求,連續駕駛車輛運輸超過4個小時以上。

五、禁止不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禁止不進行二級維護非法買賣二級維護合格證、車輛不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

六、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時,必須隨車攜帶車輛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七、禁止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從事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管理,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麻痹車,確保行車安全。

二、提高警惕,注意鎖好車門和庫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外出時,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三、下班後,無任務車輛一律按次序排列停放,未經許可車輛不得在施工現場隨意運行。

四、早晚有接送領導及其它任務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領導安排其去向。

五、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六、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向車隊負責人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現場情況,配合相關部門處理事故。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爲了加強校車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全體教職員工的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學校研究並實施了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管理。

一、車輛進出學校管理規定

1、車輛進出學校時,應積極瞭解門崗檢查情況,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進出學校的車輛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出學校。

(1)教職員工用車

教職員工用車需持學校統一發放的“車輛通行證”進出學校。上述車輛進入學校時,應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放置“車輛通行證”進行檢查。

(2)外國公務車

外國公務車,憑有效證件登記(實行學校準入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安、執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車、水電救援車、生活垃圾車等)持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卡車

餐廳等部門長期租用車輛,申請“車輛通行證”,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學校。

(5)嚴禁無證、無證、品牌不全、損壞嚴重的車輛進入學校。

二、《車輛駕駛管理規定》

雙方應以不同方式自行解決學校內的交通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嚴格按照交通標誌駕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按喇叭。

4、上課和課後學生優先。

5、嚴禁在學校使用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三、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和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停車,堵塞火災應急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範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堵塞。

3、嚴禁停放在學校教學辦公區、主要交通道路、學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

4、如遇大型學校活動或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車輛或行爲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車輛通行證的發放與驗證

1、教師自備車輛:學校師生憑車輛駕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統一申請“車輛通行證”經覈實。

2、餐飲等部門長期租車:登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爲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範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菸。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設備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4.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繫,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嚴禁酒後開車。

嚴禁超速開車。

嚴禁空擋溜車。

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經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景和坡度大小,選擇適宜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堅持必須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能夠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景,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資料: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景。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景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職責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職責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職責人進行事故職責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景,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車輛的有效管理,統一規範車輛保養、維修管理、降低車輛使用維護成本費用,確保車輛及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第二條公司指派專人(車管員)具體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保養維修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登記臺帳,根據車輛使用調度及行車裏程情況,每月負責編制車輛保養、維修計劃,報公司生產計劃部,並對所上報的保養、維修項目進行審覈,使其費用控制在預算範圍內。負責對車輛二級以上保養、維修項目(含二級)進行技術鑑定驗收工作,定期對所有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第三條公司在車輛保養與維修管理工作中,實行聯合工作管理,即公司辦公室車管人員,公司生產計劃部、公司財務部,其意義是加強和完善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工作。

第三章車輛保養、維修原則

第四條原則是:堅持預防爲主,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對車輛的正確使用駕駛,定期檢查,強制維護、視時修理,適時更新及報廢全過程所進行的綜合性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其目的是:降低車輛全部機件磨損速度,預防車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延長使用壽命,即要防止拖延修理所造成的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費。

第四章車輛保養、維修上報登記審批項目

第六條爲節省資金,車輛一級保養項目(日常保養),由司機來完成此項工作,項目有以潤滑、緊固爲中心,內容包括以上亮相外檢查各部螺栓,各總成內潤滑油平面,加添潤滑油,清潔各個空氣濾清器,達到車容整潔、裝備齊全、不漏水、電、氣,保持車況良好爲目的。

第七條車輛二級保養、維修上報審批項目,專業檢查各部機件、轉向、燈光、制動剎車,必要時更換,根據故障診斷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附件作業或小修項目。

第八條車輛大修項目:嚴格控制各總成大修項目,其審批條件將根據車輛使用年限、行駛總里程,正確駕駛操作情況而定,車輛各系統大修項目在上報後由公司車管員組織並會同公司有關部門人員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技術診斷檢測與認定工作,查看各系統所要大修項目的機件是夠自然磨損或認爲違反操作的所造成的過早到達大中修理。

第九條車輛小修及零件修理更換項目:車輛在運行中發生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磨損、變形不能繼續使用時,車輛行駛到一定里程必須更換的零部件等。

第五章車輛保養維修審批程序

第十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照車輛的保養規定,當車輛行駛到保養里程5000-700公里時或需要對車輛進行二級保養維護時,發現車輛有故障司機應提前申請,並告知本單位車管及調度人員,同時填寫申請車輛保養維修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廠長、經理簽字,報公司車管員登記審覈,經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同意,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同時車管員在審批單上確定是否需要維修那些項目,並根據車輛維修廠家的報價,確保其費用限額,報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上報公司領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