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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應急預案的實施 篇一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並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編制評估報告。

7、關於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情形,修改了四個條款,主要體現在: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在生產安全事故實際應對處置和應急演練中和應急中發現需要作出調整的;

應急預案的編制 篇二

本章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和第12條,其他條均進行了修改或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1、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6條提前,並修改了部分內容,明確提出“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寫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等要求。

2、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7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替換爲《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刪除了“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的要求,改爲“結合本單位實際”。

3、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內容,在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的第8、9、10條中重新描述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概念和編寫要求。

4、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編制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5、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要求,並且要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並及時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防控措施,配置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6、修改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現第13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內容。

7、增加了第1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可邀請相關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指導,但不得全權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8、增加了第15條,要求應急預案評審前,應當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對預案進行桌面演練,通過桌面演練來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

主要修訂內容 篇三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