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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內部控制規章制度 篇一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覈算,自收自支,結餘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並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後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__%用於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__%爲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__%爲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__%爲醫療基金;

(5)__%爲業務培訓基金;

(6)__%爲儲備基金;

(7)__%爲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夥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准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夥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准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爲: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夥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於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着從業清廉,減輕委託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託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託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後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內部控制規章制度 篇二

一、辦公費: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月不得突破4元,在限額內由各科科長自行掌握使用,超額部分一律不予報銷。

二、文印費:打印文件資料,一律經辦公室主任簽字批准,並嚴格控制打印份數。不經批准的,所有費用由打字員個人負擔。文印所需紙張、油墨等用品的購置,由辦公室報請主管財務的主任批准。

三、電話費:各科室電話一律取消長途功能,繼續推行費用包年制度。費用繳付由財務科統一辦理,每季考覈一次。

四、照明費:除夜間加班,值班外,其它時間,宿辦室電燈一律關掉,做到人走燈滅。機關大院及樓道由警衛人員負責,出現常明燈的,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元。

五、探視費:系統內幹部職工或直系親屬生病需要慰問探視的,由縣社領導安排,不經領導批准,任何科室或個人一律不準用公款進行探視。

六、招待費:上級或職能部門來人需要招待的,必須提前報請主任批准,主任不在報付主任批准,由辦公室安排陪餐人員,用餐標準和用餐地點。陪餐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用餐標準每人不得突破30元,財務科憑領導和經辦人註明招待原因的收據予以報銷。

七、醫藥費:工齡在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齡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醫藥費一元,有重病住院需要檢查治療的,必須取得縣以上主治醫師證明,並報縣社主任批准,所需醫藥費,由縣社根據情況酌情解決。

八、維修費及低值品購置:機關需要購置傢俱或房屋設備需要維修時,事前由辦公室造報預算,報主任批准後購置或施工。在傢俱用具的管理上,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保管的原則,由辦公室、財務科造冊登記,摸清底數,明確責任。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清理,對無故丟失或損壞的,由責任人按現價包賠損失。

九、費用開支批准權限:除電話費、辦公費實行包乾外,其它費用開支在10元以內的,由經辦人簽字,科長批准報銷,超過10元的,由主管財務的領導批准報銷;凡購物超過100元的,由主辦人匯同財務科共同辦理。

十、建立財務內審和公開制度:每月要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財會人員,對機關財務開支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自糾,並通過上欄或召開職代會的形式進行公佈,增強透明度。

內部控制規章制度 篇三

一、預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學校制訂出第二年財務開支預算,每年春期開學和秋期開學,再視其情況,具體修訂預算表。

2、除常規開支以外的大額經費開支,應寫處書面報告交中心學校校長,在中心學校校長研究同意後,才能納入預算內開支。

3、每年的開支,不得超出當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開支經費。計劃外的開支,未經校長中心校批准,不予以報銷。

二、統一審批制度

1、審批權限

(1)、開支200元以內,由校長審批;

(2)、開支200元以上,原則上需經教代會表決通過,由校長負責審批。

2、審批程序

(1)所有項目資金開支,先由經辦人簽字,再由證明人簽字,最後由校長簽字報銷。

(2)對不合理的開支和未經審批的開支,報賬員不得付款,報賬員不能入帳,並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不得無理糾纏報賬員。

三、各類費用報銷制度

1、會議費、活動費及招待費的管理

(1)學校舉行大型活動確需經費,需經分管領導擬出報告,經教代會研究同意並決定後,校長批准後方能開支。

(2)對外活動的接待費,必須由校長同意,並定出接待標準(視其接待規格而定)、參陪人員、就餐地點後,方能就餐。就餐結束由經辦人當面結帳,並簽字(寫明事由、就餐人數 )。費用由報賬員每月支付一次,並帶回附件,發票報銷時附件附後。先斬後奏者,一律不予以報銷,由經辦人負責。

(3)上級的各項收費,報銷發票時,要出具上級徵收費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費的管理

(1)教職工因公出差(含開會、學習、考察、參觀),由學校研究確定對象和人數(去城內辦事應提前報告學校以便統籌安排)後,方可出差,否則不予以報銷差旅費。

差旅費、住宿費、車船費按以下標準報銷:

1、出差六安車費報20元∕來回1趟。每天生活費20元。

2、培訓、學習、考察、參觀需集體生活、住宿、坐車、培訓費按發票報銷。

四、財務原則:

1、賬目日清月結,期末整理公佈。

2、壓低、緊扣支出,民主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