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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一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二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三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覈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爲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四

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爲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爲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六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八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爲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十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爲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