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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國小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國小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爲保證我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的原則,根據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定,要求全校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制定學校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學校師生應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2、學校每學期採用多樣化的教育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每班每月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問題應及時並進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對學生進行緊急情況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學校每學期都要與全校各科室各班級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各科室各班級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分別制定本科室本班級的防火制度,每月自查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無力整改的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每個辦公室只設一個電插座,堅決不使用電爐子、電暖風、電座墊;在教室不使用電水壺、熱水器。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4、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學生出現傷害事故要做到"三個第一",即:第一時間把學生送往醫院、第一時間向學校領導彙報、第一時間通知學生家長;重大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由學校出面向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彙報。

5、實行領導值日,教師值日製度,填寫值日登記表。

6、不經學校同意,各部門各班不得組織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活動。

7、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學期初、學期末,學校領導都要會同電工全面檢查電源線路一次,發現老化、打火、脫位等情況及時更換或整改;平時也要注意觀察,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學校領導要經常檢查校內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二、學生外出活動的安全管理

1、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含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遊、秋遊、參加公益勞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實行申報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區教育局審批。

2、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副班主任附連帶責任。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不得組織學生到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必須向有營運資格證的專業運輸部門租用。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特別是野炊、爬山、野餐時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

6、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遊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學生的游泳安全防範意識,讓學生掌握游泳自護、自救、互救安全防範的知識和本領,嚴格學生參加游泳活動的審批程序和安全防範措施,建立學生游泳活動的'安全責任,確保學生游泳安全。不準學生私自到河邊游泳。

三、學科教學學生安全管理

1、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

2、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回家。

3、對學生的實驗操作,應按安全規定嚴格要求,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各科教師應重視學生課間休息活動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師應加強課間巡視,及時發現和處理危及學生安全的因素,杜絕意外事故發生。

四、後勤工作的安全管理

1、努力搞好後勤工作,樹立爲教學服務、爲師生服務的思想,爲教學工作創造良好條件,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2、後勤人員應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經常性地對學校的校舍、圍欄、固定設施、水電、電杆、樹木等進行檢查並作記錄,保證樓道的照明,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採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

3、每學期採購或爲教學提供的設備、儀器物資要有規定和安全係數,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要追究採購人員的責任。

4、日常保證全校師生使用飲水機,飲用礦泉水,避免水污染的侵害。以此全力避免疾病的侵入和漫延,確保師生的健康與安全。

五、集會、做操的安全管理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體育教師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作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爲單位排隊進場,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爲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六、不可預見災害的安全管理

1、在遭遇不可預見的颱風、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2、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教給學生遇災後的自救互救的辦法,培養學生的生存能力。

3、遭遇不可預見災害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4、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七、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社區抓好治理工作。

2、行政值日教師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要注意對校園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流氓、惡少對學生騷擾,要及時報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3、每天放學,國小一、二年級由教師護送過主要的路口,然後讓學生結對返家。

4、教育學生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教給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

1、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落實"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2、發動師生,開展"衛生防病月"活動,認真搞好學校境衛生、教室衛生、及個人衛生。根除傳染病病源。堅持"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的衛生制度。

3、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衛生防疫、防中毒宣傳教育,全校師生樹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4、加強管理,特別對學校師生的用水、飲用水一定要符合標準。

九、加強封閉式管理

充分發揮門衛和保衛人員的功能,對學生提出嚴格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嚴禁離校。強化全方位全天候封閉式管理,杜絕學生與社會閒散人員的接觸,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發生。

國小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並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審覈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並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國小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爲了加強我省中國小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學校校長是學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學校消防安全全面情況;

(二)爲消防安全提供必須的經費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和責任人,簽定責任書;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確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單位或主管人員,建立教職工義務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單位或主管人員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研究貫徹意見和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經費預算;

(三)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指導消防重點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組織消防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

(五)結合學校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對教職工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檢查學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實情況,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運轉、使用、管理情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工作臺帳;

(八)負責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工作,協助公安消防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九)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參加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培訓。

四、學校內部各單位要按照學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措施;

(二)對單位內部的教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爲;

(四)接受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整改火災隱患;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五、學校要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爲內部檢查、考評、評先選優的重要內容。對消防安全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學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對發生火險、火災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等處理。

六、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爲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學校,實行'一票否決',並追究校長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學校內部下列單位(部位)應是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教室、學生宿舍、食堂、體育場(館)、醫務室、物資倉庫及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公衆聚集場所;

(二)圖書館、閱覽室、檔案室;

(三)水、電、氣、暖等生活要害部門(部位);

(四)計算機室、電化教學中心、實驗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

(六)施工現場;

(七)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大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學校消防重點單位(部位)除認真執行學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外,還應該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範措施,保證消防安全。

八、學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標誌、應急照明設施處於正常完好狀態。

嚴禁下列行爲: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學生在校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將消防疏散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疏散的行爲。

九、學生宿舍是學校消防安全的重點,要制定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防火工作責任。要在學生宿舍樓內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管理,嚴禁學生在宿舍內違章點蠟燭等使用明火的行爲,嚴禁違章接拉電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及時清除宿舍內雜物,保持通道暢通。

十、學校的改建、擴建、裝修等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關審覈,審覈批准後方能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十一、學校不得將場地、校舍出租給企業或他人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十二、學校要對施工、大型活動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學校的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員,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

十三、發生火災時,要立即組織實施滅火和啓動應急疏散預案,並及時報警,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滅火。學校要爲公安消防機關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後,要配合公安消防機關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查明火災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覈定損失。

十四、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丟失、損壞、過期的,要及時補充、維修、更換,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對校園內消防供水系統定期檢查維修,確保正常運行。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

十五、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單位或主管人員對學校的消防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組織整改的職責。

十六、學校消防檢查應堅持定期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責任落實情況;

(二)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況;

(六)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等情況;

(七)消防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情況;

(九)水、電、氣、暖等重要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十七、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能馬上整改的要立即組織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要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保證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

十八、消防安全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或相關責任人要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十九、學校要自覺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對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認真落實;對要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認真組織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

二十、對學校周邊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學校無力解決的。校內重大火災隱患,學校要提出解決方案,以文件的形式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

二十一、學校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安排課時,聘請公安消防專業人員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逃生技能。

二十二、學校要定期對教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技能的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一)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學校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學生緊急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二十三、學校制定的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指揮機構;

(二)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報警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措施;

(六)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二十四、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撲救初起火災的演練。按照應急疏散預案的要求,組織一次火場應急疏散演練。

二十五、消防演練時,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設置明顯標誌,防止在演練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