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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書多篇

整改通知書多篇

整治的通告 篇一

爲深入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大行動,進一步優化城鄉環境,推動特色宜居城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決定對梅州城區206國道機場圓盤至長沙沿線、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陽沿線進行全面高標準環境綜合整治,現將整治事項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線兩旁20米範圍內的沙場、停車場、飲食店、石材、木材、鋼材、灰油、花圃等各類加工店(廠、場)業主佔用道路及公共場地堆放鋼筋、石材、建築物料等貨物的,應自行搬遷;

二、自行拆除亂搭亂建的鐵皮瓦、鎂瓦、工棚、雨蓬及佔道設施;自行拆除亂拉亂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違規設置、有礙市容的廣告、招牌、燈箱及小廣告等;

四、不得佔用道路(公路)、公共場地擺賣經營,機動車維修、清洗一律進店(場);

五、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沿線各單位(企業)、業主於5月 5日前自行規範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將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對在整治過程中阻撓、妨礙公務執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安全整改通知 篇二

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消防條例》及各項消防管理規定,本司消防管理部門消防工作督導員於 xx年xx 月xx 日對貴司進行消防檢查,發現貴司存在下列消防隱患,請貴司接到此通知後於xx 年xx 月 x日前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於xxxx年xx 月x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司,本司將再次派人員到現場檢查覈實。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業戶簽署:

xx年x月x日

整治的通告 篇三

爲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有序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動,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區主次幹道各類交通違法行爲。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隨意橫穿道路、翻越隔離護欄,禁止乘車人向車外拋灑廢棄物。違者,處20元罰款。

二、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違者罰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違者罰款200元;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違者罰款100元。

三、禁止機動車亂穿亂插、違法掉頭、違法超車、逆向行駛,禁止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者依法嚴處。

四、禁止機動車亂停亂放,距離公共汽車站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放機動車,對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並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佔用道路施劃停車泊位,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罰款。

六、對安裝遮陽傘、加裝頂燈等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禁止無牌無證、假牌套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者除依法處以罰款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扣留機動車。

八、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嚴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追逐競駛,違者依法嚴處。

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一)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二)逆向行駛的。(三)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的。(四)不按規定載人載物的。(五)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六)違法停放的。(七)安裝遮陽傘等影響安全的設施的。

十、駕駛摩托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違者罰款100元。(一)摩托車應當遵守右側通行原則,並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沒有設置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二)禁止摩托車在南湖大道華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車站、xx大道西華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橋路口、巴陵中路九龍商廈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貨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時段通行。確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區的貨運車輛,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區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違者罰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佔道爲市,違者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扣留車輛15日。

十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五、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禁止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依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依法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對圍攻、謾罵、毆打執法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樓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

二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