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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談話筆錄 民事訴訟庭審筆錄精品多篇

民事上訴談話筆錄 民事訴訟庭審筆錄精品多篇

2023年民事上訴談話筆錄 篇一

原告: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女,民族: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住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二、請求依法判令婚生女__________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__________元直至__________獨立生活爲止;

三、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

原、被告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一子/女__________。

(簡述原被告雙方認識經過、感情基礎、破裂的原因)

綜上,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亦無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考慮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長,根據《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此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民事上訴談話筆錄 篇二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0)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爲: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廣生作爲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爲: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爲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爲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x0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爲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爲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爲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爲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爲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07、x54-5、07x190-8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註銷”,並沒有告之註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註銷的時間和註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註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爲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爲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爲47x252帳戶內餘額5000元、帳號爲476x39111帳戶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爲47006225*3帳戶內餘額爲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爲19405.55元。作爲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爲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爲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爲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覈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爲何卻如此執着?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於宋廣生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爲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纔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爲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爲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爲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2023年民事上訴談話筆錄 篇三

答辯人:李某

被答辯人:阮某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出租人)簽訂房租租賃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年租金的付款時間,此外因爲出租人存在以下過錯,故答辯人沒有繳納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辯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質上也屬於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一種行爲。1、合同約定用途是開辦敬老院,出租人承諾提供手續一切證照,但是因出租人證件不齊,建築設計有缺陷,無法辦理消防手續,導致民政部門長期不辦理開業登記,甚至取締答辯人的敬老院,故答辯人無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義務有違約過錯,答辯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2、出租方承諾產生債務糾紛由其處理並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事後得知,出租人負債嚴重,該房於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進行拍賣公告,隨時有轉手可能。出租人明顯出現了《合同法》68條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故答辯人有權中止並延期支付租金。

答辯人認爲,合同產生逾期付款責任不在答辯人。爲了早日辦理消防手續,答辯人投入了五十餘萬資金進行改建。應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明知該房屋證照不齊無法辦理有關手續,而又(下轉反面)故意隱瞞不具備消防審批條件的事實,這一行爲屬於欺詐。這種情形下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屬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約定的租金應作變更。

由於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購置傢俱、設備打算長期進行敬老院經營,這種情況下雖然出租方存在隱瞞的事實,但是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損失更爲巨大,爲了履行合同,答辯人現已通過積極努力辦理相關證照,力爭近期開展合法經營。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此致

答辯人:

20xx-7-14

2023年民事上訴談話筆錄 篇四

1.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1)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生日,民族,職務,住址;

(2)法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同上。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________)__________民商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3.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4.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爲,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