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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監護室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重症監護室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重症監護室管理制度 篇一

ICU護理管理制度包括ICU物資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搶救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及ICU各級人員的職責等。

(一)ICU物資管理制度

(1)庫房內存放的貴重儀器和物資由護士長或其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保管時注意定點放置、定量存放、定期清點、定時保養和維修,並作好相關記錄。

(2)貴重儀器(監護儀、呼吸機、血氣分析儀、滴注泵、注射泵、測壓傳感器等)使用後由值班護理人員按規定清潔消毒處理,放還原處。

(3)正確調試和檢查儀器、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如有故障應告之專業維修人員。

(4)建立儀器領取、報銷和登記制度,並認真執行。

(5)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材料應由護士長定期填寫領取單向有關部門申請領用,做到定期清點,使賬物相符。

(6)物資若有丟失、損壞,應按醫院規定處理。

(7)設備、儀器每天由專人清點,外借要有記錄,貴重設備、儀器外借要通過醫院設備科。

(8)管理人員因工作調動時,應與接班者交接物資併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離去。

(二)ICU消毒隔離制度。

1、對工作人員的要求

(1)進監護室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和鞋帽,外出時換外出服和外出鞋,ICU門口應放置消毒踏腳墊。

(2)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及消毒隔離制度,在吸痰、氣管插管及氣管切開護理、口腔護理、傷口換藥、導尿、灌腸時均應戴無菌手套。

(3)嚴格執行洗手製度,在各種檢查、治療、護理前後均要認真洗手或用消毒液擦拭雙手。

2、物品的消毒

(1)無菌物品規範管理,乾燥保存,並註明失效期。

(2)污物處理必須遵循“兩消毒- 清洗、先消毒後清洗”(消毒- 清洗- 再消毒)的原則,

一次性物品用後必須遵循“消毒- 毀形- 統一處理”的原則處理。

(3)凡醫院供給患者的生活用具,應定時清潔、消毒;患者出ICU後,病牀單位應進行終末消毒處理。

(4)呼吸機管道應專人專用,使用期間隔天更換管道1次,管道用2%戊二醛或濃度爲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患者停用呼吸機後管道應進行終末消毒。

(5)特異性感染患者用過的敷料應及時焚燬。

3、環境的消毒

(1)應嚴格控制人員流動,禁止非工作人員進人。

(2)物體表面用濃度爲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每天1或2次。

(3)地面用濃度爲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拖擦,每天3或4次。

(4)牆壁用濃度爲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每週1次。

(5)室內用濃度爲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徹底擦拭,每週1次。

4、空氣消毒

(1)開窗通風、換氣,每次30 min,每天2或3次。

(2)應用層流或空氣淨化器。

(3)監護室、治療室、換藥室用紫外線消毒,每天1或2次,每週徹底消毒1次。

(4)每月空氣監測培養1或2次,菌落數應200 cfu/m3。

(5)每半年監測空氣中二氧化碳、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及灰塵1次。

(6)室內無患者時,可用臭氧或2%過氧乙酸噴霧或燻蒸消毒。

5.患者監測

(1)患者傷口監測,每週1或2次。

(2)使用呼吸機患者痰液監測,每週2或3次。

(3)有創導管拔除時培養監測。

(4)各種引流液培養監測每週1次。

6、消毒效果監測物體表面、空氣、醫務人員的手的監測由醫院質控中心進行,設備、儀器由設備維修人員監測。具體要求是:物體表面細菌數-:}:5 cfu/cm2,空氣細菌數,<200 cfu/m3 ;醫務人員手細菌數,-5 cfa/cm2,且不得有致病菌檢出;每月監測特殊細菌1次,不得有致病菌;保證紫外線燈波長爲180一290 nm,功率>70μW/cm2,每週用95%酒精擦拭紫外線燈管1次;每3 -6個月監測儀器功率1次。

(三)ICU搶救制度

(1)積極組織對病情危重者的搶救。

(2)由科主任及護士長負責組織、指揮搶救工作,科主任或護士長不在時,由值班醫生和護理人員負責搶救工作,對疑難病例,應立即向上級醫生報告,組織會診。

(3)對病情需要者,應由專人守護,要求做到觀察細緻、診治正確、處理及時、記錄準確完整、交接班詳細。

(4)搶救藥品、器械、用物要做到定點放置、定量供應、定時清點、定期消毒、定人管理(即“五定原則”),保證標籤醒目,清點、取用方便。用後應及時補充,每班應交接清楚。

(5)認真做好搶救記錄及登記工作。

(四)ICU交接班制度

(1)交班時病室整潔、安靜、舒適、安全。

(2)堅持牀旁“三交、四清、三潔”,即口頭交、書面交、牀旁交,病情清楚、醫囑清楚、用藥清楚、記錄清楚,患者皮膚清潔、衣物清潔、牀單位清潔。

(3)交班時應保持各類管道通暢,符合護理要求;各輸液管道通暢,速度適宜,符合無菌操作,輸液(藥)計劃按時完成;各種引流管通暢,妥善固定,記錄準確,護理正規,符合無菌操作;氣管切開者呼吸道通暢,切口處清潔、乾燥。

(4)搶救藥物、器械和其他用物齊備,定量、定位放置,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5)各類物品清點整齊,賬物相符,記錄完整。

(6)堅持做到“交不清不接,接不清不走”。

(五)ICU查對制度。

查對制度是保證工作質量、防止差錯的有效措施,各級人員進行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醫護人員在進行各項治療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一注意”、醫囑查對、藥品“四查”及輸血查對制度。

1、三查七對一注意三查是指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後查,七對是指對牀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一注意是指注意用藥(治療)後的反應。

2、醫囑查對每天小查對2次,每週大查對1次,均由2人查對,執行醫囑時應雙人覈對並簽名。

3、藥品四查藥品四查是指檢查藥物有無變質、沉澱、混濁,藥物是否在有效期內,藥物包裝有無裂縫、破損,藥物有無配伍禁忌。

4、輸血制度輸血制度包括以下兩項。

①配血、輸血實行1次1人制,輸血時有2人查對並籤日期、時間和姓名。

②輸血時嚴格遵守“三查十對”。即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質量、輸血裝置是否完好,對受血者姓名、牀號、住院號、血型、交叉配血試驗結果,供血者姓名、血型,血瓶(袋)號,以及血的種類和劑量。

重症監護室管理制度 篇二

內科系統

一、心搏驟停

心搏驟停經搶救心肺復甦後,均應收入EICU繼續進行監護與治療(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臟停搏)。

二、休克

(一)有以下休克的基本臨牀表現

收縮壓低於10.7Kpa(80mmHg)或較原有收縮壓降低4Kpa(30mmHg)以上,並伴有以下兩項:

1、意識障礙;

2、皮膚溼冷;

3、尿量減少,24小時尿量小於400毫升或每小時尿量少於17毫升;

4、代謝性酸中毒。

(二)有各類休克(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過敏性休克等),經擴容及初步病因治療後,生命體徵仍不平穩。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一)臨牀有明顯呼吸困難或紫紺的急性發作;

(二)血氣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項異常者:

1、PaO2 8kpa(60mmHg);

2、PaCO2 6.6kpa(50mmHg);

3、SpO2 90%

(三)如僅僅具備上述(一)、(二)之一者,需請示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決定;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失代償,需開放氣道機械通氣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1、急性左心功能不全;

2、急性左心功能不全、肺水腫;

3、心源性休克(泵衰竭);

4、急性心包填塞(心臟壓塞)。

五、急性心肌梗塞(包括不穩定性心絞痛)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1、臨牀診斷爲不穩定性心絞痛;

2、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絞痛持續並伴有急性心肌梗塞早期心電圖變化)

3、確診爲急性心肌梗塞。

六、嚴重心律失常

臨牀上有症狀伴/或有嚴重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對頻發室性或房性早博是否收入EICU,應請示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決定。

七、急性腎功能不全

有明確急性腎功能不全之病因,並有下列臨牀表現者:

1、24小時尿量<400毫升,每小時尿量<17毫升或無尿;

2、血鉀>6.0mmol/L及心電圖出現T波高尖等高血鉀表現;

3、血肌酐、尿素氮急劇增高。

八、大出血

1、出血性疾病引起的嚴重急性出血併發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顱內出血等;

2、上消化道出血:突發大量嘔血,或出現低血壓(收縮壓<10.7Kpa或80mmHg),面色蒼白,皮膚溼冷等休克表現者;

3、咯血引起突發窒息或呼吸困難、紫紺等危重症狀;

4、產科出血合併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生命體徵未穩定,或出血尚未完全控制者;

5、各部位創傷後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腎挫裂傷,血胸等;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有劇烈腹痛或休克表現者。

九、危重創傷、多發傷

危重創傷、多發傷在傷後24小時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危重創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收縮壓小於10.7Kpa(80mmHg);

2、有窒息史,呼吸異常,需手術開放氣道或機械通氣者;

3、有心跳驟停者;

4、GCS小於8分鐘,瞳孔散大,或仍表現意識障礙者;

5、多發傷傷情危重者。

十、嚴重水、電解質紊亂,酸鹼平衡失調

臨牀各科危重病出現嚴重電解質紊亂,如高血鉀,低血鉀,高血鈉,低血鈉,並伴有相應的臨牀表現者。

1、高血鉀症:血鉀>6.0mmol/L,有心電圖變化,如竇房或房室阻滯,T波高尖,QRS波增寬,室顫,心搏驟停;

2、低鉀血癥:血鉀<2.5mmol/L(週期性麻痹除外),同時伴有心電圖改變,如T波增寬,低平倒置,出現U波及Q-T間期延長,伴室性心率失常。

3、高鈉血癥:血鈉>145mmol/L,伴煩燥,譫妄或昏迷。

4、低鈉血癥:血鈉<130mmol/L,伴意識障礙,如淡漠,嗜睡,昏迷。

5、其他:低鎂血癥,高鎂血癥,低鈣血癥,高鈣血癥,均系肝、腎、內分泌、腫瘤、胰腺疾病等部分徵象,出入EICU指徵應根據原發病決定。

6、酸鹼失衡:雙重性或三重性酸鹼失衡同時並存,或需用機械通氣者。

十一、急性中毒(CO、藥物及其他)

出現下列各系統症狀體徵之一:

1、神經系統:譫妄,驚厥,癱瘓;

2、呼吸系統:呼吸肌麻痹或癱瘓需用機械通氣者;急性肺水腫;急性呼吸衰竭;

3、循環系統:各種嚴重心律失常,心搏驟停,休克,心肌梗塞;

4、泌尿系統:急性腎功能衰竭,少尿甚至無尿;

5、血液系統:嚴重溶血性貧血,急性粒細胞缺乏,嚴重貧血;

十二、其他

(一)電擊傷或雷擊傷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電擊傷後出現心跳、呼吸驟停;

2、電擊傷後出現嚴重心律失常;

3、需在EICU內觀察防治各種併發症。

(二)溺水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凡出現意識障礙、心臟驟停;

2、需開放氣道機械通氣;

3、循環衰竭、嚴重心律失常;

4、因腦缺氧、腦水腫而出現持續昏迷。

(三)中暑

重度中暑伴意識障礙,抽搐,休克,少尿,DIC,心衰任意一項者。

(四)妊娠併發子癇或癲癇

1、有意識障礙;

2、24小時尿量<400毫升。

外科系統

一、收治對象及轉入常規

1、收治對象

爲合理利用醫療資源,SICU的收治對象必須有所選擇。已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多臟器功能障礙的各種外科危重症,經SICU治療有望改善其預後的病人,纔是SICU的收治範圍,SICU應收治的病人主要爲:①各種複雜大型手術後的危重病人;②圍手術期心功能不全或有嚴重心律紊亂、急性肺功能不全、難以糾正的酸鹼或電解質紊亂者;③術中大出血、有缺氧表現者;④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病人(不包括麻醉復甦問題);⑤各類休克的病人;⑥各種複合傷和多發傷的病人;⑦器官移植病人。

2、SICU不適合收治的病人

SICU不適合收治的病人包括:①腦死亡者;②合併急性的傳染病或有精神異常的病人;③無急性症狀的慢性病病人;④晚期惡性腫瘤病人;⑤老齡自然死亡過程者;⑥外科原發病未處理且對繼續治療有不利影響者;⑦疾病終末期治療無望或因某種原因放棄搶救者。

3、轉入程序

對需轉入SICU治療的危重病人,由所在科室提出會診要求,SICU應派出第二值班或主治醫師會診,對符合收治指徵者安排轉入SICU。有爭議的特殊情況報請有關領導決定。

對轉入的病人應書寫好詳盡轉科記錄後再轉送,轉入時原科室牀位醫師及護士應負責護送病人至SICU,並向SICU值班醫師牀頭交班。

SICU值班醫師接診後,首先應檢查病人的。生命體徵、完成危重度評估並作必需的應急處理。在簡要了解病史、住院經過和轉至SICU的原因後,開署醫囑,在恰當的時候完成轉入記錄。對需要急救的病人,應立即向上級醫師彙報,以便組織急救。

病人轉入SICU後24小時內應由主治醫師和副主任以上醫師查房,對診斷、鑑別診斷及病理生理變化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的處理意見。

二、與其他科室的聯繫

1、原病房醫師來SICU查房及應急處理規定

爲保證病人在SICU加強治療的同時不失時機地治療原發疾病,原病房有關醫師,應該每日來SICU查房,與SICU醫師共同研討治療策略。情況緊急時,SICU醫師可請求原病房醫師急會診,該病房接到急會診邀請應即時來SICU共同處理。

2、原病房醫師的醫囑建議程序

爲保證醫囑有序執行,醫囑由SICU醫師開署,同時SICU值班醫師應將有關科室的查房或會診意見詳盡記於病程記錄中。

3、轉出指徵

病人在生命體徵穩定、全身合併症得以控制和急性臟器功能障礙處於逆轉或代償階段時,應轉回原科室。

4、轉出程序

病人可以轉出SICU時,SICU醫師應通知原病房醫師,原病房不得藉故推諉,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排轉回,如特殊情況可經協商解決,或由有關領導決定。

轉出時,SICU醫師應撰寫轉出科記錄,包括一般項目、轉入及轉出SICU日期、轉入及轉出時的診斷、SICU監護和處理經過、尚存在的主要臨牀問題、目前治療及尚需注意的問題,爲病人的後續治療提供詳細資料。

由SICU值班醫師及護士負責護送病人回原科室,並向所在病房的醫生和護士詳盡交班,有關病史資料、影像診斷膠片及剩餘藥品應交接清楚,由所在病房護士負責簽收。

三、預防交叉感染

病牀與病牀之間宜分隔,有條件者可將病區分割爲清潔區和污染區,分別收治未感染病人和已感染病人。

定期進行空氣消毒,病人轉出SICU後,對該牀位作消毒。

進入病區應更換清潔制服,戴口罩、帽子。

醫護人員在接觸病人及每次操作前後(如更換敷料、穿刺等)必須洗手,嚴守無菌操作規範。

四、探視制度

由於以下原因SICU病人不得有家屬陪伴,如緊急搶救時非專業人員在場可能會影響醫療搶救次序;探視人員過多可增加感染機會;某些家屬因控制能力弱,可增加病人恐懼感。

探視應選擇在醫療護理操作的間歇時間進行,由醫師接待。探視時間應儘量縮短。探視的家屬應穿戴由院方提供的隔離衣、鞋套、口罩、帽子。有條件的醫院可設置家屬探視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