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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理詞【新版多篇】

離婚代理詞【新版多篇】

離婚案件代理詞 篇一

審判長、審判員:

中興法律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爲代理人蔘加本案的審理工作,現依據本案的具體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

一、本案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庭應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原被告雙方婚前認識不久,大概幾個月就結婚,婚前缺乏瞭解,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婚後二人沒有共同語言,尤其大打出手,於2007年5月6日,又一次毆打原告,脖子受傷,身體其它部分也多處受傷,被告的行爲已經嚴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無可忍,對被告已無夫妻感情可言,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並出於對原告的生命安全考慮,請判決雙方離婚。

二、子女趙鑫隨被告生活。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毆打造成身體不好,精神狀況極差。第二,子女趙鑫目前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對爺爺年愛感情深,跟隨父方生活對子女生長有利。第三,原告沒有穩定住處,我國《婚姻法》對子女的態度是對孩子的學習健康成長有利的一方優先考慮。通過上述考慮,與啊高的目前情況對孩子的生活成長不利,請法庭判決孩子隨男方生活。

三、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原告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工作,自己生活還很困難,沒有住房,確屬於經濟困難,請法院酌情予以考慮,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待原告有經濟收入脫離困境時,一定給付撫養費,履行做母親的義務。

第四、原告不應當返還彩禮。第一,彩禮是被告因爲原告統一嫁給給高自願給付的,屬於贈與行爲,並且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並生一子,履行了婚約,至是因爲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才提出離婚的。第二,原告並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一)雙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困難的。

原告不具有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原被告雙方結婚後一定時期內沒有經濟收入。婚後一年內生下趙鑫,沒有積蓄,生孩子所需要的費用是原告的彩禮錢支付的,並且也都用於家庭生活,被告要求返還彩禮的要求無法可依,法庭不應支持被告的請求。

五、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被告動不動就毆打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給與原告氣受,原告不僅肉體受到傷害,精神上也受到嚴重創傷。原告因此吃不下飯精神萎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六被告家裏的冰箱、電腦、洗衣機等財產屬於女方婚前財產,是原告父母陪送的嫁妝是有發票爲證。

要求平分沒有法律依據轉租賃合同。

七、第一、被告所提出的8000元存摺,原告不否認存在的事實,但是這筆錢是原告母親出嫁前贈與原告的,屬於陪嫁前贈與原告的,屬於陪嫁,這是民間習俗,符合常理。而且從存款時間來看,是20xx年9月份存的,原告和被告登記時間是20xx年10月份舉行婚禮的時間是20xx年12月12日。從20xx年12月份至6月份被告1000/月屬於學徒,20xx年9月份每個月1500元,這麼短的花費根本不可能有8000元存款。不難看出這筆錢不是被告上班掙的,間接證明這筆錢是原告父母掙的。

第二、退一步說即使這筆錢是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一款: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原告有權處分這份財產,所以,原告有權不返還被告4000元。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對於人在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被告提出的8000元存摺是當提交。已超過舉證期限,應視爲被告放棄舉證權利,而且原告不同意質證,所以,被告提出的返還4000元存款,法庭應支持。

八、被告當庭申請調取銀行存款的申請法院也不應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被告當庭提交已超過法定期限,應視爲被告放棄舉證權利。所以不應支持被告的請求。

以上是代理人的意見,供法庭參考。

代理人:

xx年x月x日

離婚代理詞 篇二

審判長:

湖北迪爾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託,指派本所李循律師、杜金鳳律師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作爲她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審理。通過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建議法庭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從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係來看,原、被告僅僅認識一個月,就草率結婚,婚前缺乏瞭解,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愛的夫妻感情。從一開始領取結婚證到今年7月30日原告從被告處逃離僅僅3個多月的時間,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毆打、威脅;特別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與被告爲離婚事宜發生爭執,被告竟然慘無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處軟組織受傷。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爲,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醫門診病史錄以及向公安機關報案材料、詢問筆錄等爲證。

在本案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被告的行爲已然構成家庭暴力。

我們認爲,婚姻應該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上,雙方基於信任和責任共同維護着夫妻關係,而被告多次爲家庭瑣事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對被告已沒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雙方再勉強維持着這段名不幅實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爲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體現現代社會人的價值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第13條的規定,我們懇請法庭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過錯,依法應予賠償相關損失。

通過剛纔的庭審調查,不難看出,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此一次,而是經常性的,結婚不到4個月的時間,平均1個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於被告的暴力行爲已使原告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造成原告有家不敢歸,害怕碰見被告,並不得不離開上海。

我們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原告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因此,被告作爲過錯方,就應向無過錯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撫慰金,同時還應支付原告爲此看病就醫的醫療費。

綜上所述,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從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的同時,支持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能採納。

代理人:湖北迪爾律師事務所

李循律師 杜金鳳律師

離婚案件代理詞 篇三

尊敬的審判員: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開庭前,本人多次與原告某某詳細的溝通和交流,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工作,對本案已經全面瞭解,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滅,請法院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多次承認自己有配偶而在外與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導致夫妻關係的破滅,存在重大過錯,並且同意離婚,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二、關於家庭財產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應該堅持照顧婦女、兒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庭審中原告方提供了證據證明被告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外以結婚爲目的與其她女性交往,並且被告也多次承認自己在外與其她女性保持密切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重大過錯,因此請法院在判決時綜合考慮各方的`因素,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三、對於本案房產部分,請法院依法進行分割。

1、本案中房產部分依法進行分割的好處

在本案中,對原告提出的房產分割一併進行審理,審理難度相對較小,同時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審判效果,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杜絕新的糾紛發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2、本案中房產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壞處

首先,法院作爲一箇中立的審判機關,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若法院拒不對本案房產部分作出分割,違背了人們法院的工作職責;其次,在離婚訴訟中不進行房產分割,而強行要求原被告雙方另案起訴分割房產,對於本案來講是結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務,但是當事人的問題還是未能解決,最後還是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難度,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其次,要求當事人對房產部分另案起訴,會使一個訴訟就能解決的問題,分割成多個訴訟,不僅不能達到息訴、化解雙方矛盾的審判目的,反而會激發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浪費司法資源、損害法院的社會形象、增加新的不穩定因素。

3、依據法律規定,本案房產應當進行分割

《民訴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二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以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該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經貴院立案並進行審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對本案中爭議的房屋進行立案審理,若立案的,也應該裁定移送貴院合併審理,因此請貴院依法對本案房產部分進行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離婚代理詞 篇四

審判員:

重慶冠凱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高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高某某起訴離婚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依照《律師法》的規定調查了有關證人,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本案有了較爲全面的瞭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δ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屬於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依法應判決離婚。

原、被告雙方婚先孕,原告在世俗偏見之下無奈與被告登記結婚,由於婚前雙方缺乏互相瞭解,原告在婚後才發現被告有暴力傾向,加上被告在婚後不履行家庭義務,且雙方性格不合,根本無法進行溝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瞭解到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結婚的。有哪一個女人希望自己經常生活在暴力的陰影下呢?這充分說明,原告婚前對被告是缺乏瞭解的,結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後不履行家庭義務並且有多次打罵原告的行爲,導致雙方本來基礎就很薄弱的一點感情已經被徹底破壞掉,原告無法繼續與一個有暴力傾向、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人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δ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視爲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鑑於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很差,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義務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破裂、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判決原、被告離婚。

《婚姻法》第 32 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已經承認了毆打原告的行爲,且原告被打以後,肉體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並對其精神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處在恐懼之中,經常整夜失眠,有時從惡夢中驚醒,不敢接被告的電話,不敢獨自出門,被告的暴力行爲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麼?

被告在庭審中稱,被告只打了原告一次,不屬於實施家庭暴力。這種說法是荒謬的。法律?有規定構成家庭暴力必須具備 “ 多次 ” 的要件。況且,被告毆打原告,不計後果。以被告的理論,只有原告現在回到被告處,再多挨幾次打,或者被被告打成輕傷以上,纔可以判決離婚。被告的這種理論是完全錯誤的。《婚姻法》規定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其立法目的在於,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應儘早結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當事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給當事人造成更嚴重的身心傷害。而按照被告的理論,卻是必須給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儘可能多的實施暴力的機會,遭受暴力一方多次遭受暴力。因此原告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原、被告雙方婚後因爲被告的家庭暴力造成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原告與被告生育兩個小孩後,原告因此在家照顧小孩,無法掙錢養家,但被告卻拒絕支付原告及其兩個小孩的生活、教育等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不履行家庭義務”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並無實際意義。

在今天的庭審和法庭調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態度: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爲止。原告認爲,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對於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溫飽問題,莫過於能有一份平靜的生活以及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連這?一個小小的、可憐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這婚姻還有什?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審中一再強調雙方感情很好,但並無證據證明。相反,原告方卻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以及雙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實,()且被告也承認自己有上述行爲。雖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感情是雙方的事,婚姻的存續必須基於雙方自願,被告的一廂情願,不等於雙方感情尚δ破裂。《婚姻法》規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於,對於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於婚姻確實?有存續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纔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有必要規定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雙方共同所生育的兩個小孩應由原告與被告各自分別撫養一個。

原告與被告在婚前生育一子,婚後又生育一子。兩個兒子都是原、被告雙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規定,原告與被告應當各自撫養一個孩子,這樣既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能緩解原、被告雙方的經濟壓力。 綜上所述,本案由於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δ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後實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離婚的態度堅決,具備了判決離婚的條件。請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解除雙方的痛苦婚姻,給雙方一個重新尋找幸福的機會。 以上意見,請法庭參考並採納。

代理人:重慶冠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德鴻

離婚案件代理詞 篇五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託,作爲其代理人就戴xx訴陳x鋒離婚一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依法應准予離婚。

1、從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基礎看,雙方是經親戚朋友介紹認識的,交往不到4個月時間,雙方在彼此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訂了親,隨後又在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基礎並不牢固。

2、從原、被告之間的婚後感情看,二人結婚時間不久,就經常爲小事發生爭吵、毆打,離家出走,雖經多次勸說調解,但雙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後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從目前夫妻關係的現狀看,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xx年7月起,原告就徹底離開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間也沒有任何聯繫,並且沒有絲毫改善關係的跡象,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而被告對二人和好採取無所謂態度,不積極、不主動,原、被告的夫妻關係已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

這些事實表明,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的規定(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認爲,原、被告之間既然無共同語言,性格又不和,更談不上夫妻感情確,再維持這種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已無實際意義,如果非要一味的維持這種關係,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況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離婚態度堅決,依法應當准予離婚。

關於財產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撫養。代理人認爲,原、被告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隨被告生活爲宜,由原、被告共同撫養至獨立生活爲止。

離婚代理詞 篇六

審判員、各位陪審員:

我受河南怡龍律師事務所指派,接受杜某某的委託,依法參加了杜某某訴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庭審,現結合庭審情況和本案案情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經常無端猜疑,難以共同生活,現已經分居,屬於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依法應判決離婚。

原告婚前發現與被告並不合適,且原告父母反對雙方結婚,原告在被告威逼利誘之下無奈與被告登記結婚,由於婚前雙方缺乏互相瞭解,原告在婚後發現被告好逸惡勞,吸菸、酗酒的惡習非但未改,反而變本加厲,加上被告還有更嚴重的賭博惡習,且雙方性格不合,被告經常無事生非,根本無法進行溝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瞭解到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結婚的。有哪一個人希望自己經常生活在不順心、痛苦的陰影下呢?這充分說明,原告婚前對被告是缺乏瞭解的,結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後的種種令人無法忍受的惡習,導致雙方本來基礎就很薄弱的一點感情已經被徹底破壞掉,原告無法繼續與這樣的人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視爲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鑑於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很差,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有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以及不履行家庭義務屬於《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感情破裂、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判決原、被告離婚。

《婚姻法》第 32 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今天的庭審已經查明,被告自 2011 年春節前被公司開除後就不在上班,天天在棋牌室靠賭博消磨時光,好逸惡勞,完全靠原告的一點微薄工資維持家庭生活,由於原告父親突患重病,癱瘓在牀生活無法自理,需要高額醫療費, 原告爲了多掙錢補貼家用就經常加班,被告非但不與理解和支持,不想着去工作以減輕原告負擔,反而去原告公司造謠生事,詆譭辱罵原告,使原告身心俱疲。 《婚姻法》規定對於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其立法目的在於,對於遭受此類情形的當事人,應儘早結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當事人繼續遭受這種痛苦,給當事人造成更嚴重的身心傷害。被告在原告父親身患重病,需要鉅額醫療費情況下卻仍沉溺於賭博,仍靠原告一人的工資支撐家庭生活,未和原告共同履行家庭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 “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 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雙方婚後因爲被告的賭博、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無端猜疑等惡習造成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三、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被告也只是借原告急於擺脫這痛苦的婚姻而趁機向原告索取錢財,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並無實際意義。

在今天的庭審和法庭調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態度: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爲止。原告認爲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對於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溫飽問題,莫過於能有一份平靜的生活以及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連這一個小小的、可憐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這婚姻還有什麼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其實是同意離婚的,只是想趁機借離婚向原告索取財產罷了。原告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無端猜疑以及雙方感情破裂的其他事實,且被告也承認自己有上述行爲。雖然被告表明只有原告支付給自己錢財才同意離婚,但感情是雙方的事,婚姻的存續必須基於雙方自願,被告借原告急於擺脫這痛苦的婚姻,趁機向原告索取財物,其實也間接證明了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婚姻法》規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於,對於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意借離婚提無理要求的。情況,對於婚姻確實沒有存續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纔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定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原被告雙方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應依法平均分割,被告提交的保證書無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請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被告提交的原告書寫的保證書,是原告在被告脅迫下書寫的,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也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也無與其他女人勾勾搭搭的事實,雙方未分居前原告每月的微薄工資除給其父親看病等花銷外,其餘每月工資都交給了被告,此保證書無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本案由於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後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好逸惡勞、無端猜疑、不履行家庭義務等符合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離婚的態度堅決,具備了判決離婚的條件。請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解除雙方的痛苦婚姻,給雙方一個重新尋找幸福的機會。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參考並採納。

代理人:王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