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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新版多篇

離婚答辯狀新版多篇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李,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迎澤區地稅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澤區桃園南路西二巷15號3單元x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剛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本案屬於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佔後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並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人非法侵佔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首先,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於1xx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單位太原市南城區財政局(現更名爲太原市迎澤區財政局)在預交了購房款後取得的房產。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於1xx5年1月11日核發的並房權字第010012x號的《太原市房產所有權證》載明訴爭房產即老軍營西區2x號樓1單元3層x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爲答辯人李,x0年2月,本着原售房單位同意,購房人自願的原則,由原售房單位迎澤區財政局向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在答辯人向售房單位一次性補交房價款及利息後,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爲原告李換髮了晉房權證並字第Fx000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確認了答辯人爲訴爭房產100%單獨所有權人。1xx5年3月左右,上訴人劉剛在未經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訴爭房屋門鎖撬開並居住至今。上述事實已經在一審法庭審理中查明。而上訴人辯稱1xx3年單位分房時,區財政局將答辯人居住的位於桃園南路西二巷15號3單元x號舊房分配給了上訴人,由於在三個月的騰房期答辯人沒有騰,後經單位同意,上訴人才住進了原本分配給答辯人的位於老軍營西區2x號樓1單元3層x號的新房,並一直居住至今。對於上述事實,無論是上訴人在起訴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答辯人訴爭房屋產權證的行政訴訟中還是在原一審民事訴訟中,上訴人始終沒有向法庭提交據以支持其主張的任何證據。相反,在上述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迎澤區財政局當庭否認曾授權或同意上訴人入住訴爭房產;在原一審法庭調查中上訴人在獨任審判員的詢問下,當庭陳述,是在沒有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撬開訴爭房屋門鎖,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佔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訴人不顧原單位未經授權且已將訴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的事實,肆意侵佔他人合法房產,屬於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爲。因此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應屬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範圍。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係,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答辯人認爲,上訴人沒有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xx2)3x號《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精神實質。對單位內部的房地產糾紛,應分類對待,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果認爲只要是單位內部房地產糾紛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機械地適用“法發(1xx2)3x號解釋”,實屬斷章取義。

第一、所謂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是指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該定義中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指的是分房單位和本單位的職工,兩者的主體地位不是平等的。單位內部分房糾紛主要發生在單位對職工進行分房時,出現的單位因建房需拆除職工居住的單位自管房屋,但職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糾紛,因單位分房,職工對單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職工對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積、樓層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糾紛等。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職工對住房並不享有權利,職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權益是依據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糾紛實際上與單位內部分房糾紛大相徑庭,存在本質區別。首先,糾紛雙方當事人並非迎澤區財政局與其職工,而是在同單位的兩個普通職工。其次,糾紛也沒有發生在迎澤區財政局對職工進行分房時,而是在房屋已經分配之後,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爲已經結束,答辯人已取得訴爭房產的房屋所有權,擁有對該房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本案中,迎澤區財政局不屬於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第二、本案中上訴人與答辯人之間的房屋糾紛應爲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屬於法院主管和受理的範圍。判斷一起糾紛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主要有兩個標準,一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屬於平等主體,其次看糾紛的實質內容是否因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本案中,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爲答辯人李與上訴人劉剛,二人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本案爭議標的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其糾紛實質內容是因財產關係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對“法發(1xx2)第3x號解釋”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予以正確理解和適用。根據以上原則和標準,答辯人認爲,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爲解決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的《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明確了關於審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意見。對於受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要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2、權屬明晰;3、訴訟標的屬於明顯的財產權糾紛。從上述條件來看,首先答辯人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訴訟請求具體。其次,答辯人持有訴爭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享有該房屋的100%所有權,已屬權屬明晰。最後,本訴的訴訟標的是答辯人作爲房屋所有權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房屋原物的物權糾紛,明顯屬於財產權糾紛。因此原告的起訴,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

答辯人認爲,《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真正迴歸,明確了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屋被其他職工搶佔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紀要對於司法實踐中有效區分單位分房糾紛與占房侵權糾紛提供了現實依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由關部門久拖不決的單位分房引發的侵權案件,不僅可以定紛止爭;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有着積極而現實的意義。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於不顧,企圖永久佔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爲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李

二○xx年三月二十日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田某某,男,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繫電話:139

被答辯人:方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繫電話:155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後,經過戀愛,相互瞭解、彼此認可後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牀頭打架,牀尾合”,不能因爲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並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着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爲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爲了家人生活的更好,纔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後,答辯人願以後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願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於20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後也是非常的後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於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於生長髮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田小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後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爲宜。

從兒子田小某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於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爲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2月1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女,漢族,x4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繫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區×××街11號;

被答辯人:湯××,女,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區×××54號504房。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礎堅固,婚後相濡以沫風雨同路走過35個年頭,夫妻感情深厚,並已共同將兩個兒子撫養成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於1968年相識戀愛,經過7年的相互瞭解和慎重考慮,兩人於x年結婚(事實婚姻),婚後感情很好,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呵護備至,對與被答辯人所生的兩個兒子疼愛有加。這一點,從每個月答辯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辯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認識答辯人的街坊鄰里和親戚朋友都認爲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恩愛夫妻的典範。雖然在生活中兩人偶有摩擦,但試問夫妻相處怎麼可能沒有矛盾?牙齒和嘴脣都有碰撞的時候!至於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爲,純屬子虛烏有捕風捉影之事!答辯人雖然因爲經營生意得法,事業上平步青雲,收入越來越豐厚,應酬也越來越多,由於陪伴家人的時間少了引起被答辯人強烈不滿。可是答辯人並不像社會上流傳的說法和被答辯人認爲的那樣:“男人有了錢就變化!”,答辯人的一顆心始終在被答辯人身上和在兩個兒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這個家庭!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由於長期與社會脫節,爲人變得敏感多疑,總是認爲答辯人做了對不起她的事情,經常無理取鬧,答辯人爲了維繫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舊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辯人認爲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後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爲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請,並盡全力向被答辯人做調解工作以使其與答辯人和好如初,遵循國家創建和諧社會的辦案原則。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除被答辯人已經提交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產:

x年3月以被答辯人湯××的名義向xx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購買的房產兩套,地址分別是:

1、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2、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以上房產均由被答辯人於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價格轉讓,有進賬單爲證。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答辯人名下股票現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黃×出借的,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

四、子女撫養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兩位兒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撫養的問題,故不在本案中要求進行處理。

此致

xx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6月30日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五

1、熱情待人,互相尊重,能隨時自如地運用禮貌言語,在幼兒面前對家長和同事能用尊稱。

2、語言文明,輕聲悅耳,對幼兒使用正面語言,減少不必要的口頭禪。

3、舉止大方,動作輕柔,坐、立、走姿勢正、文雅。

4、儀表端莊,服飾美觀、輕便、整潔,便於工作。

5、做事認真,有始有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6、保持周圍環境整齊、清潔、優美,各種用品有固定存放的地方,用完後及時放回原處,不隨便挪用別人的東西。

7、愛學習、勇探索、善思考、勤動手。

8、勤儉節約,愛護公物。

9、熱愛幼兒,尊重幼兒,支持並滿足幼兒合理要求以及接受幼兒的正確意見。

離婚答辯狀樣本 篇六

辯論人:XXX,女,漢族,生於1985年X月X日,XX,住XXXX

被辯論人:XXX,男,漢族,生於1981年X月X日,XX,住XXXX

辯論人因XXX訴我一案,現提出辯論定見如下:

一、辯論人與被辯論人豪情較好,並不存在中所稱的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一)辯論人與被辯論人現已六年多,有很深沉的豪情根底。被辯論人在起訴狀中稱:因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瞭解不行,草率成婚,婚後二人性格不合,發作對立無法交流。如果說辯論人與被辯論人性格不合,那麼成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調和,調和相處了。前次被辯論人辯論人後,鄙人,辯論人與被辯論人和好如初,一向在一起日子。在農忙時,辯論人幫家裏幹農活,在家裏開的商鋪裏邊幫助。這次被辯論人起訴辯論人主要原因是由於辯論人與被辯論人爸爸之間的疑問,由於辯論人回孃家沒有通知被辯論人爸爸,回家後爭持,被辯論人爸爸打了辯論人一巴掌。在辯論人奉告被辯論人後,被辯論人說我爸讓你走,你就走。爲這辯論人才離開家,回孃家去了。辯論人以爲這僅僅日子中的瑣事,並沒有影響到夫妻豪情。

(二)被辯論人所說的辯論人與婚外男人有不正常關係,這個根本是無中生有。辯論人與被辯論人豪情一向很好,並未與其別人往來。

(三)被辯論人在訴狀中稱孩子出世後一向由爸爸媽媽代爲,辯論人從不盡義務,孩子正常日子,疾病醫治辯論人漠不關心,這與現實不否。辯論人自孩子出世後一向撫育至快三歲時辯論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後辯論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日子都是辯論人照料。

二、辯論人懇請人民法院歸納思考本案現實,聯繫法令規定,判定禁絕被辯論人與辯論人離婚。被辯論人與辯論人雖有對立但歸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到達夫妻豪情完全決裂、確已決裂的程度。兒子XXX才四歲多,離婚會對孩子身心形成無窮損傷,不利於孩子今後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被辯論人對辯論人的訴訟懇求沒有現實和法令依據,懇求人民法院依法維護辯論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辯論人對辯論人的訴訟懇求,判定禁絕被辯論人與辯論人離婚。 以上辯論定見,請法院予以採用!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辯論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