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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年度報告多篇

公證處年度報告多篇

【第1篇】縣公證處年度班子述職報告範文

二 o一一年以來,我處在xx縣司法局的正確領導和省市公證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xx大精神爲指針,全面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公證法》,積極開展各項公證業務,在辦證業務中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辦理各項業務,爲我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現將全年工作彙報如下:

一、思想教育方面:

積極參加全局和上級公管部門組織的各項政治業務學習,全面深入的學習了新黨章、黨的歷史知識,進一步瞭解了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偉大歷史進程中不斷髮展壯大的歷史。參加了省市公證管理部門的業務培訓,當前,省廳公證行業正在推行“三化一建設”公證機構審覈工作,針對當前日益複雜的社會環境和執業活動中的高風險,司法部制定了新的公證書格式,並且從今年十月一日執行,這就要求公證員辦理每件公證都必須頭腦清醒,依法依規,慎之又慎,一證失守,影響行業,自毀前程,甚至會製造增加不和諧因素。

二、工作方面:

牢固樹立大服務思想,面向基層,面向羣衆,面向社會,配合縣局中心工作,主動深入鄉村,努力提供綜合性,全方位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全年共辦理公證事項90 件,其中民事57件,經濟43件,共接待各類當事人500多人次,解答法律諮詢600多次,代寫和修改法律文書130餘份,一年來我和公證助理人員盡職盡責,保證了公證質量,嚴格落實了省廳制定的《關於公證業務管理質量監控制度、對重大、疑難、複雜公證事項報省廳請示後辦理》的規定。

在辦證中全部實行了要素式公證書,定式公證書十月一日起全部按照司法部新的格式執行,公開了辦證依據,收費標準,權利義務,辦證結果和服務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公衆監督,同時做好證前、證中、和證後服務,證前認真進行相關資格、資質和資信等條件的調查和審覈,發現問題認真記錄在案,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反饋,有效的維護了公證的形象和權威,對待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羣體和有特殊情況不能來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我們主動登門服務,如:交通事故委託書、老年人遺囑公證等,我們都會指派公證員前往醫院或是當事人家中,爲當事人辦理公證。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證業務沒有業務量的拓展,就難有公證職能作用的廣泛實現,更不會有公證事業的長足發展,近幾年我縣公證工作開展不好,辦證業務量常年在低位徘徊,並不是我縣經濟欠發達,或公衆公證意識不強,而是沒有足夠的公證人員,目前我處只有一名公證員,我作爲公證處主任,主要職責是審批公證員上報的當事人辦理公證的資料,公證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出證,由主任審批。按照《公證員考覈標準規定》公證員年度辦理常規公證事項最高不能超過120件,最低不能少於40件。因此,我處辦證的業務量和業務範圍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前省廳正在公證行業開展“三化一建設”目標任務活動,根據省市公證管理部門對公證處和公證員的考覈標準,省廳依據我縣公證處和公證員的實際考覈情況,辦公環境及條件,省廳安排我處在最後一批,於二o一三年五月底前達標,如到期經省廳考覈審驗不符合標準,我處將被取消公證業務,省廳推行三化一建設的目的,是在規範辦證質量的基礎上,拓展深化公證工作領域,提高辦證總量,使公證工作在服務社會經濟中充分發揮作用,實現公證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目前公證“三化一建設”工作,仍是擺在我縣公證工作面前的一項緊迫而艱鉅的任務。

【第2篇】xxxx年度公證處實習報告範文

xxxx年度公證處實習報告

在本公證處實習已經幾個月了,今日受理一公證案件,如下,張先生以20萬的價格買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賣房協議中約定:“在賣方交房屋鑰匙和房屋產權證時,買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當雙方辦理完立契手續,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時,兩人發現上述約定只是一種美好的願望。因爲辦理過戶登記並非立等可取,根據規定在交易部門辦結買賣過戶手續至少需20天,從登記部門拿到產權證最少也要30天。兩人在購房款何時交付上發生了分歧:張先生擔心在拿到房產證之前把20萬購房款交付給李女士,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辦不成怎麼辦?李女士則擔心交了房產證卻拿不到錢,自己也很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兩人選擇了提存公證。兩人約定:“雙方到房地局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後,買方先將購房款人民幣20萬元整提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待買方(張先生)領到房屋產權證後,雙方到房屋所在地,打開房門,賣方(李女士)將房子鑰匙全部交給買方之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取購房款交給賣方。”

通過提存公證,兩人都把懸着的一顆心放了下來。張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證處後,只要滿足雙方約定的提款條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關證明和張先生一起從公證處提取購房款,從而使李女士的債權實現得到了保障;從張先生的角度來說,辦理了提存公證後,由於房款交給公證處保存而不是由債權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從公證處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須是已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使張先生實際拿到了產權證,否則,張先生仍可從公證處取回自己的購房款,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證起到了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爲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提存公證根據提存的目的不同,分爲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3條:“以清償爲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爲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償提存公證是爲避免因債權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受阻而制定的一種保護債務人得以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提存則是爲防範合同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合同落空”風險,通過提存購物款或其它有價證券、權利憑證以督促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的制度。由於現代商業交往中的可變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違約、毀約、欺詐等行爲都是威脅當事人實現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證防範合同風險的擔保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特別是以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爲給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爲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義務後,由於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實際履行,往往先訂立一個提存協議,將買方(付款方)的貨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證處負責保存,並約定賣方提款的條件和買方取回貨款的理由。只有在滿足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貨款的交付成爲可能。

在私房買賣中運用提存公證做爲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擔保有以下優勢:私房買賣對買賣雙方都是數額巨大的一次性交易,雙方由於互不瞭解,彼此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都想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運用公證機構的國家司法證明力、公信力,對雙方的買賣資格進行把關是十分必要的。由於購房行爲不具普通商品買賣的即時性,而是一個相對持續的過程,在購房的各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影響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將購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證賣房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也可以使買房人避免承受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益,對購房雙方都是一種保障,但雙方也要注意將提存協議約定得儘量

詳細,以便在實務中可以順利執行。

公證處依據雙方共同訂立的提存協議對房款的交付實行監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約定的憑證(如買方的親筆收據)並在買方的確認下從公證處取得購房款;而買方也只能在賣方未能如約完成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持相關證明取回房款。公證的這種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對房屋買賣雙方權利的保障,也是對雙方違約或不認真履行合同的制約。當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和爭議時,提存公證可以爲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執行提供保障。當出現提存協議約定以外的情況或發生其他合同糾紛而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時,由於雙方在公證處辦理了提存,將貨款預先交由公證處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證處所保管的金額執行判決,使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能夠得以順利實現。

在實際操作上,提存公證簡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現代交易對效率的要求,申請人只須提交各自的身份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是複印件)、提存協議,無須提供其他財產上的擔保即可起到實際的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費用上,公證處按提存價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證費。 公證處實習報告責任編輯:飛雪 閱讀:人次

【第3篇】度公證處實習報告

度公證處實習報告

在本公證處實習已經幾個月了,今日受理一公證案件,如下,張先生以20萬的價格買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賣房協議中約定:“在賣方交房屋鑰匙和房屋產權證時,買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當雙方辦理完立契手續,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時,兩人發現上述約定只是一種美好的願望。因爲辦理過戶登記並非立等可取,根據規定在交易部門辦結買賣過戶手續至少需20天,從登記部門拿到產權證最少也要30天。兩人在購房款何時交付上發生了分歧:張先生擔心在拿到房產證之前把20萬購房款交付給李女士,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辦不成怎麼辦?李女士則擔心交了房產證卻拿不到錢,自己也很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兩人選擇了提存公證。兩人約定:“雙方到房地局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後,買方先將購房款人民幣20萬元整提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待買方(張先生)領到房屋產權證後,雙方到房屋所在地,打開房門,賣方(李女士)將房子鑰匙全部交給買方之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取購房款交給賣方。”

通過提存公證,兩人都把懸着的一顆心放了下來。張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證處後,只要滿足雙方約定的提款條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關證明和張先生一起從公證處提取購房款,從而使李女士的債權實現得到了保障;從張先生的角度來說,辦理了提存公證後,由於房款交給公證處保存而不是由債權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從公證處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須是已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使張先生實際拿到了產權證,否則,張先生仍可從公證處取回自己的購房款,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證起到了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爲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提存公證根據提存的目的不同,分爲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3條:“以清償爲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爲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償提存公證是爲避免因債權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受阻而制定的一種保護債務人得以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提存則是爲防範合同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合同落空”風險,通過提存購物款或其它有價證券、權利憑證以督促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的制度。由於現代商業交往中的可變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違約、毀約、欺詐等行爲都是威脅當事人實現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證防範合同風險的擔保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特別是以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爲給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爲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義務後,由於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實際履行,往往先訂立一個提存協議,將買方(付款方)的貨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證處負責保存,並約定賣方提款的條件和買方取回貨款的理由。只有在滿足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貨款的交付成爲可能。

在私房買賣中運用提存公證做爲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擔保有以下優勢:私房買賣對買賣雙方都是數額巨大的一次性交易,雙方由於互不瞭解,彼此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都想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運用公證機構的國家司法證明力、公信力,對雙方的買賣資格進行把關是十分必要的。由於購房行爲不具普通商品買賣的即時性,而是一個相對持續的過程,在購房的各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影響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將購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證賣房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也可以使買房人避免承受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益,對購房雙方都是一種保障,但雙方也要注意將提存協議約定得儘量

詳細,以便在實務中可以順利執行。

公證處依據雙方共同訂立的提存協議對房款的交付實行監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約定的憑證(如買方的親筆收據)並在買方的確認下從公證處取得購房款;而買方也只能在賣方未能如約完成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持相關證明取回房款。公證的這種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對房屋買賣雙方權利的保障,也是對雙方違約或不認真履行合同的制約。當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和爭議時,提存公證可以爲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執行提供保障。當出現提存協議約定以外的情況或發生其他合同糾紛而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時,由於雙方在公證處辦理了提存,將貨款預先交由公證處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證處所保管的金額執行判決,使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能夠得以順利實現。

在實際操作上,提存公證簡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現代交易對效率的要求,申請人只須提交各自的身份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是複印件)、提存協議,無須提供其他財產上的擔保即可起到實際的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費用上,公證處按提存價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證費。 公證處實習報告責任編輯:飛雪 閱讀: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