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矛盾糾紛排查的預警制度【新版多篇】

矛盾糾紛排查的預警制度【新版多篇】

矛盾糾紛排查的預警制度 篇一

爲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全區司法行政機關爲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機制建設,紮紮實實抓好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和源頭預防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不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全覆蓋、全方位、多層次排查,做到鎮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做到情況早發現、早報告、工作早到位、問題早解決;

2、建立街道、鎮(村)、單位矛盾糾紛排查體系,街道、鎮實行每半月開展一次集中排查。特殊時期每日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糾紛工作;

3、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期,要及時組織人員集中排查;對重點單位、重點人、重點事,加大排查力度,進行重點排查。及時瞭解和掌握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隱患;

4、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網絡,發揮基層治保、調解組織、調解信息員作用,及時瞭解和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動態;

5、對於重大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要及時受理,多種手段並用,努力解決在初始階段或萌芽狀態;

6、發現重大糾紛隱患(可能發生羣體性上訪、羣體鬥毆現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在4小時內上報區調處中心,調處中心接到報告後上報上級主管領導;

7、各街道(鎮)、各部門應於每月底前將所掌握的矛盾糾紛隱患情況上報區調處中心;

8、保持矛盾糾紛報送電話24小時暢通,遇到節假日必須有人值班,並做好值班記錄。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篇二

一、重點和範圍

排查的重點是: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羣衆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主要範圍是:

1、因宅基地、通徑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因私營企業和家庭工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糾紛;

3、因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引發的各類民間矛盾糾紛;

4、因小區開發徵用土地等引起的糾紛;

5、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二、程序與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及時彙總,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於每月20日前報鎮政法辦。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隨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沒有發現問題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信息員會議,要有會議記錄,隨時掌握各小組糾紛情況。

4、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交辦給主管負責人。並配合協調至該糾紛解決好。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篇三

一、學校矛盾糾紛排查是指學校對本單位的內部矛盾和糾紛,依法進行排查、調解和處理的非訴訟活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由學校領導、政教處或工會負責並實施。

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堅持“預防爲主,防微杜漸,依法處理,避免激化”的方針。

三、堅持每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對學校出現的矛盾糾紛應認真分析出現的原因,認真協調處理。

四、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從下到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生之間矛盾糾紛先由班主任、當事教師負責調處,調處無效者上報政教處調處。對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應由其監護人代理。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家長、教師與教師(家屬)、教師家庭矛盾糾紛,先由政教處或工會調處,必要時交由學校領導出面調處,學校領導調處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實反映。

五、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和政策爲準繩。法律和政策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依據法理、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社會道德規範進行調解。

六、矛盾糾紛的調解應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法給予當事人人身或財產處罰。

七、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如因報告不及時,貽誤時機,造成社會不穩定的,要堅決追究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篇四

工作宗旨:

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文明,定期排查、及時發現並化解校園內教職工及家屬之間、師生之間、學生之間各類矛盾糾紛,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不文明的因素,創安全、穩定、文明、和諧、團結的校園。

工作要求:

1、學校各類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小組領導下進行,小組成員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責。

2、定期排查校園內各類矛盾糾紛,建立領導小組——各處室組——班級之間信息雙向反饋的暢通渠道。

3、排查調處矛盾糾紛要遵守預防爲主、發現調處爲次的原則,以說明教育爲主要方法,以團結、安全、穩定爲出發點。

4、排查調處矛盾糾紛不推諉,誰先知道誰負責,重大問題上報校黨委、校委會研究處理。

5、無論是定期排查,還是問題的發生及處理都要及時、真實地做好記載並做好歸檔工作。

6、每月對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彙總,填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報表,供各級領導和學校檢查。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篇五

爲堅持“安全爲首要、排查爲關鍵、穩定爲目標”的安全工作原則,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工作思路,特制定學校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學校要加強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領導,組織學校各層次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細緻的管理人員成立排查小組,確保排查效果。

2、學校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實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隱患排查要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前後左右,天上地下;校園內外無遺漏”。

(1)查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包括校舍狀況、實驗教學設施、消防設施、體育設施、水電設施、學校車輛等。

(2)查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素質。

(3)查學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設。

(6)查組織領導。

矛盾糾紛排查要做到“內外兼治,上下並查;事無俱細,防患於未然”。一是各層面全方位排查。二是關注重點人羣。三是落實幫扶人員。四是確保糾紛徹底解決。

矛盾糾紛排查的預警制度 篇六

爲了切實加強我局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範單位活動,根據**創建平安華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報告制度

(一)採取上下結合、條塊結合、日常排查與定期集中排查相結合,重點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起來的方式,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深入細緻的排查,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不管單位有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情況,各部門(股室)、單位(局、所)必須每月彙總一次情況,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三)及時準確上報排查調處過程中發現的預警性涉穩信息以利及早防範不穩定事件,確保社會安定團結。

二、要情報告制度

(一)凡發生罷工、罷課、罷市、遊行,3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或圍攻衝擊黨政機關、堵塞交通,20人以上非法宗教聚會,死1人以上的災害事故等重大情況,所在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

(二)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苗頭,所在單位支部書記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原因的處理情況,以後每天報告一,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發生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必須在發生後的24小時內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

(四)建立健全重大穩定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單位每月在上報《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情況統計表》的同時,要將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種不穩定因素進行梳理,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將較爲重大的不穩定因素詳情報市局維穩辦備案,由維穩辦對重大不穩定因素進行掛牌督辦。

三、抄告回報制度

(一)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爲主、屬地管理、各方參與、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果斷、迅速、認真調處。

(二)市局維穩領導小組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下發督辦函,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調處,各部門積極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局維穩辦回覆調處結果。

(三)各部門、單位要及時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不得把本地本部門應該解決、處理的矛盾和問題推向社會,推給上級。

四、考覈督查制度

(一)各單位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爲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首要任務,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一把手”爲第一責任人,黨政分管領導按照分工歸口負責,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

(二)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工作失職等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重大羣體性鬧事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三)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平安創建和維護社會穩定目標管理的重要考覈內容,考覈結果作爲評選先進、晉級和晉職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遲報、漏報、不報、督辦回執不填報的,堅決予以責任追究。

(四)進一步加強黨、政統一領導,維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調處小組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各負其責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實工作措施,謀求工作實效上狠下功夫。

五、協調會議制度

(一)堅持定期和不定期協調會議制度,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市局維穩辦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協調會議對排查調處工作做得好的進行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進行黃牌警告並限期整改。

(三)認真研究調處急、大、難矛盾糾紛的措施,通過協調會議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調處時間,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六、民間糾紛調處移送制度

(一)堅持“預防爲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分級管理,歸口調處。

(二)民間糾紛調處按照“小事不出單位、大事不出街道辦事處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的調解責任制,即: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一律先到基層組織(單位)進行調解。

(三)調解組織經兩次以上調解仍未成功,確實難以解決的,攜帶兩次以上調解材料,將調解情況移送街道辦事處綜治工作中心調解。

(四)綜治工作中心接到基層移送的糾紛,應認真審查,並召集轄區內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有關部門着手調處,經再三調處不成功的,移交市調解處辦調解或直接引導其進入訴訟程序。

(五)市調處辦近糾紛的性質責成相關部門或組織相關部門集中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應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六)各級調處組織建立移送等相關程序和制度,做到手續齊備,檔案資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