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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彙總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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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彙總14篇)

篇1:責任追究制度

爲增強穩控單位、責任單位和包保單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解決羣衆信訪問題,避免造成羣衆重複上訪、越級上訪,特別是集體上訪、非正常進京赴省上訪,特制定本制度。

責任追究分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紀律處分三種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和解決問題。

1、未排查出信訪苗頭隱患或雖已排查出但未及時解決、發生非正常進京上訪或到市以上越級訪的;

2、對市、區領導交辦或上級要結果的信訪案件逾期未辦結,導致上訪人困同一問題重複上訪的;

3、發生大規模到市以上集體訪並出現《信訪條例》規定的六種禁止性行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羣衆合理訴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時解決,致使羣衆越級上訪的;

5、發生非正常進京上訪或到市以上集體訪,不按通知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或雖到達現場但躲避羣衆,不主動開展工作,不認真落實已確定處理意見,致使上訪人在上訪地滯留並持續上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限期解決問題。

1、因發生進京、赴省、到市集體或個仃訪受到通報批評,()且不能在限期內解決問題,導致再次發生重複越級訪的;

2、到市以上越級訪總量居高不下,且單位連續2次被通報批評;

3、對重點信訪案件和上級立案要結果案件,責任單位拒不改正、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建設指導小組對涉案村(社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包案領導按照影響機關效能行爲責任追究辦法,視情況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幹部,取消其當年年終評優資格。

1、通過誡勉談話仍然不能扭轉被動局面的;

2、因爲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導致到市以上越級上訪數量長期居高不下,且不能在限期內扭轉被動局面的`;

3、因越級訪或非正常進京訪被省、市追究責任的;

4、對市交辦信訪案件解決不力,甚至頂拖不辦,引發大規模集體訪或羣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篇2: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擔保管理,完善擔保管理責任制,識別、防範和化解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根據本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擔保風險防範與控制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範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過程。

第三條建立擔保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規範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爲,確保擔保資金的絕對安全;追究擔保風險的形成原因;對擔保風險分清責任,併發揮集體監督作用;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提高擔保管理水平和擔保質量。

篇3:責任追究制度

實行總經理與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負責制;堅持擔保業務第一責任人制度,並對職能部門和業務人員分別追究責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節擔保責任追究的範圍

篇4:責任追究制度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爲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爲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覈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覈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覈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覈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覈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5:責任追究制度

1、經風控部認定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或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

2、經貸款人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3個月後仍未償還的貸款的擔保;

3、經貸款人認定由次級類貸款轉入可疑類的貸款的擔保;

4、經貸款人認定由可疑類貸款轉入損失類的貸款的擔保;

5、因不及時保後跟蹤,錯失追償時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並已造成損失的擔保等。

第三節擔保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條 公司風控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的屬於本制度規定責任追究範圍的風險擔保項目逐筆報送總經理。

第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對風控部上報的風險擔保項目進行責任界定,提出處罰意見,並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下的處罰意見報董事會,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上的處罰意見報股東會。

第八條 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處罰意見進行研究,作出處罰決定,並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督辦。

第九條 有關業務部和業務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對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處罰決定和總經理辦公會議的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條 處罰決定實施後,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並加重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後,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適當獎勵,並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損失並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不良擔保責任人的責任界定

第十二條 不良擔保責任人的劃分。

不良擔保責任人係指對形成的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即擔保貸款回收責任人)、繼辦人、審查人和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

第十三條 不良擔保責任劃分種類。

根據不良擔保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爲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四種。

第十四條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指對該筆擔保項目進行保前調查並提出同意承保建議的擔保業務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人員對擔保業務提出同意建議並經有權人批准而發生的不良擔保業務,其負主要責任,審批人和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在擔保項目手續上籤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項目審批人、決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擔保,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無責任。

第十五條不良擔保業務繼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繼辦人,指因原擔保業務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員。擔保業務主辦人、繼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負責擔保業務的副總經理監督。根據主辦人、繼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

1、接管時,該擔保業務爲正常擔保,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繼辦人接管後形成不良擔保的,由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無責任;

2、接管時,繼辦人認爲該擔保項目已存在潛在風險,且主辦人也認可,之後形成的不良擔保,主辦人負主要責任;接管後,因主觀原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擔保,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負次要責任。

3、接管時該擔保項目已爲不良擔保,接管後有收回該筆擔保資金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的,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繼辦人負次要責任;

4、接管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形成擔保風險,繼辦人只負催收責任,不追究個人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指負責擔保審查並同意承保的審查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對擔保項目審查人員,明確提出同意擔保的建議並得到審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負主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貸款審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審查人不負責任。

第十七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指在擔保項目的審批權限內,在擔保文書上籤署“同意”並報批的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主辦人明確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議,而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並報批的,所造成的後果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業務主辦人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指參與擔保貸款業務的決策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未採納調查評估人員、審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審批失誤,造成的不良擔保,決策人負完全責任。由擔保業務主辦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意承保併發生擔保風險的擔保項目,決策人負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不良擔保特殊情況的責任界定。

對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地方行政干預、原責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因主觀努力不夠而導致不良擔保風險,擔保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五節 擔保項目責任人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條 擔保項目發生風險,將對責任人進行下列三種處罰:

1、經濟處罰。依據責任人責任和擔保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原則是:

負主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10-20%承擔經濟處罰;負次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5-10%承擔經濟處罰;上述經濟處罰,在處罰決定生效後1個月內兌現。如不能及時兌現處罰,屬股東的從其股份中抵減相應的額度;非股東人員則留職停薪,直至全部兌現後復職。

2、行政處罰。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①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

②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

③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於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

3、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節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歸本公司擔保部。

篇6: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爲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公司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後果的,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 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所在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對部門負責人停職檢查。

(一)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領導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二)所屬部門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爲的;

(三)屬於部門審批、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原工作崗位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待崗學習。

(一)對用戶推諉或者粗魯刁難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沒有當場辦理的;

(四)不按要求,辦事拖拉,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用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戶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報的;

(六)應該給予用戶答覆而不予答覆的;

(七)對受理事項沒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而造成延誤辦理的;

(八)應該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用戶補辦手續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爲的;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的;

(四)不執行公司依法作出的決定的;

(五)其它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服務相對人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四)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戶提出投訴應由營業部具體受理。其他部門接受用戶的投訴應直接轉交營業部或詳細記錄投訴內容後轉交營業部受理。

(二)調查。營業部對屬於業務範圍內的事件應認真調查覈實情況、情節輕重,找出問題原因所在,嚴格區分責任,提交有關責任人簽字認可。不屬於業務範圍內的事件應移交公司紀委處理。

(三)報審。營業部或紀委對有關責任人擬定責任認定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

(四)認定。主管領導進行研究認定,重大問題可提請黨組進行研究,根據問題或事故的情節輕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提出最終責任認定意見。

(五)實施。下達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送達責任人或相關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7:責任追究制度

(一)爲了進一步轉變作風,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公僕意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確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團結協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衆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網絡。 (三)責任追究的範圍。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堅決實施責任追究。

1、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要責任者。

2、因文件收發、傳閱、上報、下達不及時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者。

3、不按上級時限要求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影響部門工作考覈的責任人。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財物,或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或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請吃送禮,超標準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產的。

6、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剋扣羣衆,引起羣衆上訪的。

7、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羣衆越級上訪,羣衆上訪或其它重大案件,嚴重影

8、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的。

9、發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11、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聚斂錢財。

12、參與“黃、賭、毒”或封建迷信等社會醜惡活動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書面檢查;二是談話誡勉;三是通報批評;四是對照有關責任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五是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責任追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於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的,根據錯誤性質及責任輕重程度,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屬於一把手責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屬於副職在其分管的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就追究副職的責任,並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由烤煙辦黨組和領導班子認真調查、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篇8: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並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進程或工作效率,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爲,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不履行或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包括無故拒絕、放棄、推諉、不辦理、拖延及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

第四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持持之以恆、從嚴考覈、處罰兌現的原則,要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作爲員工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範疇,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範疇。

第五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範,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舉措、誰落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單位或部門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面領導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七條 公司領導和各單位及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瞭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企業的實際,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決定決議的事項,並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並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範圍內工作和實現情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五)以公司大局爲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

(六)履行監督、考覈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覈,並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

(七)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八)真實向董事會或總經理室反饋生產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虛報浮誇或瞞報、遲報;

(九)廉潔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損害公司利益;

(十)熱愛企業,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祕密。

第八條 一般員工在工作中承擔以下工作責任:

(一)真實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決議;

(二)真實履行崗位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三)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並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四)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的管理制度:

(五)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廉潔奉公、不得損公肥私、損害公司利益;

(七)熱愛企業,不得泄露企業商業祕密。

第三章 責任追究和執行

第九條 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覈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覈,年度考覈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爲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行政部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其中,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降薪等種類,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留用查看、辭退等種類。

第十三條 凡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個人和部門當年不得參與立功和先進以及先進集體評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室辦公室成員和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在制定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企業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不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決策或不聽取和採納班子成員的意見,擅自作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並給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罰款。

(二)對製造範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藉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職責範圍內發生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並處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範圍內發生質量、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6000元以內的,給予100—5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6000—50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並處1000——5000元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資金,挪作私用資金在1000元以內或侵佔資金在5000元以內的,給予當事人降職或免職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挪用資金10000元以上或侵佔資金5000元以上的,給予當事人免職或開除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1000—2000元的罰款。

(六)明知下屬違反財經制度,有挪用、侵佔資金的行爲,不制止、不報告,給予責任人降職處分,並處300—1000元罰款,數額較大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並處800—2000元的罰款;造成資金不能追回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級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弄虛作假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並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並處1000—5000元罰款。

(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處分,並處500—5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並處1000—2000元罰款。

(九)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予以辭退,賠償損失,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辭退,賠償全部損失,並處1000—2000元的罰款。

(十)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並處2000—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並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並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00元罰款。

(六)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00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工作責任追究所給予的處罰和損失賠償,必須於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一週內上交財務,逾期不交可從工資或股權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八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會申請複覈,複覈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董事會不復核,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室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篇9:責任追究制度

爲嚴肅行政紀律,規範行政行爲,提高行政效率,促進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或拒不接待的;

(二)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或拖延辦理的;

(三)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說明、不移送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衝突的;

(五)在辦理業務中,丟失或損毀當事人有關材料或物件的;

(六)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涉密文件資料丟失或其他機密泄露的;

(七)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財務章的;

(八)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誡免談話。

(一)不具備收費資格實施收費的';

(二)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的;

(三)對收費違規批准減、免、緩,或應予減、免、緩不予減、免、緩的;

(四)不開具票據或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以上行爲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財經紀律給予處理。

三、全局幹警及職工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衆;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二)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五)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爲。

四、對過錯行爲的追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10: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爲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爲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覈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覈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覈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覈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覈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篇11: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

爲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提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項目責任人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後果的行爲;或者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發展或經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的制度。

二、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6.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書面檢查、扣罰月度績效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降職、調離崗位或扣罰全年度績效獎等處分。

1、計劃項目負責人不認真掌握所管物資庫存信息,對基層需求計劃應利庫而未利庫造成重複採購併產生積壓的;或造成積壓物資超過20萬元的。

2、計劃項目負責人不按規定流轉計劃,造成計劃流轉遲誤或計劃丟失導致物資供應不及時出現使用單位投訴的或造成生產單位停產事故的。

3、採購項目負責人在選擇供應商時,未嚴格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選擇供應商,造成不同等級供應商同臺參與競爭的或導致採購物資質量下降給生產造成嚴重影響的。

4、採購項目負責人在詢價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採購管理細則”詢價補充規定》程序開啓報價,採取私自開啓密封報價或向供應商透露報價信息等行爲的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5、採購項目負責人未按《物資採購管理細則》規定,擅自決定採購方案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6、採購項目負責人在招標過程中,未按《招標管理辦法》履行招標採購程序,或在招標過程中未盡應履行義務,導致招標工作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7、供應商管理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程序履行供應商評審而擅自將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名錄中的或在社會上或集團範圍內產生不良影響的。

8、物資驗收項目負責人在物資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合同、協議(審定單)約定的物資不上報,擅自出具驗收合格手續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9、催貨項目負責人在催交未到貨物資時,未按規定程序向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彙報,擅自對供應商提出的處理意見或承諾進行答覆,影響物資供應的或造成停產事故的。

10、合同承辦項目負責人在承辦合同審批過程中,對申辦合同資料沒有妥善保管登記,造成資料遺失、丟失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公司效能監察和績效考覈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監察、考覈義務,對查出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12、信訪人員違反信訪有關規定,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或造成羣體上訪等嚴重後果的。

13、各業務項目審覈責任人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未盡到審覈義務,對審覈的事項未予認真審查,草率簽字造成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14、部門領導未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職責,對超出自身職責範圍的審批權限違規違章辦理有關審批事項的或產生嚴重後果的。

15、負責參與公司各類評審、審議會議的相關管理人員,對評審、審議的相關事項存有異議或對評審、審議的相關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不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的。

16、經公司辦公會或公司領導督辦的'重要事項,承辦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辦事拖拉或壓案不辦的或對已辦結的重要事項不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的。

17、公司員工違反規定,接受供應商吃請和禮品禮金的;或利用職權向供應商吃、拿、卡、要或索賄受賄的;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或違反規定,向供應商透漏商業信息等行爲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18、各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對下屬工作人員效能低下、作風惡劣、違章失職的問題不聞不問,長期失察,或管理鬆懈、糾正措施不嚴的;或袒護下屬,設法干擾調查取證、設置障礙,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四、凡屬違反集團黨紀政紀的行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報請集團按黨紀政紀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所作出的處分決定,要形成書面文字材料,整理歸檔,載入個人檔案。

六、責任追究,一把手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總的監督、查處職能由公司紀委書記負責,紀檢委員和公司管理部部長、辦公室主任配合並負責具體的追查工作。

篇12:責任追究制度

《職責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責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職責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職責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職責: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理解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職責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理解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爲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貼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構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爲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職責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職責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覈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職責。

第九條審覈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覈人、批准人職責,同時追究承辦人職責。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職責。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夠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用心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推薦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職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職責。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職責。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職責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覈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覈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一樣意見的,能夠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職責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13:責任追究制度

工作職責追究制度

爲進一步強化工作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職責追究制度一、職責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並承擔相應職責。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職責追究的範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職責追究的資料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職責狀中目標職責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一樣意見,不願理解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發奮、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羣衆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職責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必須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羣衆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幹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覈中排行最後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潛質差或者主觀上不發奮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狀況採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覈相掛鉤,落實以上措施,一般就應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覈評價,依據考覈結果確定追究職責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幹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後,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後的幹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後的幹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能夠推薦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執行。

篇14:責任追究制度

職責追究制度

第一條爲強化職責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職責追究制度(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是指對本局科室、下屬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局實施自治區的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或羣衆合法權益等行爲予以職責追究的具體實施制度。

第三條行政職責、工作職責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四條實行行政機關首長問責制。局機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該科室及其領導、分管負責人、崗位職責人的行政職責。

第五條工作人員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覈准、物業管理資質證書核發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職責: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按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未告知理由的;

(四)對申請資料不全者未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全的全部資料、或首問未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五)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六)不公開行政許可結果的;

(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行政許可實施或者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違反實施行政許可規定的。

第六條工作人員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註銷等房產管理業務事項過程中,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職責:

(一)不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濫用職權、不履行職責;

(二)不遵守法定的辦事程序,擅自改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辦事程序;

(三)對前來辦事的羣衆推諉、變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難,存在吃、拿、卡、要的現象;

(四)在服務窗口值班時擅自離崗;

(五)應當場辦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的羣衆所需要補全的材料,致使辦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七)對辦理事項不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辦事羣衆出具書面憑證;

(八)應當給予辦事羣衆答覆而不予答覆;

(九)對受理事項不按規定分送承辦科室造成超時辦結的;

(十)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

(十二)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狀況;

(十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等相關業務時,工作人員擅自越權辦理、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理解中介服務;

(十四)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實施辦法的情形。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內部行政事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職責:

(一)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審覈、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領導批辦的;

(二)未按規定權限對外發文的;

(三)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用心與有關部門協商而貽誤公文辦理的;

(四)未嚴格執行文件管理規定和保密工作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損毀、丟失、被盜或泄密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交辦工作的;

(六)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七)工作時刻擅離職守,貽誤工作產生不良後果的;

(八)其他違反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條行政職責追究方式爲: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教育;

(四)效能告誡;

(五)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六)給予行政處分;

(七)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待崗,直至辭退。

第九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對相關人員追究以下相關職責: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對科室負責人予以告誡。

(二)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給予誡勉教育、通報批評;同時提議紀檢監察部門對科室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局分管領導予以告誡。

(三)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效能告誡、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待崗;對科室主要負責人責令辭去領導職務,提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對分管領導報請上級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行政過錯職責人違反政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實施行政過錯職責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羣衆職責與個人職責,主要領導職責和重要領導職責。

第十一條凡羣衆到本局或下屬單位辦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項,局下屬單位的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樣參照此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本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