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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衛生院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精選多篇)

衛生院責任追究制度

爲嚴肅行政紀律,提高行政效率,促進規範化服務型機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或拒不接待的;

(二)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或拖延辦理的;

(三)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說明、不移送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衝突的;

(五)在辦理業務中,丟失或損毀當事人有關材料或物件的;

(六)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涉密文件資料丟失或其他機密泄露的;

(七)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財務章的;

(八)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誡免談話。

(一)不具備收費資格實施收費的;

(二)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的;

(三)對收費違規批准減、免、緩,或應予減、免、緩不予減、免、緩的;

(四)不開具票據或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以上行爲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財經紀律給予處理。

三、全局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衆;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二)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五)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爲。

四、對過錯行爲的追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篇:師德問題責任追究制度

師德問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師德師風案件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二、把師德建設與幹部的選拔任用、教師的擇優上崗、晉級、評聘職稱、評先、評優等掛鉤。對師德表現不佳的教師要及時勸誡,經勸誡仍不改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師德不合格的教師,調離教學崗位,實行待崗學習,待崗期間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年內出現一次嚴重違反師德規定問題,或連續兩次違反師德要求被羣衆舉報且被查實,造成惡劣影響的教師,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師德考覈時直接定爲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評先、評優、晉升職稱(職務),並安排到偏遠鄉鎮學校或本鄉鎮邊遠學校任教一年。性質嚴重的清除教師隊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學校師德建設抓的不力,導致師風不正,年內出現一次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兩次較爲嚴重的違反師德師風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從教育局對其年終目標考覈分數(百分制)中倒扣十分,年內學校不得評爲先進單位,同時,學校校長和主抓師德建設工作的副校長本年度不能評先、評優、晉升職務,年度考覈不能定爲優秀格次。

第三篇: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各級領導要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年級分管領導要義不容辭地承擔起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做到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管。

二、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識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本着向學校負責、向社會負責、向人民負責、向自己負責的態度,恪敬職守。

三、學校自始至終將安全工作列入到重大議事日程,並將其滲透到學校的教育教學具體的工作環節中去。定期檢查、定期總結。

四、教師要嚴格遵守“十不準”和“五不準”及《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做到幹什麼工作負什麼責任,承擔班級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五、班主任要嚴於律已,恪敬職守。嚴格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十條”,教育學生嚴格遵守《教學樓管理十不準》,承擔學生在校第一責任職責。

六、學校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要從各自工作的特性出發,承擔工作室,工作手續,工作設施等一切責任。

七、學校綜治小組工作人員,要認真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學校的安全防範。

八、炊管人員要樹立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本着對全校師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規定辦事,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嚴格管理炊事人員。

九、治安員、門衛工作人員、值班員要承擔學校的一切治安保衛責任。

十、學校將根據各崗位工作人員職責和所簽定的“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督查,因失職行爲或造成後果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實行責任追究制,情況嚴重的報請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篆角鄉中心學校

第四篇: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員由於主觀故意和自身行爲過失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而導致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或違反法定程序,使工作發生或顯失公正,並造成後果時應進行過錯責任追究。

二、過錯責任的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爲的應承但過錯責任:1、不貫徹黨和國家方針以及鄉黨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2、不履行或不正確執行行政審批職責,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損害行政審批相對人合法權益的;3、不認真解決職責範圍內有關問題,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4、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不熟悉,服務屢出差錯的;

四、責任追究的形式: 1、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報;2、批評教育,並作出深刻檢查;3、給予行政效能告誡;4、調離窗口崗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責任追究由中心和有關單位共同組織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由中心主任會同有關單位領導聯席會議研究決定;黨紀、政紀處分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政府批准。

第五篇: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促使各級領導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各級領導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領導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領導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黨政副職以上、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誘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xx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更多請關注:)、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車間、分公司)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爲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爲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覈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覈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覈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xx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

4、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80%,並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100%,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提出,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調查覈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覈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非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在本辦法制定後,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