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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醫院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制度

人民醫院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制度
人民醫院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制度  爲妥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在總結經驗教訓基礎上,保障醫療安全,防範重大醫療過失行爲、醫療事故,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促進醫院管理和醫療質量的提高,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依據《***省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我院醫療事故爭議責任追究制度。
一、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定性
(一)、科室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後,先由科室根據國家及醫院相關規定進行及時討論,明確責任和性質,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處理意見,報醫務部等職能部門批准。
(二)、醫務部等職能科室對糾紛科室的報告進行初步審覈,對科室定性與醫院規定不相符者,醫務部等職能科室有權否定,要求科室重新認定,並向院部報告。
(三)、科室、醫務部等認定有困難、或性質後果特別嚴重、或糾紛科室對職能科室的意見持異議者,可由醫務部組織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專家進行分析討論,對糾紛進行醫療技術過失討論和違反醫療規範討論明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一般、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再明確責任程度追究相關當事醫務人員和科室責任。
1、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定性
(1)、違反醫療規範討論:由質控部在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定責答辯會日前3日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提出當事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構成違規,構成違規者確定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
(2)、醫療技術過失討論:根據患者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提出質疑要點和科室、醫務部初步提出質疑意見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專家現場提問、歸納對醫療糾紛是否因技術操作過失造成患者一般功能障礙、嚴重功能障礙、死亡構成缺陷,構成缺陷者確定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
2、醫療行爲責任程度定性:
全部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完全是由於診療過失行爲造成。
主要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主要是由於診療過失行爲造成,所患疾病和其他因素僅起次要作用。
次要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後果是所患疾病不可逆的必然轉歸,診療過失行爲在損害後果的形成中起次要作用。
輕微責任:患者人身損害後果是所患疾病的不可逆的必然轉歸,診療過失行爲在損害後果的形成中起輕微作用。
承擔認定工作的院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委員,應由相關專業5人以上單數組成。
經醫學會鑑定爲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爲準。
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所致醫院損失由科室及個人承擔比例。
1、按解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發生總費用的其扣發比例見如下:




責任程度


科室


個人




全部責任


50%


50%




主要責任


40%


40%




次要責任


25%


25%




輕微責任


15%


15%




扣發金額最低當事人200元、所在科室200元,最高當事人不超過20000元、所在科室不超過20000元,科室主任按當事人的10%比例承擔。
科室因解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發生總費用計入科室成本最高限額爲20萬元。
2、個人承擔部分,由醫院相關財務部門每月從個人工資或效益工資中扣除。
3、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科室和個人,如涉及到減免醫療費和(或)醫療賠(補)償的(包括直接、間接費用),全部由科室列支。
三、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其他行政處罰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當事人:書面檢查;科內會議檢討;院週會上點名批評;取消評先資格;酌情給予吊銷處方權及手術權1個月。
當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評分中的相應考覈分值。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當事人:書面檢查;週會點名批評、通報批評直至停職;取消評先資格;酌情給予降聘,吊銷處方權及手術權半年,2年內停止專業技術職務晉升。
當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評分中的相應考覈分值;給予當事科室院週會批評;對科室負責人給予院週會批評;取消科室及科室負責人評先資格。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當事人: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資格;院週會點名批評、通報批評直;酌情給予吊銷處方權及手術權1年,3年內停止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解聘。
當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評分中的相應考覈分值;給予當事科室院週會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資格;對科室負責人、科委會給予院週會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資格、通報批評、降職降聘。
4、未經醫務部批准擅自邀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或擅自外出醫療服務而造成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由本人或科室負責處理並承擔全部後果,由此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醫院將按“責任程度”進行加重處理,追究其責任。
5、對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責任程度爲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醫務人員,從重處理,直至吊銷執業證書。
6、當事人極端不負責任,導致病員死亡,情節惡劣觸犯《刑法》構成醫療事故罪,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醫院將報請衛生行政部門做出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及開除公職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