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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道儀測試技術指南

多道儀測試技術指南

多道儀測試技術指南

PCCA Polygraph Guide

(2013年6月)

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

心理測試技術專業委員會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Credibility Assessment

PCCA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試員

第三章被測人

第四章多道儀

第五章測試方法

第六章測試環境

第七章測試過程

第八章測試意見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制定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心理測試技術專業委員會《多道儀測試技術指南》(下簡稱“指南”),以指導和保障多道儀測試技術的正確和有效使用。

2、爲各有關部門或單位使用多道儀測試技術或制定有關標準、規範時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二條 功能

1、證明能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48條之規定,作爲證據爲待證事實提供證明。

2、探查能力

(1)調查測試

指在事件調查行爲中的應用,包括:

A、在刑事案件偵查中使用;發揮保護無辜、提供偵查方向、提供重點嫌疑人情況和審查判斷證據等效用;

B、在民事案(事)件調查中使用,發揮澄清事實和協助民事裁決等效用。

(2)篩查測試

指在人員入職評估和在職評估等方面發揮的事件預防等效用。

(3)監查測試

指對已確認事件相關人進行的監督、覈查性測試,包括對已決犯的監查、督教和矯正改造等方面的效用。

第三條 基本定義

1、心理測試——能檢測個體生理指標狀況的儀器設備用於或其結果被用於對個體(被測人)就特定事件或特定目的進行的相關心理信息探查、推斷行爲。含義有三:

(1)使用能檢測個體生理指標狀況的儀器設備;

(2)有特定事件或特定目的,並採用特定方法與技巧;

(3)對人體的心理信息進行探查、推斷;

2、多道儀測試——指的是使用多道儀進行的心理測試行爲,是心理測試技術的一種。

3、測試員——是多道儀測試的實施主體。是指獲得了多道儀測試資質認證的心理測試技術從業人員。具體規定詳見第二章。

4、被測人——是多道儀測試的對象。是多道儀測試的檢(監)測目標。具體規定詳見第三章。

5、多道儀——一種可以同時記錄多項人體生理指標變化的儀器,其本義來自英文POLYGRAPH。具體規定詳見第四章。

6、測試方法——是多道儀測試時需要提出的測試問題組合的方式和測試圖譜評析的方式方法的總和。具體規定詳見第五章。

7、測試環境——是多道儀測試實施所要求的場所條件。具體規定詳見第六章。

8、測試過程——是多道儀測試的實施步驟。具體規定詳見第七章。

9、測試意見——是通過多道儀測試實施獲得的多道儀測試結果。具體規定詳見第八章。

第四條 多道儀測試不替代其它任何已有證據方法和調查手段。

第五條 進行多道儀測試時,委託方爲個人的,應當得到受理方主管負責人的批准;委託方爲單位的,應得到委託和受理雙方主管負責人的批准。

第二章 測試員

第六條 測試員(多道儀測試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身體健康,道德品質高尚,辦事公正;

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3、熱愛多道儀測試技術工作;

4、經過多道儀測試技術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資質。

第七條測試員的培訓內容應含有以下內容:

1、多道儀測試技術的基本原理;

2、多道儀測試技術的發展歷程;

3、多道儀測試技術實施的程序;

4、多道儀測試技術的基本方法;

5、多道儀的操作與使用;

6、多道儀測試技術的功能與侷限性。

第八條 測試員的資質證書由測試主管部門或其他權威部門負責認證。

第九條 測試員可在測試前向委託方及被測人出示相應的測試資質證書。

第十條 測試員的權利和責任:

1、對整個多道儀測試過程,包括測試條件、測試實施、測試結果及相關工作負責;

2、有權獨立決定測試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測試;

3、測試環境和條件不適宜測試時,有權決定中(終)止測試;

4、在下述情況時有權中(終)止測試或不對測試意見負責任:

(1)有證據表明被測人在測試前受到非法待遇的;

(2)有證據表明委託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對測試進行誤導的;

5、負責測試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校驗等工作,保證測試儀器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 測試員守則:

1、嚴格執行本指南要求;

2、積極配合委託方工作,盡力滿足測試的各種需要;

3、禁止把測試儀器設備交給未經授權的人使用;

4、禁止濫用和擅自使用測試儀器設備;

5、愛護測試儀器設備;

6、嚴格保守相關祕密;

7、出現需要回避情形時應申請回避;

8、嚴格自律,測試前不飲酒;保證充足的休息,保證在測試實施時具有清醒準確的神智狀態和判斷力;

9、測試着裝應整潔大方;

10、一名測試員連續測試兩名被測人或者連續測試時間達5個小時時,應當休息兩個小時以上方可以繼續測試,確保自身工作狀態良好、穩定;

11、可進行測後談話或參加測後訊(詢)問工作;

12、測試時可以攜帶約束性警械或自衛性武器,但不允許公開展示。

第三章 被測人

第十二條 原則

1、被測人應當自願接受測試;

2、被測人是否同意接受測試,不作爲其有無犯罪嫌疑的判斷依據;

3、被測人在接受測試前有權向測試部門(人員)瞭解有關測試技術的問題;

4、即使測試前同意接受測試的被測人,也有權在測試進行的任何階段拒絕繼續測試。

第十三條 適用條件

被測人應當生理狀態正常且身體狀況良好,無精神疾病或其他不適宜測試的疾病。

第十四條 禁用條件

1、被測人有以下情況時,暫時不安排測試:

(1)明顯的飢餓、疲憊或睡眠嚴重不足;

(2)寒冷,身體發僵或發熱,出汗過多;

(3)身體明顯受傷或正處於疼痛狀態;

(4)處於酒精或毒品作用之下或毒癮發作期;

(5)腦震盪;

(6)間歇性精神病發作期;

(7)服用抑制性藥物12小時以內;

(8)情緒不穩定時。

2、被測人屬上款所列情況,在採取相應處理或治療措施解決後不復存在的,可繼續對被測人安排測試。

3、被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安排測試: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神經疾病、哮喘等慢性疾病的;

(2)在精神疾病發作期、不完全緩解期或遷延期的;

(3)已懷孕婦女;

(4)患有影響測試的其他病症,通過治療仍無法達到測試要求的;

(5)患有嚴重傳染病的;

(6)其他不適宜測試情形的。

4、被測人屬本條第3款(1)情況的,如果本人要求測試的,需要本人做書面測前承諾或有醫生證明其可以進行測試時,方可安排測試。但高血壓、心臟病發作期間除外。

5、被測人屬本條第3款(3)情況的,如其懷孕時間小於三個月,或醫生出具其可以進行測試的書面證明,方可安排測試。

6、如果性犯罪的受害人要求進行測試,應當由本人出具書面申請,方可安排測試。

第十五條 對於被測人的年齡限制:

1、對於年齡在14週歲以下的,不應當進行測試;

2、對於年齡在18週歲以下而又14週歲以上的,一般不安排測試。如果需要時,須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方可對其進行測試,並在測試記錄和報告中註明;

3、對於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據其心理生理反應的具體情況,由委託方和測試部門來共同決定是否對其進行測試;

4、對於無法確定年齡的被測人,應當通過一定方法確定其能夠接受測試時,方可進行測試。

第四章 多道儀

第十六條 多道儀(英文polygraph)應當至少能同時記錄被測人的呼吸變化、心電變化(包括血壓變化、脈率變化、血容變化等)、皮膚電變化等三項生理參數變化,並同時附有動作監測傳感器。

第十七條 多道儀測試系統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測試題目編制編輯;

2、完整準確記錄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項生理參數變化;

3、問答時數據採集完整;

4、數據圖譜應當實時採集並可記錄回放。

第十八條 多道儀性能與維護:

1、技術性能指標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即獲得技術檢測合格證的儀器才允許使用。

2、必須定期校驗,確保性能穩定。

第十九條 多道儀的正式使用必須由測試員操作實施。

第五章 測試方法

第一節題目編制方法

第二十條 題目編制方法指的是經實踐證明,並公認有效的任何多道儀測試編題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1、準繩(比較)問題測試方法

2、隱蔽信息測試方法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不同測試的目的和要求,可靈活採用各種有效的題目編制方法。

第二節圖譜分析

第二十二條 對被測人進行多道儀測試時獲得的被測人的各項生理參數變化數據的實時記錄,被稱爲測試圖譜,包括紙質、電子數字等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圖譜分析應當嚴格從圖譜數據的原始記錄開始,並按照相應的分析標準進行。

第二十四條 應同時分析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項生理參數變化數據。

第二十五條 對於出現測試圖譜不清晰、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正常圖譜分析條件時,不進行圖譜分析。

第二十六條 不允許與被測人面對面分析、討論測試圖譜數據。

第二十七條 圖譜分析結果應首先由實施測試的測試員獨立做出,然後可以讓另外的測試員對圖譜分析結果進行復核。

第二十八條 在測試條件正常,但獲得的圖譜不理想時,可進行復測,以期獲得完整有效的測試圖譜,然後分析。

第六章 測試環境(測試室)

第二十九條 多道儀測試環境應滿足以下要求:

1、有人身安全保障,且應避免有危險器物存在;

2、乾淨、整潔、相對封閉,無雜色、雜物干擾;

3、安靜,無雜音或噪音干擾;

4、光線適宜、柔和,被測人面前無直射光;

5、溫度、溼度適宜;

6、通風良好。

第三十條 測試應在滿足上條要求的環境中進行。如果條件不具備:

1、測試員有權拒絕測試;

2、被測人有權不接受測試。

第七章 測試過程

第一節 測試受理

第三十一條 委託方應依照有關規定向法定測試部門提出測試申請,由測試部門安排測試員受理測試委託。

第二節 測前準備

第三十二條 委託方應向測試員提出明確、具體的測試目的和要求,同時如實按照測試功能要求提供詳細背景材料,包括案(事)件相關材料,和被測人相關材料等。

第三十三條 測試員應認真審查有關情況,如實向委託方說明多道儀測試的功用和侷限。並細緻分析有關情況後與委託方共同擬定出測試方案。

第三十四條 測試前委託方應詳細提供被測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有不適合測試條件出現的,測試員可隨時中(終)止測試。

第三節 測試過程

第三十五條 測試方案確定後,委託方和測試員應當共同確定測試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應儘量使用標準測試環境,如確有需要時,可使用臨時環境,但應當在測試報告中註明臨時環境的各項參數。

第三十六條 測試時,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測試場地。

第三十七條 測試時通常只允許一名主測人,一名副手(記錄員)和一名被測人在場;對有暴力、自殺等傾向的和重特大案件的被測人施測時,應有安保人員在場。

第三十八條 主測人應具有多道儀測試資質證書,持證從事多道儀測試。

第三十九條 數據採集前,測試員應按照技術規定的方式與內容與被測人進行測前談話;儘量滿足被測人的合理要求,並再次確認被測人是否自願接受測試。

第四十條 被測人同意接受測試的,應填寫本人簽字的書面材料。對於不識字的被測人,可由測試員代寫,並將材料內容對被測人宣讀,保證被測人聽(清)懂,並在自願書後附註說明。

第四十一條 被測人自願接受測試的書面材料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被測人基本情況;

2、自願接受測試的承諾;

3、對測試結果發佈範圍的認可;

4、被測人本人簽字(捺印)。

第四十二條 測試員應在確定傳感器佩戴正確,信號傳輸穩定、正常後方可開始數據採集記錄。

第四十三條 測試員對測試問題的提問(呈現)應清晰、準確,保證讓被測人聽(讀)懂。若使用圖片或其他視覺刺激材料時,應當保證被測人的視覺角度、位置等恰當合適。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有方言或語言困難的被測人,應當視具體情況爲其提供必要的翻譯人員。

第四十五條 數據採集應當嚴格依照多道儀測試技術操作要求進行。

第四十六條 如被測人在測試過程中出現噁心、嘔吐、情緒激動等情況時,應立即中(終)止測試。

第四十七條 應當根據相應多道儀測試技術的要求收集足夠的測試數據,並對測試內容及測試過程完整、如實記錄。

第四十八條 數據採集完成後,解開傳感器,由被測人查看測試記錄,如被測人無異議,應在每頁簽名,並簽署在測試中未受到權利侵害的相關書面材料。

第四十九條 如被測人拒絕簽署,應問明其拒籤理由,向委託方說明並在測試記錄中附註說明。

第五十條 被測人在完成必要程序後,由委託方帶離測試場所(室)。

第八章 測試意見

第五十一條 多道儀測試意見:

1、以“通過”、“不通過”和“不結論”三種結果方式出具;

2、結果方式均只允許針對一名被測人的一起(宗)案(事)件產生;

3、可以《心理測試報告》(《心理測試鑑定意見》)或《多道儀測試報告》(《多道儀測試鑑定意見》)等形式出具;

4、測試意見應由具有測試資質的測試員出具;

5、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多道儀測試沒有完整過程時,不形成測試意見;

6、測試意見一式二份,一份交給委託方,一份存檔。

第五十二條 測試意見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案情、委託方、被測人情況、測試目的與要求;

2、測試時間、地點、採用的測試儀器(包括品牌、型號等)、測試方法和相關問題;

3、被測人表示自願接受測試的說明;

4、測試結果;

5、測試員的單位和簽字。

第五十三條 對於被測人要求獲知測試結果的,由委託方負責告知。

第五十四條 異議處理

委託方及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有條件向測試部門申請複測,複測可原人原地進行,也可以易人易地進行,一般不對複測再進行復測。對複測結果仍有異議時,測試部門可邀請有關專家對測試結果進行會診解決。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測試員應將所有測試材料收集在一起,歸入卷宗,標明卷宗號,案(事)件名稱,被測人姓名等,存檔備查。

第五十六條 測試卷宗材料作爲專業技術檔案長期妥善保存。未經批准,不允許將多道儀測試的原始資料(包括測試數據、圖譜和其它有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直接提供給他人。

第五十七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心理測試技術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