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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新版多篇)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新版多篇)

世界知識產權日由來 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爲“世界知識產權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世界知識產權日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設立該主題日旨在促進各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每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確定一個主題,各成員國應圍繞當年主題在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舉辦各種宣傳活動,以達到設立該主題日的目的。

每年的這一天,全世界和中國各地都舉行多種多樣的活動。維護知識產權,是尊重別人勞動成果的體現。維護知識產權,不僅是查獲了多少張翻版,查處了多少假商標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普及知識,全面提升市民的維權意識。“尊重知識產權,維護市場秩序”是每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中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部分。

辨析:

保護知識產權固然(雖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確的保護,才能起到正面的影響力和社會效能。難點:如果有許多不同國家或者不同地區的人,都在研究同一個項目,都用自己的細心觀察和一些實驗得出了正確的結論,難道只有申請了這個專利的人,纔有支配和使用利用這個專利的資格嗎?會不會出現因爲爭奪一個專利權而導致惡性事件的發生?歷史上好像有一些這些方面的相關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時間內,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項目,得出的結果是一樣的,而產生了相互質問質疑,認爲是對方盜取了彼此的研究結果,以及相關的理論。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那就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問題?如何區分?

歷史由來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正式生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一致力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通過了中國和阿爾及利亞1999年共同提出的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爲“世界知識產權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紀念日,1971年的這一天,該公約開始生效。確定“世界知識產權日”和開展有關活動將有助於突出知識產權在所有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並提高公衆對人類在這一領域努力的認識和理解。

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標誌 篇二

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標誌主體字母爲“I”、“P”、“R”,是知識產權英文表達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首寫字母,三個字母變形組成一個活躍的人體形狀,意爲“知識以人爲本,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權利人的利益”。標誌包括主體字母、“宣傳週”日期及中英文名稱三部分,體現與世界知識產權日的聯繫。

世界知識產權日設立目的

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辨析:支持創新,但是也不要丟棄了,古人已經研究出來的正確、實用、科學的知識和理論。那些追求線條各異造型古怪,獨一無二的建築以及日用品設計,雖然是創新了,但是其不實用不科學的特點,導致建築蓋起來以及商品生產出來後,卻達不到滿意的功能和效果,既浪費材料又浪費人工,無形中產生了更多的高科技生活垃圾,浪費了消費者的熱情和辛苦錢,導致實用後產生難以抹去的失望,以及不良的心理陰影。希望知識產權的保護能起到好的正面的作用,不要制約了社會各種科技正常的發展,也不要使一些有稀奇古怪想法的人,走入了誤區,偏離了科學實用以及造福人類的宗旨。

世界知識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組織系統16個專門機構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1970年生效,總部設在日內瓦。它是專門負責管理和協調界各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組織機構,主要是維護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鼓勵發明創造沿動,推動技術的轉移和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播,加強各國間的合作與發展,我國於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相關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爲著作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爲。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爲財產來看待。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佔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各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羣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