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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論文(新版多篇)

知識產權論文(新版多篇)

知識產權論文 篇一

探尋企業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

學院姓名學號

摘要:知識產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對其保護已成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在今天,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已逐漸成爲當今知識經濟發展與運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證,成爲推動與保護企業的重要法律制度。當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存在諸多問題。爲此,企業必須提高知識產權意識。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

0引言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我國已經得到廣泛認同,近些年,知識產權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發掘企業知識產權中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成爲企業在競爭中制勝的法寶。知識產權管理能力成爲一個成功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然而,由於我國經濟市場化時間比較短,無論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還是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開發與運作知識產權的經驗及技術都還相當薄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

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知識產權侵權行爲氾濫。1980年我國才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纔開始實施第一部《專利法》。目前雖然已經制定了較爲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並根據實際需要作過調整和修改,但是,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許多不合理性。比如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導致企業或個人往往因害怕在專利申請中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淺嘗輒止;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喪失先進性,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打擊了申請人的積極性;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導致知識產權侵權行爲氾濫。

1.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不強。溫家寶總理指出:“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樹立我國國際信用、擴大國際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勵國內自主創新的需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就是鼓勵科技創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意識較弱。企業能真正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企業

內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運用制度爲自己的技術開發和企業發展服務的還不多,專利的申請量少,質量不高,知識產權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護層面。

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戰略規劃。國內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從戰略上進行規劃,企業關注的仍是有形資產的管理。

1.4知識產權管理缺乏嚴密的組織和規章制度。企業一般都沒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大量存在企業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工作措施不夠到位、工作實效不夠明顯等困難,遠遠未能形成規範化、制度化與全方位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目前我國企業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時大多是通過聘請律師幫助解決,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設置專門機構和配置專業人員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對知識產權管理加以指導。

1.5知識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法律的保護不僅在於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力的執法。實際上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責更多地集中於司法機關的執法不力。法院與仲裁機構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無法達到及時、正確的裁斷,使得侵權糾紛無法及時確定權屬,打擊侵權行爲。

1.6行政機關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權力在中國有着深刻的文化心理優勢,由此企業普遍對行政機關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機關由於體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時,行政機關由於在司法中的地位,對嚴重的侵權而致犯罪的行爲,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權限。

2原因分析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多而且複雜,有些問題恰恰又是其它問題存在的原因,我以爲綜合起來可分爲企業行爲體現出的問題和制度缺陷導致的問題。

2.1企業行爲方面體現出的問題

企業行爲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行爲方式及結果。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少主動性,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缺少戰略。在發達國家,知

識產權的管理受到極大重視,視爲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我國過去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成果管理體制,轉向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制的時間較短,人們還受過去成果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從而對知識產權管理缺乏瞭解和認識,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以發表論文等方式處理。同時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爲從無到有、從被動到主動的變遷,其動機是受行爲變遷所帶來的利益驅動。只有行爲人分析到行爲的結果能帶來巨大的利益時,他纔會採取行動,從而發生行爲變遷。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匱乏,導致知識產權管理知識供給不足。人才匱乏既是存在的問題,又是企業某些行爲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脫節,大量科研人員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科研力量不足,導致企業知識產權的形成來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國實施市場經濟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較短,通曉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的人員很少,這導致企業可能還認識不到知識產權管理能帶來的巨大收益,或者認識到了,但由於缺少相關的人員而不知如何着手採取行動。

2.2制度方面導致的問題

制度缺陷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爲方面存在問題的更深層次原因,其產生的影響更爲深遠。因爲制度是決定人們相互關係而人爲設定的一些制約性規則,制度的缺陷會增大人們在知識產權活動中的交易費用,缺少激勵人們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利益動因。沒有法律制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收益,人們不僅缺少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相反,還會因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受處罰而產生仿造、假冒和不正當競爭行爲等。

3建議及對策

要解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問題,首先政府要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制度,加大知識產權管理的知識供給。同時,企業也要採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

3.1政府在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作用

第一,政府應加強與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方面的交流,瞭解世界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方面的新進展。從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制定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規範,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改革,制定嚴格的工作規範,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人員素質;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規範,制定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規定,企業進出口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等。

第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很強,使得這方面的執法難度較大,而我國執法人員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執法部門應注意加強與技術專家、知識產權法律專家的溝通,聘請他們擔任專家諮詢顧問來幫助解決疑難案件。

第三,政府應加速專利信息網絡的建設,開通互聯網絡向公衆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法律狀態查詢。建立多功能的知識產權文獻館,提供知識產權自動檢索、知識諮詢、提供專題培訓等,加大知識產權的宣傳保護。

3.2企業應成爲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

第一,企業領導要增強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戰略研究,並與企業業務戰略和技術創新工作緊密相結合,加大知識產權申請、保護和運營的投入,建立專項知識產權工作資金,確保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正常運行。把知識產權管理與企業的技術開發戰略和無形資產資本化運作緊密聯繫起來,創造更大利潤,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企業要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懂專業的高素質專職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知識產權工作。建立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網絡,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的策略研究。

第三,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的學習。一方面加強對員工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把知識產權管理意識貫徹到企業各項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業還要學習和引進國外企業先進管理經驗,充分利用專利文獻,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運作提供指導。同時企業也要與政府、大學科研機構聯合起來加強合作,形成優勢互補。

4、結束語

總的來說,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還任重而道遠,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與密切配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目的,最終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汪克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方略[J].中外管理導報,2002.

[2]薄斌.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J].科學與管理,2003.

[3]顧永東。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措施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6.

知識產權論文 篇二

從金龍膠囊遭剽竊事件 看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

內容提要

隨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爲中國入世後處於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中國企業和科研院所目前遇到的最大問題。醫藥行業作爲一個特殊行業,企業要想在不斷髮展的醫藥行業中不斷壯大,必須研究知識產權問題。須知藥品知識產權糾紛已成爲當前藥品生產企業、科研單位發展進程中一個不能忽視的現象。本文從金龍膠囊遭剽竊事件談起,對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徵入手介紹了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問題,隨後詳述了我國中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行政保護、商業祕密保護和著作權保護四種保護形式的現狀和問題;在此基礎上,對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與創新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中藥 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是一個擁有五千年文明歷史,民族文化極其豐富的國家。中藥知識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經驗積累的智力成果,即使在科學技術取得飛速發展的今天,獨特的優勢依然存在,毒副作用少,開發成本低價值高,是治療諸多令西醫束手無策的疾病如老年病、慢性病、惡性腫瘤等的妙藥良方。如今西方國家面臨着鉅額的醫療開支,日益老齡化社會的壓力以及從化學合成物中開發新藥的困難加大的問題,中藥日益成爲西方製藥產業的研發焦點。但是中藥業在“迴歸自然”浪潮中獲得發展機遇的同時,對中藥知識的作用、開發存在着許多不公開不合理的現象,知識產權意識淡漠已經成爲中藥產業發展的瓶頸之一。許多被數千年傳承,極有價值的中藥知識被無償開發利用,損害了中藥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研究和運用中藥知識產權來維護中藥的國內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已成爲中藥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本文將着重就中國金龍膠囊遭剽竊事件看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

一、事件簡介與學理背景

金龍膠囊事件是由北京建生藥業有限公司金龍膠囊的研製者李建生提供給瑞士諾華公司專家娜達·賽因300 克鮮動物藥半成品引發的。“金龍膠囊”原名“扶正蕩邪膠囊”,是北京建生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建生歷經20多年,突破了傳統制藥方法,以鮮活藥用動物爲原料,採用“冷凍及現代生化提取分離技術製備工藝”製成的抗癌新藥,屬國內首創。1988年用於醫院門診製劑,進行臨牀試用,療效很好。1999年5月,美國FDA的專家娜達·賽因專程來到北京,找到李建生說,“如有可能雙方可以共同研發在美國市場推廣”。李感到非常高興,在口頭協議下,李建生無償給娜達300克鮮藥半成品。回國後她就馬上投入對該藥活性成分的實驗、提取中,並在《華爾街時報》發表一篇論文,論述了諾華公司即將推出的一種“非常聰明”的抗癌藥“格里維克”Gleevec,並稱“這一新藥爲未來的癌症治療提供了一種模式。其藥物機理介紹中講“只殺癌細胞,不殺正常細胞”竟然與金龍膠囊驚人的相似。將李建生20餘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藥“金龍膠囊”中極具價值的中藥活性成分竊取,並進而將其發明權賣給了瑞士醫藥巨頭諾華公司。這是中國已知最大的中藥祕方剽竊事件,估計給中國帶來的損失可達20億元人民幣。

2001年5月28日,《21世紀經濟報道》以“中國最大宗中藥祕方遭美國人剽竊事件”爲題,詳細報道了北京建生藥業有限公司與世界知名藥企諾華公司之間的一宗涉及中藥金龍膠囊知識產權問題的糾紛。這一報道既有生動的故事,又深入提出了“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問題,還激發了中

國人的民族情緒,所以馬上就有其他媒體開始跟進,幾天內有超過20家的報紙作了轉載,還有許多網站也進行了鏈接。一時間,“剽竊事件”成爲了社會熱點。但諾華公司隨後進行了堅決反擊。6月11日,諾華公司中國總部在京緊急召開記者招待會,詳細介紹了被指與金龍膠囊藥理相似的新藥“格里維克”(Gleevec)的開發過程,並從開發時間和藥理兩方面說明了根本不存在剽竊的情況。諾華公司聲稱該公司生產的抗癌新藥“格里維克”與金龍膠囊毫不相關。諾華中國總部總裁劉保羅說這種“涉嫌剽竊中藥”的報道是“毫無根據的猜測”,諾華保留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患者和諾華公司的正當權益的權利。由此,建生藥業與諾華公司之間的糾紛最終落在了名譽權上,但通過這件事人們更關心的恐怕還是中藥知識產權問題。許多業內人士談起這件糾紛時都爲建生藥業在沒有任何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讓美國專家拿走藥粉表示不解和痛惜。

近年來,我國在中藥化學研究、藥效相關性方面取得了不少進展,從實力上來說已躋身世界一流水平,但對李建生來說,又一個過高的門檻使其不敢輕言開發,那就是費用。要把“金龍”的活性成分分離,並說出藥理藥效需要近上千萬的投入,另一方面研究所都有自己的科研命題,與企業合作的是有選擇的,與之合作的企業也應是此類藥物的生產廠家。在我國,像建生集團這樣手中持有極具開發潛力的新藥卻苦於資金不足的中藥企業在一定範圍內廣泛存在。由於中國中藥企業有1140餘家,資金相對分散。而放眼此時的國際環境,卻讓人感覺危機四伏:世界中藥企業20強都在積極介入中藥和天然藥物市場,歐美許多藥廠已斥巨資擴充他們的草藥研發部門。這些虎視眈眈的目光都無一例外的投注在我國豐富的中藥寶庫上。

我們可以發現金龍膠囊事件有一定的必然性,透過金龍膠囊事件的背後,我們看見了“李建生”們的無奈,看見了許多出於同樣尷尬地位的新藥,“金龍膠囊事件”並非個案,實際上很普遍,專家們認爲,我國要加入WTO,中藥要走向世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大問題。一諾千金在當今社會越來越沒有分量,必須有相應的全方位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我國作爲世界上傳統醫藥最豐富的國家之一, 遇到了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類似的問題。到目前爲止, 我國絕大部分傳統醫藥知識都未進入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態, 一些有價值的古方、驗方、祖傳祕方長期流落民間, 有的被外商無償使用, 有的被外商低價買走, 使我國本不強盛的傳統醫藥產業不斷吞食苦果。比如, 1980 年日本以我國210 個古方爲基礎開發醫療用藥, 刺激了日本“漢方製劑” 工業的迅速發展, 1994 年在其國內的銷售額達到1500 億日元。其中, 仿我國“六神丸” 而開發的“ 救心丸” 的年銷售額已超過1 億美元。韓國對我國“ 牛黃清心丸” 進行品種仿製, 年產值超過0 。 7 億美元。70%以上的市場份額, 甚至還向我國出口“洋中藥”。2001 年媒體披露的金龍膠囊事件, 更是引起了人們對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極大憂慮。此外, 我國的傳統藥物資源由於掠奪性開發,存量逐年萎縮, 有的已到了瀕於滅絕的地步, 已嚴重影響到了臨牀用藥及製藥企業的生產。如果任由這種狀況持續下去, 我國傳統醫藥的生存將岌岌可危。入世後的中國, 面對全球化進程對傳統文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嚴重威脅, 通過有效的知識產權手段保護傳統醫藥已迫在眉睫。

二、我國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關於知識產權的定義或概念,據有的專家研究和考證,迄今爲止,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以及國際條約,都是隻從劃定範圍出發去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義的。常見的表述有“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自己的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中藥是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具有商業價值,因而也是一種知識產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隨着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和逐漸完善,人們也逐步認識到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國家和政府己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護中藥的知識產權,並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還不夠完善,加上中藥許多自身的特點,現有的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很難爲中藥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因此,在國內經常出現中藥知識產權被侵犯而法

律法規無法解決的情況。一些新藥被某些企業開發生產以後,很快就被其它企業仿製,導致從事研究開發的企業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影響和限制了我國中藥事業的發展。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類智力成果在社會中發揮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勵權利人更多地創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卻要求發明人儘快向社會公開,以促進人類科技進步。從前者的利益出發,給予權利人越多的保護就越能鼓勵其智力創作的積極性,從時間上看是保護的時間越久越有利;但從後者的利益來說,保護的時間過長,智力成果的長期個人壟斷就會對社會不公平,可能妨礙技術發展、文化傳播或者商品流通。下面,主要從專利保護、行政保護、商業祕密保護和著作權保護四個方面分析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一)專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主要採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出臺的專利法,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未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製造方法。製造方法的專利保護相對於產品專利保護要薄弱得多,它並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因此方法專利保護只是一種相對保護,只有產品專利保護纔是絕對的、有效的保護方式。1993年我國修改了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專利保護,使我國專利法與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法相一致,有利於我國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醫藥技術,促進我國醫藥事業發展。

專利保護屬於法律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中藥專利的申請近幾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長,而且國內申請佔了絕對優勢(85%以上),以非職務發明爲主,職務發明中發明人的所在單位主要在企業,就PCT申請的主題分佈而言,複方製劑佔66%。儘管在植物藥方面國內的申請量佔據主導地位,但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在這部分申請中有許多技術含量相當低,停留在組方層次上,離中藥現代化的要求差距甚遠,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於我國對中醫藥的基礎研究比較薄弱,另外由於中藥專利的以非職務發明爲主,個人由於受到資金、設備等方面的影響,很難作出高科技的發明。在國際保護意識方面,據統計,1998年,中藥領域只有兩件PCT申請,佔PCT總量的2.4%,2000年和2001年的中藥PCT申請量分別上升至4.4%和4.5%,但是,如果分析中藥領域這些走出國門的PCT申請在整個中藥申請中所佔的比例,結果並不令我們樂觀。在2002年,中藥領域的PCT申請僅佔國內中藥申請總量的0.6%,也就是說國內有99.4%的中藥沒有去申請國際專利,完全放棄了國外市場。這意味着什麼?我們知道,專利權是有地域性的,即一項發明在中國申請專利,可以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但該發明在其他國家則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無償使用,而由於專利申請的國際化公開,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公開其技術內容,這就使國外能夠更多地借鑑國內專利所公佈的中藥信息優勢加以發展,搶先在國外建立起該技術的市場壟斷地位,轉而影響我國中藥產品走向國際市場。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有關中藥的處方、生產方法、醫藥器械等均可以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這不僅有利於引進國外新的方法專利技術,將其應用於中藥現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進和保護我國中藥的自主研製與開發。中藥的專利保護不僅在藥物研究過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對藥物研究開發市場也起着積極的競爭作用,同時還能推動藥物研究不斷創新。

按照目前對中藥實施專利保護的做法,雖然有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侵權事實認定難。在製備中藥過程中,幾十種物質混合在一起,加工處理時這些物質又可能發生複雜的化學反應。在製備成片劑或湯劑的中成藥後,即使採用最先進的儀器也無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產工藝。金龍膠囊事件,李建生已知道可能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但昂貴的費用卻無法把“金龍”的活性成分分離並說出藥理藥效,根本無法拿格里維克的技術特徵與自己專利的技術特徵相比較,無法證明諾華是否侵權。即使分析出他人藥品與自己藥品含有幾十種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藥中往往含有幾百甚至上千種化合物,並且同一種化合物他人可以從其他的途徑、其他配方中獲得,也無法證明他人一定侵權,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中藥配方保護難。我國的專利保護是“先公開再保密”,即國家專利局接受專利申請人的申請後,會將申請的專利的內容全部公開,以查是否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爲公衆所知。對於中藥來說,尤其是中藥複方,一旦公開組方,如果他人將從組方中提取的活性成分製成新藥則無法辨別,甚至將組方中的各成分加減或劑量加減後又可以成爲一服新藥。而專利法對這種現象也無法追究。 因此即使申請了專利,也不能阻止金龍膠囊事件的發生,在中藥申報專利保護的問題上,有一部分企業與李建生一樣遲遲不肯申報。

第三,中藥專利含金量低。據統計,我國的傳統中藥材薄荷的中國專利共申報了16件,國內國外各8件,僅從數量上看似乎是中外平分秋色。但仔細分析,外國公司無疑是薄荷專利之爭的勝利者,因爲他們的技術專利主要是用於口香糖等高利潤市場,其中美國箭牌糖類公司獨攬4項專利,而中國的專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場顯然極爲狹小。另一味傳統中藥材的命運也令人擔憂,銀杏目前中國專利共申報68件,外國人申報的有4件,但這僅有的4件專利卻幾乎涵蓋了銀杏的全部提取工藝流程。中藥企業如果不及早採用國際通行的競爭體制保護自己、發展自己,其後果將更不堪設想。

(二)中藥行政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隨着我國加入WTO,各項法規在逐漸與國際接軌,行政保護的效力在逐漸弱化,但是行政保護目前作爲藥品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之一還在發揮着其作用。目前,涉及到中藥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法規主要有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關於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和1992年國務院頒佈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分別從科研成果和產品兩個階段對中藥的自主知識產權進行了保護。通過新藥證書和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的形式,確定了中藥在研發和生產階段的知識產權,並且這種知識產權是獨佔的,如《關於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中規定:“在保護期內的新藥,未得到新藥證書(正本)擁有者的技術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製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不得受理審批。”《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中規定:“被批准保護的中藥品種,在保護期內限於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生產。”目前大多數中藥科研、生產單位都是利用這兩部行政法規的規定來保護知識產權的。

1、行政保護的優勢

(1)相對於專利保護來說,提出申請時對技巧要求不高。一般來說無論是申請新藥還是中藥保護品種,只要按申報要求向國務院藥品監督部門提交相應的技術資料,如符合條件,即可獲得批准。申請新藥和中藥保護品種不要求向社會公開技術資料,可以有效地保護其技術祕密。

(2)相對中藥專利的申報來說,新藥的申報和中藥保護品種的申報門檻低。對於一項專利來說,它需要同時具備新穎性、獨創性和實用性,其中新穎性要求爲末公開發表,末被人申請而新藥僅要求技術有所創新,中藥保護品種則僅要求療效獨特。

2、行政保護存在的問題

(1)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精神,國際上公認的知識產權形式包括:發明專利權、著作權和鄰接權;商標及地理標誌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息專有權。可見,我們作爲行政保護的新藥和中藥保護品種,在國際上是得不到有效保護的。

(2)無論是新藥還是中藥保護品種,對新穎性的要求都不高,相應的其排他性也就不高,同品種新藥只要在該新藥公告前被省級藥監部門受理的都有可能獲得新藥證書。中藥保護品種則在其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也有可能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這兩種保護形式確定的部分排它權當初的設定可能是出於政策的考慮,但是這對於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徹底的,也不利於最大限度的調動中藥創新的積極性。

(3)從《新藥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法規可以看出,中藥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一方面是確定了中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它實際

上相當於中藥進行生產或試產的行政許可,因爲它完全符合行政許可的“允許特定的人從事特定的事”的表述。然而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只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中藥的行政保護是一種過渡性的保護措施。但是鑑於中國的具體國情,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正在呈現逐步弱化的趨勢。藥品行政保護是一種過渡性的保護,隨着時間的推移,能夠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數量將逐漸減少。

(三)商業祕密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TRPS協議》中規定的知識產權形式包含有“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上述這些內容都爲中藥採用商業祕密的形式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闡明瞭“侵害商業祕密權益”的行爲。商業祕密的產權屬性主要表現爲:具有明顯的財產價值;是智力勞動和物化勞動的產物;可作爲財產權的標的進行轉讓或入股投資。從中藥領域的技術特徵看,商業祕密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62家中藥企業、401個品種中,有62%的品種採用了商業祕密中技術訣竅的形式進行保護。技術訣竅保護,是中藥領域中的“祖傳祕方”保護形式。因爲中藥自身有效成分的複雜性,使得人們對公開使用的中藥也不能通過反向工程對其解密。只要不泄密,這種保護的時間就沒有限制,可以保護到幾百年,例如“雲南白藥”的保護。但是,現代的新藥開發和管理制度必須要求在申報資料中清楚地寫明處方、製法,並且制定的質量標準還要下發到各個藥品監督機構。這就使得這種保護方式受到威脅。而新開發的中藥新藥很難得到政府象對待“雲南白藥”的保密那樣的待遇。這就要求中藥企業在當今時代,採用多種保護方式,而不能只是採用單一的技術訣竅保護方式。另外,專利制度中規定如果有相同藥物獲得專利保護後,其它“技術訣竅”保護的產品只有保持原有生產規模的權利,擴大生產規模的權利則被專利權人所擁有。這種規定,使得“技術訣竅”的保護受到另外一種威脅。

當然商業祕密保護方式也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既然是商業祕密就不能向外界公開,雖然保護了本企業的利益,但是就長遠和全局來講不利於中藥產業快速發展;其次就金龍膠囊案例來說,一方掌握有新藥卻苦於資金不足的企業在中國廣泛存在,另一方面歐美製藥廠卻在斥巨資開發草藥,在人員、信息流動頻繁的今天,除非本企業的品種像雲南白藥、六神丸和片仔黃一樣成爲國家級的保密品種,否則技術祕密掌握在個人手中也不一定能完全起到保密作用。

(四)中藥的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達方式與方法來表現的,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作品中的技術方案,它能提供給中藥的保護是很有限的,因爲中藥往往最需要保護的就是有關的技術。即便是可能與著作權有關的中藥典籍也因爲時間性的限制被歸入公有領域,無法通過著作權法律來獲得有效的保護。根據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新情況,將增加關於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規定。目前,針對中藥領域著作權的保護範圍,著作權保護的力度還很有限。著作權保護的現狀決定了著作權法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侷限,因爲對於中藥來說,最需要得到法律保護的就是其配方、處方,中藥材以及中成藥製藥方法與關鍵技術,而這些方面有些則超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

綜上可知,從表面上看,我國的中藥保護似乎很全面,不僅有一系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同時還得到了行政保護,但從現實對諸多保護方式稍加分析得知我國的中藥知識產權制度還有很多需要完善之處。

三、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目前,我國藥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已經較爲完備,形成了一個多元化、多層級、複合式的法律體系,但縱觀我國涉及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完全涵蓋中藥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全部範疇;同時,一些保護制度根本不符合中藥自身特點,無法給中藥知識產權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必須在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和創新。

(一)建立完善制度,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完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關鍵在於根據中藥知識產權特徵,協調知識產權法律與行政保護法規之間的關係。

1、中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己經建立起了與WTO的TRIPS協定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於,知識產權這套制度如何與中藥行業自身的特點相結合。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主要部分:

(1)著作權方面:對於現代中藥方面的作品,依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明確民間醫藥傳承人的法律地位、採集複製整理我國中草藥方劑者的署名權、獲得報酬權及其法律地位;對中醫典籍文獻中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已過保護期但有重要價值的可以用版權保護的方式給予特定的權利;對於那些確有療效、幾藥味組成相對穩定的臨牀處方可以考慮給護著作權保護。

(2)專利權方面:中藥滿足專利三性難。最能體現中藥特色的不是單味中藥材、中藥提取物,更不是提取的有效成分,而是中藥複方(方劑和中成藥)。中藥複方作爲一種產品,最強的保護應是申請產品發明專利。而許多中藥複方很難滿足專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些條件。要對其進行利用開發,也必須首先獲得國家許可並利用產生的利益進行合理分配,明確適合中藥自身特點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規定更有效率能給中藥以更實際保護的專利審批程序和專利侵權訴訟審理程序。

(3)商業祕密方面:以採用“先公開後保密”的制度申請專利然後對於核心技術祕密給予商業祕密的保護。即“專利爲主,商業祕密爲輔”的保護方式。

2、中藥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

中藥的行政保護對中藥知識產權來說,雖然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措施。但由於存在着若干問題,必須對其進行調整與改革。

(1)取消新藥保護制度。新藥保護政策主要是爲了便於我國西藥企業仿製國外專利藥,但是,加入WTO之後,這種作用顯然己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藥品管理法》對此也沒作要求。實際上,如果對品種保護政策進行修改,新藥保護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併到品種保護政策當中來。

(2)修改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新的《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第三十六條),但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1993年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顯然已經不適合WTO框架下的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須對其進行修改,要從提高中藥品種質量、維護中藥企業利益轉移到促進中醫藥現代化以及中藥企業技術創新上來。

(二)建立組織機構,創造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首先,至少是在大、中型中藥企業和科研院所,特別是中成藥五十強企業中,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收集信息、準備文件、研究專利、商標戰略、提高申請註冊水平、辦理訴訟等。並建立一支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隊伍。中等企業要有專人負責:小企業也要有專人兼管。

其次,建議由中藥、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中藥知識產權研究會,研究中醫藥和知識產權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爲國家有關部門提供建設性意見,鼓勵企業中請專利和註冊商標併爲其提供幫助。

第三,加強中藥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團結,積極籌建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同盟或者全國中藥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組織之類的行業保護和自律組織,在行業內部建立知識產權的集體保護機制,依靠集體和社會的力量,共同創造一個有利於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大環境。

(三)培養專門人才,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支撐

首先,應該在中藥行業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可以考慮在中醫藥院校開設一定學時的知識產權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學生的課程計劃中,通過學習基本知識,使學生較早受到知識產權的普及教育,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對中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從業人員普遍進行知識產權培訓。

其次,培養從事中藥國際經貿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高級人才,可以考慮由我國醫藥院校與相關院校聯合培養一批懂科技、會經營、善管理、熟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瞭解國際市場、精通多國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狀況的“複合型”高級人才。要努力培養一批善於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懂得運用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中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高級人才。

(四)強化保護意識,形成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由於我國實施專利法的時間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很短,我國從事中醫藥科學研究和開發的單位與技術人員,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相對比較淡薄,自覺不自覺地或在有意無意之中,將本該嚴格保護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和重要數據、核心技術泄露了出去。現在亟待解決的問題是要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大知識產權的普法教育,糾正“竊書不爲偷”的觀念。各級各類學校開設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課,新聞媒體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宣傳和有關案件的報道,特別是在制定民法典中,要增加知識產權規範的內容,教育公民創造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自覺抵制侵權產品。要讓知識產權參與分配,讓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先富起來,使知識產權在生產中迸發出更大的力量,使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產權,創造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

中藥凝聚着中華民族幾千年的集體智慧,是我們民族的瑰寶。保護中藥的知識產權就是保護我們民族的寶貴遺產,保護當今中藥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相關中藥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法規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起到了保護作用,要對中藥進行特別立法,建立健全各項尚未建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起既有效又科學地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讓國際社會接受我們的中藥保護法律體系,使中藥也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得到應有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 篇三

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

在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通過行政手段與司法手段共同運作來實現的。由於二者之間缺乏必要的職能範圍上的銜接,因此責任機構的雙重性並未在此基礎上形成協同合作的處理機制。這樣一來,當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面對同一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時,就會各自依照本機構的保護標準進行審定,從而導致兩個機構的處理結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現。這一衝突不但對國家機構的權威性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也削弱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爲了給知識產權提供良好的保護環境,必須對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標準進行規範,解決機構間的衝突。

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衝突的表現

(一)直接衝突

一旦發生了知識產權犯罪行爲,帶來的後果很有可能從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個公共秩序,從而對社會利益構成威脅。對於直接受害人來說,一般會選擇依靠司法解決或行政處理兩種維權途徑;但對於公共秩序的擾亂,行政機構可直接進行干涉而無需經過案件當事人的申請,只需依照自身權利職責即可對違法行爲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樣一來,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對案件得出的結論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難分高低,由此便產生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直接衝突。

1.私權保護中的直接衝突

這種類型的衝突主要發生在《專利法》和《商標法》中涉及到的相關違法行爲的處理當中,具體可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當侵權行爲發生以後,案件當事人以《專利法》或《商標法》爲法律依據,首先向行政機構提出介入處理申請,而行政機構對侵權行爲的發生不予認可。這時案件當事人並未繼續發起行政訴訟,而是轉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申請。法院會針對侵權案件展開全面調查,並很可能在審查後作出侵權行爲成立的審判結果,這樣就與行政機構的審定結果出現矛盾,引起直接衝突。

第二種:《專利法》和《商標法》中明確規定一旦侵權行爲的構成通過了行政機構認定,可先就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當事人還可就賠償金額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法院會對整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可能在審理之後認定侵權行爲不成立,同樣與行政機構產生了直接衝突。

第三種: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處於不同的地方管轄範圍內,對同一案件進行各自獨立的審理並得出相應結論,很可能發生雙方審判結果互相矛盾的情況。

2.公共利益保護中的衝突

由於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公益價值,因此有些知識產權犯罪行爲會對消費者的行爲產生誤導,對正常有序的市場運行構成了危害,給知識產權管理帶來破壞。正是因爲此類行爲同時構成了民事侵權和行政違法,因此侵權責任人應接受民事與行政的雙重製裁。其中,法院針對受害人的申請開展民事處理,而行政機構則從國家角度對危害公共秩序的違法行徑進行行政處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職能定位與處理目標上完全不同,且極有可能在最終審理判決中無法取得共識,從而引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直接衝突。

(二)間接衝突

1.知識產權侵權與確權之間的衝突

無論是商標權,還是專利權,都是在通過行政審查之後生效的。法律對不具備授權資格的專利或商標權專門設置了確權程序,用來維護公衆的總體利益,爲知識產權法律的嚴格執行提供保障[3]。在實際案例中,多數知識產權中的確權糾紛本是由知識產權犯罪的民事糾紛引起的,這樣就使民事糾紛與行政確權活動產生了交疊。儘管表面看來,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都是在自身職權範圍之內對於案件的不同側面做出回饋,彼此之間互不干涉。但從本質上說,法院在進行民事裁決時往往會參考知識產權效力的預判,由於知識產權已屬於公衆範疇,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構成侵權,與行政機構產生間接衝突。

2.知識產權犯罪移送中的衝突

由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一定特殊性,許多實際案例中往往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爲查處,而對於一些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者,本應將其移交至公安部門或檢察院進行處理但卻未能或無法移交,使得本應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爲受到了相對寬容的處理,行政與司法的無形衝突因此產生。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衝突的協調

(一)完善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1.加強執法銜接和協作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中往往會涉及到不止一個部門,爲了統一各部門間的判斷標準,就必須在強化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協作方面加大力度,這也是國際上最爲普遍的做法。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內,知識產權的衝突通常表現的更爲明顯。因此近些年來對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間的合作溝通的探索已開始逐漸深化,例如對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識產權維權司法救濟或行政救濟的銜接機制的思考等等,從而爲更有效地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的衝突問題提供合理的出路。

2.統一執法標準

在現行的運作機制下,使得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分別使用着不同的執法標準,在長期的運轉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執法體系,且兩個體系存在多方面的。差異,可見體系的非單一性必然導致衝突的產生。爲了二者能夠共享同一的執法體系,首先要規定出統一的執法標準。執法標準主要包括對法律內容的解讀,事實的確認標準,有效證據的確認標準,執法流程等多方面內容。執法標準的統一在衝突的消除方面意義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識產權立法

1.理順行政執法主體多元的問題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劃分程度較精細的部門分別負責的。這種劃分方式使得各機構的職責範圍十分明確,並使工作進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時,過於分散的組織結構又使得處理問題時產生過多執法主體,從而不利於協調運作。這樣,就在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出現衝突的情況下,又另加了行政機構的內部衝突。鑑於這一情況,我國可考慮對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鑑,並以我國的實際國情爲基本出發點,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職責配置的改革。改革應在保留機構基本設置框架的基礎上,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執法力量加以整合,從而建立起聯動、高效、全面的知識產權執法團隊,這是當前形勢下對知識產權執法力量優化的最佳出路。

2.設置合適的司法審查模式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在知識產權上的衝突解決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第一,建立知識產權的“三審合一”的司法審查模式。這一模式目前正被許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試行,在該模式運行下,人民法院與行政機構的執法標準得到了統一,法律的可預見性得以增強,這樣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執法標準不一致而導致的機構間的衝突,從而維護了國家機構的權威。

三、結論

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衝突進行分析,指出了儘快解決衝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本文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衝突的表現進行了全面概括和總結,同時,也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衝突的協調方案進行了探討,強調了加強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協調合作的重要性。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論文 篇四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論文

l電子商務的現狀及趨勢

電子商務並不是一種新現象,也不僅限於因特網,商人和企業許多年來一直在使用各種不同的電子化網絡來交換商業數據。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國際上一些大型企業開始考慮通過計算機傳遞和處理一些商業信息。電子交易以一種電子信息技術――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被企業廣泛採用。這種技術的主體是電子數據交換(EDI)。它是利用計算機可識別的信號,在標準的商業交易(定貨、發貨、裝運)中使用的電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於通過電子方式加快商業交易,提高商業過程和效率。但使用電子交換系統的費用相當昂貴,而且還需要充分信任的商業環境。這就限制了EDI的廣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業使用,中小型企業幾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經濟模式發生了深刻變化。企業和消費者嘗試通過INTERNET來發展一種全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環球電子商務。與傳統的EDI相比,INTERNET基礎上的電子商務效率更高,形式更多,發展更快,並能吸引更多的用戶來使用。一方面,大企業將每種EDI報文開發或購買相應的表單,改造成適於自己的譯文,放在網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費者只需與INTERNET連接,就可以通過E- MAIL來發送接收EDI數據或使用網頁上的電子表格形式來定貨。低廉而又能提供遠程服務的INTERNET取代了昂貴且具有侷限性的VAN.這種基於INTERNET的電子商務,加快了國際貿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費用,產生了新的交易類型和方式。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電子商務專題報告中指出: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活動。現在我們所說的電子商務,泛指利用電子手段來經商,組織企業內部、企業間、企業一消費者間的互動活動。由於電子商務是一個全新領域,所以對屯子商務的不同理解,將直接影響着其發展方向和管理模式。電子商務至少存在着三個層次。

(1)作爲通訊網絡的電子商務。商務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訊媒介,就象是開放交互的雜誌、電視或電話。作爲有效的通訊網絡,INTERNET可用來實現銷售、廣告、訂貨和顧客服務的功能。這種層面上的電子商務,是增加業務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問題在組織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產品發展的競爭優勢和R&D,以及自動化採購、EDI、銷售信息和其他組織間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爲所有市場主體提供了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在這裏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優勢。在虛擬市場上的公司,規模並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戶。消費者可以在整個因特網上收尋產品信息、比較價格,可以藉助搜索服務儘量有效地搜尋信息,以低代價獲得儘可能全面的信息。實際上在電子商務中,不僅買方可以通過完整信息獲得收益,而賣方同樣也可獲得收益。電子傳輸通常會留下消費者需求或偏好的記錄,通過提煉的需求信息可減少因需求不確定性帶來的浪費,同時也可以增加產品的多樣性,用戶因此得到滿足他們口味的定製化產品。這會使消費者獲得他們願意支付的更高價格,從而增強銷售商的市場控制力。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商業貿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在傳統貿易方式中,瞭解商品價格、質量甚至商店的地點都是需要成本的,買賣雙方只能獲得有限的需求和產品質量信息。電子商務作爲一種傳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買賣雙方都變得信息靈通。

這就是人們通常認識的作爲通訊網絡的電子商務。在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前,他們之間會有很多的互動影響。一種廣泛的電子商務概念把這種影響也包括進去了。多年來計算機公司把消費者服務和產品廣告進行整理併發往因特網,並且公司逐漸轉向因特網廣告和營銷。提供電子版目錄購物的電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費者可以通過瀏覽器搜索產品和訂貨,從而捨棄了傳統的紙張和電話購物。致力於利用因特網從事商務的團體,如商業網和政府部門,由於自身已上網的原因而鼓勵電子化經商。此時,電子商務僅僅作爲一種通訊網絡,傳播各種信息。

(2)作爲催化劑的電子商務。幾年前,人們還在預言因特網在未來對我們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響,描述通過計算機購物的世界,現在許多設想已經變成現實。今天電子商務已涉及到諸多領域,通過在因特網上設立一系列的虛擬商店,從事從日常用品到汽車等有形商品的銷售。例如亞馬遜書店已在全球銷售了數以百萬計的書籍。對於這樣的公司來說,電子商務已經變成了一種用以增加銷售收入的催化劑。

當因特網開始流行的時候,許多公司都創建了網頁,開始與消費者直接接觸。逐漸地,商家不再只是一個地點,因爲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個地點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網上的公司將成爲一個分散式公司或一個虛擬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隨時完成。既然物理距離不再是商業交易的障礙,電子商務市場更象面對面的交易方式。對於虛擬公司,―個大有希望的電子商務應用方案就是通過網絡技術實現企業內、企業間的交互作用。電子商務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流通和銷售成本,增加了銷售收入。

(3)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就是銷售數字產品;包括軟件、音樂、影碟以及包含在書籍、雜誌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網出現之前,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銷售,即使是軟件也是一種數字化信息的編輯,通常以光碟或軟盤的有形形式進行銷售。電子商務改變了這種機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能夠讓銷售商將這些無形商品傳遞到用戶手中。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數字產品。數字產品商業是從傳統商業領域發展而來,需要通訊基礎設施、電子支付系統、有關版權和銷售稅的法律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等的進一步發展。它不是電子化地從事與以前相同的商業活動,而是需要全新的商業模式和商業過程,以便利用多媒體產業的先進技術。

儘管在因特網上銷售實物產品是許多在線商店的主要目標,但提高商業交易的效率或改善服務、擴大市場份額纔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創造性的想法可以使許多實物產品和過程轉變爲數字產品。在電子商務時代,信息被視爲新產品,是一種可以被數字化並通過網絡來傳播的知識產品。但信息不是唯一可數字化的產品,許多實物產品加裝用於監控的電子界面以後也可以進行網上交易。如電子貨幣和各種形式的財務工具與安全系統,甚至市場過程也可以數字化。可以數字化的產品主要有:信息和娛樂產品,包括紙上信息產品、產品信息、圖形圖像、音頻和視頻產品;象徵性符號,如各種有價證券5過程和服務,諸如電子消費、遠程教育、遠程醫療和其他交互式服務。

全球電子商務,在去年經歷了。com公司的重重迷霧和美國納斯達克股市的無情震盪之後,人們開始反思電子商務。而我國電子商務纔剛剛起步。它是以國家公共通信網絡爲基礎,以國家金字工程爲代表,以外經貿管理服務爲主要內容。由以前的“電子商務不必盈利”的盲目投資,到現在逐步認同雅寶發出的“收益爲王”的吶喊。

與電子商務關係最直接的是網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由於目前信息傳輸速度和在線支付系統等基本問題還沒有解決;我國的物流業尚處於初級階段,只是從事運輸、倉儲或貨物

代理業務。作爲催化劑的電子商務,無法便利地實現網上支付和物流配送;而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僅佔電子商務交易貨物的一小部分。但隨着技術和法律問題的解決,在真正的信息時代,INTERNET上積累並鏈接起來的大量知識將成爲可交換的數字產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將開拓更廣泛的市場,形成全新的商業模式和商業過程。

2享有知識產權的信息或服務將是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主要產品

一個市場由三個部分組成:主體、產品和過程。市場主體是指買方、賣方、中介和其他團體。產品是供交換的貨物。過程則是完成交易的活動,包括產品選擇、生產、市場銷售、查詢、訂貨、支付、發貨和消費。這三個部分的任何一些因素通過INTERNET完成,都可以稱之爲電子商務。對 INTERNET介入的不同程度,決定了電子商務的層次。而對INTERNET的介入程度,不僅僅取決於技術的推廣應用、企業的發展戰略,而且還受制於交易財產的種類。對於有形商品的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和部分過程實現了數字化,但其產品由於是有形的,也就無法實現數字化,必須有相應的物流配送系統。而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將這三個部分全部數字化,生產、發貨、支付和消費都是在線上發生。數字產品電子商務需要全新的商業模式和商業過程,被稱爲“全數字商業”。因此,數字產品與有形產品相比,具有適於電子商務的更多優勢。

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質量問題。質量是產品的保障,產品質量的不確定性會導致市場的崩潰。對於有形產品,消費者不是簡單的看圖片或讀說明,而是希望仔細地查看甚至親身一試。電子商務由於缺乏適當地檢驗質量的方法,商機可能僅存在於那些質量已被顧客瞭解或可以通過網絡瞭解的商品中。而對於數字產品來說,質量幾乎是相同的。數字技術使得數字產品可以完美的複製,而不存在質量上的差別。這就使得人們在通過電子商務購買數字產品時,不至於因爲質量問題而望而卻步。二是交付方式。有形商品的電子商務,必須具有完備的物流配送系統。目前我國許多電子商務公司只能藉助一些速遞公司的力量,或自己組織配送隊伍,導致流通成本提高。這就是爲什麼電子商務開始步入低谷。缺乏完整的物流配送系統,使得消費者在享受方便高效的同時,需要支付高額的交易費用。這是限制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而數字產品則改變了傳統的物流方式,產品的交付直接可以在網上完成,迴避了困繞電子商務發展的物流問題。消費者既可以享受電子商務帶來的方便快捷,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數字產品電子商務應成爲電子商務發展的主流。

從現有技術來看,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只有信息、娛樂產品、象徵性符號、過程以及服務。從信息學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就是信息資源的產權,是法律授予信息所有人一定程度的壟斷權,禁止他人因複製這些信息而獲利。電子商務交易的許多數字產品,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雖然現在網上交易的數字產品只佔電子商務的一小部分,但合適的電子交付系統將會引發數字產品爆炸性的增長。獲得知識產權的信息,將轉化爲數字產品,爲電子商務開拓新的市場。

3發展數字產品電子商務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

數字產品具有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優勢,同時也具有難以管理與保護的特徵。數字產品的三個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壞性、可變性和可複製性。不可破壞性,是指數字產品不可能磨損,一經創生,就可以永遠存在下去。儘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壽命很長,如汽車、住房被人們稱爲耐用商品;但還是可以被用壞,最初的。產品質量差異會因爲消費者的使用而變得更加明顯。而數字產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頻繁,其質量不會下降。數字產品經久耐用,使得生產商不得不同自己已賣出的商品競爭。對於同一種數字產品,大多數消費者只可能購買一次;並且在使用一定時間後可能又轉讓給他人使用。可變性,就是指數字產品的內容隨時可變,容易被修改。數字文件一旦被下載,就很難控制用戶對內容的完整性。無論是有意、故意還是欺詐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可複製性,使得任何數字產品都能夠絲毫不差的複製。

這些特徵就產生一個問題:數字產品市場份額的減少。買方在獲得耐用的數字產品以後,可能轉讓或出租自己已買的產品;用戶可能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複製數字產品。這將對數字產品的潛在市場造成威脅,除非銷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顧客的轉讓行爲和用戶複製行爲。

知識產權制度是技術進步和市場盈利動機驅動的副產品,其核心在於授予權利人一定程度的壟斷性。任何不具有知識產權的信息,都可能進入公用領域,成爲公知、公用信息,人們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佔有市場份額的企業戰略,都可能喪失市場。數字產品的價值在於其可以被方便地複製、存儲和傳輸。數字產品的生產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資以後,生產的邊際成本幾乎爲零。如果生產商連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話,產品質量就可能降低,或產品乾脆退出市場。這意味着,數字產品價格一旦確定,固定成本就決定了達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銷售量。因此,保護數字產品的核心在於防止數字產品的不正當複製和轉手銷售。

針對數字產品的上述三個特徵,世界各國開始修改或調整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數字產品電子商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通過了《版權條約》與《表演和唱片條約》,規定了一種新型權利――傳播權,以適應數字化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這主要是爲了解決可複製性帶來的問題。著作權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權,可以控制數字產品的內容,解決可變形問題。唯獨不可破壞性導致的耐用性問題,目前知識產權法還很難解決。數字產品的生產商只能藉助合同的形式來限制轉手銷售或通過商業行爲改變耐用性。

由於我國對有形知識產品的保護力度不夠,所以對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是欠缺。例如,我國不承認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件的法律責任。這使得我國軟件盜版市場非常“繁榮”。如果通過電子商務來銷售軟件,其複製、轉手銷售或盜版將更加嚴重。因此,我國要發展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什麼產品可以數字化,適合全數字電子商務;二是如何保護這些數字產品,防止“搭便車”行爲。知識產權制度爲解決這兩個問題,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聯繫得更爲緊密,兩者之間存在着互動關係。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享有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能夠儘快轉化爲數字產品。而數字產品的不可破壞性和可複製性,使得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應儘快創造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一方面是經濟環境,儘快促使知識產品轉化爲數字產品,使得電子商務有更多的可交易的產品;另一方面是知識產權法律環境,建立完善的保護數字產品的知識產權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論文 篇五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論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知識經濟環境下,創新是企業的生命,知識產權是創新的利器。本文主要從企業管理角度分析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在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並指出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要義。

關鍵詞:企業管理知識產權戰略

9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在國內率先出臺了地方性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成爲我國確立知識產權戰略的先導,標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新的發展。“入世”以來,我國面臨了諸多跨國知識產權爭端,從20DVD產品在歐洲遭海關扣押,到思科在美國起訴華爲軟件和專利侵權、日本豐田訴吉利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等,反映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代價。對此,企業管理中確立知識產權戰略成爲當務之急。

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戰略的重要構架

在現代管理中,企業戰略是企業基於未來內外部條件變化作出的預先安排。不同企業,戰略層次不同,一般分爲公司戰略、競爭戰略和運營戰略三個層次。公司戰略是公司高層指導和控制公司行爲的綱領,解決公司經營理念、產業範圍、資源分配和國際化等問題。競爭戰略是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競爭。運營戰略指上述兩大戰略的貫徹或流程。因此公司戰略和競爭戰略構成企業戰略的框架。

公司戰略是總戰略,可表現爲:穩定性戰略,指企業持續性地向同類型顧客提供產品或服務。增長戰略,指提高銷售額,擴大顧主和市場份額等。收縮戰略,是減少經營規模或範圍。組合戰略,是指同時實行上述若干戰略。以上戰略由企業利用已掌握的資源,分析優劣而確立。

競爭戰略由美國哈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認爲,管理的成功取決於選擇正確的戰略,而正確的戰略與組織和產業的形勢相適應,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於產業平均生產水平的競爭優勢。他總結道:管理必須選擇一種能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的戰略,諸如成本優先、別具一格或專一化戰略。成本優先必須是成本的領導者;別具一格戰略強調高超的質量、非凡的服務、創新的設計技術專長或不同凡響的商標形象;而專一戰略則集中在成本專一化和差別化的空間。不管採用何種戰略,要保持競爭優勢,一方面要跟上產業演變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須阻擋來自競爭對手的侵蝕。企業建立某些障礙使仿製者難以得手,可利用專利或版權減少仿製機會,或與供應商訂立專供合同來限制其向競爭對手供應渠道等。因此,競爭戰略體現了公司戰略的動態變化,也是公司戰略確立和調整的核心。知識經濟條件下,擁有知識產權成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戰略是21世紀企業戰略的先導,是企業立足市場的利器。

知識產權戰略要求企業考慮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並將其上升爲戰略來設計,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成爲新的經濟增長點。知識產權對經濟的增長不會自然產生,它要通過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創造熱情,保持競爭力來實現。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知識產權特有屬性在管理行爲中的具體化,成爲知識經濟環境下企業管理的新形態。

通常,知識產權管理可從下列幾方面展開:制定戰略。根據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如專利戰略要求確立專利開發、調查、申請或實施等制度;商標戰略要求商標設計、註冊、使用和保護常規化;版權戰略把握版權的使用和保護。設立管理部門。在組織構成上按不同知識產權類型進行分組,並將其歸屬相關的部門,如將其隸屬於研發部門或法務部門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可細化成幾個部分:新員工的知識產權背景調查制度;知識產權資料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獎勵制度;知識產權培訓制度;知識產權審檢制度,包括產品、合同等的審查和檢驗;保密制度,如與員工訂立保密協議,在規章制度內確立保密條款等;評估制度,主要指知識產權評估的標準和程序。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管理的重要構架,是知識經濟環境下企業經營的要義。

知識產權戰略的迫切性

21世紀是知識經濟社會,知識經濟是用更先進的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創造出更多的產品。誰掌握最新的。技術、知識,誰就具有更強的競爭力,集中表現爲知識產權的掌握量和先進度。其特徵是創新導致價格倍增,資本追逐知識,知識對價值的貢獻比重增加。創新是企業的生命,創新的產生和成長依賴知識的滋養和孵化。企業爲追逐利潤在此表現的更爲突出和迫切。知識產權成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世界五百強企業發展的進程是對此最好的詮釋。在國內,且看各跨國集團在我國的跑馬圈地,佔山爲王,多半憑藉知識產權優勢佔領市場。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樂與四川天府可樂合資,百事以參股60%控股,並停用“天府可樂”,使被認爲民族飲料象徵的天府可樂悄然退出市場,而百事可樂行銷市場。,北京亞都科技集團被微軟以侵犯軟件著作權爲由起訴;繼而思科公司對我國著名軟件企業華爲公司提出侵犯知識產權指控。微軟則利用其技術優勢,形成在我國軟件行業的高端市場。20初,德國漢高公司收購上海輕工集團“熊貓”品牌,啓用漢高牌並停用“熊貓”。這些案例凝聚了我國自有品牌痛失市場的教訓,也是跨國企業成功發展的慣用模式。這種模式的背後是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支撐。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引領下,這些企業在新興市場的開發上循序漸進,先是放水養魚,繼而步步爲營,最後達到市場通吃的目的。

我國企業要立足於市場,不斷提升競爭力,必須確立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是知識經濟對企業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識經濟環境下企業發展的必然。就國內企業而言,海爾集團不斷髮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證明。海爾藉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斷創新的技術,研發不同市場的產品,將市場拓展於全球不同的地區,使其成爲中國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幟。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與複製,除了遭受侵權之訴之外,永遠只能給別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確立知識產權戰略,也是市場的呼喚。“入世”以來,國際知名品牌大舉進入我國。,世界五百強企業對我國投資達468.8億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進入中國。世界五百強是代表了全球先進生產力水平及企業組織管理水平和經營理念的強勢企業羣體。這些企業在對我國進行投資的同時,大量申請取得知識產權,企圖建立和維持對相關領域的獨佔。但是,近年

來,我國經濟持續增長,一大批國內企業在競爭中壯大。這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致力於發展自己的品牌。他們利用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優勢,日益成爲跨國企業的有力競爭對手。跨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採用綜合戰略措施,用商標、專利、版權及商業祕密立體交叉地展開對我國市場的爭奪攻勢,使我國企業面臨諸多跨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爭訟。我國企業要在此環境下生存,必須尋求包括知識產權戰略在內的各種途徑,確保市場地位。在國內外企業雲集的我國市場,市場呼喚企業儘快建立自身的知識產權戰略,保護我國經濟良性發展,更爲企業贏得一份競爭的席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定位

在紛繁複雜的知識產權紛爭面前,我國企業只有建立多方位、立體化的知識產權戰略系統,纔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化被動爲主動,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持企業的持續發展,實現利潤最大化。爲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着力定位於知識產權的研發、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護若干方面。具體概括如下:

品牌戰略

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品牌戰略要求企業在市場營銷方面確立全面的品牌意識,打造自有品牌,制訂和採取保護品牌的制度與有效措施。

首先,強化商標意識,着力打造民族品牌,爭取市場;同時,落實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標開發設計、申請和保護機制。將品牌的開發和利用列入企業目標管理的項目之中,並由企業研發部門、法務部門等職能機構將其制度化進而監督實施。

其次,洞悉市場競爭動向,尤其是競爭對手的發展狀況,掌握跨國企業在華的商標戰略,修正自己的商標戰略。利用國內外市場資源,進行跨國經營,使品牌向全球發展,以商標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品牌戰略一個不容忽視的內容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在我國,長期對知識產權缺乏瞭解,對商標的保護往往被忽略。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數百年來歷煉了衆多的民族品牌、字號,成爲贏得市場的金字招牌,如“五糧液”、“同仁堂”、“吳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經註冊的馳名商標。一些投機取巧者在國內、外搶先註冊,使這些品牌本應有的市場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殺。企業對馳名商標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機制;其二在遭遇被搶注時,快速反應,熟練運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技術創新戰略

創新纔有發展。企業若要長遠發展,首先要培養創新能力,鼓勵開發研製自己的核心技術。在思路上,將跟蹤和模仿爲主的初級模式調整爲以自主創新爲主的發展模式;在資源分配上,加大技術投入,提高開發費用在銷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發機制,突出研發與技術升級的地位。

另外,在專利已經劃地爲牢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對引進、消化、吸收及再創新,開發圍繞核心專利的應用性專利技術,形成對原核心專利的包圍,利用交叉許可,謀求自身的發展空間。企業還可以採取企業跟隨戰略,把握市場技術動向,注意新技術對市場的潛在影響,分析新技術與企業產品的延伸可行性,認爲有市場價值時跟隨開發。

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術,結合企業特點進行技術改造,特別是注意追蹤瞭解新近失效的專利技術,發現有應用價值的及時利用加以開發。總之,技術創新可以有多種途徑,但確定創新戰略是第一步。

專利、商業祕密保護戰略

“入世”以來,美、日等技術大國屢屢利用知識產權大棒對我國提起專利侵權之訴。據報道,近三年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圓。面對跨國企業來勢兇猛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專利保護成爲企業發展的護身符。

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知識管理機構,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絡。開通專利文獻檢索渠道,瞭解最新專利信息;對相似技術由專業人員進行侵權分析,避開侵權技術;瞭解本行業技術發展趨勢,確保企業技術研發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識產權常識,增強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遵守列入員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覈項目,使之成爲日常的工作規程。

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對專利及早申請,並在基本專利四周設置大量技術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要求範圍的權利,以增加專利申請的數量,擴大專利保護的權利範圍。一些企業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如:就20,華爲公司申請專利達1551件,中興通訊達640件,佔了我國IT行業專利申請的半數;在數字電視行業,康佳和創維也突破跨國企業的專利圍困,申請一批覈心和外圍專利。

商業祕密往往不被重視,一般只在發生損失時,才倉促應對。事實上,商業祕密的分佈非常廣泛,不僅指技術祕密、技術訣竅,更大範圍地存在於企業商業運作中的各種經營信息,如客戶名單、貨源渠道等;而且,在創新過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級技術尚不足以專利來保護的,往往成爲商業祕密保護對象。如軟件企業的源代碼等。

近年來,因企業員工流動而造成商業祕密泄露案件時有發生,顯示出企業的戰略盲區。首先,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嚴密的保密制度,訂立保密協議;並將商業祕密保護作爲企業保衛工作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覈項目之一。其次,強化對企業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落實泄密後的處置方案,構建企業安全防範網絡。同時,在引進人才時,除了解其教育、技術等背景外,還應審查其帶有的技術或祕密的知識產權狀況,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條件下再決定是否引入,也是商業祕密戰略的內容之一。商業祕密保護戰略更大限度的構築起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網。

總之,知識產權戰略成爲21世紀企業的鮮明特徵,是知識經濟對企業提出的客觀要求。知識產權戰略要求企業加強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樹立品牌意識,洞悉發展趨勢,立足技術創新,健全保護機制,構建起立體化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參考資料:

1.(美)斯蒂芬·P·羅賓斯,《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尤建新、雷星輝等著,《管理學概論》,同濟大學出版社,2003

3.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

4.陳昌柏,《知識產權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知識產權的論文 篇六

摘要:當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知識產權是一項尤爲關鍵的法律問題,對於確保人們的合法效益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做好保護產業文化知識產權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會經濟發展實力。隨着我國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產業也受到了人們密切關注,應注重其有關保護與發展工作。基於此,本文結合茶文化產業自主知識產權中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希望可以促進茶文化產業取得更好的發展。

關鍵詞:茶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法律問題

隨着我國經濟與文化的全球化,我國經濟建設水平越來越高,法制建設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始終重視法制建設。隨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設與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會逐漸提高。法制建設對於促進社會快速發展以及確保人們正常有序生活都發揮着很大的作用,可爲人們正常生產和生活順利進行打下良好基礎。

1概述茶文化產業內涵

從廣義層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質生產、茶的流通以及與茶相關的各項活動中的精神內涵,其包括了以茶爲載體的各項文化,如:行爲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態文化,其指的是人們在接觸茶中,有目的開展一些茶產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對茶文化特徵有關的產業普遍體現,就可以稱之爲茶文化產業。從茶文化產業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確看出來,茶文化產業是一項較爲基礎的行業,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標記的產品,我們都能對其包裝,在包裝中賦予一些文化內涵,並對傳統文化宣傳與推廣下,對新型茶文化產業深入研究,這是我國傳統文化繼承和發展的重要渠道。

2分析我國茶葉企業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1有助於促進研發茶葉產業

對於企業發展而言,知識產權發揮着很大的影響效用,茶葉企業的經營活動通常是藉助於當前的生產方式以及生產技術,但由於生產茶葉週期很長,並且投入資金並不多,但新產品與新技術運用後,必然影響着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市場發展需求來講,不管是強化產品銷量,還是提高產業質量上,都需要藉助於實驗操作開展,研究經濟農作物有利於提高產業附加值。知識產權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護好企業研究成果,促使企業更加重視研發工作。

2.2有利於強化茶葉產業內部技術分享

知識經濟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業知名度,對於茶葉企業發展來講,想要取得更好的發展,必然是要有屬於自身的研發成果,這也是成爲行業佼佼者的基礎。因此,經營者應明確科研成果是一種重大的商業機密,如果被他人盜竊,將會給企業帶來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不談論研發成果。但知識產權保護使得所有權人以及經營者可藉助法律保護的研發成果,可將研發成果的經濟利潤歸入自身囊中。同時,知識產權也明確了在侵權事件發生後,所有權人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葉企業積極參與進產業內部技術交流以及探討中。

3我國茶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問題

目前,我國茶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還需要進一步提高,結合實際情況來講,我國保護茶葉企業知識產權中存在如下幾點問題:一是,企業非法使用知識產權現象十分常見,嚴重抄襲商品註冊,這樣就會導致企業承擔着法律後果。二是,我國當前在保護知識產權中明顯有諸多不足,雖然國內有很多知識產權法律,但各大行業中保護現象卻有很多不屠龍之處,造成權力主體利益很難進行協同,保護質量不高,影響了企業健康發展。三是,我國茶葉企業知識保護意識淺薄,企業沒有深入意識到保護研發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業機密,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並茶葉企業經營項目管理中,以茶葉售賣爲重點,最終在產品中體現企業研發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竊取,導致茶葉企業難以運用自身研發成果來提高自身發展實力。四是,在設計茶葉包裝中,很多茶葉企業並沒有高度重視起產品包裝水平,這樣的現狀爲不良分子盜取成果提供了機會,也混亂了市場環境,消費者通常鑑別水平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時,任何一種產品都需要包裝設計,茶葉產品也是如此,包裝設計中體現着茶文化的內涵。

4茶文化產業自主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措施

4.1提高茶文化這一新興產業形態競爭力

自古到今,茶葉受到各個時期人們的歡迎,對於緩解人們生活壓力與工作壓力有着很大實際作用。在我國茶文化發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歷史內涵,其還深深體現了我國傳統價值觀。隨着茶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將國內傳統茶文化內涵有效運用,在發展和建設產業中融入茶文化內涵,進而大大強化了茶文化產業的意味,同時也推動了茶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在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下,我國各大行業都參與到轉型中。在這樣的形勢下,茶文化產業得以快速發展,它的發展符合社會潮流。茶文化產業,作爲一種新型產業形態,面對市場競爭環境越發激烈,其競爭實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時也面臨着巨大的挑戰。其實無論哪一種產業形式,必然需要經歷很多種環節,茶文化茶葉也如此。

4.2運用知識產權對茶文化產業高效保護

在當前市場中,充斥着很多複製品,大大侵害了原創產品的創意以及設計,應運用具體的措施和對策來管理知識產權,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於提高人們創新創意水平具有重大現實意義,造成在市場中充斥着很多仿製品,大大影響了社會市場秩序的穩定。若是放任這種行爲繼續進行的話,必然會影響着我國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並且也會對創新創意文化發展效果有所影響,也會大大影響着茶文化產業的發展,因此在保護茶文化產業中,應明確意識到保護進程的刻不容緩。在保護茶文化產業中,使用知識產權其效果良好,強化知識產權對於保護茶文化茶葉,以法律手段爲主來對文化產品歸屬問題加以明確,進而最大程度上保護原創者經濟效益,爲促進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有着巨大意義。知識產權可推動科技發展,對於茶文化產業發展推動也起到了積極效用。因此,我國必須要高度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我國順利進行各項工作都有現實意義。

4.3高度重視建設茶企業品牌

對於我國茶葉企業發展而言,目前市場外部環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業面臨着巨大競爭壓力,而售出產品作爲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一關鍵方式,爲了提高企業發展實力,企業需要高度重視建設品牌,打造專屬於自身發展的品牌,並運用先進的、合理的科學技術,構建新型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從而強化產品市場影響力。當前,我國茶葉企業正處於轉型發展的關鍵期,走向國際這是我國茶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大選擇,所以,企業應結合自身產品,在包裝產品與產品標誌上,應具有一定的辨識度,進而樹立起企業良好形象。另外,爲了深度建設我國茶葉品牌,國內茶葉企業應對侵權打擊這一現實事件高度注重,在構建行業協會後,提高行業自律性,推動茶葉企業可以得到更進一步發展。

4.4知識產權保護茶文化產業的具體運用

在知識產權應用中,茶文化產業保護中,最需要注重保護茶產品版權。在運用知識產權來對茶文化產業保護中,對於著作權應用水平較高的著作權可對文化創新思想進行保護,結合茶文化產業中並沒有有效保護新型產品現狀,茶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切實做好茶產品保護工作。自願登記是著作權中採用的原則,對沒有通過登記的原創者,難以保護好,特別是在當前抄襲與複製情況較多的背景下,想要對自身利益保護的茶文化產業原創者,應第一時間內進行登記和註冊,並運用強制登記著作權的方法來保護茶產品。同時,茶文化產業作爲一種傳統險質較高的行業,具備保護期限,很難對創意產品進行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應對期限要求逐漸放寬。在使用當前著作權中,可保護好各大茶文化產業,結合有着濃厚文化特色的創意,應運用具體措施來加以保護。在第一時間內開展版權登記,對各大權利主體及時明確,這對於確保茶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有着很大現實作用。

5結束語

總而言之,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作用,可對茶文化產業中各大權利主體全面保護,在對原創者利益維護基礎上,進而推動茶文化產業快速發展,並做好完善知識產權法工作,確保可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要求,進而對新興產業的經濟利益有效保障,推動各大新興產品穩定健康發展,爲社會經濟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同時,在進行茶文化產業自主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我國可以借鑑和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但這裏所謂的借鑑和學習,並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進行,而是需要結合國情與茶文化產業發展現狀,針對性、有目的進行,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護和完善我國茶文化產業自主產權法律。

參考文獻

[1]文化與科技融合是一項創新性的重大課題[J].杭州科技,20xx(3):6.

[2]本報記者周靜,黃蔚沈仕衛實習生劉姝。打造品牌引領的民族文化產業集羣[N].貴州日報,20xx-10-28(009).

作者:張真真 單位: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研究生學位論文知識產權聲明書 篇七

學位論文版權使用授權書

本人完全瞭解學校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讀學位期間論文工作的知識產權單位屬於****大學。學校有權保留並向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送交論文的複印件和電子版。本人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學校可以將本學位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編入有關數據庫進行檢索,可以採用影印、縮印或掃描等複製手段保存和彙編本學位論文。同時,本人保證,畢業後結合學位論文研究課題再撰寫的文章一律註明作者單位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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