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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一

一、養護管理制度措施,景觀效果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記錄健全,管理得當,到達黃土不露天。

二、園林綠地管理

1、綠地完整,無堆物、堆料、搭棚,樹幹上無釘拴刻畫等現象。行道樹下距樹幹2m範圍內無堆物、堆料、圈欄或搭棚設攤等影響樹木生長和養護管理的現象。

2、花壇、花帶輪廓清晰,花壇地勢平整或順平,澆灌不積水,邊緣留深不低於7cm。

3、綠地內各類攤點應證、照齊全,遵守管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定點、定位、定數量,持續場地整潔、造型美觀,不影響交通和園容園貌,持續攤區衛生整潔、無廢棄物,不經營國家禁止的'或劣質的商品。

4、廣場、遊園內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園內無違規車輛出入現象,各種車輛定線定點存放。

5、綠地整潔,無雜物、無白色污染(樹掛),對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重點地區隨產隨清,其它地區日產日清,做到巡視保潔。遊路、休閒場地衛生乾淨,隨時清掃全日保潔,地面破損恢復及時,無各類雜物堆放。

三、園林植物管理

1、樹冠完整,樹形整齊美觀,分枝點適宜,主側枝分佈均勻、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無枯枝、死杈掛樹,無徒長直立枝、交叉枝,樹基部無萌櫱,樹體無傾斜現象,修剪科學合理。

2、行道樹定幹高度相同或相近,規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觀,不妨礙行人、車輛透過和影響交通視線,無缺株,樹上無枯死枝條,折斷枝條存在,種植穴無垃圾,土質疏鬆,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樹樹穴平整留深不低於7cm,澆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樹穴磚等材料或設施覆蓋,每年適時刷白一次。

3、落葉樹生長健壯、返綠、發芽、抽梢正常,葉片大小、色彩正常,一般條件下,無黃葉、卷葉、焦葉,正常葉片保存率95%以上。針葉樹針葉寄存3年以上,結果枝條在10%以下。

4、喬木和小喬木被病蟲危害株數不得超過1%,無蟲蛀,病害落葉,枯黃萎蔫,死亡等症狀出現,主幹,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蟲的活蟲數不得超過1頭,較細枝上平均每30cm長度不得超過2頭,葉片上無蟲糞、蟲網,被蟲咬的葉片每株不得超過2%。

5、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控制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長旺盛,葉色鮮亮具有光澤,冠幅豐滿,羣植時株行距均勻,高低錯落有致,無明顯病蟲害發生;栽植地或株下無垃圾,雜草;土壤疏鬆,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據其生物學特性進行修剪造型,確保植物造型美觀大方,及時清理枯死衰敗枝條,種植區域內無缺株現象。

7、綠籬、模紋等整形植物生長旺盛,枝葉繁茂,整齊一致。一般條件下無黃葉、焦葉卷葉,正常葉子保存率95%以上,無枯死衰敗苗木,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野樹,亂掛亂扯,無雜物及垃圾附着,無缺株。脫腳、斷帶現象。株行距均勻,種植地土質疏鬆,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時,到達圖形清晰美觀,曲線圓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長旺盛。花繁葉茂,冠幅豐滿,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無旱象;廣場、街道、園內彩化造型新穎,整齊美觀,無破損、凋謝、殘缺現象。

9、草坪:植物生長整齊,長勢旺盛,色澤均勻嫩綠,無雜草、無瘋長現象,覆蓋率99%以上,修剪均勻整齊,無漏剪、少剪現象,草地平坪邊緣切整齊,效果好,修剪後及時清除草屑;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及時澆水,無旱象,入冬後草坪全面澆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綠色期,不得少於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於210天,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0、地被:植物生長旺盛,葉色正常,開花適時繁盛,土壤疏鬆,覆蓋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勻,高低整齊,品種或花期一致,及時清理殘花敗葉;綠地內無雜草,及時澆水,無旱象;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則,棚架、花架處種植攀緣植物和藤本植物應根據不同的攀緣特點,及時採取相應的綁縛、牽引,設置網架等技術措施,植物生長良好開花的攀緣植物應適時開花,且花繁色豔。

四、園林設施管理

1、園林設施完整率達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潔完整,果皮箱、導向牌、欄杆定期油漆,殘缺、破爛的及時維修、更換;桌椅等休息設施乾淨整潔,無亂貼、亂畫現象,健身、休閒娛樂設施及時維護、修繕,保證安全。

3、各類燈飾、噴泉、噴灌等水電設施運行良好,及時維護和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備,定期更換;噴泉嚴格按照規定定時開放,並能保證各類應急要求。

4、公廁全天持續乾淨整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垢、便溺,無蚊蠅蛆蟲,無異味。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制度條例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提高公民園林綠化和環境意識。城區義務植樹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部署,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五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雙線”控制,即規劃部門劃定規劃紅線,園林部門劃定綠化“綠線”。

第七條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以下指標執行:

㈠人均公園綠地面積9平方米;

㈡城市綠地率37%;

㈢城市綠化覆蓋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㈤城市公園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計規範》執行,並按公園的定位和內部的功能分區搞好公園建設。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佔建設工程用地面積的比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㈠中國小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㈡高等院校、賓館不低於40%;

㈢企業單位不低於30%;

㈣城市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不低於20%;

㈤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35%,其中集中綠地不低於10%;

㈥舊城區改造範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於30%。

㈦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廠礦綠地率不低於35%,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第九條 城市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現有居住區的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由建設方或業主提出招標申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工、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企業依法參與投標、競標。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報建時必須提交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綠化設計圖。未提交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

外地單位在我市承包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服從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在主體工程完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綠化項目的土建部分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按所缺面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統一組織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收取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資料交存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道路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

㈡單位自建的公園、防護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

㈢居住區綠地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也可由所有權人出資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㈤鐵路、公路沿線兩側及江、河、湖岸的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花草樹木由居民自行負責管理。

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和規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或者破壞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規劃技術控制指標調整幅度較大的,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市園林綠地。確因需要臨時佔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佔用期滿後,佔用者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需設立的,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業主限期拆除;對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由業主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業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准文件,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爲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並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茂盛,園容園貌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花草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㈠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國家所有;

㈡經鑑定並由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㈢單位的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的樹木花草屬該單位所有;

㈣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㈤居住區、居民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置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制定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養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10米內嚴禁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架設網線,3米內禁埋任何地下管線。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爲:

㈠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㈡在樹木上塗、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㈢攀、折、釘、拴樹木,採摘花草,踐踏植被,丟棄廢棄物;

㈣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㈤損壞園林綠化的設施;

㈥採石、取土、葬墳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爲。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專用資金,由財政監督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所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佔用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以及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維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