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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範本(多篇)

答辯狀範本(多篇)

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於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於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案由:上訴人張_______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民字第—_____號的判決,提出上訴。

現答辯如下:

風險提示: 製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捨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爲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答辯理由:爲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於_______年___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____平方米。

市城建局 於_____月___日以市城建字[_______]____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

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_______一戶約___平方米的住房,但_______提出的要求 過於苛刻。

幾經協商,不能解決。

答辯人不得已於_______年___月_______日投訴於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於_______年___月以[_______]民 字第____號判決書判處_______必須於______年_____月底前搬遷該屋,並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於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_______居住,但_______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爲_______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_______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准的。

這是沒有根據的。

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_______]___號的批文,並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這些均有案可查。

_______不能因爲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准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_______說我們未徵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_______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

這更無道理。

_______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並無房屋所有權。

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_______。

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_______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於_______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

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_____米的_______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_____平方米,租給她居住。

而_______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

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複製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並應註明材料的出處;

列舉物證,要寫明什麼樣的物品,在什麼地方由誰保存着;

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麼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儘可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鐗,在庭審辯論中佔據主動。

答辯狀 篇二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鍾秀明的委託指派我(鄒瑜)作爲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裁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位於貢井區長土街沿河路10組76—1號房屋爲被上訴人合法擁有。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於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爲童和平、產權登記爲“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爲私有,建築面積爲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爲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就涉案房屋沒有買賣合意,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不存在買賣關係。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爲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着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於其父母進行看管,後於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後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於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並侵佔了木料,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於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於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於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爲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並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爲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訴人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能全面真實的還原客觀事實。

1、王淑明因年老體弱無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證言真實性有異議,首先:因爲王淑明與被上訴人童和平的關係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話說皇帝愛長子,百姓愛幺兒,上訴人作爲王淑明最小的兒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回家,經濟條件至今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實可以印證),故王淑明偏心痛愛小兒子,維護小兒子做歪曲事實的證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紀較大視聽和記憶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時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狀態令人擔憂,其主觀意識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再次因王樹明無法出席法庭,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缺乏真實性。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係,因爲其並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於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係,其並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於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係,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係。

四、上訴人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其主要目的是獲取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着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佔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僞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於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______省商業集團總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聯合投資合同糾紛一案提出上訴,現對其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係定性準確,適用證據恰當,責任確定合理,審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魯法經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已經證實的事實如下:

1.答辯人與上訴人基於共同投資成立法人型聯營體(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決意,而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備忘錄》,該合同和備忘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應屬有效。因此,依法應予保護。

2.答辯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按期按量地將______萬元投資款匯付上訴人代收,以備成立法人一型聯營體。答辯人切實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前期義務。

3.上訴人產重違反了合同和備忘錄中規定的義務,未按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履行成立“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展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登記、稅務登記、土地劃轉、房產過戶等法律手續。至使“聯營公司”未能成立,顯然,上訴人已構成嚴重違約,其過錯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

4.更爲嚴重、不能原諒的事實是,上訴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約定取得答辯人匯付的______萬元投資款後,既不依約設立聯營公司,又不及時退還答辯人,而是隨意將該筆鉅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訴人的現屬法人企業,嚴重地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財產權。對此,上訴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5.鑑於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爲,答辯人原本期望從“聯營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約定數量的符合外貿出口標準的雞產品購買權的構想全面落空,雙方的合作基礎已蕩然無存。解除聯營合同關係已成必然。答辯人要求上訴人退還代收的投資款______萬元及其利息的主張合理合法。

(二)答辯人對上訴狀中所持觀點的反駁。

1.上訴人將答辯人匯付由其代收的_____萬元鉅款“投入到冷藏廠”的行爲,恰恰證實了上訴人的嚴重違約行爲。因爲該“冷藏 廠”實際全稱爲“農業部______省______良種肉雞示範場冷藏廠”,它是“農業部______省______良種雞示範場”這一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與答辯人和上訴人雙主約定的聯合公司(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毫不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註冊手續完全證實了這一事實。上述足以證明上訴人將答辯人的投資款挪做他用(證據見一審卷宗)。

2.上訴人採取愚弄答辯人方法,以魚目混珠、張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辯人的投資款,長期隱瞞事實真相,以掩蓋其嚴重違約的事實,這纔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爲已構成嚴重違約,且從根本上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聯營公司未能成立的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上訴人依法依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我們認爲,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理,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斷。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四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爲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後補籤合同

我的當事人於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後,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後(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後才籤。)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爲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並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爲其他任何行爲。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託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後,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爲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並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並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爲其他任何行爲。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係。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後,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籤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於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係,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並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並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後,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並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後都全部算爲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爲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夥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爲:840000元。

6、工程完工後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於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後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爲: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爲: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爲我當事人的代理人,並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爲其他的任何行爲。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係,並不是什麼掛靠關係。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籤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爲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係。並且,工程完工後,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後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xx年8月30日

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男,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答辯人: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V。

原審被告:貿易有限公司,住址: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買賣合同》項下原審被告得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是合法、合理的。

x年12月15日,答辯人與原審被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編號《買賣合同》,因原審被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按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要求原審被告以合同約定價格回購商鋪,而被答辯人當天向原告出具了《擔保函》,內容包含承諾爲答辯人與原審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項下原審被告貿易有限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補充範圍包括合同交易價格、銷售合同的內容等。上述被答辯人已經承諾對合同項目下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範圍裏面的銷售合同的內容也包含原告原審被告的所需承擔的義務,另範圍後面加“等”,說明還包含其他方面承擔範圍,是對《擔保函》排頭約定承擔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擔保的補充。被答辯人屬於對擔保責任認識錯誤,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買賣合同》

項下原審被告得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答辯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應駁回被答辯人所有上訴請求。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被答辯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沒有超過保證期間”。被答辯人認爲:“應在《買賣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保證期限”,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法條認識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法律也直接規定了具體的保證期間。本條對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所規定的保證期間同於對一般保證的規定,都是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有權在此期間內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依照本法對連帶責任保證法律意義所作的界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主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而該保證人不得主張債權人應首先經司法程序通過主債務人來滿足其債權。因此,答辯人在《買賣合同》的義務(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被答辯人提出從《買賣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是對法條的理解錯誤,而答辯人與x5年3月24日起訴被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沒有超過

上述法條規定的期間,依法被答辯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其應對原審被告合同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但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生效時間。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譴責被答辯人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爲,並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格式 篇六

答辯人:____集團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爲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爲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爲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爲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爲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並不知情,對於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爲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籤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爲“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並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僞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並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於ZZ的個人行爲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覈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篇七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參考 篇八

答辯狀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xx年4月16日,住xxx。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xxx。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爲: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爲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藉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爲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係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係。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係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係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係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係的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於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後,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係——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係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已然消滅,那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係,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xx年協議》的事實,那麼該協議一旦達成,那麼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係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爲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