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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狀

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狀

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狀

答辯人:賈**,男,漢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被答辯人:孫**,女,漢族,2005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做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通過原審判決可以得出,被答辯人已經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將原起訴狀上的被告劉玄、賈方**申請變更爲現答辯人賈**,而在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上,被上訴人一列竟然有劉玄,且在上訴請求中也請求補正判決中遺漏了一審訴狀中的劉玄。

上訴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審案件中並沒有涉及到被上訴人劉玄,上訴中將劉玄作爲被上訴人不符合上訴的條件,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的侵權責任應該由侵權人劉玄及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本案的事實是侵權人劉**上訴人孫**打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答辯人不是劉玄的法定監護人,只是在派出所處理案件時保證劉玄能夠被及時找到。上訴人上訴狀中提到的“劉玄的母親賈方**一直在外地打工,對劉玄沒有監護能力”,沒有監護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監護人喪失行爲能力成爲無行爲能力的人;而不是與被監護人產生相應的距離就爲沒有監護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而不是在處理某個治安案件,籤個名,按個手印就是可以成爲監護人。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與劉玄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答辯人屬於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應承擔不利後果。爲此,請貴院審理後,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訴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辯意見,請本院予以合理採納。

答辯人: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