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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通報管理制度

分行通報管理制度

分行通報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我行資產安全和穩健經營,杜絕屢查屢犯現象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通報的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行各項基本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行爲(以下簡稱“違規行爲”)對我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章 通報種類、方式及細則

第三條 通報種類及方式:

(一)批評通報:扣除積分、誡勉談話等;

(二)處罰通報:經濟處罰、扣減績效收入等;

(三)問責通報:紀律處分、待崗處理、辭退等。

第四條 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XX銀行員工輕微違規行爲積分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通報:

(一)員工有違規行爲的,初次或者過失違規且情節輕微的;

(二)檢查後認真整改、及時糾正,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損失的,或主動賠償違規造成的損失的;

(三)內外部監管單位對我行進行通報的且情節輕微的;

(四)對於未給我行造成經濟損失或信譽影響的輕微違規行爲的;

(五)檢查前自己主動查出違規問題並如實報告的,情節輕微的。

第五條 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XX銀行員工違規失職行爲問責辦法》等文件要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報:

(一)多次違規,屢查屢犯的;

(二)同一員工有兩種(含)以上違規行爲的;

(三)對於給我行造成經濟損失或信譽影響等違規行爲;

(四)內外部監管單位對我行進行通報的且情節較重的;

第六條 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等處罰,並進行問責通報:

(一)因違規行爲造成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經營風險或者經濟損失、信譽損害的;

(二)發生違規行爲後,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三)內外部監管單位對我行進行通報的且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違規行爲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第三章 通報管理程序

第七條 各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檢查組,對本機構、部門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爲進行批評通報的,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歸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並對違規行爲進行通報;

(二)《積分確認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在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分行審計系統管理員;

(三)分行審計系統管理員審覈《積分確認書》,將積分信息錄入審計系統。

第八條 各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檢查組,對本機構、部門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爲進行處罰通報的,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由歸口管理部門將本部門違規行爲事實、責任人、處罰情況等形成報告,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分行綜合管理部進行全行通報。

第九條 各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檢查組,對本機構、部門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爲進行問責通報的,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由歸口管理部門將本部門違規行爲事實、責任人、處罰情況等形成報告,三個工作日報送至分行綜合管理部;由分行綜合管理部以公文形式進行全行通報,並抄送至各監管單位及總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違規行爲,比照本辦法同類或相似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分行綜合管理部制定、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